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及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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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被告人张东明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被告人张东明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张东明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在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多次与被告人张东明会面,听取他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在贵院查阅了该案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情。

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东明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根据其年龄较大、认罪态度较好等实际情况认定其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张东明主动配合海关缉私人员调查,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属自首;其携带象牙制品入境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携带象牙制品过境时并无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被告人无放纵掠杀非洲象之故意,不能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主观归罪;象牙制品系偶然购得,数量不大,且已被扣押,未对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结合以上情节以及被告人张东明本人的实际情况,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张东明作出适用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

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东明在通关时并无故意逃避海关检查之行为,在海关人员要求查箱时积极配合,在得知携带象牙制品过境属违法行为时主动向相关负责人员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公诉方对被告人张东明行为的指控中未认定其自首情节,对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根据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认定张东明是否属于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野生动物保护的论文资料

野生动物保护的论文资料

2011年3月,长春海关所属珲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在边境踏查中获得一条重要信息,有一伙外地人以在参厂打工为名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针对这个信息,珲春海关缉私分局人员沿着246公里边境线展开了秘密排查。

历经近1年的走访、跟踪、侦查,一名姓杜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进入了缉私人员的视线。

嫌疑人杜某,吉林省抚松县人,居住珲春市,没有正当职业,2007年和2009年因参与走私海参两次被刑事拘留。

然而两次的刑拘没有使他悬崖勒马,2011年12月13日,当得知犯罪嫌疑人杜某再次组织人员进行越境走私活动时,珲春海关缉私分局立即进行精心部署,集中精干力量分成3个行动小组,在其进境的必经路段上进行严密部控。

经过近1夜的蹲守,次日凌晨6时,当走私犯罪嫌疑人杜某等人驾驶着载有走私货物的车辆往回走时,海关缉私前后夹击,将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当场查扣涉嫌走私进境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熊掌117只,运输工具车辆2台。

经过对犯罪嫌疑人杜某进行突击审讯,又从其住宅中搜出涉嫌走私进境的麝香4个、熊胆11个、马鹿尾2只。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和延边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查获的117只熊掌中,有103只为亚洲黑熊熊掌;14只为棕熊熊掌。

总重量125.82千克,货值58.617万元人民币。

检测中心的人员称:如此数量的熊掌,至少要残杀26只黑熊和4只棕熊。

面对铁证,杜某对其组织人员越境从境外走私熊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黑熊为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为国家限制进境物品。

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新疆公安边防总队霍尔果斯边防检查站13日在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执勤时,查获一起涉嫌走私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高鼻羚羊角制品案件,现场缴获涉嫌走私高鼻羚羊角71根,案值达210余万元。

野生动物保护研究题

野生动物保护研究题

野生动物保护研究题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资源和自然遗产,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野生动物正面临生存的威胁。

为了确保野生动物的持续存在和生态平衡的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研究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挑战以及当前的研究进展。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物种多样性和人类福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食物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维持着自然界的平衡。

例如,猛禽可以限制老鼠等害虫的数量,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

其次,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反映了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它们与其他生物之间形成复杂的生态关系,构成了丰富的生态系统。

最后,野生动物对于旅游业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价值。

许多国家和地区凭借野生动物观光业蓬勃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了机会。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挑战然而,野生动物面临着种种威胁和挑战。

首要的挑战之一是生境丧失和破坏。

由于城市化和农业扩张,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栖息地遭到破坏。

其次,非法狩猎和盗猎活动对野生动物构成了巨大威胁。

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使得一些濒危物种濒临灭绝。

此外,气候变化也对野生动物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这些挑战给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三、野生动物保护的研究进展为了应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挑战,许多科学家和保护机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他们通过野外观察、数据收集和实验研究来了解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和种群动态。

同时,他们利用现代技术,如远程感知和基因分析,来监测野生动物的迁徙、分布和遗传多样性。

这些研究工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导。

除了科研工作,野生动物保护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教育宣传的开展、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政府、社区和个人的积极参与。

