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成功案例】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温州法院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法院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其他正文温州法院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01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抢劫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20余年终落网基本案情1993年12月初,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和欧某礼、欧某陆四人在浙江省永嘉县某村打工,后共谋到该村村民陈某某家抢劫,并商定由曾某某提前数日到陈某某家务工。
12月7日夜,由欧某陆望风,刘某某、欧某礼在曾某某的帮助下潜入陈某某家。
趁陈某某在一楼检查机器之机,曾某某、刘某某、欧某礼将陈某某按住进行殴打,曾某某等人还持铁锤砸击陈某某头部,陈某某挣扎呼救,其妻子王某某闻声下楼,在楼梯上见状欲逃离时被曾某某率先追上用铁锤猛击其头部致颅脑严重挫伤,失血过多死亡。
刘某某、欧某礼见陈某某尚未死亡,又从房间拿来一把菜刀对陈实施割颈致其死亡。
曾某某等人到二楼卧室翻找财物,搜得现金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温州中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浙江高院核准、最高院复核,该二人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发生在20多年前、造成二人死亡的恶性案件终得侦破。
二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不仅告慰了被害人家属,使正义得以伸张,更是向社会宣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行终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02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等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共建人类美好家园基本案情2018 年年初,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由蔡某某从非洲某国收集穿山甲鳞片,在境外采购装柜并委托走私冻品团伙走私入境,运送至国内后由姚某某、王某某负责收货、销售。
2018年11月、2019年4月,姚某某、王某某两次将蔡某某从该国收集并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合计13吨运送至国内并贩卖给他人。
2019年10月,蔡某某在该国采购 10余吨穿山甲鳞片后走私入境,后在温州交付给姚某某、王某某时,被温州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其他正文走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顾某、聂某走私废物案——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报检服务等业务。
被告人顾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被告人聂某系该公司负责塑料类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业务员。
2020年9月,顾某、聂某在明知破碎料、机头料、旧板材等废旧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将品名伪为“聚甲醛”向天津新港海关进行申报进口。
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尚未通关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46.38吨。
后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主动退运出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从境外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顾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聂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顾某及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聂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依法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守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洋垃圾走私入境。
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向他人购买,运输入境后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链条的有力司法实践,体现了我国在维护世界生态安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大国担当,同时也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地球生态系统。
正文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与外国人“阿南”协商,由“阿南”安排人员分两次将象牙绕关偷运入境。
其中,2018年12月“阿南”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约291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戴某处,戴某将之销售牟利。
2019年2月,“阿南”安排人员利用同样方式,将共计34段、重约272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至戴某处,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
经鉴定,该34段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
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其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价值23473520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购买,并运输入境后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戴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长期以来,国际象牙贸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疯狂的盗猎导致野生象群数量持续锐减,在部分区域已呈濒危状态,野生象面临几十年内功能性灭绝之虞。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严厉打击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是我国对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标题: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导语:本文将介绍一些有关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例,以展示海关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同时遵守上述要求,确保文章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正文:案例一:走私毒品某入境旅客携带大量毒品从境外入境,企图进行走私活动。
海关人员在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可疑物品,并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仔细检查,确认该旅客携带的物品确为毒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当即对该旅客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毒品并对其做出刑事拘留。
案例二:偷税漏税某进口商通过虚构报关货物的价值,故意逃避税款的缴纳。
海关人员在对其申报单据进行审查时发现问题,并要求进一步核实。
经过详细调查和对相关资料的核对,发现该进口商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当即对该进口商进行行政处罚,追缴欠税并加以罚款。
案例三:走私珍稀动物某出境旅客试图将濒危动物偷运出境,企图进行非法交易。
海关人员在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可疑物品,并立即采取行动。
