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之第三人撤销之诉解读
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之第三人撤销之诉解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非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主要是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其中第三人制度属于一种事前救济,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再审制度则是一种事后救济。
去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制度,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基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法院基于本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判后,由于受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为其提供一种事后救济。
【法条索引】:新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新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任在解读】:本次修改新增加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类似于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又区别于审判监督程序。
传统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穷尽一二审程序或者一审后未上诉,一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主要途径有三条:法院自查,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只能靠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走的程序也不是再审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篇一:实务要点: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债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文则基于这种情形,就案外人如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实现自我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以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以求抛砖引玉。
文/郭子龙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有哪些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途径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该制度试图通过使第三人直接参与本诉程序,从而避免其合法权益因不能参加诉讼而受到侵害。
但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都因不知道诉讼存在而未能参与诉讼,尤其在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甚至还会对第三人刻意隐瞒,法院亦常常因不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故该制度并不能满足案外第三人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正当程序要求。
2.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以避免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由于该制度仅适用于执行阶段,如果案件并未进入执行阶段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修改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诉讼代理制度吴兆祥,沈莉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1.案外第三人权益因生效裁判受到侵害的情况。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从不自觉到恶意诉讼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愈发严重。
例如在物权纠纷中,本诉判决处分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
在债权纠纷中,本诉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增大第三人债权受偿的风险。
婚姻诉讼中,假离婚真逃债。
在股东诉讼中,股东代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实践中因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侵害案外人权利的案件,主要是侵害案外人物权和债权两类,未见侵害人身权的案例。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作者:陈洲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
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
[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研究,探讨其制度内涵、审查标准及实践应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内涵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非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认为原诉讼的裁判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
该制度主要针对原诉讼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其权利或义务受到原裁判影响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诉讼裁判结果的错误或不当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立案审查的标准(一)审查原则立案审查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
即所提诉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且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二)审查内容1.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法定资格。
2. 诉讼请求审查:审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证据材料审查: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
4. 关联性审查:审查原诉讼结果与第三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与原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关联。
(三)审查程序1. 初步审查: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2. 实质审查:对第三人的起诉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深入调查。
3. 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决定受理,则通知第三人和原诉讼当事人;若不受理,则向第三人说明理由。
四、实践应用及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为保护非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 . 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 .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 . 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
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依法应当回避。
5 . 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
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作者:薛松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薛松,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第56条第3款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这对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遏制恶意诉讼方面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但与此同时,此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个条文进行了规定,没有相配套的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诸多不便。
本文中笔者在对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适格原告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虚假判决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就使得判决成为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侵吞第三人财产的工具。
为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很自然地想到,应当设置一种程序将这种虚假诉讼的判决予以撤销。
[1]针对这一状况,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3款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但与此同时,此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还显得十分简陋,没有相配套的制度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诸多不便。
本文中笔者对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考察,与我国的现有的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考察根据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国家的立法,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再审型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合法权益受到生效判决侵害的案外第三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判决提出再审,采用这一立法方式主要的代表国家是日本。
另一种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指案外第三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生效裁判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法院起诉的救济制度,采用这一立法方式的代表则是我国的台湾地区。
我国的立法被普遍认为建立的是独立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依附于再审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务分析与立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一项民事行为中,对于非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从而破坏该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申诉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难度较大,且存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际操作过程,并对其立法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该民事行为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且当事人违反了这些限制;3. 第三人未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得到他的许可。
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适用于民事行为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
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难度较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证明难度大。
在证明第三人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时,需要充分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需要第三人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证明自己与被撤销民事行为直接相关的合法权益、证明被撤销民事行为与法律、行政法规的不符合、证明自己未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或得到许可等证据。
2. 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需要准确判断被撤销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条件。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能需要运用多种法律规则进行适用。
3. 诉讼风险较高。
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一旦诉讼失败,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损失,甚至涉及赔偿损失等问题。
因此,在进行诉讼前需慎重考虑。
