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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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买卖象牙是什么罪?

法律中规定买卖象牙是什么罪?

法律中规定买卖象牙是什么罪?卖象牙制品涉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般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象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只要有买卖象牙的行为就会判刑,只是根据不同的数量有不同的处罚。

贩卖象牙量刑规定是什么?一、贩卖象牙量刑规定是什么?贩卖象牙量刑规定是对此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要采取罚金的处罚措施。

大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贩卖象牙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41条,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象牙不以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刑期。

如果已经制成成品的话,价值在10万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在22万以上为特别重大案搜索件。

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则涉及一根象牙即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涉嫌法捕猎野生动物可以被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指已满十四周岁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就是说,如果在这个年龄段犯罪,须在基本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或者盲人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跟常人需要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若是这类人犯罪,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就被发现或者被抓获,那么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破坏交通工具罪8、破坏交通设施罪9、破坏电力设备罪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4、资助恐怖活动罪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6、丢失枪支不报罪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8、重大飞行事故罪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0、交通肇事罪31、危险驾驶罪32、重大责任事故罪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36、危险物品肇事罪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9、消防责任事故罪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作者:时延安赵文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5期[案例一]林某等走私案(简称“熊胆案”):2010年1月19日,中国公民林某、齐某出境至俄罗斯境内。

从一俄籍男子处分别购买11只熊胆和4只熊胆,并由林某将15只熊胆委托殷某帮助带回国。

次日,林某又交给殷某10只熊胆。

殷某于21日将熊胆藏匿于其驾驶的货车发动机与扶手箱间的夹层内,从虎林口岸走私进境。

齐某还于当天从虎林口岸旅检通道进境时携带虎牙2枚。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熊胆总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2枚虎牙价值12万元。

本案中,辨方提出,俄罗斯境内允许珍贵动物制品交易,且被告不具有牟利目的,以及价格鉴定过高。

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分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全部由我国公安机关在本国境内取得。

[案例二]吐尔迪尤夫走私羚羊角案件(简称“羚羊角案”):吐尔迪尤夫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

2002年9月23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入我国霍尔果斯口岸。

在通过海关检查时,在其地毯中发现藏有羚羊角。

后经鉴定,被告人携带入境的羚羊角有2公斤,价值3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吐尔迪尤夫提起上诉,辩称其过境时已向他国海关申报过自带的羚羊角,不应认定为走私。

二审法院认为其仅向他国海关申报,而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应认定其行为是走私,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上诉人所在国对羚羊角管理和其走私羚羊角数量较少等特殊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驱逐出境。

一、两案的比较分析两案案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处理结果却有很大差别。

两案所凸显出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1)实体法律问题。

购买地国家未将买卖、走私某种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进入我国后还应否作为犯罪来处理?(2)程序法律问题。

刑法(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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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案例(50分)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

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

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

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

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

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

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2003年6月20日,胡某(男,23岁,无业)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

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

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试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晋高法〔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审判第一庭等五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的通知晋高法〔2021〕1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专业化、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结合省法院工作实际,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2次会议讨论,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6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审判第一庭等5个审判部门职能分工确定如下:一、民事审判第一庭(一)人格权纠纷(1-11)(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2-34)(三)物权纠纷(35-54,59-66、70-73)(四)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86-87,90-92,111(1)(2),121,136〕(五)与农村农业有关的合同纠纷(131-135)(六)服务合同纠纷(137)(七)侵权纠纷(364-376、380-395)注:37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含道交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464、465)(九)非讼程序案件(396-410,413-418,442-443)(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由司法警察提请本院院长作出的罚款、拘留复议案件除外。

对口指导全省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对口指导全省法院涉农业农村、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涉军维权审判工作以及全省人民法庭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破产案件审判庭(一)合同纠纷(74-85、102-114、116-120、122-129、138-143)(二)不当得利纠纷(144)(三)无因管理纠纷(145)(四)与金融有关的纠纷(五)担保物权纠纷(67-69)注:环资庭承办的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纠纷除外。

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与量刑标准(二)2009-12-28 10:07:18来源: 浙江刑事犯罪常用标准(二)(2008-10-23 10:32:59)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情节严重1、枪支、手榴弹或者爆炸装置;2、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5、未达到第2项标准,但拒不交出的;6、达到第2项最低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以上的。

;4、重伤1人以上并有下列情节:a、酒后、吸毒后驾驶b、无驾驶资格驾驶c、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d、明知无牌或已报废车驾驶e、严重超载f、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说明:1、解读参照指南针解读,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补齐,仅供学习交流,如有错误请指正。

