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高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权威认证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高职院校适应形势、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的重要举措。
我院实施“双证书”制度,要求各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一个以上与本专业相应、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并且由我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各专业毕业生可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见附表)。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XXXX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院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违者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务处职责1、宣传《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证机构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负责制定本院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实施办法;制定年度职业培训与鉴定计划;监督检查各教学系(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5、负责全院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务安排、试题运送与保密、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工作,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6、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7、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进行督察,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
8、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9、核发工种鉴定期间考评员费用及全体考务组人员费用。
10、定期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二)教学系(部)职责1、在教务处指导下,负责本系(部)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学生组织管理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3.15•【字号】京劳培发[1995]54号•【施行日期】199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动处、教育处,驻京部队: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实施。
经过客观、准确、公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获得的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求职、就业,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基本凭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为:本市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中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结)业生;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审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三)核发与管理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五)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六)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需求预测,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二)组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工作;(三)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立本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四)组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五)参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及培训教材,负责其资格培训和考核;(六)开展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七)推动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学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性质是:对社会各阶层从业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岗位技术能力等级界定。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任务是:对校内外各阶层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和岗位技术的教育、训练、认证和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相关证书具有权威性,是从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也是从业者职(执)业能力和岗位技术能力的重要标志。
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它的权威性和肩负起相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鉴定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各鉴定所站点的培训、认证与鉴定职责。
第四条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系部和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这不仅是学院办学的功能之一,更重要地是学院办学实力的体现,是学院创立品牌的重要途经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体制第五条学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挂靠在成人教育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是统管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机构,履行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职能。
主持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各部门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所站点,以各部门为主。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籍管理上。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依托全院教学和实训室资源,下设职业技能训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办公室,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管理业务。
根据规模的扩大,可再细分职能调整内部科室。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浙劳培[1994]21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4]215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01月01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条件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
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职业院校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杜绝非法证书进校园,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教务处宏观管理监督,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符合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行业通用证书的相关规定并与学院现有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各级各类考证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教务处职责(一) 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三)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教学单位面向本院学生和社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其职责是:( 一 ) 各专业要积极探索双“证融通”的课程改革,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和证书要求,要逐渐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站、点);(二) 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引导学生参加与专业职业要求直接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建立职业技能考核试题库,有效地组织学生训练和考核;(三) 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五) 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教学单位各类职业资格机构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工作要事先在教务处备案;学生获得证书按级别可以取得相应学分(参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教学单位没有事先在教务处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学生获得的证书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教学单位接受国家、省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修订)(2009年0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领导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授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开展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指: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金融机构、国资委监管的在京大型企业机关,国管局归口管理的各省区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勤职工从事的通用工种是指: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八个专业所含的工种。
工考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所开设的工种和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工考委当年未开设的工种和等级,有关报考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并报工考委审批备案后,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在京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工考委由国管局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
