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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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已税鞭炮生产的鞭炮焰火,在计算应缴消费税时,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再以其余额计缴消费税。

如何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有统一规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应是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缴的增值税税额;若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已含增值税税额,应换算为应计消费税的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如果向购买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式就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上式就按征收率计算。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下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

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其含义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采用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量×单位消费税额
在从量定额计税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

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
[例1]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300000元,烟丝45000元,不退包装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150+300000×45%+45000×30%=151500(元)
[例2]某酒厂以粮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厂需要。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00000×120×25%+100000×6×0.5×1=330000(元)
[例3]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税。

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51282(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500×30%-51282×30%=428718(元)
[例4]某企业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汽油12吨。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2吨×1388升/吨×0.2元/升=3331.20(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销售的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白包卷烟一律按50%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
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烟类消费品,除甲级卷烟为10%,其余为5%;酒和酒精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10%,其余为5%;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等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汽车为6%;小轿车为8%。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例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

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180000×5%=9000(元)
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0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526×5%=8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8526=170526(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170526×17%=28989(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否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50%)
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销售额×单位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例6]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500元,双方协商加工费为1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500+1200)/(1-10%)=11888.89(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889×10%=1189(元)
委托方在向A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1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189元的消费税税额。

(四)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等为原料,生产卷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

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5]094号文件,将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收政策统一,纳税人一律按该纳税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消费税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
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7]某日化厂9月份委托甲厂加工洗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00元,委托乙厂加工护发精,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出售,当月销售额44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30元。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70+(400+500)-330=84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款=44000×8%-840=2680(元)
[例8]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280000元。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000+100000-36000=139000(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39000×30%=417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000×30%-41700=88200-41700=46500(元)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

进口应税消费品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品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例9]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

该成套化妆品中,既有化妆品,又有护肤品,CIF价格为400000元,设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400000×40%)/(1-30%)=80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000×30%=240000(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00+400000×40%+240000=800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均应在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作为申报凭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如图表1所示: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登记号×××××××××××××××所属时期:1998年2月
消费品名称销售额外购已税税率应纳税额原料已纳本期应
(数量)消费品买价(额)消费税税款缴税额
12345=(2-3)×467=5-6
贵重首饰及珠
宝玉石3220010%32203220
金银首饰1340005%67006700
购进珠宝玉石160010%-160-160
应纳消费税合计97609760
备注申报单位签章
财务负责人
王玉华
申报日期:
1998年3月8日
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核算企业实际交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消费税。

企业应交消费税额应记入损益类账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因消费税是价内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包含消费税(但不包含增值税),所以,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由销售收入补偿。

作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其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前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也受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影
响,是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例1]某企业9月份销售小轿车15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150000元/辆,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11000
元/辆。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1000)×8%×15=1932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0+11000)×17%×15=41055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825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055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93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93200
上缴税金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10550
--应交消费税193200
贷:银行存款603750
[例2]某企业上月销售卷烟,现因质量问题退货,退回消费税148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800(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800(红字)
借:银行存款1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4800
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不宜作销售处理。

因为投资与销售两者性质不同,投资作价与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由整个投资期间的损益来承担,而不应仅由投资当期损益承担。

但现行税法要求作销售处理,主要是基于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或评估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及“存货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及“银行存款”等(反映支付的相关税费)账户,按合同作价与账面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但税法规定,其金额要记入同期应税所得额。

按投资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以及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3]某企业7月份以20辆小轿车向市出租汽车公司投资。

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20000元。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50000×17%×20=5100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50000×8%×20=240000(元)
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和数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
贷:产成品2400000
资本公积6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7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10000
--应交消费税240000
(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若有不同售价,计算增值税时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最高售价)借记“物资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物资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按售价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并结转销售成本。

[例4]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0000元。

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000元/吨。

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以物抵债属销售货物范畴。

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下:5000×10×17%=8500(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200元/吨。

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5200×10×25%=13000(元)
借:应付账款--胜利农场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3000
贷:银行存款13000
(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其计税依据的确认同上。

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结转。

即: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

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则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注: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小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该汽车成本110000元,消费税税率5%。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交增值税税额=180000×17%=30600(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80000×5%=9000(元)
借:在建工程140600
贷:产成品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借:在建工程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000
[例6]某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

该啤酒每吨成本2000元。

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30吨×220元/吨=6600(元)
计提消费税时:
借:应付福利费4400
营业费用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600
结转自用啤酒成本时:
借:应付福利费40000
营业费用20000
贷:产成品600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6600
贷:银行存款6600
四、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抨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一)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二)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消费税则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7]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700元(不含税)。

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税额=700×25%=175(元)
包装物应交的增值税税额=700×17%=119(元)
借:应收账款819
贷:其他业务收入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其他业务支出175
贷:应交税金175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因为没收的押金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也应相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8]某企业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

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217.9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1+17%)×30%=384.62(元)
借:其他应付款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17.95
借:其他业务支出384.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84.62
(四)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另外又加收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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