2、可以直接将此打印出来,然后贴在指南针一月版的旁边进行学习,简化查找麻烦。

3.文中有【】处是新修改,不知罪名。

因为根据常理一般是两高来确定罪名。

比如以前非法传销是定非法经营罪,现在是对组织领导者处何罪不明,他放在合同诈骗罪中,不知道是否定【合同诈骗罪】?指南针解读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我不敢苟同。

具体还要等两高解释或者有权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最;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最;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扩大了走私对象范围,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海关虚假申报_法律后果(3篇)

海关虚假申报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海关虚假申报的定义海关虚假申报是指进出口企业或者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信息,包括虚假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规格、产地、用途等,以达到逃避关税、逃避监管、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的行为。

二、海关虚假申报的表现形式1.虚假货物品名:将货物申报为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品名,以逃避相应的关税和配额限制。

2.虚假数量: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以减少关税负担。

3.虚假价格:申报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以降低关税负担。

4.虚假规格:申报规格与实际规格不符,以逃避相应的监管措施。

5.虚假产地:申报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以逃避原产地规则和配额限制。

6.虚假用途: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以逃避相应的监管措施。

7.虚假单证:伪造、变造、涂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以逃避海关监管。

8.虚假申报方式: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故意规避海关监管。

三、海关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关对虚假申报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3)暂停从事进出口业务;(4)吊销进出口经营权;(5)取消海关认证企业资格;(6)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

2.刑事责任如果海关虚假申报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犯罪:(1)虚假申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多次实施虚假申报的;(3)虚假申报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1)拘役、有期徒刑;(2)罚金;(3)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海关虚假申报行为还可能产生民事责任。

如果虚假申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2)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侵权责任。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练习题06

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练习题06

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A、1年B、2年C、3年D、4年2、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的特征不包括()。

A、不可逆性B、间接性C、隐蔽性D、潜伏性3、下列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的是()。

A、地震B、市场风险C、战争D、泥石流4、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不包括()。

A、职务授权行为B、受害人过错C、法律明文规定D、受害人同意5、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行为人主观过错B、行为违法性C、损害事实存在D、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6、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是()。

A、适用过错责任原则B、适用过错推定原则C、适用公平责任原则D、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7、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不包括()。

A、移送B、侦查C、审查起诉D、审判与执行8、与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不包括()。

A、环境监管失职罪B、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C、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D、滥伐林木罪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1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属于()。

A、行为犯B、结果犯C、危险犯D、举动犯11、下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属于结果犯的是()。

A、污染环境罪B、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C、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D、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自由刑和财产刑的适用关系的类型不包括()。

A、单一制B、复合制C、必并制D、选处制13、记过的处分期间为()。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1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

A、15天,2个月B、15天,3个月C、30天,2个月D、30天,3个月1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有条件的可将提取、复制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更新时间:2007-6-28 6:18:00 点击:2636次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吉高法〔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吉高法〔2022〕10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构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结合推进全省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建设需要,省高院制定《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省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一、刑事案件范围(一)走私罪中的下列罪名:1.走私文物罪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3.走私废物罪(二)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罪名:1.故意损毁文物罪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过失损毁文物罪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5.倒卖文物罪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三)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罪名1.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2.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罪名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狩猎罪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10.非法采矿罪11.破坏性采矿罪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14.盗伐林木罪15.滥伐林木罪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五)渎职罪中的下列罪名: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环境监管失职罪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八)以上案件不包括涉外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二、民事案件范围(一)相邻关系纠纷类别下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风纠纷3.相邻采光、日照纠纷4.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用益物权纠纷类别下1.探矿权纠纷2.采矿权纠纷3.取水权纠纷4.养殖权纠纷5.捕捞权纠纷(三)抵押权纠纷类别下1.探矿权抵押权纠纷2.采矿权抵押权纠纷(四)合同纠纷类别下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3.排污权交易纠纷4.用能权交易纠纷5.用水权交易纠纷6.碳排放权交易纠纷7.碳汇交易纠纷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9.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2.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含此案由)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7.光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六)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七)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仅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八)公益诉讼(含此案由)1.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3.未成年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九)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十)以上案件不包括涉外案件三、行政案件范围(一)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二)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三)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四)以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六)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七)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九)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_罪名形式_法律解析走私罪的名词解释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等法律法规。

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罪名形式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具体罪名有:(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7)走私淫秽物品罪;(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罪的法律解析刑法依照刑法修正案八[2]第二十六条修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范围和行为方式(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的定性(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以下简称《海域案件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修改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
罪名是哪些?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目前刑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一些死刑罪名,那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

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死刑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刑法中哪些罪名可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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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原因剖析及对策考究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现状及内涵解析(一)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现状工业时代对动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浪费迫使人类对现状进行深刻的反思。