此外,国际合作和跨国组织的加强对于保护国际性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关乎人类的福祉和地球的平衡。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究对4 9 6 个 相 关 案 例 进 行 了全 样 本 分 析 , 以探 寻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犯 罪 的 基 本 规 律 ,为 预 防 和
晋 海 , 昊柯杉 一 破 坏野 生动 物 资源刑 事 案件 实证研 宄
行 政 5注
本 研 究 所 有 样 本 案 例 均 来 源 于 中华 环 保 联 合 会 和北 大法 意 网 , 选 取样 本 总 数4 9 6 件, 被 告 人 合 计8 9 7 人, 样本 涵 盖 时 间 为 1 9 9 9 年至2 0 1 5 年 共 1 7 个 年份 , 涉 及河 南 、 云南等1 9 个 省份 ( 包 括 直 辖 市、 自治 区 ) 。 破 坏野 生动 资 源犯 罪主 要发 生 在 林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骨 架 行 为 一般 被认 定 为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罪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有 可 能 同时 触 犯 走 私 文物 罪 :
非 法 狩 猎 罪 可 能 与 非 法 猎捕 、 杀 害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罪 或 盗 窃 罪 构 成 想 象竞 合 关 键 词 : 实证 研 究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环 境 犯 罪 ;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非 法 狩 猎 文献标识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7 )0 2 — 0 0 8 4 一 D 8

实证 研 究选 取 样 本 的情 况 说 明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犯 罪 是 我 国 环 境 刑 事 案 件 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我 国《 刑法 》 关 于 破 坏 野 生 动物资源犯罪相关 的罪名主要有5 个 :第 1 5 l 条
第2 款规 定的走私珍贵动物 、珍 贵动物制品罪 ; 第3 4 0 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 品罪 :第3 4 1 条规

动植物走私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动植物走私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

走 私珍稀植物 2 株以上 、珍稀 植物制 品价值 在 2 万元 以上 的,为重 大案件 ;走私 珍稀植物 1 0 株 以上 、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 1 O 万元以上的 ,为特别重大案件 ;2 . 走私 国家重 点保 护和 《 动植物种公 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应 当立 案 。也就是说 ,只要有
协作偏少 、处罚手段单 一等 问题 ,在分析产生实践 困境 的深层次原 因基础上 ,建议 完善 行刑立法衔 接 ,统一实践操作 的执 法尺度 ,建立健全 监督配合体 系,并 加强行政处 罚与刑事处 罚结果 的有效衔
接。
关键词 :动植 物走私 ;行刑衔接;走私犯罪
野生动植 物走私存在着 巨额 的黑市利益 ,已经成为 当前全球非法走私犯罪活动 中仅次于 毒 品和武器走 私的第 三大犯罪 。 ① 我 国向来重视 野生动植 物保 护工作 ,早在 1 9 8 1 年就加 入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以下简称 动植 物种公约 》 ) , ② 并加强 《 刑法 》 、《 海关
( 二 ) 刑 罚轻 罚 多 ,重 刑 实刑 少
我 国法律对 于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规定 了严厉的刑罚 ,只要违反海关法规 ,逃
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 、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 出 口的珍贵动植 物及其制 品的就构成犯罪 ;情
节特别严重的 ,甚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 司法实践 中,相对于对毒 品、军火等其他走私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 0 1 3年第 5期
走 私 犯 罪研 究 ・

动植 物 走私 案 件 “ 行 刑 衔接 ’ ’问题研 究
涂 龙科 王 春 丽 梁 春 程

要 :在 动植 物 走 私 案 件 的 “ 行 刑衔 接 ” 中 ,存 在 行 政 处 罚 偏 多 、 刑 事 处 罚 偏 轻 、海 关 外 部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作者:时延安赵文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5期[案例一]林某等走私案(简称“熊胆案”):2010年1月19日,中国公民林某、齐某出境至俄罗斯境内。

从一俄籍男子处分别购买11只熊胆和4只熊胆,并由林某将15只熊胆委托殷某帮助带回国。

次日,林某又交给殷某10只熊胆。

殷某于21日将熊胆藏匿于其驾驶的货车发动机与扶手箱间的夹层内,从虎林口岸走私进境。

齐某还于当天从虎林口岸旅检通道进境时携带虎牙2枚。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熊胆总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2枚虎牙价值12万元。

