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撤诉率背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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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调研报告

审判监督调研报告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012年1月6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主任郭峰林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审议好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法官、接触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对县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成效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是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县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创新内部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审判监督工作。

近年来,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监督工作,将审判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通过推进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为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注重队伍建设,狠抓业务培训。

为了全面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多次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为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各类考评制度。

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方案》、《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考核评估制度,形成了一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审判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注重廉政建设,着力改进工作作风。

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开展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和作风集中整顿,推行案件风险评估,加强常规案件评查,从不同层面加强廉政监督,促进了工作纪律、审判行为、办案风气的明显好转,为审判监督工作开展创设了良好氛围。

(二)依法审理再审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9年以来,县法院共审理再审案件9件,其中,由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4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23•【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系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老问题。

现将相关调研报告摘录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是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长期高位运行。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问题长期持续存在,近年来还有上升态势。

二是所涉行政案由较为集中。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计受理行政上诉案件73.6万件、申诉案件17.8万件,排名靠前的案由分别为“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三是所涉行政管理领域较为集中。

以所涉行政管理领域统计,2018年至2022年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排名靠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为“城建”“资源”“公安”“劳动、社会保障”“乡政府”。

二、原因分析一是司法理念和审判质效方面。

部分行政审判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不到位,机械审判、就案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

具体表现包括对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理解不准、对起诉条件的释明引导不够、法院自行调查取证较少、部分案件判项不够明确具体、实质化解力度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司法建议工作质效不高等。

二是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面。

部分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针对起诉条件进行合理甄别,使得较大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

部分领域执法与司法标准不统一,导致当事人质疑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原有考核机制更加侧重于结案量和结案率,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挥棒”作用不明显。

高院、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与非集中管辖法院“案少人弱”矛盾并存,多数集中管辖法院存在“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问题。

部分法院行政庭被撤并,行政审判骨干流失,专业性退化明显。

法庭最后陈述词范文(汇总10篇)

法庭最后陈述词范文(汇总10篇)

法庭最后陈述词范文(汇总10篇)黑龙口人民法庭下辖黑龙口、麻街、三岔河、牧护关等4个乡镇,辖区共有45个行政村,9万多人。

法庭主要审理辖区民商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近年来年均结案50件左右。

法庭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的原则,妥善处理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各乡镇、村委会的沟通与协作,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力争案结事了。

针对案件质量,专门制定了《黑龙口人民法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程监控案件的每个环节,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质量。

2023年元月以来,收案73件,其中2023年全年收案33件,结案28件,另有5案今年已审理终结。

2023年截至目前,收案45件,审结26件,其余19案正在审理当中。

法庭现有干警三人,2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其中1名审判员现在民一庭学习锻炼),其中党员干警2人,辖区内现有人民陪审员4人。

我庭人员较少,我们进行合理分工,全面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

按照院党组安排,切实落实政治、业务学习。

在政德教育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学习不断地领会政德教育的重要性,各人都写有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检查。

通过学习,全庭干警对政德教育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对政德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庭干警积极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观念,强化自身的司法为民意识。

积极学习婚姻法解释**县现有人民法庭4个,其中有3个有牌子但没有配备法官及工作人员,目前仅有**人民法庭在正常开展工作。

**人民法庭肩负着**镇、**乡、**乡11万多人口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现有干警4人,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书记员2人,大学以上学历的有2人,法律专业的有3人,是xxx党员的有3人,共青团员1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仅有车辆1辆、电脑1台,无复印机和传真机。

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对策

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对策

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司法对策近年来,行政案件上诉率高屡见不鲜,这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原因,例如行政机关判断不准确、证据不足、审判人员裁判错误等。

高上诉率的背后不仅仅反映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不足,也提示了需要对行政案件开展有效的司法对策,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和行政权利之间的平衡。

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具体标准及要求,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够明确,这导致了行政案件的判断标准往往过于宽泛,结果会导致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存在误判的情况。

例如,某些大型企业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这使得其在享受低廉物资的同时,还能够在政策方面享受大量的优惠。

面对这种情况,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及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使行政机关和审判机构需要着重考虑民间权益的平衡,与此同时,在法律方面还需要制订更为严格的规定和具体标准。

二、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会存在某些瑕疵。

例如,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有悖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查证不够充分或者是审查不够严谨,导致最终判决结果不尽人意,公民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向上诉机关提出诉讼。

这种瑕疵的存在通常是因为行政机关的缺乏管理经验、协调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水平低,或者是因为行政机关各个部门管理不够有效,权利参差不齐等原因。

三、法官的审判标准存在偏差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处理行政案件时,法官的审判标准也存在偏差。