工考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水平,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固定场所、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和考试、评定用品;(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教育、考试、评定、管理等人员,有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进行操作,确保评定公正、准确的质量;(四)具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能力,人员机构合理、规范;(五)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业证书。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三)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标准鉴定被评鉴人;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流程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分为以下五个环节:(一)鉴定申请、报名环节:由鉴定申请人或其单位或组织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二)准考证发放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人发放准考证;(三)职业技能鉴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评鉴,评鉴结果以成绩单的形式向鉴定申请人通报;(四)评定环节: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鉴定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监督管理环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在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质量。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职业技能鉴定结论的效力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鉴定申请人或被评鉴人职业技能的鉴定准确性、公正性、透明性、合法性具有约束力;(二)职业技能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用人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具有依据,对有关管理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促进职工行业内部精细化管理以及在行业内部的职业发展提供规范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法规,下面就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一下探讨。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1、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包括行业内所有从业人员,对于基层从业人员,需要在所在单位进行鉴定,而对于中高层次的从业人员,可以在全国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技能操作和技能知识两个方面,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技能操作和技能知识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型设计不同的项目,针对不同的职业类型进行鉴定。
3、职业技能鉴定的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另一个则是行业内部的鉴定机构,对于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选择,应该根据职业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职业技能管理的制定1、职业技能管理的目标职业技能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进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加职业竞争力,并且能够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2、职业技能管理的原则职业技能管理的原则主要有几个,一是以人为本,二是注重实际应用,三是突出职业特点,四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五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六是注重职业认证。
3、职业技能管理的措施职业技能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认证、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几方面,这些措施将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执行。
三、职业技能管理的实施1、职业技能管理的机构职业技能管理主要由行业内部的管理机构来进行实施,具体的管理机构应该由行业协会或者由行业内部的权威机构来进行选择。
2、职业技能管理的时效职业技能管理的时效取决于职业技能的更新速度,对于更新较快的职业需要更加高效的管理方式,对于更新比较慢的职业则可以选择更为宽松的管理方式。
3、职业技能管理的费用职业技能管理的费用需要由相应的职业从业人员来承担,这些费用需要在职业技能培训、认证和鉴定等方面自行支付。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能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国家批准的鉴定机构,对技能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确认技能等级和聘任资格的认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技能规范,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对应的职业,非主营业务对应的职业可参加行业协会、全省统一鉴定考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股份公司符合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晋升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贴近生产实际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员工素质提高,以企业高技能人才为主,注重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等方面的要求,运用PDCASC管理方法和5W1H工作原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做到对每个环节有效控制,并不断改进完善,使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合理地落到实处。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及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第七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股份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促进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和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使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行业指导与地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相结合、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做到鉴定、考评与聘任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考试考核的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鉴定、考评的工作质量,确保鉴定、考评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主要举措。
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应用型高校适应新形势、确保高质量、办出新特色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行多证书教育制度,进一步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为了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学校经XXX批准,设有直属于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XXX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XXX主管教学副校长任所长,是我校统一组织全校师生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唯一单位。
学校职业培训与鉴定指导委员会指导其工作的开展。
鉴定所具体职责有:1.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收集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负责制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年度职业培训和鉴定计划,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组织并统一管理实施全校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5.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信息收集与发布;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完善、使用和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创建与此标题相符的正文并拓展的建议: 正文:1.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意义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促进其职业发展和就业。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管理: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制定机构章程和考核标准,规范机构的日常工作。
(2)鉴定标准的设计和管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考核内容,建立考核流程和考核制度,确保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鉴定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建立鉴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鉴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鉴定结果的发布和管理:制定鉴定结果的发布渠道和发布标准,建立鉴定结果的查询和使用制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3.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为了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的要求,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机构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扶持,提高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完善标准体系: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考核体系,确保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培训教育: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4)加强监管评估: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和进步。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2003]33号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一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根据需要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下列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一)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二)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的职业院校的学生;(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四)学徒培训期满的学徒工;(五)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需申请获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级别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申请不同级别的鉴定,其申报条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
第三条国家没有制定职业标准且鉴定公告中没有要求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为: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名次、省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四条确有技术专长或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或者参加国家或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申请获得中、高级职业资格证的,其申请条件为:(一)申请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小学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8年以上;初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7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6年以上;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5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宝鸡分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职工学习科学技术的积极性,促进职工队伍技术素质的不断提高,规范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烟陕劳(2000)63号、(2000)60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厂有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要求的技术工种岗位上的人员(工种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设初、中级工及以上等级的烟草行业特有工种和国家规定的社会通用工种)。