本案中,辨方提出,俄罗斯境内允许珍贵动物制品交易,且被告不具有牟利目的,以及价格鉴定过高。

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分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全部由我国公安机关在本国境内取得。

[案例二]吐尔迪尤夫走私羚羊角案件(简称“羚羊角案”):吐尔迪尤夫系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民。

2002年9月23日,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入我国霍尔果斯口岸。

在通过海关检查时,在其地毯中发现藏有羚羊角。

后经鉴定,被告人携带入境的羚羊角有2公斤,价值3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吐尔迪尤夫提起上诉,辩称其过境时已向他国海关申报过自带的羚羊角,不应认定为走私。

二审法院认为其仅向他国海关申报,而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应认定其行为是走私,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上诉人所在国对羚羊角管理和其走私羚羊角数量较少等特殊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吐尔迪尤夫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驱逐出境。

一、两案的比较分析两案案情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处理结果却有很大差别。

两案所凸显出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1)实体法律问题。

购买地国家未将买卖、走私某种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进入我国后还应否作为犯罪来处理?(2)程序法律问题。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4期摘要:随着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持续推进,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性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行为方式、野生动物入刑数量标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凸显。

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改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托客观证据合理推断主观认识等措施增强法律适用,有效解决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适用中的难题。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饲养认识错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颁布,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收紧了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政策,同时,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上刑法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大量的野生动物被人工饲养繁殖,由此引发了一些司法实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决。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及相关犯罪概况(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我国建立的是由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法规。

1979 年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始将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刑法保护范围;1988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多个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完善了二元保护体系。

1997年刑法在保留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体现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

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陆续完善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体全面的规范指引。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41条罪名更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等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案件 中认 定 的证 据 全 部 由我 国公 安 机 关在 本 国境 内取 得 。[ 1 ] [ 案例 二 ] 尔迪 尤 夫 走 私羚 羊 角案 件 ( 吐 简称 “ 羊 羚 角案 ” : 尔迪 尤 夫 系吉 尔吉 斯斯 坦 共 和 国公 民 。2 0 )吐 02
年 9月 2 日, 哈 萨 克斯 坦 共 和 国进入 我 国霍 尔果 斯 3 从 口岸 。在 通 过 海 关检 查 时 ,在 其 地 毯 中发 现 藏 有 羚 羊
那 么 。 一错 误 认 识 足 以影 响 犯 罪故 意 的成 立 , 而 不认 为 该 行 为 构 成犯 罪 ; 虑 到 刑 这 进 考
事 案件 采 取 较 高的 证 据 标 准 , 当事人 提 供 有 关 外 国 法 的 规 定 , 以排 除 合 理 怀疑 , 由 难 因
而 当事人 自行提 供 的 方 式应 当 不被 允许
品 的行 为 规定 为 犯 罪 ,在进 入 我 国后 还 应 否作 为犯 罪
某将 1 5只 熊胆 委 托 殷 某帮 助 带 回 国。 次 日 , 某 又 交 林 给殷 某 1 0只 熊胆 。殷 某 于 2 1日将 熊胆 藏 匿 于其 驾 驶
的货 车发 动机 与扶 手 箱 间的 夹层 内 ,从 虎 林 口岸 走 私
3 6万 元 , 审 法 院 判 处 其 无 期 徒 刑 , 审 法 院 改 判 为 一 二 驱 逐 出境 。
角 。后 经 鉴定 , 告 人 携 带入 境 的羚 羊 角有 2公 斤 , 被 价
值 3 6万元 。 一 审 法 院判 决 , 告 吐 尔迪 尤 夫犯 走 私珍 被 贵 动 物制 品 罪 , 处 无 期徒 刑 , 处 罚金 1万元 。 吐 尔 判 并
及 价 格 鉴 定过 高 。 院判 决 , 法 三被 告 人 犯 走 私珍 贵 动 物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保护动物研究报告