审判人员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的时候,未免因为个人主观判断而导致判决不公。

此类情况通常会出现在行政机关存在一定力量的情况下。

此时,公民需要通过上诉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以达到合理的决策效果。

四、社会矛盾加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追求愈发迫切,面对日益增长的违法犯罪案件,公民和企业也会更多地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纠纷。

在此过程中,行政案件的数量大增,社会矛盾激化无疑会导致行政案件的上诉率越来越高。

为了应对这些原因,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完善法律规定在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加注意到规定的透明性与可操作性,不应该仅止于形式上的规定,而应当照顾到法律规定的完善性和效力,基于实时性和相关性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摘要:以审判之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其重要意义已得到广泛认可。

作为以审判工作为“主业”的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应持怎样的态度,以及如何回应,在尚未有较周详的论证,尤其是没有具操作性的方案。

笔者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从其法定职权入手,通过其受理和处理案件的特点,理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要求,对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丰富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了探析。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以现实的知识和经验为判断基础,纠纷——不论其发生范围是广泛或是狭窄,参与主体是复杂或是简单等等——应当是人类的一种常态。

纠纷的不断产生破坏着人类生活的秩序,对纠纷的不断解决为人类社会的提供着不竭的前进动力。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倦探索,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更加和谐地自我发展、从文明走向更高文明的重要课题。

纠纷解决方式在广义上应当包括解决纠纷的场所和机构的设置、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和实施过程的设计等等内容。

在法治文明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个大类。

对后者,世界上比较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一般缩写为ADR),中文通常从其字面意义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其实质性意义则可译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法学视野下,关于纠纷解决的广涉法社会学、诉讼法学、比较法学、分析法学、比较法学、法文化等诸多范畴,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相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

尽管如此,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历程看,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在这一领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先行地位。

并且,“毋庸置疑,法院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的场所,而且也是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纠纷的场所。

社会变得越复杂,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就越重要。

”因此,在一种程序严密、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审判之外,主要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参与和规范社会实践的法院,应当激活并不断丰富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强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以此折射其所处社会的纷繁复杂,彰显其定纷止争的特殊权威,为纠纷解决的研究提供更加鲜活的实践素材。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法学(研)[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目前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1月17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1]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20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17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匿名评审、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推荐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测,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的论文取消获奖资格。

