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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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6
•【字号】津科基[2013]030号
•【施行日期】201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的通知
(津科基[2013]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市科委、市教委于2012年组织专家对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进行了评估。

经综合评议,确定天津市中空纤维膜材料与膜过程重点实验室等5个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扬和鼓励,并给予项目支持;天津市港口与海洋工程重点实验室等42个重点实验室评估合格;2个限期整改重点实验室另行通知,限期整改的重点实验室一年整改期后复评。

具体评估结果见附件。

按照《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市科委、市教委将对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重新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继续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切实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包括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使实验室真正成为我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
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3月6日附件:
2012年度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津学位[2011]7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学位〔2011〕7号)各有关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审批办法》(津学位〔2010〕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有一届及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转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

二、评审原则审批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评审标准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标准按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

四、评审程序(一)单位申报符合“评审范围”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材料:(1)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书(附件3);(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报告(附件4);(4)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清单(附件5);(5)学校“十二五”或其它中长期发展规划(含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6)本校已颁布的和教学有关的文件清单;(7)拟成立的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8)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材料:(1)设立专业的批准文件;(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书(附件6);(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评报告(附件7);(4)本专业教师人员情况清单(附件8);(5)专业培养方案(含毕业设计要求及规范)。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津教委[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津教委〔2013〕4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正风肃纪、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教育系统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教育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都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要将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每一位家长,确保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三个层面100%全覆盖、全知晓。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大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要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挖掘和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大力弘扬高尚师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要以反面案例为警示,教育引导教师坚决抵制社会不良风气,提高对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收受礼品礼金不正之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廉洁从教意识,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二、自查自纠从即日起至10月中旬,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还要就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收受礼品礼金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行清退、签订承诺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等环节,扎实开展好自查自纠活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136号各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要求,我委在依法治校示范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将在全市各区中小学开展首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通过制定学校章程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进一步增强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见附件)。

试点阶段已被评为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三、实施步骤(一)2017年12月为组织阶段。

各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把示范校创建活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成立领导、协调机构,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积极参与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2018年1月至6月为实施阶段。

各区教育局制定本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中小学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市教委将组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集中时间统一培训。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市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12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市教委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高教处邮箱。

同时,各高校要组织做好大创项目的宣传工作,务必将《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实施细则通知到每位参与大创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稳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我市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2017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激励保障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规范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与市级大创项目。

第三条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津教委[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2〕67号)各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自办学生食堂就餐保障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时,高校学生食堂可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学校承包经营。

第三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高校校园区域内为该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食堂负责人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所服务高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餐饮企业准入条件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3
•【字号】津科基〔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定王艳凤等1056人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通知
津科基〔2021〕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科技局、市教委认定南开大学王艳凤等1056名专家为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

本批选派的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35个高校院所,入驻我市的827家企业。

企业科技特派员要结合入驻企业的实际需求,扎实开展相关工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派出单位要按照《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1号)的要求,将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科技特派员完成派驻任务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院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
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附件:天津市2021年企业科技特派员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23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科计〔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督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督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津教委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督查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2〕40号)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督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2〕44号)精神,为全面掌握各地、各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开展情况,推动2012年我市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扎实进行,迎接总参谋部、教育部联合开展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

二、督查方式此次督查主要由高校、区县教育局资助管理部门对预征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报自查结果。

市教委、天津警备区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实地检查部分高校和区县教育局。

三、督查内容各高校、区县教育局开展2012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情况、采取的积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见附件)。

四、督查时间从本通知发出开始到6月10日结束。

五、有关要求(一)迅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认真找到工作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后续服务到位,建立和完善预征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完成今年预征工作目标任务。

(二)认真总结预征各项工作,并将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督查表于5月29日前报送市教委学生处。

联系人:赵振水联系电话:83215268电子邮箱:*****************附件: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督查表(1-4)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督查表(一)(供督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自查用)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督查表(二)(供高等学校汇报座谈会用)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督查表(三)(供督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自查用)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督查表(四)(供督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科基[2003]12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开展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及重点主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中筛选认定。

在津的部级重点实验室也可申请认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视同为国家级实验室,不须重复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一部分,各市级科学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不能申请认定建立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申请认定的实验室具备的基本条件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条。

三、认定程序见《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三章第十二条。

此次申报市属高校报市教委科研处,其它报市科委基础处。

四、注意事项1、各要求认定的实验室,申报前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管理体制、实验场地等做适当调整必须达到认定条件。