保护动物研究报告

保护动物研究报告1. 引言动物是地球上的珍贵资源,它们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环境的恶化,许多动物正面临灭绝的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濒临灭绝的动物,保护动物研究变得非常重要。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保护动物的必要性,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一些案例研究来说明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和效果。

2. 保护动物的必要性2.1 维持生态平衡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通过控制其他物种的数量,维持生态平衡。

例如,捕食性动物控制了食物链上下层的数量,防止了某些物种过度繁殖。

如果某一种动物消失,可能会导致食物链崩溃,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

2.2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动物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面。

地球上有无数种类的动物,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生态角色和贡献。

如果我们失去了某些动物物种,将会减少生物多样性,使整个生态系统变得更加脆弱。

2.3 维护人类利益动物不仅对生态系统有重要影响,也对人类的生存和福祉至关重要。

许多物种提供了人类所需的食物、药物和其他资源。

例如,蜜蜂是我们常见的传粉媒介,为农作物的生长和繁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

保护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3. 保护动物的挑战与解决方案3.1 栖息地破坏栖息地破坏是当前保护动物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人类的城市化和农业活动导致许多动物失去了原始的栖息地。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保护和恢复栖息地。

解决方案:-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限制栖息地开发和破坏。

- 积极推动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实践,鼓励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保护并恢复栖息地。

-加强栖息地恢复工作,包括采用合适的植被种植和土地管理措施。

3.2 非法狩猎和走私非法狩猎和走私是保护动物面临的另一个重要挑战。

珍稀动物的器官和皮毛在黑市上的高价格导致了非法捕猎和贸易行为的蔓延。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打击非法狩猎和走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更新时间:2007-6-28 6:18:00 点击:2636次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中国最大象牙走私案给我们的警示

中国最大象牙走私案给我们的警示
不 乏 有 益 的警 示 。
其主观意识 不无关系。参与这 一走私 团伙 的人员 身份极
其复杂 ,上至某国驻非 洲某 国的外交 官 ,北京机 场 、海
关的工作 人员 ,下至从 事象牙 加工 的手工业者 、无业游 民等 ,可谓鱼龙混 杂 ,文化 、知识 背景相 差悬殊 ,是共
第一作者简介 :吴惠仙 。女 。2 6岁 。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野生动物 产业 管理 与产 品鉴定研究。
20 03年 1 月 2 1 0日,北 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对建 国 以 来最大 的象牙走私案作 出终 审判决 ,主犯 李哲华 犯走私
珍贵 动物制 品罪 ,被判处死 刑缓期 二年执 行 ;辛 宗海犯
1 公 民守 法意识 的 强化是 净 化 国 内象 牙 市 场 的根 本 。 知 法、懂 法 、敬法 。才能 自觉 守法
到 目前为止 ,象牙国际禁 贸已持续 了近 2 年 ,非洲 0
某些国 家因对非洲象 的保 护得 力 ,在受到 < 濒危 野生动
植物种 国际 贸易公约 > ( vn o t aoa T d  ̄nefno I 唧 tnl r ei i nn i a n Edn e pc s f l Fua n o ,简称 C E )嘉 na r sei d an dH r d e 0Wi a n IS T
维普资讯
, 予生动物杂志 ci s J 1 0wll 2O ,2 2 :14 16 l e a f 1 O8 9() 0 — 0 l e 叫H l n d
中 国最 大 象 牙 走 私 案 给 我 们 的警 示
吴惠仙 金 煜
( 东北林 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 ,哈 尔滨 ,10 4 ) 500 摘要 :以 2 0 08年破 获的中国特 大象牙走私案为例 ,全面探讨 了引发象牙走私 的各个 因素 ,指出了管理上的漏洞 、弊 病 ,并提 出了相关的建议 ,对 中国在 目前所处 的国际 、国 内社会环境 条件 下如何 有效监控 国内象牙市 场不乏有 益的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实质解释——以马戏团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为视角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实质解释——以马戏团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为视角