最后,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12篇,二等奖论文127篇,三等奖论文182篇,优秀奖论文229 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请求权分析五定法:从有法可依到有据可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后龙李勇王松电子商务时代的挑战:网络交易平台及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探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姚建军民事审判思维方法实证研究——“三段论”逻辑的中国式续造与验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郝廷婷寻找从现实生活出发的民商事审判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凯可预见性与确定性: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选择──兼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在司法适用中的尴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行政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司法涅槃的重要场域:民事宣判程序的现状检讨及构建思考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海龙合同无效认定路径之反思与重构——以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视角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明耀公司担保规则的司法续造——基于14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胡旭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兵“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玉沙十年回首:对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视与修正——基于对东部地区基层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调查分析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王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刘卉二等奖好意施惠侵权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限度——以“重大过失”的多维判断为核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王华伟“房地一体”在农房权属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赵玉东理性的回归:能动司法边界体系之构建——以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为基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彭珍珍隔代亲情的法律保护——论隔代探望权的确立和制度设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付晓斌在限制与扩张之间——审判权与诉权衡平下的立案审查制度探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尹海萍“个案改变中国?”——影响性诉讼中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及其阐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安凤德赵华军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查阅对象的实证分析与法律重构——以《公司法》第34条的扩张解释为中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晓艳王艳华交强险需“正本清源”——以公平为视角谈我国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性设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王姗妮保全权益平衡与诉讼风险规制——“跨越式财产保全”司法悖论的辨证延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杨晓玲从“单线执行”到“双线参与”:执行公信力程序化的构建——基于程序理念、功能的考量与应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卫一平高旭沟通协调之谜: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与改判的实证研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形态的若干思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物之毁损的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多种侵权责任方式下的解释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论递补型诉讼请求及其规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国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曹更海谭振荣博弈与平衡:民事执行的心理学分析及其制度构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刘振清顾孟奎关于建设“社会型”法院文化的思考——以某法院婚姻审判实践为视角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慧波民间法化解草场权矛盾纠纷的路径选择——以包头市达茂旗草场为研究样本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艳萍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中国法官角色定位之我见——-兼论角色异化与能动过度的反思与规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李钢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关问题探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朴永刚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选择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丛峰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立法研究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张洪涛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价值定位、机构编排及功能解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钱锡青凌淑蓉李兴魁沈烨申请再审完全“上提一级”审查的检视、反思与重构——兼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修改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社会风险评估纳入司法决策机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反向作用的考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彭浩被误读的“避风港”:检视信息存储空间“避风港”规则的司法适用——兼论版权司法保护功利主义的式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飞“突袭裁判”抑或“值得信赖”——探寻法官心证公开的“六因素”、“四要素”与“五层级”模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佳运民商事审判的风险管理研究——“破窗理论”视角下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金水郑重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并不仅仅是“鸣哨暂停”——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王庆廷融合与再造: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体制中民刑思维的贯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潮从消沉到激活的蝶变——走出督促程序中国式困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唐墨华转型中国公司章程自治实践中的司法力量——以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为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颖琦打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回溯追究的司法路径——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责任规定之抵牾与衔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以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为重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方文光“要件事实”框架内法官释明路径之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审判效能的优化与审理时间管理——基于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结构的分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文论政策的司法回应——以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改革政策为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知识产权审判中合法来源抗辩之审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论“民事法益”的司法救济及其限度——基于法益、权利的二元关系维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许建兵薛忠勋违约或侵权——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法律之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皮轶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赵鸣论房屋二重买卖中先买受人的物权实现——以后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为视角的分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蒋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规律探寻——报告解读与实例剖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彬黄伟峰管辖权异议:实证考察与制度检讨——以L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为样本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袁辉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汪世芳司法控制与当事人自治的制约与平衡——探寻破产管理人选任规则的完善路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晓燕论医疗特殊干预权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以《侵权责任法》第55、56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陈歆从依法审判到案结事了——对当下中国实用主义司法哲学观的审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月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退股制度之完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徐力英以“债”补“物”——论农村宅基地继承中债权理论的引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奚巧群二审基于法律适用改判的实证分析——以民事错案评判标准合理化为视角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申斌“迁就”向“固守”的转变——基层法院解决乡村社会民事纠纷司法策略新思考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项延永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怀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再思考——以回应司法实践现状和需求为切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发兴论行政规章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基于裁判文书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袁俊韬“老传统”与“新问题”: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司法审判实践法律适用为视角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雅冰冲突与协调:行政机关事故认定书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厦门海事法院陈亚机动车恶意肇事的保险赔偿责任——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光卓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甄别与责任承担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余秋萍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钟定德胡波警惕法官职业认同危机——以某法院法官职业认同调查情况为分析样本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翰朋李锋“随物赋形”与“不离其宗”——基于区域因素强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黄淑彬包忠荣法院文化:一个概念的澄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钟小凯离婚时人力资本的分割——一件博士调解离婚案例的启发与思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刘思婷顾此,不可失彼——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与隐名共有人所有权保护的平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刘晓金罗超群司法确认程序之关系重构——以双方共同申请形式要件为视角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黄正光认真对待责任——对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反思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欲民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丁吉生各就各位:司法公信的价值回归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孟祥刚程卫华代孕的夹缝求生——妊娠代孕合法化的法律进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刘强民王磊闫晓辉寻求正义的眼睛:论法官的思辨自由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徐艳丽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司法过程中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炉安宏观中观微观:能动司法的平衡推进——以民事审判为视角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红国李平贵王东辉某省S市审委会制度运行实证探究——一个审委会秘书的观察与思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继红政策导向型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历史与实证——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与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之比较(1980—2011)武汉海事法院吴良志比较与借鉴: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李莎莎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以Y市法院文化建设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车志平交强险与商业险竞合诉讼问题研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朱晓勤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权利救济路径之选择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唐玲莉论民事诉讼中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适法性探讨与类型化划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熊洋沉默是“金”?——论标准中的专利默示许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黄姝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肖芳送达的选择与选择的送达——基于五件民事案件送达的法社会学思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志伟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吴亦武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兼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加强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伍斐辩识与慎查: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以839宗基层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蓝本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曹彦博弈与重构:走出业主自治内部纠纷之困——一种社群主义下的法经济学认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青商标共存问题研究——原理、比较与建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蔡叶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困境和出路——以投入和产出为分析视角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钟尉函从撤诉到契约:论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的模式转型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炜杰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文当司法遭遇“围观”——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回应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彩华“子弹式”解锁:民事审判效率改革之路径依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基层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回归——兼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乱象与统一:涉外公司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之实证分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练长仁矫正正义: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为研究视角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迪劳动合同法:在自治和干预中走向和谐的路径选择——以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淦华张华陈丹政策正义的司法保障——以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为视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从报复走向恢复——论刑事简易程序中和解制度的构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黎晓婷公正·效率·效果的博弈与共赢——以西部某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选择和优化为着眼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反思与构建:法院调解之中国式困境——以司法ADR导入民事审前程序为出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覃斯类型化调解机制初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麦青修正的法定“代理”行为——涉他效力模式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杨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灵艳论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出路——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宁静论离婚知识产权分割机制的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钟锋盘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审理的思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勇曾令宏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的法官造法——司法能动的可能及限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李雨峰审视与重塑:待审批合同生效之障碍及克服——以《合同法》第44条的适用展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晋松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难题与破解——以合同法理论创新和“两权协同”为进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海昕水乳交融:法院文化建设问题研究——传统理念与为民司法在司法礼仪文化中的融合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蔡瑜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冰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锋文化互融与法院队伍之治——兼论中、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熊晓平夏宇郑强寿险保单权益强制执行实证研究——以完善利用寿险机制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为缘起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李欣证据僵局中的举证责任考量——以口头借贷之争的举证责任分配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周力娜善意取得之善意时点问题——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回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杨元忠浅析刑事庭审量刑辩论阶段——法官指示的构建与限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磊能动司法视野下与民意良性互动的选择与进路——以西部某市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活动为样本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京选司法之岛”与法制统一——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中级人民法院职能探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杜豫苏赵旭忠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反思——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中得到的启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尔昕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限度——寻求藏区“赔命(血)价”习惯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衡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余慧玲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探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雪梅试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刘利贤王建荣新疆兵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王同明胡春红因侵权而犯罪: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新解——兼议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协调厦门大学姚毅奇蒋凌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过滤判定国家法官学院罗胜华三等奖著作权共有与必要共同诉讼之契合——以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曹丽萍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魏玮善意取得:从物权法到公司法——论善意取得在公司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刘泽宇法院“案多人少”之应对的实用主义考量——兼论现实情境下司法供求关系的平衡路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王罗颐苏微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以事实认定为重点的实证展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孙铭溪谈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不足、适用及改善——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赵长新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博弈与双赢——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的缺位为视角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王柏东张守国程立胜任素质理论视阙下基层法院初任法官选任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以宋鱼水、陈燕萍先进事迹为视角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李洛云基层法院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构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关键词检索”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雷艳珍过错责任的回归——《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十二条之体系解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钱天彤纵横捭阖:医患纠纷规定的冲突与统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韩津和张宝霞认同与回应:强制执行法的实践品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高生林王晶父业子承的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古晓爱悖动现象的无常拷问与司法规律的适时扬弃。