综合以上实践过程中的问题,相应的立法完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精细化条件规定。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进行精细化规定,同时加强实践中的应用指导,方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判断与申请。
2. 加强证据保护。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于第三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据保护是重中之重。
应当在立法中针对证据保护制定明确规定,对于证据确凿等证据确凿的证据提供应当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
浅探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适用
浅探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适用王学志【期刊名称】《人民法治》【年(卷),期】2024()9【摘要】一、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1975年法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在其第16编“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3副编“特殊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582条至592条规定了案外人的裁判异议之诉,也有学者称该制度即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根据法国的立法例,但凡对原判决有诉的利益且没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原判决程序的主体,均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未受送达的第三人也可以对非讼事件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由此可见,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无论在制度功能定位还是主体资格要件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总页数】3页(P40-42)【作者】王学志【作者单位】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汇票保证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认定2.《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_对主张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3.《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公司法人不具有对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4.《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无权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理解与参照——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鉴于当前诉讼实践中大量虚假诉讼的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对错误形成判决和确认判决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给付判决的救济无力等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了与再审诉讼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非常救济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下简称撤销之诉)。
本文试图从该制度的法理根据挖掘入手,进一步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对将来的诉讼适用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实践。
一、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法国是撤销之诉的故乡。
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既决事由的相对权威效力在具体情况下不足以保护第三人利益,因此从传统的君主或君主在各省的代表对判决不服可提申请制度中发展出了这第三人取消异议判决制度。
1 法国语境中的“权威”是指不得重新考虑已经判决的事项。
2 由于立法体例与法国的差别,3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此制度时曾饱受学界极大争议。
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对此解释道,“旨在提供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事后之程序保障”,而与新“民诉法”第67条之1所增设之法院依职权为诉讼告知之制度相结合,共同配套形成“纷争解决一次性”及“程序保障”之调和机制。
4比较得知,即使立法体例、名称和具体程序乃至指导思想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在法理根据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同判决可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判决既判力不足以完全保护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因此得以获得事后救济的机会,不同的是法国侧重强调实质正义,台湾地区则兼顾程序保障。
由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使然,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只及于诉讼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未参加诉讼未参与辩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既判力理论的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案外第三人主张相对性原则,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产权形式的多重组合,既判力的相对性拘束力逐渐成为一种理想状态。
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极其复杂和连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个微小环节,由此产生的判决效力当然能对与当事人有实体牵连关系的案外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试论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性质由陈颖诉中山大学案引发的思考
参考内容三
内容摘要
一名画家精心创作了一幅作品,然而,在画展上却遭到观众的质疑。这些观 众并非画廊的拥有者,也不是画家的朋友或家人,而是与这个场景毫无关系的第 三人。他们提出,这幅画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这个故事引导我们思考一个法 律问题:案外第三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将探讨案外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相关内容。
二、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其次,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学位授予属于一种学术评价行为,其实质是对 学生学术水平的认定;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其实质是对 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再次,两者的程序要求不同。学位授予作为一项非讼行 政行为,其程序要求相对较为宽松;而行政处罚作为一项羁束行政行为,其程序 要求则相对较为严格。最后,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内容摘要
一方面,它涉及到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学生在学习期 间存在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高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这属 于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另一方面,它还涉及到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关 系。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其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 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内容摘要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权利。因此,高等学校有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而撤销学位的行政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撤 销学位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
第三⼈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如果⼈民法院的法律⽂书发⽣法律效⼒的,当事⼈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但是如果确实有错误的,是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此外,第三⼈是有撤销之诉的权利救济的。
那么,第三⼈撤销之诉与再审关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三⼈撤销之诉与再审有什么关系⼀、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请求权第三⼈: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的权利。
2、诉讼地位必要的诉讼当事⼈: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起诉3、参加⽅式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同参加或法院追加有独⽴请求权第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申请再审制度的区别1、制度性质不同第三⼈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未审理的诉的⼀部分进⾏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是诉讼第三⼈提出)。
只有第三⼈能够提出⾜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能启动第三⼈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
案外⼈申请再审制度:2、第三⼈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
案外⼈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56条原有的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独⽴请求权第三⼈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可以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可见,第三⼈撤销之诉,限于本可参加到原诉讼中的适格第三⼈,不包括原诉讼中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
案外⼈再审申请之诉的法律规定:2008年12⽉1⽇施⾏的《最⾼院关于适⽤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42条”因案外⼈申请⼈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为当事⼈;案外⼈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以及原审当事⼈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一、本文概述1、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概念在于,当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时,该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这种诉讼形式的设计,旨在保护那些在原诉讼中并未参与,但其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可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就是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民事诉讼中效率原则的体现。
效率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浪费。
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可以避免因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而导致的多次诉讼,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当一项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时,如果不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那么这种错误可能会长期存在,对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造成损害。
允许第三人提起诉讼,并在查明事实后作出正确的判决,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和稳定。
2、提出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和意义,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旨在保障因未能参与原诉讼而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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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现行法所提供的第三人救济途径明显不足。