经过专业鉴定,确认该旅客携带的动物属于濒危物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当即对该旅客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濒危动物并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案例四:假冒商品某进口商故意将假冒商品伪装成正品进行进口销售,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海关人员在对其申报单据进行审查时发现问题,并要求进一步查证。
经过细致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收集,证实该进口商存在假冒商品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当即对该进口商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假冒商品并处以罚款。
结语:上述案例展示了海关行政处罚在维护海关监管秩序、保护国家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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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构清晰,内容流畅,没有缺失语句或段落不完整的问题。
通过这些案例,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海关行政处罚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2.28•【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要旨】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案例二 走私珍贵动物罪
案例二走私珍贵动物罪【案情简介】1999年苏某、李某、古某、艾某、费某、曾某自1999年10月开始,共谋走私珍贵动物猎隼。
1999年11月1日,苏某、古某和艾某将藏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的十六只猎隼运至流亭机场附近,由李某、费某接货并意图将猎隼运至阿联酋迪拜市,李某系民航青岛安检站工人,利用职务之便避开机场安检及海关旅检,但因为护照问题没有运送成功。
同年11月5日,苏某、古某、艾某再次将藏于胶州的二十四只猎隼装箱,由曾某驾车运至流亭机场附近,李某接货后,利用身份之便,将猎隼以普通行李的名义办理了通关手续,准备由艾某将猎隼运至阿联酋迪拜市,被当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艾某、李某、费某,后经过审讯将苏某、古某、曾某抓获。
在本案中,苏某、古某分别受他人指使,在青岛合谋走私猎隼,由苏某给古某分红,再由古某联系李某,让其利用身份的便利,避开民航安检和海关旅检,由身为民航青岛站基建部场道科队长的费某帮助办理通关手续,艾某、曾某负责运送。
至案发,李某、费某共获赃款11000美元,追回部分赃款。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28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指控苏某、李某、古某、艾某、费某、曾某走私珍贵动物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0年6月23日和2000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的主犯未到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苏某是从犯;指控该系共谋犯罪无证据证实;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构成立功;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其处罚。
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古某是从犯;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是从犯,未遂犯,未参与共谋,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初犯,未遂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海关缉私案例
海关缉私案例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缉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海关缉私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查验货物,防止走私活动的发生。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海关缉私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案例一,走私毒品。
在某港口,海关缉私人员怀疑一批货物中可能存在走私毒品。
经过仔细排查,他们发现了一批看似普通的货物中隐藏着大量毒品。
这批毒品的市值高达数百万,如果流入市场,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海关缉私人员的及时发现和果断行动,成功地将这批毒品截获,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安全。
案例二,走私珍稀动植物。
在另一次查验中,海关缉私人员发现了一批走私的珍稀动植物。
这些动植物是受到国际保护的物种,走私活动严重侵犯了这些物种的生存权。
海关缉私人员果断扣押了这批物品,并将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以保护这些珍稀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案例三,走私冒牌商品。
除了毒品和珍稀动植物,海关缉私人员还需要查验大量的进出口商品,以防止走私冒牌商品的流入市场。
在一次查验中,他们发现了一批冒牌名牌服装和奢侈品。
这些冒牌商品不仅侵犯了正版品牌的知识产权,也会给消费者带来质量和安全隐患。
海关缉私人员果断扣押了这批冒牌商品,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海关缉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海关缉私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国际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海关缉私工作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职责,更是一项神圣的使命,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海关缉私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海关缉私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海关缉私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海关缉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海关缉私工作,为国际贸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1、[缓刑成功案例]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缓刑成功案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40件象牙制品近四公斤〕成功获得缓刑金鑫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阅读提示】市走私类犯罪的高发地。
全国海关自2014年1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绿风〞专项行动,严打走私犯罪,我们盈科刑事部就承受委托办理了多起特大型走私案件。
自2015年以来,走私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尤其是像本案这种走私象牙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携带象牙制品入境是犯罪行为,或者存在幸运心理,认为走无申报通道可以逃避监管,殊不知机场海关对于特别目的地入境的航班都会严格查验。
对于出国工作或旅游的人来说,确实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防刑事风险,以免因为法律的无知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述】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南非购置象牙制品44件。
同年4月28日,其携带装有上述44件象牙制品的行,乘坐KA782航班〔南非--〕从白云进场口岸入境,经过海关查验区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人员从被告人王某的行箱查获上述44件象牙制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4件象牙制品中有40件共3890克为现代象牙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严格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价值人民币162084.63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1、王某是在南非工作,且屡次往返南非与中国,不可能不知道象牙是违禁物品,且有屡次携带牟利的嫌疑;2、携带数量比拟大,超出正常的收藏或送礼的畴;3、王某称有一局部是帮别人携带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给法官造成一个推卸责任不真诚悔罪的印象;4、司法解释规定案值20万以上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案值接近20万,按照常理,可能判处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这样的话,就无法适用缓刑了。