近年来,人与动物之间关系的讨论变得频繁。

从养宠物该不该拴绳到动物表演该不该被禁止,甚至到动物有没有独立的权利,都引发了观点对立的社会舆论。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与人的关系更加紧密,既有相互陪伴,又有野蛮猎捕,二者的冲突呈现出明显多发的特点。

2020年初,一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世界多个国家蔓延,极大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根据初步判断,该疫情可能是人类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导致病毒传播。

人类总觉得自己无所不能,实际上,人也只是哺乳动物的一种,人与其他动物一起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应当学会和平共处,而不是一味征服。

若整个生态链被破坏,人类也无法独善其身。

法律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滞后性,除了立法不断完善外,司法执法要严格起来,不能让纸面上的法虚置。

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用以下几个罪名规制动物类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另外,在走私罪部分,刑法里还有专门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本案涉及的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所以选择本案,是因为本案情形常见,判罚却难以被公众接受,在普通大众的意识里甚至觉得案件一审处理的“荒唐”。

为什么会造成如此大的反差,到底是法律判决失误还是民众认知偏差,如何拉近二者的距离?可见,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不限于对野生动物该不该保护,还关系到保护的界限、保护的范围该怎样判断。

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案情介绍及主要争议本案的案情如下:2015年,被告人李荣庆跟李瑞生注册了公司,成立了马戏团,2016年5月他们开始到各地进行表演,但因为自己的马戏团没有驯养演出动物的资质,李荣庆与李瑞生便花钱从有驯养资质的人那里租用了表演时需要使用的老虎、狮子、猴子等动物。

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荣庆、李瑞生共同经营的河北省某马戏杂技艺术团分别从河南省开封市华东动物展览团、安徽省宿州市新东方动物表演团租用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使用货车将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沧州、辽宁大连、葫芦岛等地,运输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祝家屯村准备进行马戏表演。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范围和行为方式(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的定性(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以下简称《海域案件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修改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走私犯罪的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问题研究

走私犯罪的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问题研究

与最高人 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 《 关于办
理走 私刑 事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 00 ,20
基本涵括所有 的走私 犯罪行 为而不 存在遗漏 的情 形 ,又可以使各种走私犯罪行为因行为性质的不同 以及社 会危 害程度 的差 异而进 行 区别量刑 ,做 到罚
走 私犯 罪立法 方 面 的不 完善 可见一 斑 。
虽经过几次修正 ,走私犯罪立法规定 目 前在体
系结构 、罪 名 设 置 、量 刑 幅度 以及 死 刑 存 废 等 方 面 ,仍 需作 深入 探讨 与进一 步完善 。


走 私犯 罪的体 系结构 与罪 名设 置
相 对于 17 99年刑法 中将 走私 罪仅规 定 为一罪 , 现 行刑 法将走 私犯 罪具体 化 、类型 化 的做 法无 疑更 能体现 罪刑 相适应 原则 。以严 重危 害 国家安 全 、公
案 ( ) 八 》三 次修 正 ,包括 对走 私犯 罪罪 名 的增 设 、
如 《 刑法修正案 ( 》增设 “ 四) 走私废物罪” 刑 ,《 法 修正 案 (z 》修 改 “ 私 珍稀 植 物 、珍 稀 植 物 4) 走
制 品罪 ”为 “ 私 国家禁 止进 出 口货物 、物 品罪” 走 ,
量刑 的调 整 以及取消部分 罪名死刑 的适用 等。此
外 ,最 高人 民法 院也 先 后 于 20 00年 出 台 《 于审 关 理走 私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 20 0 6年 《 于 审理 走 私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关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以及 20 二 》 0 2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走私犯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 “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列一节 , 自 1 1 第 5

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 法释〔2022〕12号

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  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策研究——基于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策研究——基于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研究选取样本的情况说明破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中涉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有2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一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本文研究的样本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笔者抽取了2010-2019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裁判文书样本338个,涉及被告人总数676人。