而且,随着近几年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致使利益受损的第三人的正当程序之需,而另行起诉、申请再审又会增加难度和提高成本,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和当前相关制度的救济乏力使得第三撤销之诉的设立成为必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独立型和再审型两种类型。
所谓独立型是指第三人直接针对生效的裁判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撤销生效裁判或者生效裁判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它不需要依赖任何既有程序,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诉。
再审型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第三人就原审裁判直接发起的纠错之诉,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而不是直接审理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而是一种实质上的再审之诉。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独立型。
理由在于,我国立法并未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置于再审程序中,而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制度的第三款中作出规定,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给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一种不同于再审程序的专门的救济途径。
其次,该制度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原本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只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原审的审理,如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视为再审之诉,第三人就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请求撤销原审裁判,其请求权需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才能加以解决,从而导致其诉讼權利和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得不到充分及时的保护。
再者,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符合再审之诉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启动再审程序前有一个申请再审及再审审查环节,经过对再审申请审查后,认为原审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十三种情形的,才能进行再审,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只要有证据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第三人即可直接提起诉讼。
因此,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诉,是第三人以原诉的原、被告双方为共同被告,旨在全部或部分地改变原来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形成之诉。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而该条的前两款专门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可知,立法者的意图旨在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范围内,既可解决上文所述虚假诉讼频繁发生的大背景下第三人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又尽量避免对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带来冲击。
实践中,本应属于共同诉讼人的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参加原诉的进行,事后得知权益受损而要求法院撤销生效裁判。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在于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权利受损只能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而不能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即便属于五十六条所限定的两种第三人,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二是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损害,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第三人才是适格原告。
此外,对于民事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实务中法院对第三人权益受损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严苛性。
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能证明生效裁判因为内容错误对第三人民事权益存在造成损害的危险性,法院就应受理,而不能以已经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
四、生效裁判稳定性与第三人权利保障的平衡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给第三人提供救济的同时,无疑也会对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构成冲击,因此对此种诉讼的提起应结合立法的目的予以严格控制。
根据前文所述,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限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诉而没能获得程序保障但可能受原审裁判效力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径,二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他人的虚假诉讼受到不当侵害,国外立法一般侧重于上述第一个方面。
而我国的此项制度是在社会转型期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亟需通过立法加以遏制的大背景下出台的。
因此,在此项制度的适用上应主要考虑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以及为受到虚假诉讼不当侵害的第三人提供救济的问题,尽可能减少非因虚假诉讼引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给生效法律文书带来的冲击。
具体而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的讼争财产或法律关系拥有易于证实或无可争辩的权利时,此种情形大多是因为原诉当事人故意串通制造的虚假诉讼引起,法院对相关证据审查后即可对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予以撤销或改变。
但当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的讼争财产或法律关系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存在较大的争议或难于证明时,则不宜直接作为撤销之诉处理,而应告知该第三人就彼此之间的争议另行提起诉讼,以免对原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不当影响,从而动摇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只与原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间接的关联,法院也不会对其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裁判,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种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般都可通过新的诉讼得到解决。
具体而言,“权利型”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原诉当事人中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从而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
对“义务型”第三人来说,原诉当事人即便是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的“权利”,最终都会通过起诉向该第三人主张,则第三人可以在新的诉讼中获得完全的救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述两种可以在新的诉讼中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就不宜通过撤销之诉来解决。
五、如何防止第三人恶意提起撤销之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虚假诉讼分割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但另一方面,在第三人权利未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原审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利用这一程序拖延诉讼,串通一个第三人恶意提起撤销之诉并提出对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申请,导致原审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一时难以实现,维权成本因而大幅增加。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已经提供了一个以原告提供担保来解决的基本方案。
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又可以使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免受恶意诉讼的不当影响。
但笔者以为,如果把提供担保作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加以设置,似乎可以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同时又可避免执行错误后造成的执行回转尴尬和浪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恶意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以妨害诉讼为由规定了相应的制裁,对撤销之诉经审理发现第三人存在恶意,也可以依照该条款对相关当事人适用罚款甚至拘留措施;最后,考虑与民事强制措施相配套,还可以建立恶意撤销之诉的赔偿制度,如果第三人恶意提起撤销之诉给原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关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问题《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仅限定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并不包含仲裁裁决。
尽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也仅限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则没有此项权利。
仲裁法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司法监督仲裁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过多干预仲裁。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秉持审慎、克制的态度当然有其必要性,但在仲裁作为一种有效且高度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青睐的现代社会,当事人之间也完全可以进行串通以“虚假仲裁”的方式来实现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其成本可能更低。
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类似案例,由于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不公开性以及迅速及时性,使得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仲裁程序中比在审判程序中发生的概率更高,由此,把仲裁裁决排除在撤销之诉的范围之外,并不符合立法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有必要将仲裁裁决书也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但与此同时,由于仲裁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还要规定更为严格的起诉条件,避免案外人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过多地干预仲裁案件的审理,损害仲裁程序的权威。
七、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再审制度的衔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均属于第三人救济途径,在功能上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合。
当案外人同时满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之诉时,选择何种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时,并未对两者的衔接作出明确的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两种程序的衔接适用问题,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衔接。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都是法律规定的给予遭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法定权益的事后救济途径,两者的提起时效存在重合之处,当案外第三人的法定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定时效内该选择何种诉讼方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六个月的法定时效内,第三人可以随意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