【辩护思路】金鑫律师承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以与阅卷,认为本案的证据有海关的查验记录、扣押清单、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等书证、物证,且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所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法律定性没有异议,而是综合其在本案中的主观成心、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为其做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例分析标题: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以下将详细描述该案的时间、事件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时间:2008年6月10日事件细节:2008年6月10日,A先生以非法方式在互联网上向B女士出售一件象牙雕刻工艺品,由于该工艺品属于濒危野生动物制品,B女士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事后,B女士因涉嫌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带离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法医鉴定,该工艺品属于非法猎杀象类动物后制作而成,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由于象类动物作为珍贵、濒危动物受国家保护,其制品的交易属于非法行为。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A先生以及其他参与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人员,他们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网店,通过私下交流并使用暗号,进行非法交易。
记载在相关交流中提及的生活用品其实是指各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涉案的非法买卖活动始于2007年,并一直持续至案发日。
经过初步的统计,参与此类活动的人员达到近百人,其中包括涉嫌购买和销售的各个环节。
他们不仅私下交易各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还定期组织线下聚会,分享经验和市场动态。
律师的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典型案例。
从案发日至今,我国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对于从事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人员,应该根据其涉及的具体行为,依法进行起诉并进行相应的判决。
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违反了我国法律,也对生态环境和珍稀动物的保护构成了严重威胁。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所加大,但仍需要更多的协调合作以及加强对互联网交易的监管。
在预防和打击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中,公众的参与也非常必要。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
动物制品检疫及相关案例案例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
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
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
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森林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市某村附近有人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长期从事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成功抓获张某及其同伙,并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狐狸3只、野兔10只、蛇10条。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张某非法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2.张某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张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张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张某非法所得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张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启示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
3.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野生动物资源。
本案例警示我们,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们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刑法(二)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一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根据刑法典第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0年2月曾与吴其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属轻微伤”,所以不定罪。
二.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着20余名乘客驶近××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在此停靠上下乘客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
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
个保法 执法案例
个保法执法案例执法案例1:涉嫌走私案某省公安局接到线报,称某货物运输公司涉嫌走私大量珍贵动植物制品。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行动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监控。
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掌握到了该公司的走私活动的确凿证据。
随后,警方依法申请搜查令,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搜查。
在搜查过程中,警方查获了大量珍贵动植物制品,并将涉案人员带回警局进一步调查。
最终,该公司的负责人被依法逮捕,涉案物品被扣押,案件顺利侦破。
执法案例2:网络诈骗案某市公安局接到多起报案,称有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巨大。
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调取相关的网络日志和通信记录。
通过对嫌疑人的网络行为和交流内容的分析,警方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地址。
在依法申请搜查令后,警方前往该地址进行抓捕行动。
经过搜查,警方查获了涉案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侦破后,警方退还被骗群众的损失,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案例3:非法采矿案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地存在非法采矿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警方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掌握到了非法采矿的固定作案地点和作案时间。
在合适的时机,警方组织行动小组对该地点进行突击搜查。
在搜查过程中,警方查获了大量非法采矿工具和已经采挖的矿石。
