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投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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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投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保底条款"不保底2005年11月22日 16:52 来源:上海证券报【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

周晓同志: 王某与某证券公司订立《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王某以其自有资产人民币200万元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国债操作,委托期限12个月,委托起始日及截止日以证券公司开具的《信托资产管理证明书》为准。委托期间年收益率为12%,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补足,超出部分作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费。证券公司保证在王某资金到账后10日内支付投资收益。一年后,由于证券公司没有兑现承诺,本金及收益均未支付给王某,为此,王某主张证券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不知王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江苏于先生:

本案是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订立"保底条款"来确定和约束双方各自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因此,界定"保底条款"的效力是王某主张能否成立以及证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

一、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亦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王某与证券公司签订的理财合同,约定王某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年收益率为12%的"保底条款", 这两项约定既违反了《证券法》第142条"券商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又违反了《证券法》第143条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因此,该"保底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保底投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性机构,应对该无效"保底条款"的法律后果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返还王某200万元的本金。一年期后,证券公司不能按期返还本金,应当认定证券公司挪用了该资金,为此,应当按照人民银行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赔偿王某的损失。基于该固定收益系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的投资收益不成立。

三、证券公司挪用后无清偿能力该如何应对

如果证券公司挪用了王某的本金后,因为经营不当,导致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则王某的权利主张将遇到新课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于2004年11月4日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对完全丧失偿付能力,需要停业整顿、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经托管后仍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国家会出资对个人债权实行收购。其中收购范围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等。收购标准为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及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下的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原则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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