行政诉讼撤诉考(何海波 国家行政学院 教授)

行政诉讼撤诉考(何海波  国家行政学院  教授)

行政诉讼撤诉考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7-25目录一用心良苦的法律规定二法律被虚置三忧虑和呼吁四原告、被告与法院的博弈五司法政策与撤诉率六尾论作为部门法律,《行政诉讼法》承载了异常厚重的法治理想,其实施状况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

除了数量不匪的法院工作报告和调研文章,龚祥瑞主编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曾对此做过专门的调研。

这可能是当代中国唯一的一次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状况的系统调研。

虽然它不是无可挑剔,但这种举动本身就显示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强烈关注。

本文将选择撤诉审查这一行政诉讼具体制度为窗口,透过立法意图与实施现状的巨大反差,运用统计数字、二手材料以及个别访谈,展示和分析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揭示当前中国行政法治的基本命运。

一用心良苦的法律规定按照现代司法的一般原理,司法机关应是一个中立的、被动的裁判者(只解决提交到它面前的纠纷),而不是主动的追诉者(去监督当事人、纠察违法)。

与之相应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自愿原则。

原告原则上可以自由撤诉,除为防止其滥用诉权、侵害被告的正当利益,法院不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主动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自有章法。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除了该条规定的原告明示申请撤诉的两种情形外,还有根据原告的行为推定其撤诉的,即《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对此,人民法院照样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与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原告撤诉的法定情形(例如,在被告作出实体性的答辩前,原告有权撤诉),相反,强调了撤诉一律需经法院裁定准许才能实现。

审理商业秘密案件重点问题创新性建论文

审理商业秘密案件重点问题创新性建论文

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重点问题与创新性建议摘要:本文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新趋势与新特点入手,首先介绍当前商业秘密案件呈现三个复杂化趋势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现的主要特点,并对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提出新要求。

进而论述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所遇到的问题,包括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与实施、涉密证据的质证与审理中所涉及的鉴定问题,并提出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释明与指导与将调解原则贯穿审理案件的全过程等相应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创新性建议人类知识领域的创新活动相当活跃,由此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就特别突出。

商业秘密是重要知识产权之一,司法实践中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难度相当大。

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论述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重点问题与创新性建议。

1.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新趋势与新特点1.1当前商业秘密案件呈现三个复杂化趋势上海法院在当前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了商业秘密案件呈现三个复杂化趋势。

第一是商业秘密认定表现出复杂化趋势。

传统商业秘密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呈现保密状态,近期的案件中,综合起来的信息整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组成商业秘密的一些部分却是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二是商业秘密客体内容表现出复杂化趋势。

