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1
(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3
(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资本项目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资本项目通常涉及到投资、资金流动、股权交易等方面,是企业发展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如何有效地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常见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进行简要介绍和指导,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相关业务。
一、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基本概念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是指企业或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融资或者其他相关交易的过程。
资本项目主要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股权交易、资产重组等内容。
通过资本项目的办理,企业可以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扩张,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1.明确投资目的和规划在进行资本项目业务办理之前,企业或投资者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的和规划。
明确投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资本市场的走向,规避风险,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本项目进行办理。
2.选择适合的资本项目在选择资本项目时,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不同的资本项目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回报,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权衡和抉择。
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前景、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3.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顺利完成交易。
需要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批文等文件。
只有准备好充分的资料,才能确保资本项目的顺利办理。
4.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机构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应当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机构进行交易。
不同的资本项目需要通过不同的机构和平台进行办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以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
5.遵守法律法规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1. 乙方有权依据其选择的业务权限,接受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甲方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但应 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2. 乙方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的相关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发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以及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及修订并正式发布的业 务相关规则、制度、方案等。
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 他内部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 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 / 10
(4) 就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其已经获得所需的一切政府性质或 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且该等许 可、同意、授权或批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保持持续有效;
(5) 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2. 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 (1) 甲方应依据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公告其制定和修订的业务规则、制度、方案等; (2) 甲方仅对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由于乙方未按相关监管部门
规定向甲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相
3. 乙方应对其出具和披露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及系统用户的密码,并对乙方人员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严格管理
4 / 10
和培训。乙方因其保管不善或操作不当、越权操作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过乙方系统用户及相关操作账户在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中的操作均视为乙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对该等操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乙方应妥善保管系统数字 证书,如遇损坏、丢失、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需及时告知甲方,并补办相关手续。因乙 方保管不当而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应对其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5. 乙方应保证自身联入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的电脑系统的安全和通讯线路(互联 网)的安全可靠。乙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在甲方对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系 统功能升级,系统与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并认可该等新的 操作方式代表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7.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操作未能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及北 金所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度等进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 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相关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乙方须遵守市场秩序,理解并同意甲方通过指定网站或适当方式发出的通知 且不会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9.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业务文件进行保管。 10. 乙方有权合理要求在甲方工作时间内依其业务权限查阅相关资料,甲方应予以配合。 1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或甲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向甲方缴 纳服务费用。
金融金融市场与交易技术实操指南
衡量债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和非线性风险。
套利策略与风险对冲操作
套利策略
利用不同市场或不同债券之间的价格差异进行无风险或低 风险套利。
风险对冲操作
通过买卖相关资产或使用金融衍生品来对冲债券投资的风 险。
杠杆交易
利用借入资金进行债券交易,放大投资收益和风险。
债券回购市场参与方式
质押式回购
模式识别与预测
利用分类、聚类、回归等算法挖掘数据中的潜在模式和规律,进行未来走势预测。
回测与评估
通过历史数据回测验证策略的有效性,评估模型的性能和稳定性。
量化模型构建与优化过程分享
模型构建
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算法 和模型进行构建。
参数调优
通过网格搜索、随机搜索等方法对模型参数 进行优化,提高模型的泛化能力。
结合成交量变化判断市场买卖力量对比,预测股价未来动向。
技术指标应用
运用MACD、RSI、布林线等技术指标辅助判断市场趋势和买卖 点。
选股策略与投资组合构建
成长股投资策略
关注高成长潜力行业和公 司,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价值股投资策略
寻找被低估的优质公司, 等待价值回归获取收益。
投资组合构建
根据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 ,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 。
将债券质押给资金出借方并获得资金,到期 还本付息并解除质押。
买断式回购
先买入债券并立即卖断给资金出借方,到期 再购回该债券。
三方回购
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债券回购交易,降低交 易对手方风险。
债券借贷
通过债券借贷市场借入或借出债券,满足临 时性资金需求或调整投资组合。
05
外汇交易技术实操
外汇市场结构及特点分析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篇一:PPP项目操作指南PPP(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操作流程一、项目识别(一)项目发起:政府或社会资本(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政府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政府(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一)管理架构组建:政府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负责项目。
(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5)、合同体系: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内涵和报送主体界定(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本统计)相关规定。
(二)本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统计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
中国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
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统计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统计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
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统计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融资融券后台业务操作流程
•
账户信息使用申报:如提示找不到开户网点,请与信用交易管理部联系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7)三方存管 菜单:经纪服务平台-第三方存管-预指定存管银行
• 注意选择信用资金账号、注意选择信用三方存管银行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8)UKEY开通 与普通业务操作流程一致。 (9)开立网易邮箱 /admin.jsp
向柜面提交身 份证明
签署开户协议 等文本
转担保物、缴 纳承诺费
录音录像
<信用账户管理 <信用账户管理 岗> 岗>
确认身份证明
开户 (信用账户/三方 /邮箱/Ukey)
<柜面主管> <柜面主管>
扫描融资融券 合同 复核、寄送开 户资料
<客户信用管理 <客户信用管理 岗> 岗>
发授信结果通 知
合同录入及账 户激活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4)联合开户 菜单:铭创-联合开户
个人信息:客户输入交易密码 基本信息: 委托方式、佣金模板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1、确认单下发的10个交易日内务必安排客户开户
(4)联合开户 菜单:铭创-联合开户
2、客户回访环节等的顺畅,确保客户基本信息录入的正 确性
联系信息:追加担保物通知及对账单方式
•合同续签:融资融券合同(2份)、授信结果确认单,机构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档案管理