同时,警方将作案人员带回警局进一步调查。
最终,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非法采矿设备被扣押,案件成功侦破。
执法案例4:交通违法行为案某市交警大队接到多起报警,称某路段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给周边居民带来了安全隐患。
交警立即派员到该路段进行巡逻和执法,同时安装了监控设备对该路段进行监控。
通过对监控录像的分析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取证,交警成功抓获了多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
对于涉嫌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交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路段进行了整治,有效维护了交通秩序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罪案
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罪案案件名称: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罪案案例简介:在中国,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直是一项重要工作。
2010年以前,这一领域存在大量走私活动。
本案以一起涉嫌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案例为基础,详细描述了涉案事件的具体时间、走私过程、罪犯行为以及法律对罪犯的起诉和判决。
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5月15日走私行为描述:在2008年5月15日,海关缉私人员在对某货轮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经过检查,货轮中共有40箱走私物品,包括犀牛角、虎骨、象牙制品、罕见鸟类和稀有植物等。
这些物品被藏匿在货轮的虚假货物中,以掩盖其真正的走私目的。
涉案人员:1.张某,男,43岁,中国籍,涉嫌是主要走私嫌疑人,曾有走私前科。
2.李某,女,38岁,中国籍,涉嫌为张某提供物品藏匿帮助。
3.王某,男,57岁,中国籍,涉嫌为张某提供走私物品。
走私过程:通过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利用其国内和国际走私关系网,通过指示一家民营公司购买虚假货物,以表面上的合法商业交易为掩护,从非法渠道获得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李某通过其在某港口的职务为走私提供便利,帮助张某将物品隐藏在货轮的虚假货物中。
王某将走私物品偷运到国际港口,并逃避海关的监管,将物品成功带入国内。
责任追究:警方对张某、李某和王某展开了调查,并于案发后不久将其抓获。
在调查过程中,他们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以及涉案的详细情况。
法律判决:根据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该法律,张某被控制造、出售、运输和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罪,李某和王某则被控协助张某实施走私罪。
法庭经过调查并听取双方辩护意见后,最终判决如下:1.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法进阶案例指导用书
刑事法律进阶案例一、深圳"鹦鹉案"CASE|案例指引|深圳"鹦鹉案"是发生于深圳市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本案的具体问题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宪法、国际法等学科,因而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案例,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减轻处罚核准程序,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具体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概念的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以及法律效力,公诉人应当如何从程序和实体上应对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法官对待被告人无违法性认识辩护的基本思路,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等问题,有助于训练考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案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从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繁殖珍贵、濒危的鹦鹉并出售牟利。
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2只变异的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
5月10日,公安机关从谢某经营的水族馆查获10只鹦鹉(包括上述2只从王某处买来的鹦鹉)。
5月17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家里查获45只鹦鹉,经鉴定,分别是35只小太阳鹦鹉(人工变异种)9只和尚鹦鹉和1只非洲灰鹦鹉,均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之内。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贩卖2只小太阳鹦鹉证据充分,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查获的45只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
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45只鹦鹉是收购或者将要出售,其中13只为朋友寄养和赠送,故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儿子需要手术治疗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喂养鹦鹉幼仔,所以发布过出售鹦鹉幼仔的广告;司法解释关于"野生动物"概念解释错误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上诉人不知涉案鹦鹉为法律所保护;公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受到污染等辩护意见。
当事人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地点:中国云南省时间:2007年4月2007年4月,中国云南省林业局接到一份报告,称一位当地居民涉嫌与境外走私团伙合作从事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
根据报告内容,该当事人长期以来在云南与一名境外走私团伙合作,走私进口各类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犀牛角、象牙制品、豹皮等。
二、案件调查和起诉为了打击这一走私团伙,云南省公安厅成立了由公安、林业、海关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通过对当事人的线人、通信、行踪等进行监控调查,联合调查组掌握到该走私团伙的详细情况以及涉及的走私路线、交易方式等重要线索。
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调查组成功侦破了该走私团伙的一次实际交易行动,当事人与境外走私团伙成员成功交易了一批珍贵野生动物制品。
调查组立即采取措施拦截了这批走私物品,并逮捕了当事人。
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和现场查证,案件调查组还成功锁定了该走私团伙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渠道,并在云南省内的多个地点一举抓获了该团伙的多名成员。
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被以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起诉到法院。
三、法庭审理和判决时间:2008年9月地点:中国云南省某地法院此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走私物品、通信记录、供述等。
根据这些证据,检察机关成功证明了被告人的走私行为,并对其指控了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走私行为供认不讳,但提出了辩护意见,称自己对所走私物品的价值和法律法规不清楚,并且与走私团伙的关系比较被动。
辩护人还提出缺乏自己非法经营走私行为的直接证据。
经过法庭审理和辩论,法庭最终认定了被告人犯有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以罚金。
四、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犯罪行为,涉案物品价值巨大,同时也对野生动物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违法猎捕案例