伴随着动物权利思想和动物权利运动,各国陆续颁布动物福利法、反虐待动物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以保护我们的朋友——动物。

当动物保护运动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的时候,中国动物保护的现状却令人堪忧,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活动就是典型的对动物保护事业的威胁和挑战。

在国际上,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仅次于走私毒品、武器,是全球第三大走私对象。

据估计,野生动植物每年走私额约500亿美元。

动物走私活动如此猖獗,给野生动物的保护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各国已经采取行动对动物走私活动进行遏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此项活动,并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概念及相关立法规定1 概念解析所谓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即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采取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运出境外或者运进境内。

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最为奖键的是对珍贵动物的界定,即什么样的动物属于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的具体特征有哪些。

甚至珍贵动物具体名单的明确列举。

珍贵动物一般是指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危灭绝的以及数量较少或者分布地狭窄的野生动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珍贵动物”的具体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而珍贵动物制品。

主要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的食品、药品、服装、装饰品以及其他物品。

我国政府一直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早在1981年,我国就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不断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罪作了明确规定。

2 相关立法规定(1)《刑法》的规定《刑法》第151条第2款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第四条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作了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原因剖析我国在打击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方面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对走私濒危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处罚力度最大的国家。

但是反观我国目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走私的现状不禁令人堪忧。

国家濒危动植物管理办公室执法处处长万自明对此做了精辟的概括“我国是世界上走私濒危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之一。

”在法律的震慑下,走私活动却越亦猖狂。

是什么原因导致现今如此尴尬的局面,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可探讨的地方:(一)利益天平的失衡如果把走私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比作一架天平,那么走私分子和国家就位于天平的两侧,他们是不同利益的代表并相互博弈。

最为关键的砝码就是作为消费者身份出现的公民,如果走私活动不是使公民受害甚至可能使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受益,结果显然是走私活动屡禁不止;如果公民站在国家利益的一边。

积极与走私活动做斗争,结果将会很明显。

正如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的一样,“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

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与己无关的后果只给人留下一些极淡薄的印象,因而人们看不出走私对自己有什么损害,甚至还经常从中受惠。

它不像其他自然犯罪,如杀人、抢劫、盗窃犯罪,普通民众凭伦理道德就可以判断是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但是另一方面又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样就出现了类似于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虚设的尴尬境地。

公民在保护珍贵、濒危动物,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中的利益并没有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并成为走私犯罪的无辜帮手。

(二)困难中行进的执法在巨额利益的刺激下,走私珍惜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日益呈集团化、智能化。

犯罪集团化:境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形成“组织货源——运输——走私进出口——销售”一条龙作业,其团伙内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在作案方式上单线联系,大量雇佣不知情人员代为运输,导致很多案件只能查获赃物,却难以破案,犯罪分子作案越发嚣张。

犯罪智能化:很多犯罪分子使用的是卫星电话、无声冲锋枪、武装车辆等优良、隐蔽的作案工具;利用海、陆、空、河建立走私的立体交通网络;利用银行快捷的汇兑来取代以往的现金现货交易;采取伪报与夹藏的方式逃避海关的检查等。

与犯罪分子的智能化相比,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如海关虽然配备了大型的电离子集装箱检测设备,但由于人力、物力有限,面对如此多的进口货物,最高的检测率不超过10%,客观上给那些居心不良的动物贩子提供了,逃脱检查的空隙。

而位于打击野生动物走私第一线的各派出所又因为缺乏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设备错失良机。

(三)不正确的饮食观目前,走私进入国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要流向三个地方:一是巨大的餐饮消费市场。

这在我国南方最为普遍,饭店对外销售的菜肴中包含着从走私分子手里购买的走私野生动物。

二是中药市场对野生动物的需求,如穿山甲鳞片、虎骨都是调节内分泌、治疗痛风的中药成分。

三是收藏市场对野生动物的需求。

野生动物被做成标本,成为一些人家中的装饰摆设。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野生动物用作满足人们的口腹之欲。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曾对17个省市做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有46%的被调查者表示吃过野生动物,对于“流行吃野生动物的原因”的回答中,选择“相信能增加营养或有滋补作用”的占45.8%,有38%的人“因为好奇”而吃野生动物,此外还有近16%的人吃野生动物只不过是“为了显示身份”。

由于不正确的饮食观念、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形成了一个规模相当大的珍贵动物制品消费市场,引导公民成为走私犯罪的帮凶,更加大犯罪分子的嚣张火焰。

三、规制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相关对策(一)平衡利益结构当前走私犯罪的相关利益三方:国家(政府)、走私分子和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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