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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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动机有人认为,上市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只是使利润延期反映,以实现其递延所得税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这其实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只要深入分析研究就不难发现,其真实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1.转移资金,掩人耳目。证券市场揭露的大量事例说明,不少公司是在控股股东的包装下上市的,其上市筹集资金的目的不是为扩大经营规模、调整资源结构、壮大企业实力、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资本增值财富,而是为控股股东“圈钱”解困。资金到手后,控股股东便采用各种手段从上市公司抽取资金。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是,控股股东利用复杂的关联关系从上市公司赊购货物,使上市公司形成大量应收账款,为掩盖事实真相,上市公司便通过高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逐步核销这些应收账款,最终肥了大股东,而将损失转嫁给了中小股东。近年来出现的部分上市公司“招股时绩优(包装)、上市后绩平(靠募集资金的存款利息等)、次年亏损、几年后PT”的现象多与此有关。2.调节利润,操纵市值。2001年至2002年,我国股市在大跌一年多后仍阴跌不止,证券分析人士撰文分析其原因,不少人根据上市公司2001年年报业绩作出了“业绩下降,价值回归”的结论。而事实是:随着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整个国民经济得到了高速有效的发展,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大环境下,有着相对优质的资产、整体管理水平在国内领先的上市公司没有理由出现整体业绩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全面计提了各项准备。通过细致分析,多数企业在这一会计处理上基本符合会计准则的精神,较为真实地反映了资产减值的现实状况。但也有少数企业,严重地高估了资产损失,造成账面上出现大量亏损这样一种反常现象,除上述第一种可能的原因外,还有“调节利润,操纵市值”的动机,这可以从有些上市公司2002年的年报(多数赢利甚至业绩优良)和其股价背离的走势洞悉其中之奥妙,并可从证监会查实的一些事例中得到印证:上市公司暗中操纵或与其他投资实体相互勾结炒作本公司股票的现象依然存在。它们在股市调整期广泛制造本公司的虚假利空消息,以便以极低成本从中小投资者手中购买本公司股票,而在股市上升期大肆虚增利润,制造利多消息,乘机出货牟取非法收益。二、理论误区上市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是有一定理论背景的,这表现在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存在两个误区:一是片面地理解了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含义,把“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不压低负债或费用”理解为“低估资产或收益,高估负债或费用”;二是把谨慎性原则的运用错误地理解为诸如“提取坏账准备”等估计行为本身难掌握,而没有把谨慎性原则理解为对会计估计行为的一种基本要求或立场。从而为滥用谨慎性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澄清这些误区,有必要回顾一下谨慎性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国际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并逐步国际化,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经营风险随之产生并愈来愈大。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大量存在,导致会计信息的生成不可避免地要采用估计方法。但另一方面,“估计”又极有可能被不同利益集团所左右,从而产生不同性质的会计估计倾向,而这种倾向又反过来破坏了其他会计原则的正确贯彻,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为了限制会计估计中的利益倾向和随意性,以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同时兼顾企业稳健发展的需要,在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原则体系中突出地强调了谨慎性原则(亦称审慎性原则)。[!--empirenews.page--]显然,在会计原则体系中强调谨慎性原则,是为了在新的会计环境下保证会计目标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审慎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所需要的预计时,在所需要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但是,“不抬高”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压低”;“不压低”也不意味可以任意“抬高”。谨慎是有程度的,估计须有合理性。正是为了防止误解,防止滥用这一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又对此作了特别的补充说明:“审慎的应用并不允许诸如设立秘密准备金,过分地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或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因为那样编出的财务报表不可能是中立的,从而也就不会具有可靠性。”可见,制定谨慎性原则的初衷并不仅仅只是为了事先消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隐患,避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盲目乐观,同时也是为了限制估计中的各种主观故意。谨慎性原则是对会计原则体系在新环境下的必要补充,它的运用必须与其他会计原则协调一致并服从于会计总目标。例如,合理地估计并确认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既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符合配比原则和应计制的要求(坏账损失因赊销而引起,理应与赊销收入相配比)。可见,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有限制条件的,它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估计时必须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立足于整个会计原则体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同样具有充分的可靠性。

三、制度性因素上市公司滥用谨慎性原则还有一定的政策背景。这可以从制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得到说明:在1992年会计改革中,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是否加入谨慎性原则曾有过激烈争论,并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特征和国家长远利益,坚持在会计原则体系中加入谨慎性原则。另一派从当时的财政困难出发,立足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主张暂不运用谨慎性原则。两派争论的结果,最终采取了近似折衷的做法:在会计原则体系中加入谨慎性原则,但其运用范围应受到限制——主要限于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两个方面,而且,加速折旧又仅限于少数特定行业,绝大多数行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被控制在3‰~5‰之内。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商业信用在交易中得到广泛运用,错综复杂的债务链条很快形成;另一方面又由于相关法规和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企业相互拖欠账款的现象一度极为严重,以致国务院不得不设立一个清理企业“三角债”的专门机构。这种情况说明,3‰~5‰的坏账计提比例不仅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只是“杯水车薪”,而且使会计信息失去了可靠性——企业确认了大量的赊销收入而相关的大量坏账损失却没有得到正确配比,以致在企业经营成果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现金流量状况不断恶化。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财政部不仅出台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计提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准则,并对坏账准备计提的比率作了调整。但笔者认为,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脱离了我国的现实。仅就当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各方面的监控能力(包括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来说,准则的某些规定是难以落实的。以坏账准备计提问题为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同时规定了不能全额计提的四种情况,如“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等,其条款多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需要很强的职业判断力才能较好地把握,有些条件甚至可以人为地改变和操纵。例如“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少计提1%不就不是全额吗?更何况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予以掩盖或变换,“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也可以在控股股东的操纵下利用复杂的关联交易予以改变,外界监控机构很难在短期内以较低成本作出准确界定,弄清真实情况。可见,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要保证会计信息具有充分的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的修订就不能一蹴而就,会计放权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保持协调同步,循序渐进。否则,就会顾此失彼,最终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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