违法猎捕案例标题:违法猎捕案例——非法制毒并贩卖珍稀野生动物皮草案例概述:事件时间:2004年3月至2006年9月地点: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涉案人员:1.李某:非法制毒贩卖者2.王某:贩卖珍稀野生动物皮草者事件细节:2004年3月,沈阳市警方接到举报,涉及到一起涉嫌非法制毒以及贩卖珍稀野生动物皮草的违法猎捕案件。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以便打击这一涉及毒品和保护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
调查过程中,警方查明了主要嫌疑人李某和王某的身份,以及他们的犯罪手段和有关的团伙成员。
据调查发现,李某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自己的化学专业知识进行非法制毒活动,并涉及毒品贩卖。
为了掩护毒品销售的合法性,李某与王某相互勾结,以卖淫作为掩护,诱骗顾客购买经过特殊加工的珍稀野生动物皮草制品。
此外,他们还秘密猎捕了保护动物,包括穿山甲、华南虎等极度濒危的物种,制作珍稀野生动物皮草。
警方在2006年9月成功将嫌疑人李某和王某抓获,并查获大量制毒原料、毒品以及涉及到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确定了他们的团伙成员,并逮捕了数名同谋犯罪的帮凶。
审判与判决: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对李某以及王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因非法制造毒品罪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某因贩卖珍稀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律师点评:该案件涉及到毒品制造、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和非法贩卖等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毒品制造和贩卖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责任。
狩猎、贩卖和消费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将导致生物多样性的流失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威胁。
为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我国采取了严厉的法规措施,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案例走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走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走私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走私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艘外籍货轮在驶入我国港口时,藏匿了大量非法进口的电子设备。
经查,这些电子设备均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未缴纳应缴税款。
货轮负责人李某(化名)交代,其受雇于一家境外公司,负责将这批电子设备从境外运输至我国境内,以逃避关税和进出口管理。
三、案件分析1.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李某明知所运输的电子设备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未缴纳应缴税款,仍然故意为之,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李某实际运输了国家限制进口的电子设备,逃避了海关监管,未缴纳应缴税款。
(3)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走私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走私的电子设备数量较大,且未缴纳应缴税款,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 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走私行为的危害性。
(2)完善海关监管制度,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提高查缉能力。
(3)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走私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4)加强与境外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四、案例分析1. 走私行为的隐蔽性本案中,李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故意将电子设备藏匿于货轮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缓刑!徐XX、韦XX律师亲办特大走私案成功案例
缓刑!徐XX、韦XX律师亲办特⼤⾛私案成功案例律师观点分析【涉嫌罪名】⾛私普通货物罪【涉嫌罪名】【公诉机关】安徽省H市⼈民检察院【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安徽省H市中级⼈民法院【审判机关】【被告⼈】李X、李X顺【被告⼈】【辩护⼈】徐XX律师,安徽XX(合肥)⼀级合伙⼈,安徽XX。
【辩护⼈】韦XX律师,安徽XX,王XX刑辩团队成员。
【起诉书指控事实】2015年10⽉,被告⼈李X在经营运输业务中结识⾦X(已判决),在明知⾦X⾛私柴油在境内销售的情况下,仍直接向其⾮法收购。
2016年4⽉⾄2017年3⽉期间,李X从⾦X处收购⾛私⼊境柴油1707.15吨,⽀付购油款XXX元,经H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XXX.86元。
期间,李X结识⾦X丈夫陈X(已判决),并出资40万元伙同陈X等⼈购买⼀艘三⽆船舶,于2016年9⽉⾄12⽉期间多次前往附近海域购买⽆合法证明的柴油运回⽼家,由被告⼈李X转卖牟利。
经查,该团伙共⾛私柴油⼊境39航次10389吨。
经W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38XXXX9908.95元。
被告⼈李X顺受雇于被告⼈李X,其在明知李X⾮法收购⾛私柴油并销售牟利的情况下,仍提供运输帮助,⾃2016年4⽉开始,共计63次赴约定地点接油并运⾄李X指定的卸油地点。
经H市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XXX.62元。
被告⼈李X于2019年3⽉30⽇主动投案;被告⼈李X顺于2017年5⽉14⽇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1⽉15⽇被H市中级⼈民法院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徐XX律师和韦XX律师在案发后接受李X顺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
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认罪认罚事宜与检察机关进⾏了多轮讨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徐XX律师的意见,将被告⼈李X顺的运输次数的认定从⼀百次减少⾄六⼗次。
徐XX、韦XX律师认为:被告⼈李X顺在本案中仅有间接⾛私⾏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李1、本案中被告⼈李X顺没有收购、贩卖⾏为,仅有帮助运输的⾏为,且属于《刑法》第⼀百五⼗五条规定的间接⾛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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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成功案例】王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缓刑成功案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40件象牙制
品近四公斤)成功获得缓刑
作者:金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
【阅读提示】
广州市走私类犯罪的高发地。
全国海关自2014年1月起,开展为期一年的“绿风”专项行动,严打走私犯罪,我们广州盈科刑事部就接受委托办理了多起特大型走私案件。
自2015年以来,走私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尤其是像本案这种走私象牙案件,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知道携带象牙制品入境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走无申报通道可以逃避监管,殊不知机场海关对于特别目的地入境的航班都会严格查验。
对于出国工作或旅游的人来说,确实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防范刑事风险,以免因为法律的无知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简述】
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南非购买象牙制品44件。