2、此次认定不支持建立跨单位的联合实验室。

3、各有关单位必须对实验室申报工作严格把关。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今年拟认定的实验室申报数量实行限额申报,请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推荐符合认定条件者。

5、申报截止日期:2003年9月2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科基[2003]1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8【实施日期】2010.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决定(津教委〔2010〕155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各区县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在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评选2009-2010学年度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活动的通知》(津教委〔2010〕135号)精神,通过学校科学测评和民主评选,我市大中专学校推荐了一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的优秀学生和团结奋进、勇于创新、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青年学生成才报国,促进各大中专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决定,授予在2009-2010学年度争当“优秀学生”、创建“先进集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天津大学2008级茅以升2班等10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标兵”称号;授予天津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班2008级学生豆本加等10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十佳大学生”称号;授予南开大学合唱团等161个集体“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孟亮等216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涉外护理专业2006级王茜等217名同学“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天津铁路工程学校道路与桥梁33班等50个集体“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学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杨洋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滕金玲等119名同学“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称号。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津教规范〔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外办、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院校,各区教育局,各区外办,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外办市公安局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校招生、教学、校内管理第三章中等及以下学校招生管理第四章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学管理第五章社会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联系人:市教委国交处韩岚;联系电话:83215116)天津市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国际学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国际学生在我市学习提供便利,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0
•【字号】津教委办〔2017〕85号
•【施行日期】2017.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7〕85号
各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深化我市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我市大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加强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市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承办高校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会同单项竞赛组委会制定各项竞赛管理细
则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教委高教处。

同时,要求各参赛高校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配合竞赛组委会和承办高校做好竞赛工作。

市教委高教处联系人:高原、刘冰,联系电话:83215351;
电子信箱:**********************。

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天津市普通高校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名单
3.天津市普通高校学科竞赛仲裁专家组名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委、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工情况的通知(津教委〔2010〕14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直属学校,市教委各处室: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市教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安排如下:靳润成主任主持市教委党组及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发展战略研究、财务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战略办、财务处。

黄永刚副主任分管基础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学前处、中学处、小学处。

林炎生副主任分管高等教育、学位、人事、发展规划、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和大运会筹备工作。

分管处室:高教处、学位办、人事处、规划处、体卫艺处。

于立军副主任分管德育、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学生资助、安全保卫工作。

分管处室:德育处、学生处、保卫处。

刘欣副主任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海河教育园区工作。

分管处室:高职高专处、中职处、成教处。

孙志良副主任分管科技、国际交流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办公室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处、国交处。

王东军督学分管党组、老干部工作。

分管处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闻玉东督学分管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工作,协助润成同志分管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分管处室:信息公开与信访处、审计处。

王洪华督学分管督导、法规工作,协助永刚同志分管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教材工作。

分管处室:法规处、督导办。

岳腾仑副巡视员分管纠风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协助刘欣同志分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

分管处室:民办处。

张向阳副巡视员分管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工作,协助炎生同志分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协助志良同志分管国际交流工作。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教政〔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行业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市教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2022年3月31日天津市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健康观,深化学校健康教育改革,提升学校卫生条件保障,构建面向人人、人人有责的高质量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任20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任20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任20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12
•【字号】津科基〔2019〕184号
•【施行日期】2019.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任20个天津市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通知
津科基〔2019〕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推荐,以及《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2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聘任向东等20位专家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名单见附件)。

请各实验室主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努力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附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附件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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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制定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市教委、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另将申报流程、认定申请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认定工作。

附件:
1、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2、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申报流程(略)
3、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各类创新载体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双实双业”基地。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第三条“双实双业”基地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鼓励创业为重点,择优认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双实双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接纳学生实习实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为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教委、市科委是“双实双业”基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发布认定名单;
(三)宏观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四)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各区县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双实双业”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天津市有关政策,制定促进本地区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基地的申报,指导基地的运行发展;
(三)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为本地区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七条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双实双业”基地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基地建设纳入依托单位重点工作,构建符合高校学生特点的“双实双业”支撑体系;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组织学生开展实训创业;
(三)提供基地建设和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保证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四)协调和组织引进创业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基地和创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定期向基地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双实双业”基地的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二)有与高校签署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的文件;
(三)每年有5家以上的在园企业为高校学生提供一般不少于50个实习或就业岗位,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
(四)为学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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