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在项目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供项目代理的,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受让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出受让/投资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若意向受让方/投资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等要求的,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北金所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督促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竞价方面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金所执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付款通知等交
易相关文件,应及时转交委托方。
委托方对北金所出具的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交易服务机构参与的交易项目成交后,项目交易双方支付到北金所的交易服务费分配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交易服务费分配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向北金所和交易服务机构分别支付服务费的,服务费总额应符合北金所制定的业务收费标准,各自服务费金额应符合北金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交易服务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归类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以及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至交易服务结束后5年或法定期限 (以二者孰长者为准)。
如北金所要求查阅该等资料,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北金所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不损害北金所的权益和声誉;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交易服务业务;
(四)按照北金所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按规定参加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审核,接受北金所的监督和管理;
(六)定期开展执业人员教育,对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
(七)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非公开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八)不得损害委托方利益,不得诋毁其他交易服务机构的声誉;
(九)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操作指南》同时废止。
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