根据本厂目前实际情况暂列为《应持证工种岗位对应表》(附表一)中所列的工种岗位。
以后如有增减调整时,以调整后的范围为准。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初级工:(一)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本工种岗位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二)本专业职业高中毕业生。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中级工:(一)初中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含原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下同)后,并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二)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仅限于本工种全面开展鉴定前);(三)行业技校本专业毕业,中专以上学历在本工种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四)经过行业正规中级工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一)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来;(二)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年限,初中学历十二年以上,高中学历十年以上,中专学历八年以上,大专学历五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仅限于本工种全面开展鉴定前);(三)经过行业正规的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技师:高中以上学历,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训中级技能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高中以上学历,任技师三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有培训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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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八条鉴定对象(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员工;(三)岗位工种变更重新上岗和转岗位工作的人员;(四)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五)其他需鉴定考核的人员。
第九条鉴定岗位工种范围行业特有工种目录及工人技能等级标准(见附表),目录中未涉及的公司现有其他技术操作岗位,按有关行业标准确定,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鉴定: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岗员工;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3.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院校毕业生;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员工。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1.高中以下文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2.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三)高级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7年以上;2.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3.技术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培训班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四)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3.生产一线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7年以上的参加初次鉴定的生产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其他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22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申报条件(一)经指定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等级培训证书的,在申报本专业(工种)岗位相应职业资格等级时,其申报年限可放宽2年。
(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三)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3年。
(四)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2年。
(五)获得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1年。
(六)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员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期满或审查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
(七)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工作年限可分段计算。
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工种岗位技能等级的,累计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近又不相似工种的,以现从事工种年限为主,原工种工作年限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八)鼓励员工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的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专业(工种)岗位等级。
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查、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确认发证五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报名:高级工及以下申请鉴定报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和基层区队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技师及以上鉴定人员的报名工作。
(二)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申请初级工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中级及以上技能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三)培训辅导:符合考核鉴定人员的鉴定前强化培训,技师以下人员由公司统一组织各单位具体实施;技师以上人员鉴定前强化培训由公司组织。
(四)鉴定考核:技师以下等级鉴定由公司组织实施或由公司委托相关技能鉴定机构实施;技师及以上等级鉴定由公司组织实施。
(五)确认发证:技师以下等级的鉴定考核结果,经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公司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证,并在公司登记备案;技师及以上等级由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发证。
第十三条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考核,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理论知识(应知)、操作技能(应会)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进行鉴定考核。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两项成绩合格一项者,保留成绩2年;职业道德考核采用百分制,主要考评内容为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态度、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出勤率等,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由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三部分组成。
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考核,技师考核侧重操作技能和工艺分析;高级技师考核侧重于综合运用能力。
论文答辩由两部分组成,即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
技师侧重于考核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的应用创新、技术革新;高级技师侧重于考核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四新技术的运用及创新。
综合评审主要考核重点是: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潜在能力、技术革新和传授技艺。
各项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以上。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题管理,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十六条在采掘一线和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技能操作岗位,设技师和高级技师;生产辅助(工种)岗位设技师;服务类岗位原则不设技师及以上等级,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按照技能操作人员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八条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经复核符合任职条件,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九条被聘任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由各单位发给聘任证书,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同专业(工种)岗位调动的,原职业资格等级可继续聘任;公司外部调入的,原职业资格等级须经按程序复核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一条凡被聘任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任职资格等级,可低一级资格聘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员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建立员工技能操作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员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季度鉴定评审,月度考核方式开展。
由各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分月进行培训考核,按季度上报公司进行审定。
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二十四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实行技能岗位津贴制度,激励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技能岗位津贴标准按公司《岗位技能效益工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彬长矿业发〔2013〕491号)执行,调离本工种技术岗位的,从次月起取消本人享受的技术津贴。
(一)技术津贴列入津贴补贴项目,不纳入计件工资范围。
(二)地面工人月出勤22天及以上,井辅工人月出勤20天及以上,采掘工人月出勤18天及以上享受全额技术津贴。
(三)按规定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作为正常出勤天数计算。
连续三个月出勤达不到月出勤规定标准,取消技术津贴享受资格,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技术津贴。
(四)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工种要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不一致的,不得享受技术津贴待遇。
(五)新分配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的,不再进行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工作满1年后,享受初级工技术津贴待遇;工作满3年后,享受中级工技术津贴待遇。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收缴和使用按照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