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政治制度的创新(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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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政治制度的创新安丰中学高三历史教研组
中西政治制度的创新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一)夏商周的政治制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221年)
一个“主体”:先秦时期
两个“角度”:一个是纵向比较中国先秦时期与封建社会时期政治制度的异同,二是横向比较中国先秦时期与古希腊、罗马政治制度的异同。
三个特点:①神权与王权的结合;②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③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四大制度:
1、王位世袭制:启创立,“公天下”成为“私天下”。
2、分封制:
①分封的对象是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
②特点:以宗法血缘关系的主要基础;层层封受;地方分权。
3、宗法制:
①规定宗族内部嫡庶关系的制度,由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主要内容是嫡长子继承,余子分封;嫡长子为大宗,余子为小宗。
②特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嫡长子继承,在同姓宗族中实行;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具有政治制度性质。
③作用:保证了贵族的政治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
4、礼乐制度:对统治阶级日常的政治、社会活动制定的一些规则和仪式,是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
(二)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1.中央集权制度
(1)皇帝制度:秦始皇把三皇和五帝的名称合为“皇帝”,定作自己的尊号,自称“始皇帝”。
(2)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在中央,设置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三个最高官职,分管行政、监察和军事等事务。
2.地方政治制度:郡县制
(1)内容: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2)作用: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巩固了国家统一,贵族政治被官僚政治取代。
3.影响
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且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三)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1.中央制度创新:汉代中外朝机构,隋唐三省六部制,宋代“二府三司”,元朝中书省。
2.地方制度变革:汉代郡国并行制、刺史(后改称州牧)制度,唐朝设置节度使,北宋派文臣做地方官,元朝实行行省制度。
3.两个结果:
①皇帝与丞相矛盾凸显,相权不断被削弱,皇权逐步加强;
②自北宋后,地方势力已无力改变国家一统局面,中央和地方的权力之争告一段落,中央集权制度的消极作用日益明显。
(四)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
1.重大举措:
(1)明代废除丞相制度,创立内阁制度;
(2)清朝设置军机处。
2.最终结局: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1.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1)开始于秦朝:御史大夫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2)发展于两汉
①西汉:汉武帝设刺史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
②东汉:刺史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
③东汉末年: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3)完善于北宋:各州设通判,监督知州,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生效,使知州和通判互相牵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4)强化于明朝:设厂卫特务机构,其中,明太祖设立的锦衣卫负责监察官民的不法行为,直接由皇帝指挥,东厂、西厂直接由皇帝控制。
2.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1)世官制: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族子弟继承祖上的权位。
(2)察举制:
①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
②在当时看来比较完善,但具有封闭的特征。
(3)科举制:
①隋唐以后,科举制成为主要的选官制度
②方式:是考试选官的制度
③评价:扩大了统治基础,提高了行政效率。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专制,明清时实行八股取士,束缚了士人的思想。
古代西方的政治制度:
(一)雅典民主政治
1.形成条件
(1)地理:面临大海,山峦分割。
(2)政治:小国寡民的城邦。
2.发展过程
(1)奠基: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改革改变了贵族专权的局面,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
(2)确立:公元前6世纪末,克利(里)斯提尼改革,使地区部落代替血缘部落,打破了贵族势力对政权的控制。
(3)顶峰:伯利(里)克里(利)执政时,是雅典民主的“黄金时代”。
3.历史评价
积极性:
①创造了法治基础上的民主运作方式,促进了雅典奴隶制文明的繁荣。
②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实施和民主思想的传播起了推动作用。
局限性:
①民主只属于成年男性公民,是少数人的民主。
②是小国寡民体制下的产物,容易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拓展升华】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1)经历了民主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轨道,克利(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民主制,伯利(里)克里(利)改革使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
(2)经历了民主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由血缘世袭到以财产、地域为主,由财产等级限制到逐步取消,由贵族共和到公民广泛参与、人民主权、轮番而治。
(3)民主制度不断创新:抽签选举、差额选举制,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制的尝试(公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和十将军委员会为行政机关,陪审法庭为司法机关)。
(4)少数人的民主:以城邦制为基础,适合小国寡民,只属于雅典少数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成年男性公民。妇女、外邦人、经济条件差的男性公民则无法享受。
(二)罗马法
1.发展历程
(1)习惯法: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
(2)《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颁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3)万民法取代公民法
①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有其狭隘性。
②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境内的一切自由民,使法律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
(4)《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时汇编而成,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2.基本内容
(1)承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