传统的商业秘密客体内容主要表现为生产图纸、产品配方等商业信息,而近年来开始出现新类型的客体内容,如网站用户信息等。

第三是法律适用表现出复杂化趋势。

传统商业秘密的案件都是从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来判断,但实践中,被告经常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使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1.2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现的主要特点上海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为:一是案件总量较少。

近三年来,上海法院受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仅为100余件,仅占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总数的2%左右。

二是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例如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商业秘密的侵权比对及判定问题;侵权后的赔偿数额确定等。

三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当前,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行政诉讼渐渐成为维护公民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上诉率早已成为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原因1、行政机关的底线红线认识不足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的机制性问题,如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绩效评价等,常常出现行政机关以“规矩定了,不太能动”等观念对案件处理加以限制。

从而导致行政机关的判断和处理结果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与红线,形成不当行政法律行为。

2、行政机关执行标准不统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中,存在着实践经验、法律知识、机关间的界限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标准产生较大差异。

如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行为的解释和处理结果存在大的差异,导致行政诉讼的多次起诉和上诉。

3、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法律援助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在构建法治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很多不足,如援助体系不健全、资金不足、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很多公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司法公正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在实践中,有些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因为一些不可预期的因素,使得案件判决结果并不公正,如个别法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公民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

这就是导致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对策1、加强行政机关自我规范与治理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的底线红线的认识,自觉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为标准和执法水平,并对不当行政法律行为给予有效的惩处。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法律执行的管理,同时也要摆脱进滋生不当行政法律行为的环境和传统。

2、强化法律培训与调研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的情况,我们还应该积极加强对行政人员和法官等的法律培训。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法律实证研究已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司法实务人员而言,法律实证研究已成为探讨问题、推动实践的有力武器。

但如何有效运用该方法开展法学研究,也需要加以思考。

本文试作初步探讨,希望能对研究者有所帮助。

一、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内涵1、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法律实证研究在法学界的兴起,主要有两方面证据。

一是法学核心期刊实证研究论文发表数量明显增多。

有学者在2015年10月7日以“实证”作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论文按照“篇名”进行搜索统计,发现法学核心期刊从1979年至2015年,共计发表573篇法律“实证”类研究文章。

而且,过去三十年来,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绝大多数法学核心刊物都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且增长量在2011-2015年非常明显。

二是国家社科基金立项也呈现相同的增长趋势。

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官方网站所公布的历年(1993-2015年)法学项目立项资料,实证研究项目立项从2010年开始有明显的增长趋势,2010年8项,2011年14项,2012年11项,2013-2015年每年10项。

2、法律实证研究的内涵通常认为,法律实证研究是将法律现象视为客观事实,利用观察、访谈、参与、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性、定量方法发现法律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描述其特征,分析事实之间的关联或者因果关系,理解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从而提出有效改造法律制度意见建议的法律研究方法。

通过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准确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以较为精确的方式,对法律现象和问题进行观察。

(3)了解法律现象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

(4)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分析这些因素如何影响、造成了法律实施现状和问题。

二、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与“问题”1、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第一,法律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真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人民法院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工作总结导读:范文人民法院工作总结【范文一:人民法院工作总结】20xx年,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平安、和谐”工作主线,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1-10月,全院新收各类案件2829件,办结2325件,同比分别上升4、3%和6、7%,存案601件,结案率为79、7%。

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准确把握法院工作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继续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平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1、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比去年有所增长,1-10月,全院共新收刑事案件298件488人,同比分别上升27、4%和42、3%;审结289件471人,同比分别上升27、3%和38、5%。

结案率为94、4%。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

刑事案件上诉56件,上诉率为19、4%,其中全部或部分改判8件。

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10件,占总结案数的38、1%,普通程序简易审99件,占总结案数的34、3%。

刑事案件平均审限23、8天,当庭宣判176件,当庭宣判率达60、9%。

认真落实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超期羁押案件零的记录。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审结“两抢一盗”案件175件272人。

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审结挪用资金、偷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9件11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件5人。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存在的弊病法学研究生论文-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通说又称诉之撤回,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

从广义上说,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以看出,我国的撤诉规定在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是法院的职权主义,这和现代民法领域的当事人主义是完全相违背的。

笔者以为,1982年制定1991年修改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民事司法体系中有关撤诉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对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至少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病:1、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的否决权不受限制,这就无形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2、原告的撤诉申请,只须法院单方许可,严重欠缺对被告的权利保护。