同年4月28日,其携带装有上述44件象牙制品的行李,乘坐KA782航班(南非-香港-广州)从广州白云进场口岸入境,经过海关查验区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人员从被告人王某的行李箱内查获上述44件象牙制品,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4件象牙制品中有40件共3890克为现代象牙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严格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价值人民币162084.63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1、王某是在南非工作,且多次往返南非与中国,不可能不知道象牙是违禁物品,且有多次携带牟利的嫌疑;2、携带数量比较大,超出正常的收藏或送礼的范畴;3、王某称有一部分是帮别人携带的,但是没有任
元也是很正常的逻辑,所以当时王某就稍微买多一点,购买了40多个,因为王某是东北人,亲戚朋友较多,有东北人性格中的热情、好客、热爱交友等特征,所以对于购买的数量也能够得到符合情理的解释。
二、王某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海关监管的重大损害,其涉案的象牙制品数量已被当场收缴,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三、王某在通关时并无刻意、恶意逃避海关检查之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验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偶犯初犯。
王某案发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
根据卷B第34页下半部,王某第四次讯问笔录:“当时去南非主要是为了工作,我在公司的收入还可以,每个月五六千到一万多不等,不需要通过买卖象牙制品来牟利,我文化层次比较低,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想过带象牙是犯罪,买回来也只是想着留个纪念或者赠送亲友。
这次事件令我教训深刻,我在看守所这段日子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一定不烦类似错误。
此外,我还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争取轻判。
”
由以上可以看出:(1)王某具有正当工作,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没有走私牟利的动机。
本案涉及的象牙制品系王某偶然购得,具有偶发性,这与持牟利意图的违法走私行为是有天壤之别的;(2)王某在海关人员要求查验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
四、出于王某是因对法律的无知不小心踏上刑法的禁区,应当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在国家刑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应作宽缓化处理。
刑法打击的走私行为,是以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税数额较大的行为为重点、重严打击的对象,对于诸如出国旅游、劳务派遣等偶然携带象牙制品回国作为个人收藏、欣赏或者馈赠亲友等不具有牟利性质的行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务已普遍作宽缓化处理。
我们也注意到,全国其他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也曾经有过多起类似的案件都给予了宽缓化处理。
1、(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走私象牙制品4.373kg,价值182209.791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走私象牙制品4.627kg,价值192793.209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上判决刑罚的轻重虽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遵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原则来处理,而且均对被告适用缓刑。
五、王某本人表示真诚悔过,愿意缴纳罚金,以承担责任、弥补自身的过程。
王某的家属也咨询了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也是实际居住地)的基层政府部门(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相关部门表示当地基层具备完善的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和条件,可以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缓刑考验和监管。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观点,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王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成功心得】
1、刑法打击的走私行为,是以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税数额较大的行为为重点、重严打击的对象,对于诸如出国旅游、劳务派遣等偶然携带象牙制品回
国作为个人收藏、欣赏或者馈赠亲友等不具有牟利性质的行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务已普遍作宽缓化处理。
实务中,我国刑法把犯罪分成了行政犯与自然犯,它们的区分在于犯罪反伦理性的强弱。
以此标准,行政犯罪应当是伦理非难程度较轻的犯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对其作出惩罚前必须厘清其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程度。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走私的故意,即缺乏逃避关税的故意,即使行为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不属于走私。
一般是由于被告人不懂《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海关依照海关行政法规做行政处理。
2、对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拟使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作出管制、缓刑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检察院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
议齐纳,公安机关、监狱在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和报请主管部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委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活动。
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居住地远在黑龙江,而审判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其常年在俄罗斯打工,对于判缓刑后的监管问题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倘若无法说服法院王某有固定的住处以及相应的司法机关予以监管,则面临着无法适用缓刑的障碍。
为了克服这一障碍,辩护人从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努力调查取证,除了提交《居住地证明》及《品格证明》外,还想尽办法让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部门向法院出具《同意社区矫正证明》,为了争取最大的可能性,辩护人还专门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判决前社会评估委托申请
书)》,阐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申请法院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王某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发送《社会评估委托函》,获得其书面《评估意见》,也可作为本案的参考。
这些做法在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中来说,应该是首创的,但是对于广州盈科刑事部来说,这只是辩护流程标准化中的一环。
辩护人一直在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哪怕是在开完庭之后,只要还没有下发判决书,都还有机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打消了疑虑,判决缓刑。
辩护人的努力换来了当事人及家属的欣慰与感激,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