(5)由营业部自行归档的档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表 融资融券开户协议 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开通(变更)申请表 客户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网易邮箱用户服务条款 客户代码联合开户凭条 E.T.卫士身份认证产品使用协议以及风险揭示书 客户上海、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表单 数量 1 1 1 如有 1 1 1 1 1 1
融资融券操作流程
压力测试
模拟极端市场环境下融资融 券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估风 险承受能力和应对措施的有 效性。
风险预警信号发布流程
风险信号监测
实时监测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客户信用状况、市场动态等,发现 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
风险预警信号生成
根据预设的风险阈值和预警规则,自动生成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预警信号发布
将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发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提示关注风险并采 取相应措施。
关注市场动态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降低风 险。
合规操作
投资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定,进行合规操作,避免 因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
05
担保品管理与折算率调整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信用账户开立流程
投资者申请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签订协议
审核通过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 券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公司审核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 保其符合开户条件。
开立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并为其分 配相应的信用额度。
融资融券业务的意义
增加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信用放大机制,增加了市场的资金和证券供给, 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如卖空机制、 杠杆效应等,有助于投资者优化投资组合和降低风险。
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 和准确性。
逾期罚息处理措施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资产收购业务操作规程
1 目旳规范公司资产收购业务, 有效防备和控制资产收购业务风险。
2 合用范畴合用于公司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各类不良资产旳收购业务。
3 术语和定义3.1 资产收购业务: 是指公司购买出让方资产旳业务行为。
3.2 跨地区资产收购:是指分公司收购自身所在区域以外旳标旳资产旳收购行为。
对于债权资产收购, 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判断原则;对于股权或实物资产收购, 以股权公司和实物资产所在地为判断原则。
3.3 重大资产收购项目: 指属于总部审批权限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旳项目:1)收购成本在3亿元(含)以上旳项目;2)交易构造复杂或存在交易构造创新旳项目。
3.4 进行重组旳收购项目: 是指在资产收购旳同步, 与债务人及其他有关方进行债务重组安排旳项目。
3.5 未进行重组旳收购项目: 是指除进行重组旳收购项目以外旳其他项目。
4 职责5 工作程序6 附件6.1 项目收益率测算表7 支持文献7.1 内部支持文献7.1.1 《资产尽职调查管理措施》(编号: 0000-03024-30)7.1.2 《资产估值管理措施》(编号: 0000-03023-30)7.1.3 《关联交易管理措施(试行)》(编号: 0000-17003-20)7.1.4 《集团内部交易管理暂行措施》(编号: 0000-17002-20)7.1.5 《业务审核工作规则》(编号: 0000-03004-30)7.1.6 《不良贷款接受操作指南》(编号: 0000-01004-30)7.1.7 《资产档案管理措施》(编号: 0000-05013-30)7.2 外来支持文献无8 有关记录8.1 《商业化收购项目分类表》(编号: 0000-01001-41)8.2 《关联交易登记表》(编号: 0000-17003-45)8.3 《重大内部交易备案表》(编号: 0000-17002-41)9 附加阐明。
《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解读
一、概述商业保理是一种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金融工具。
作为全球重要的供应链金融工具,商业保理公司在供应链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商业保理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操作指南,确保服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本文将对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进行解读,帮助商业保理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二、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解读1. 服务对象确定商业保理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时,首先需要明确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采购商等。
在明确服务对象的基础上,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商业模式和交易情况,以便为其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
2. 风险评估和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确保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合同管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在与客户签订合商业保理公司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4. 资金管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流动、结算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信息披露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机制,向客户和监管部门定期披露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开和公平。
6. 监督管理商业保理公司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良好声誉。
三、结论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的解读,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提高业务水平、规遵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操作指南能够帮助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规范的经营模式,服务对象能够更好地享受金融服务,提高供应链金融效率,助力企业发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支付的成交服务费、技术支持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标的资产通过北金所业务系统产生最终投资方,完成系统成交,北金所即收取交易双方的成交服务费,包含系统成交后交易双方未最终签署交易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同一项目的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按本标准分别支付成交服务费:转让方的成交服务费按标的资产的交易溢价(成交金额高于交易底价的部分)为基数,费率为2%;投资方的成交服务费为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为基数,费率为2‰。
第五条转让方或投资方在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北金所提供市场询价、路演推介、精准撮合等一项或多项的增值服务,该交易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转让方或投资方还应根据北金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拟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向北金所支付技术支持费:市场询价的费率为0.1%-0.5%;路演推介的费率为0.2%-1%;精准撮合的费率为0.2%-1%。
第六条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转让方与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项目,交易双方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应与交易服务机构在签署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代理服务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2.5%。
第七条北金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改、优惠或减免等另行安排,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八条本标准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登记表;(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三)募集说明书;(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六)法律意见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在项目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供项目代理的,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受让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出受让/投资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若意向受让方/投资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等要求的,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北金所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督促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竞价方面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金所执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付款通知等交
易相关文件,应及时转交委托方。
委托方对北金所出具的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交易服务机构参与的交易项目成交后,项目交易双方支付到北金所的交易服务费分配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交易服务费分配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
交易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向北金所和交易服务机构分别支付服务费的,服务费总额应符合北金所制定的业务收费标准,各自服务费金额应符合北金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交易服务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归类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以及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至交易服务结束后5年或法定期限 (以二者孰长者为准)。
如北金所要求查阅该等资料,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北金所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不损害北金所的权益和声誉;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交易服务业务;
(四)按照北金所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按规定参加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审核,接受北金所的监督和管理;
(六)定期开展执业人员教育,对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
(七)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非公开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八)不得损害委托方利益,不得诋毁其他交易服务机构的声誉;
(九)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操作指南》同时废止。
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
说明:1、交易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应随同本申请表一同提供。
2、本表应在挂牌前[3]个工作日提交北金所,所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