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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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773-2015)
培训讲义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标准 (1)
1标准出台的背景 (1)
2标准编制的主要过程 (1)
3标准出台的意义 (3)
3.1进一步细化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3)
3.2为落实国家计划规划提供了依据 (3)
3.3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和管理问题提供技术依据 (5)
4标准编制原则和依据 (5)
4.1编制原则 (5)
4.2编制依据 (6)
5标准基本框架 (6)
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7)
6.1术语和定义 (7)
6.2适用范围 (8)
6.3水量水质 (8)
6.4保护区分级与作用 (8)
6.5保护区划分 (9)
6.6保护区标志设置 (9)
6.7隔离防护 (9)
6.8保护区整治 (9)
6.9监控能力建设 (12)
6.10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12)
6.11管理措施 (13)
7国外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制度简介 (13)
7.1美国 (13)
7.2加拿大 (15)
7.3德国 (15)
7.4日本 (15)
第二部分关于标准条文 (17)
1适用范围 (17)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7)
3术语和定义 (18)
4水源水量水质要求 (20)
4.1水量 (20)
4.2水质 (21)
5保护区建设要求 (21)
5.1保护区划分 (21)
5.2保护区标志设置 (21)
5.3隔离防护 (21)
6保护区整治要求 (22)
6.1一级保护区 (22)
6.2二级保护区 (23)
6.2.1点源整治 (23)
6.2.2非点源控制 (24)
6.2.3流动源管理 (24)
6.3准保护区整治 (26)
7监控能力建设要求 (27)
7.1常规监测 (27)
7.1.1监测断面设置 (27)
7.1.2监测指标及频次 (27)
7.2预警监控 (28)
7.3视频监控 (28)
8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29)
8.1风险识别与防范 (29)
8.2应急能力 (29)
9管理措施要求 (30)
附件一级、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认定相关的文件目录 (32)
附件1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32)
附件2环函[2009]33号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 (34)
附件3环函〔2009〕316号关于成品油管道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意见的复函 (35)
附件4环办函〔2014〕840号关于制订饮用水源保护区立体空间范围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
附件5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37)
第一部分关于标准
1标准出台的背景
2008年6月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明确了各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行为。

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卫生部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一级保护区隔离、依法完成一、二级保护区整治、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建设环境信息管理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应急能力等8大类工程。

2014年,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组织开展了该规划2008-2012年实施情况评估结果表明,因缺乏水源地工程建设标准及目标要求,各地规划实施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水源保护区制度建设和规划实施的进度,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水源水质安全水平的提升。

因此,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指导地方顺利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十分必要和迫切。

为解决环境管理工作中的迫切需求,2013年,依据《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54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标准制定工作。

2标准编制的主要过程
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编制技术组针对国内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资料和现场调研,认真研究了环境保护相关领域规范化建设的理论及方法,充分结合环境保护部水污染综合防治专项2007-2014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与年度评估”调查成果、环境保护部2011-2014年“良好湖泊保护试点项目”研究成果、江西省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示范研究成果以及我国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方面开展的前瞻性研究等内容,全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需求,系统梳理了各地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标准的定位、内容、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等关
键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结合全国典型城市的示范研究成果,编制形成了标准草案(第一稿)和开题报告。

2014年3月3日,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本标准制定的开题论证会。

与会专家就标准制定的技术思路、编制原则、规范化建设的指标体系及文本格式等内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标准草案(第一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编制技术组依据专家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和编制说明。

2014年10月28日,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在北京再次组织召开本标准的技术讨论会,会议邀请各地长期从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的多位专家,对标准草案(第二稿)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和讨论,与会专家结合地方工作经验和对本标准的认识,对标准的内容和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编制组对标准草案(第二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4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函【2014】1834号),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发文征求了103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2015年3月至5月,编制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讨论,形成送审稿。

5月12日,编制组针对意见较为集中的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等内容,与污染防治司进一步进行了沟通,根据其意见与建议,对送审稿相关内容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2015年7月23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专家审议会。

与会专家主要就标准的术语定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问题以及标准的实施主体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编制组对专家提出的修改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当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现状和迫切需求,经与污防司再次协商和征求意见后,对送审稿又做了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2015年9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再一次征求部内各司局修改的意见和
建议。

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事故应急与调查中心提出修改意见外,其余司局无意见,编制组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并对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了再一次修改和完善。

2015年11月9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召开司务会,对标准进行审查。

编制组根据会议意见对报批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发布稿。

3标准出台的意义
3.1进一步细化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置“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专章,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等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细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各项技术要求,可为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指导。

3.2为落实国家计划规划提供了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审批工作,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地级以上城市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

”;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具体任务和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也明确提出了2008-2020年间我国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一级保护区隔离、依法完成一、二级保护区整治、实施保护区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并建设环境信息管理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和环境应急能力等8大类工程。

标准结合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构建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指标体系,并提出了各指标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可为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监督和保护提供目标导向和技术支撑。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要求,到2015年我国县级及以上城市水质达标的集中式水源比例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5%。

实践经验表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整体改善与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多项内容密切相关。

近年来,各地为改善水源地水质建设了大量的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整治、生态修复、环境信息管理能力、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和应急能力项目,如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水源保护区内生态修复和预警监控能力建设工程等,但由于国家目前尚无相关标准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致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应技术支撑,容易造成建设目标不明确,导致资金和土地利用的巨大浪费。