被告人分布较广,涉及到云南、福建、浙江等多个省市及地区。

在所抽取的样本中,一审案件总数338件,二审案件总数27件,再审案件0件。

样本具有随机性,能够在338个案件中找到犯罪规律。

但是,本文研究的样本仅限于2010-2019年的判决书,并未涉及所有年份,且判决书并未详细记录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

因此,样本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不会对本实证研究结论造成太大影响。

二、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实证分析(一)裁判时间统计与分析2010-2019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案件总数为6217件。

根据图1数据显示,2010年-2019年案件总数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2014年案件数量出现猛增,达到556件,占案【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19-07-11【基金项目】南京森林警察学院2017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RWYB20172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软科学项目“林业草原法律保护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9-R19);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研究”。

【作者简介】邓琳君(1987-)女,安徽安庆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生态刑法;拉巴卓玛(1997-)女,西藏山南市,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学生。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就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修订后的部分走私犯罪尚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立法机关对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刑法修正案(七)》以走私珍贵植物、珍贵植物制品罪的刑法规定为基础,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要调整,删去了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等概括性表述,同时增加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处罚规定。

这些增设和调整后的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掌握,亟须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还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

有些是属于长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复杂疑难问题,例如,多数走私犯罪因现场查获而案发,而且查获的环节因走私方式的不同又有差别,对于海关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是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需要区分情形具体认定,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则属于刑法修正后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刑法修正案(七)》设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后,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疑虑。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三是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办案实践的需要。

其中,有些规定司法操作上存在困难,例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一)》)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枪支、子弹按照按军用和非军用进行分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反映,司法鉴定通常不涉及该方面内容,解释规定与鉴定意见不能做到有机衔接;有些规定所依据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走私解释(一)》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五倍掌握,随着公司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以及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实践中反映,该比例规定明显偏高,与当前单位走私犯罪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走私罪的法律规定

走私罪的法律规定

⾛私罪的法律规定
⾛私罪——依照刑法修正案⼋[1]第⼆⼗六条修改:
⾛私罪⾛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国家禁⽌出⼝的⽂物、黄⾦、⽩银和其他贵重⾦属或者国家禁⽌进出⼝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进出⼝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进出⼝的其他货物、物品”。

在研究起草这⼀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

第⼆,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字。

近年走私案例分析

近年走私案例分析

三、象牙及其制品
• 狭义地说是雄性的象的獠 牙。往往被加工成艺术品、 首饰或珠宝,此外它还被 加工为台球和钢琴键,是 一种非常昂贵的原材料。 牙齿和獠牙本来是同样的 物质。牙齿是特别的、用 来咀嚼的结构。獠牙是伸 长的,伸出嘴唇的牙齿, 它们从牙齿演化出来,一 般作为防御武器。为了保 护动物,贸易在很多国家 是被禁止或者抵制的。
四、象牙走私背后的黑市
• 走私背后,是一个难以估量的黑市,吞吐着庞大数量、渠 道不明的非洲象牙。 •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nternational Fund for Animal Welfare(简称IFAW)派出监测人员在北京、上海、广州、 福州和甫田走访了158家象牙加工和销售点,发现其中只 有36%是国家审批允许经营象牙的点(57家有经营证的加 工厂和经销点,101个非法销售点)。 • 许多点即便有经营许可,也被发现在合法的幌子下违规操 作,进行着非法象牙贸易。监测发现合法经销点最普遍的 违规方式是通过多次使用,甚至买卖象牙收藏证将非法象 牙‘洗白’
• 5、、象牙走私会导致 如非洲等象牙输出国 的大象数量急剧减少, 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 严重的甚至会导致非 洲大象的物种灭绝。
珍贵动物及制品走私案简析
——李志强团伙象牙走私案
Hale Waihona Puke 一、走私犯罪案件• 据指控,2009年3月期间,45 岁的福建仙游县人李志强与广 东饶平人詹坤华商量共同投资,决定从越南走私象牙运回 我国境内贩卖。 2009年10月18日,李志强在福建莆田高速公路出口附近 准备接收象牙时被抓获。当场查获象牙原牙4根。当日, 从李志强位于福建仙游县的住所内查获象牙原牙5根。经 鉴定,9根象牙全部为现代象的整根原牙。经查明,2009 年4月至10月这短短半年期间,李志强、詹坤华等人走私 入境象牙竟达到2063.6公斤,总价值超过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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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现状及成因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走私野生动物的行为。