3、由于目前法律未对撤诉程序作出特别的、详尽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存在矛盾。

5、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

2003 年以来,各地法院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有效避免当事人在法律途径穷尽的情况下继续越级上访、无理缠诉、甚至闹事等非理性的现象发生,都较为重视调解在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化解矛盾和及时保护原告在被告提出应诉甚至答辩后撤诉,则影响到被告的权益,严重欠缺对被告的权利保护,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笔者建议,我国诉讼法规定在“宣判前”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应作出有实质区别的规定,即:在案件受理后至被告应诉前,当事人可以自由申请撤诉,法院均予准许。

但在被告应诉后提出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应在被告同意后,再由法院审查裁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2.24•【分类】讲话论述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长荣在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24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去年的工作,部署今年的工作。

2004年工作回顾2004年,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公正司法,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一)案件数量与特点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全体人员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在收案数进一步增长,而人数与往年相比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难案多等困难,进一步保持了收、结、存案的良性循环,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进步,主要标志是:第一,收、结案数继续上升,存案数明显下降。

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创新的历史纪录,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51件,审结870件,存案273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2%、13.4%,存案下降6.5%。

第二,上诉改判发回率低。

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率为4.7%,无发回重审的案件,比同期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发回率低2.4个百分点。

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还没有改判过上海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

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五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上海法院审判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其中之一。

2004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收、结案数继续上升。

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6件,审结698件,存案248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1%、14.4%,存案下降8.1%;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9件,占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13.2%;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件,审结172件,存案25件,同比分别上升8.0%、11.7%、13.6%。

撤回起诉评析报告

撤回起诉评析报告

撤回起诉评析报告1. 引言在司法领域,撤回起诉是指原告主动取消对被告的起诉,通常出于多种原因考虑。

本报告旨在对撤回起诉进行评析,分析其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并探讨撤回起诉对司法系统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影响。

2. 撤回起诉的动机撤回起诉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因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2.1 和解协议的达成当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原告往往会主动撤回起诉。

和解协议通常是通过双方协商,寻求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撤回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一种终止诉讼的方式,为双方提供了一种相对和谐的解决途径。

2.2 证据不足或不可靠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或不可靠时,撤回起诉成为一种避免败诉的策略。

原告可能会认识到起诉可能无法成功,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

为了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原告可能会选择主动撤回起诉。

2.3 审判风险的考虑在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中,原告可能会对审判结果存在风险感知。

考虑到法院的判断和裁决是不确定的,原告可能会决定在审判之前撤回起诉,以避免可能的不利结果。

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撤回起诉是最好的选择,以防止可能的损失。

3. 撤回起诉对当事人的影响撤回起诉对原告和被告都会产生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影响因素:3.1 财务影响诉讼过程通常需要双方支付大量的律师费用和相关费用。

当原告撤回起诉时,他们可能会损失已经支付的费用,例如律师费和法庭费用。

对于被告来说,撤回起诉可能意味着他们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费用开支。

3.2 声誉和形象损失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诉讼过程中都可能受到舆论的影响。

撤回起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这对于一些公众人物或公司来说,可能会对其商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3.3 双方关系的改变撤回起诉可能会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

一方面,撤回起诉可能有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未来的合作提供机会。

另一方面,撤回起诉也可能导致关系的恶化,双方之间的信任可能会受到损害。

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

2019年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篇一: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的瑕疵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体系和系统。

在这一个系统中,它具体包含了若干的诉讼制度,例如起诉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调解制度、庭审制度、判决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

所谓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种特定的、相对稳定的诉讼结构。

1991年我国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群体性纠纷,吸收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经验,确立了我国群体诉讼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该制度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是:1.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的矛盾,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保证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能够获得相同的裁判,避免法院做出矛盾的判决;3.增强单个受害者抗衡现代高技术企业或者行业等具有强大实力的组织的能力,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4.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局限性(一)、从诉讼成本来看(1),在提起诉讼之前,意图提起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其他当事人联络,征求各个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意向、其后要彼此商谈具体的诉讼请求、推举适当的诉讼代表人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物色满意的代理律师等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在提起诉讼后,举凡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放弃、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撤诉等诉讼事项发生,都必须在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征询意见并达成共识,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涉及诉讼代表人变更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这期间也需要花费。

(3)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等诉讼费用。

代表人诉讼涉及的受害人愈多,搜寻有关信息和达成诉讼合意就越困难,当事人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过高的诉讼成本为纠纷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门槛。

检察院论文创新举措力论文:某县检察院创新举措力克退补率高的难题

检察院论文创新举措力论文:某县检察院创新举措力克退补率高的难题

检察院论文创新举措力论文:某县检察院创新举措力克退补率高的难题某县检察院发现,近年来,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较多,退补率一直居高不下,以2007至2010年为例,2007年受案总数为252件,退补83件(次),退补率32.9%;2008年受案总数263件,退补80件(次),退补率30.4%;2009年受案总数为195件,退补38件(次),退补率19.5%;2010年受案总数为243件,退补74件(次),退补率30.5%,退补率最低的在二成左右,普遍在三成以上。