本标准可有效指导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对保障规划顺利实施意义重大。

2015年4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

在第8条第24款中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即“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

”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水十条”明确要求各地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
设,本标准重点服务于“水十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为各地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

3.3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和管理问题提供技术依据
当前,我国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超标,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保护区依法整治和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水源保护区尚未全部划定、保护区划分方法不科学,水源保护不足或者过度保护,保护区防护措施及标志设置不规范,水源极易受到周围生产生活活动的直接污染;保护区违法行为整治不到位,水源面临水体常规污染物累积性和突发性水环境事件污染的双重风险;水质监测、监控能力薄弱,无法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水源水质现状及水质下降的风险;此外,水源地风险评估、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对能力不足,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面临巨大压力;当前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和水源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保护水平的提高。

本标准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技术指导。

4标准编制原则和依据
4.1编制原则
(1)一致性原则:与我国现行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与环境保护政策相一致。

(2)针对性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涉及的保护区标志设置、保护区整治以及风险防控等技术要求应在当前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需求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并充分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突出强调对饮用水水源地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3)可行性原则:综合考虑水源地具体条件及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

(4)前瞻性原则:应以解决当前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立足点,并兼顾未来水源地环境变化及水质风险,力求进一步提高前瞻性和指导性。

4.2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04)
(2)标准规定与部门规章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863内河助航标志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26903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
HJ74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1989.07)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发[2010]63号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6月5日施行
5标准基本框架
标准包括“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管理措施”等六项主要内容。

“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分别规定了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水量、水质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定了以下内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2)保护区标志设置;
(3)隔离防护;
“保护区整治”分别规定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整治的要求。

其中,
(1)一级保护区主要针对违章建设项目、工业和生活排污口、网箱养殖和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村落和民宅;
(2)二级保护区主要针对污染源,包括点源、非点源和流动源;
(3)准保护区主要针对以下方面:地表水源点源及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周边易溶性、有毒有害物质堆存、转运;水源涵养。

“监控能力建设”规定了不同类型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的点位设置要求、地表水水源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的要求。

“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规定了风险识别与防范、应急能力(包括应急预案、应急物质、应急工程、应急技术方案及专家库以及应急监测能力等方面)的建设要求。

“管理措施”规定了水源地档案管理、日常巡查、环境状况评估和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1术语和定义
标准涉及了11个术语和定义。

分别为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流程、预警监控、视频监控、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应急能力和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等。

术语和定义的来源分别是:
(1)“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来源于《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原定义为“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由水域和陆域两部分组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原定义为“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地”;本标准与原定义保持一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义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07)中的定义保持一致;
(2)“流程”定义来源于水文学名词;
(3)“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为通用解释;
(4)“风险源”定义与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基本一致。

除此之外,其余术语和定义与目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流域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文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保持一致。

6.2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的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

既可以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依据,又可以作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15年,我国共有人口13.74亿人,城镇化率为56.1%。

其中,城镇人口7.71亿人,其余6.03亿为农村人口。

依据《全国农村饮水工程“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末,我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据此计算,标准中涉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覆盖范围将达到12.29亿人左右,约占我国人口总数量的90.8%,因此,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6.3水量水质
按照不同的水源类型分别对水量水质进行了规定:
(1)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标准考虑了水源地实际取水量和设计取水量的关系,提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年实际取水量不大于年设计取水量。

目的是既要确保水源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又要限制地下水源的超采;地下水水源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地表饮用水水源,标准要求其取水量不至于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6.4保护区分级与作用
标准中,保护区分级与《水污染防治法》、HJ/T338-2007的分级要求相一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二级分区,即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定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保证水源免受人类活动的直接污染,起到卫生防护的作用;
二级保护区,是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
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起到稀释降解和风险防控距离的作用;
准保护区,则是为了在保障水源水质的情况下兼顾经济发展,通过对其提出一定的防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要求来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起到水源保护和协调经济发展矛盾的作用。

6.5保护区划分
2007年1月,环境保护部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88-2007),该规范是当前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分保护区的主要依据。

因此,标准要求保护区划分依据该规范。

6.6保护区标志设置
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目前,各地在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均依据该规范。

因此,标准明确要求保护区的标志设置依据该规范。

6.7隔离防护
在人群密集、生产生活活动频繁的区域开展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是防止人类接近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取水口的重要手段。

因此,本标准中规定了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的技术要求。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水质安全,仅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不能完全阻断污染物,为此,标准规定了保护区有道路穿越、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水源地,可能直接影响的高风险区域应设置应急池、导流槽及防泄漏设施的技术要求。

6.8保护区整治
保护区综合整治主要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整治3个部分,主要是为了分区明确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水源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级保护区整治要求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下条款制定:
(1)“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2)“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

依据上述条款,一级保护区应无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无排污口,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由于历史原因,一级保护区目前存在较多的农业种植活动,控制难度大,为此,标准中明确了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的要求。

对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种植,则要求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对保护区划分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建设项目、排污口和其他人类活动,标准也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级保护区整治要求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制定。

依据上述条款,二级保护区内应无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并在原址开展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工业和生活排污口。

鉴于二级保护区内现分布有较多的城镇、乡镇和农村,且难以搬迁,为避免城镇生活污水对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影响,标准规定二级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针对生活垃圾及其他污染源对水源可能的影响,标准要求城镇垃圾全面实现集中收集和保护区外无害化处置。

此外,标准还要求二级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转运站、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做好防渗漏措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

非点源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以下要求:
(1)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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