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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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禁止反悔: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有时不得不按照专利局审查员的意见,对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些保护范围过宽,模糊的技术特征以及相似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作出说明,在说明过程中不得不在技术上作出一些放弃,修改,承诺,不这样做就可能得不到专利权。法院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的或者较宽的解释。
变色笔专利侵权案
变色笔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各涉及变色的书写工具的变色笔,由笔杆,能容纳秋色液体的笔芯和数支同笔芯相同的笔尖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支笔尖集中固定装在一只笔头上,使笔尖之间互相靠近而又互不接触,而与所述的笔尖相同的容纳各色液体而又互不漫游的笔芯也是固定地装在笔杆之中。
审中被告向法院提供一份原告在其专利申请过程中写给专利局审查员一份函件,称原告申请的“变色笔”与另一专利“多头笔”的区别在于:多头笔的目的在于多个笔尖相互靠近,多头笔写出的字迹是固定的稳定的标准色,而变色笔由于是不个笔头上的几支笔尖的相互靠近,这种结构功能是能在书写中使两支相邻笔尖双双着纸而使两种颜色重合一种新的色彩,这是“变色笔”专利申请的目的。鉴于专利权人上述陈述“变色笔”与“多头笔”的区别,专利局授予原告“变色笔”专利权。
被告生产的“多色笔”的技术特征与“多头笔”是一样的,即在一支笔杆内有多支笔芯,每支笔芯与笔尖相通,每个笔尖之间互不接触,笔尖之间用粘胶物填充间隙和互相固定。
法院:由于原告在专利申请中已明确陈述“变色笔”与“多头笔”专利技术的不同,否则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应适禁止反悔原则。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把握:
1.禁止反悔原则是等同原则下面的一个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按字面意思判定不侵权时,专利权人往往会主攻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而此时被告则
可能会提出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认定不构成侵权。
2.适用该原则,必须依据专利文档。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利要求确定的,专利文档不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它可以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起
帮助限定,理解及证明的作用。
3.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者撤销或者专利无效程序中,通过书面形式承诺,认可,放弃,修改的内容,往往是为了缩小,澄清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当这种承诺,
认可,放弃行为与专利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关,构成了专利权有效的基础,
对专利权有效起了作用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才不得反悔。
4.被除数告不作请求时,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案例 5.18 不得反悔原則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的使用
國別:中國大陸
技術類型:機械科技
關鍵字:不得反悔、多彩筆、變色筆
案號:上海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199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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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壹、案情摘要
原告沈福根在1985年4月23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變色筆”發明
專利,1989年6月7日取得專利權。該專利權要求主要為:一種
涉及變色的書寫工具的變色筆,由筆桿、能容納彩色液體的筆芯
和數支同筆芯相通的筆尖所組成,其特徵在所述的數支筆尖集中
固定地裝在一只筆頭上,使筆尖之間互相靠近而互不接觸,而與
所述的筆尖相通的容納各色液體而又不混流在裝在筆桿之中。
1986年8月27日,原告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一份函件中稱:其
申請的“變色筆” 與中國專利局1986年2月5日公告的另一專利
(多頭筆)有者本質的區別,多頭筆的優點在於多個筆頭相互靠近,多頭筆寫出的字跡的顏色是固定的、穩定的、是棕淮色的。原告
發明的“變色筆”的一個筆頭上的幾個筆尖相互靠近,這種結構功
能是能在書寫中使兩只相鄰的筆尖雙雙著紙而使兩種顏色重合成一種新的色彩,這是變色筆專利申請的目的。
被告宇波市北侖工貿聯營公司(以下簡稱北侖公司)1990年9月6日間與被告上海新星圓珠筆廠(以下稱新星廠)簽訂“聯合開發新產品協議書”一份。被告北侖公司生產的多彩筆由筆桿、筆座、筆芯組成,筆桿內有數根儲水芯,儲水芯一端與筆芯相接觸,筆芯另一端為筆尖,筆尖互不接觸,筆尖間由粘膠物填充間隙和互相固定。因產品質量問題,比侖公司生產的多彩筆被退貨,北侖公司將退貨全部銷毀。
1992年,原告在市場上發現有被告生產的“多彩筆”,認為該“多彩筆”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同年4月,原告致函給被告北侖公司,要求澄清“變色筆”的法律狀態,被告北侖公司置之不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訴。1993年6月,原告與被告新星廠簽訂調解協議一份,原告放棄了對被告新星廠的侵權指控。
原告訴稱:原告係發明專利“變色筆”專利權人。二被告1990年9月簽訂的所謂“聯合研發新產品協議書” 並生產“多彩筆”,被告北侖公司還大量生產該產品出口,原告認為被告研發、生產的“多彩筆”與原告的專利技術相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其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承擔訴訟費用。
二被告在答辯期間均未提供書面答辯狀,在庭審中二被告辯稱,其聯合研發和生產的是“多彩筆”而不是“變色筆”,故該筆的技術特徵與原告的專利技術特徵不同,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貳、法律問題
專利權人能否主張在專利說明書及專利要求書所未涉及的技術特徵?
參、法院判決
原告不得要求專利保護範圍以外的權利
肆、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法律保護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其保護範圍以專利權人從發明創造的目的的出發而完成的技術方案並體現在權利要求書為限。原告的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向中國專利局呈遞的函件充分反映了專利人發明創造的必要技術特徵和保護範圍,被告生產的產品所體現的技術方案已被原告列為現有技術而排斥在原告專利保護範圍之外,故被告北侖公司所生產的“多彩筆”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原告在訴訟中放棄了對另一被告新星廠的訴訟,法院不再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