如此大量案件的退补,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症结,经多方分析研究,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公安机关取消预审机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办案小组将案件侦查终结后,即直接报法制科审核,再经分管领导签批,便可移送审查起诉。

法制科由于职能繁多,事务繁杂,职责也相对分散,对审核案件这一卖力不讨好的活,往往多是履行程序,而主管领导因为法制科已审核,自然只需签字即可。

案件从侦查到起诉,事实是否清楚明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侦查员的行为,部门负责人不用审查,也无需担责,案件质量的审核把关机制缺失。

二、侦查机关奖惩量化考核制度导致重破案、重创收、轻诉讼。

破案是侦查机关的生存根本,创收则是现有条件下其正常运转的保障。

创收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但易导致主观上的积极追求,例如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数量增多,以此为条件能较快收取罚没款和保证金,却使得部分案件取证不及时,诉讼时间迟延,甚至串供、翻供等,给诉讼的顺利进行设置了障碍,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轻诉讼也表现为在其没有将案件退补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退补不影响考核,甚至个别侦查员因为时间来不及,将案件先行移送审查起诉,然后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三、部分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单纯的破案思想占主导,侦查手段仍停留在口供上,过分依赖言词证据,致使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给案件留下了隐患。

论当前形势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立体化管理应用问题(20111020精简)

论当前形势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立体化管理应用问题(20111020精简)

论当前形势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立体化管理应用问题江北法院办公室徐竹薇论文提要:本文立足司法统计的现实需求,重点分析四套司法统计软件的优劣,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立体化管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在前人基础上,为加强法院统计工作,推进司法统计科学化,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司法统计现实需求统计软件立体化管理一、司法统计的现实需求司法统计活动本身是工具性的,它所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审判活动服务,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实证性的经验研究。

在当前纷繁复杂的形势下,粗放型单纯数字加减的司法统计显然已不适应审判管理的需求,司法统计需要进一步实现精细化和专业化,充分发挥咨询、管理、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

首先,司法统计是实施科学、高效管理的参考与依据。

司法统计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司法状况与趋势,是一个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状态的具体表现。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成为监督各项法院工作最直观的表现之一,人民法院依靠统计数据可以找出本院工作的不足之处,有效控制各项工作,使其良性运行。

另外,司法统计是一项宏观数据,定期定时地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与相关指标,有利于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其次、司法统计数据是法官业绩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现行审判管理体制改变了以往行政管理体制的做法,紧紧围绕法院“公正”与“效率”两大工作主题,对法院与法官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以此作为评价法院工作与决定法官晋升的依据。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就显得很有必要。

从浙江省法院系统来看,司法绩效评估体系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数字化的“成绩单”能排除人为干扰因素,相对客观、准确地体现一个法院或法官的工作水平。

再次、司法统计是理论研究的前期工作。

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如何在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构建桥梁是十分重要的任务,显然,个案资料的深入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宏观数据在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就开始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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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撤诉率背后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
1009-4202(2011)07-000-02
摘要近年来,我国“调撤率”成绩斐然,但是高撤诉率的背后却隐藏着非正当化的立法与司法偏差。

比如法院过度干涉撤诉权,漠视被告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地位,一味以撤诉代替诉讼和解,从而导致了撤诉结案过多的局面。

我们只有立足本国实践,借鉴国外经验,推动撤诉要件、撤诉效力、拟制撤诉和诉讼解实质效力规定的科学化制定,才能促进诉讼价值目标的良好实现。

关键词撤诉率拟制撤诉撤诉效力诉讼和解
近年来,“调撤率”从刚开始人们对它的敬而远之,到现在的汲汲营营,它在新闻报道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各法院之间也风风火火地进行着“调撤”竞赛。

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而且撤诉的权重比例大有赶超调解结案的趋势。

“成绩斐然”的调撤率真的如报道所说的“调撤率上升=当事人满意+信访率下降”吗?
一、揭开我国高撤诉率背后的真相
也许真实的情况并没有表面看上去那么差强人意。

原本撤诉是当事人自愿行使程序终结权的表现,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手段。

“调撤率”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政策,旨在实现一种以调解占主流的法律解决机制。

但现在法院似乎对于这项启动权属于原告的诉讼程序过于热衷,经常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如动员撤诉、强
迫撤诉、诱骗撤诉,或者无理由却不准撤诉、或无理由却任意撤诉等。

而有的原告当事人或根本不了解撤诉制度,任由法官“协调”,或故意选择撤诉作为“以退为进”的手段。

对于被告来说,一部分则成为其中逆来顺受的木偶,也有的利用诉讼和解来骗取原告的撤诉,事后反悔和解协议。

这样一来,矛盾没有解决不说,甚至加剧纠纷,并再次对簿公堂。

这些真实存在给了我们很多思考。

当然,上级法院对调撤率设置了高权重的指标考核,导致法官办案件压力大是原因之一。

但对于制度层面而言,是否也留存了漏洞得以使侥幸者有机可乘呢?也就是说,高撤诉率背后的是否隐藏着我国民事撤诉制度非正当化的立法与司法偏差?
二、检讨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偏差
(一)法院过度干涉撤诉权,不利于法官中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只是依据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做出。

表面上当事人是享有撤诉权的,但事实上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均为“是否准许撤诉是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享有最终决定权的都是法院。

本质上当事人并没有真正的撤诉权,有的只能算作撤诉申请权。

这种规定严重干涉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不利于法官消极中立的地位。

(二)漠视被告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地位,不利于当事人平等
首先,民诉法对原、被告缺席审判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情形,采取的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方法。

而对被告相同的行为采取的却是“可以缺席判决”的方法。

这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颠覆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其次,我国撤诉制度程序设计中完全忽略了被告的权益。

不管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不要求征的被告的同意,被告只能因原告的起诉行为而被动的参与诉讼。

再次,允许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

不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效果都只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原告仍有权再次提起诉讼,被告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也为原告滥用诉权提供了可能。

(三)以撤诉代替诉讼和解,不利于纠纷化解
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让步,达成和解后结束诉讼的活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规定。

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执行力的,这为被告欺诈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如果事后被告反悔,原告无其他救济权利,只能通过重新起诉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三、探寻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改革方案
(一)撤诉要件设置的科学化
除了法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在制度上应当取消法院对于撤诉行为的实质否决权,仅赋予其形式否决权。

只要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该准许其撤诉,因为“争议解决方式自由是契约自由的主要内容之一”。

法院对原告的撤诉
申请仍应进行形式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撤诉的时间。

现行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宣判前撤诉。

(2)提出撤诉的主体。

原告及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包括提起反诉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被告只能申请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撤回参加之诉,这两种撤诉申请均对本诉不发生效果。

(3)撤诉的表示要件。

撤诉必须出于撤诉者的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或变相胁迫的方式使撤诉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撤诉行为。

法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动员当事人撤诉。

同时,还要赋予当事人因受胁迫而撤诉情形下的撤销请求权。

(4)撤诉的方式要件。

即撤诉应当以书面行使提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用口头方式提出。

除此之外,撤诉还应当加上一个重要的要件,即撤诉以被告同意为生效要件。

虽然被告没有撤诉的权利,但是撤诉与被告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保护被告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有必要赋予被告以撤诉同意权。

这样对撤诉要件的详细规定既避免了法官滥用职权,又充分保障了被告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撤诉效力界定的合理化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自由,但是,“个人自由的原则必须永远与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做自己想做的事”。

如果原告撤诉是在被告答辩之前的,可以允许原告再行起诉,不作任何限制。

此时被告尚未为诉讼作出实质准备,法院也
未付出太多的资源,原告再行起诉损害甚小。

但如果被告已进行应诉答辩,法院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原告再行使撤诉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原告在后种情形下的重新起诉限定在两次内,赋予特定民事撤诉以既判力效果。

如果原告在被告应诉答辩后撤诉的,法院对原告撤诉给与登记,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就不再允许其再次起诉。

(三)拟制撤诉规定的公正化
从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出发,在借鉴国外有关拟制撤诉的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按撤诉处理制度与缺席审判制度相整合。

只有在原、被告双方均不出庭日起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按撤诉处理。

可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相应地改为:“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经过一定期间又未提出‘指定期日’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把“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的情况纳入缺席判决的范围,由缺席判决制度加以调整。

与此同时,立法也应该对“到庭与否的时间界限”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加以明确规定。

(四)诉讼和解实质效力的明确化
我国只是将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并未使诉讼和解真正独立的特征相比,未对诉讼中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规定,诉讼和解不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国家却将诉讼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规定,赋予了诉讼和解实质效力,而且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取得类似判决的执行力。

也就是说,在我国诉讼和解只是导致撤诉和调解的原因而已。

所以,建议我国应对此进行完善,可以参照大陆法系的做法,补充规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赋予诉讼和解实质效力,即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

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撤诉制度与诉讼和解之间区别的混淆,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鉴于当前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目前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民事诉讼法撤诉制度修改和完善的呼声已日渐高涨,也为一些法院徒有其表的“调撤”竞赛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对此引起重视并提上了议事日程。

只有从制度上不断反思,积极探讨,逐步完善,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推动诉讼价值目标的良好实现,实现“调撤率”最本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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