在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上野生动物入境或出境的行为。

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包括从境内往境外走私野生动物、从境外向境内走私野生动物两种行为。

近年来,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数量逐年攀升。

据统计,自1999—2003年,全国海关共破获走私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案件242起。

起诉走私犯罪嫌疑人323人。

其中查获国家重点保护和国际公约保护的穿山甲、猎隼、蟒蛇、巨蜥等濒危野生动物活体1.89万只(条);查获羚羊角、象牙、鹿茸、麝香、熊掌等动物制品总计价值高达10亿元。

2004年1-8月,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案件162起,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230名,查获各类珍贵动物及其制品65206件,1 498.3 kg,案值人民币15386万元[2]。

导致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数量不断攀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3点:其一,在我国周边地区存在巨大的野生动物供应市场。

且这些市场上的野生动物价格与国内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巨大利润空间。

首先是位于我国南部的东南亚地区。

东南亚地区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在1989年以后逐步活跃起来,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马来西亚的野生动物被走私进入我国,其中大部分流人广东省以及港澳。

其次是我国北部的俄国远东地区。

俄罗斯远东地区地森林覆盖面积大、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

俄政府允许俄罗斯公民在办理狩猎证后、狩猎一定数量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在俄罗斯市场上数量相对较多;相比之下,近年来我国内皮毛需求量日益扩大,而境内外皮张差价较大,因而有不法分子从境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另外,还有一些从非洲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这主要近年来我国公民去非洲的增多,而且非洲一些地区和国家允许象牙野生动物制品买卖的合法存在;一些从非洲回来的我国公民通过邮寄、随身携带的方式走私象牙、河马牙齿等野生动物制品入境。

其二,客观存在的庞大国内需求市场,导致走私野生动物犯罪难以禁绝。

走私入境的野生动物,最终的去向有3个:①餐饮消费市场。

消费野生动物的市场已经由我国南方向北方蔓延。

②中药材市场。

根据传统中医理论,一些野生动物如穿山甲鳞片、虎骨都是调节内分泌,治疗痛风的中药成分;而国内药材市场原材料缺乏,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分子竟不惜“前赴后继”。

③家庭装饰市场。

随着国内一些豪富阶层或群体的出现,野生动物被做成标本,成为一些人家中的装饰摆设。

其三,追求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导致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数量居高不下。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主要是他们能够从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例如在马来西亚收购一只穿山甲只需花费数百元人民币,几经转手运至广东地区黑市销售价已达每公斤约700多元人民币。

走私野生动物甚至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700%的利润,如此高额利润让许多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不惜以命去换取暴利[3]。

二、当前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特点当前发生在我国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除了数量急剧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以下3个特点。

1.我国由走私野生动物犯罪输出国发展为输入国20世纪8O年代中期,我国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主要是将境内的野生动物走私至境外。

早在1989年,新疆昭苏与特克斯等边境地区发生过当地农民捕杀马鹿(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卖给苏联人的现象,当时还有苏联越境人员在昭苏县非法收购被捕杀马鹿;从90代开始,阿拉伯国家的一些不法商人在甘肃、新疆和青海等地非法捕杀猎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走私到中东地区,仅我国政府查缉并没收的非法贩运猎隼就有l000余只;此外,藏羚羊毛制品在西方国家价格较高,属于高档消费品,因此我国青海等地出现猎杀藏羚羊、走私藏羚羊皮的犯罪活动,据国家林业局估计,1990年以来,每年被捕杀的藏羚羊约达到20000只①。

20世纪9o年代后期,我国逐渐成为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输入国,西伯利亚的野生动物皮毛、东南亚的穿山甲等,开始被走私进我国。

尤其是近年来。

从境外往境内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数量大幅增多,涉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数量也大幅增多。

“根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贸易的动物种类有55种,许多是CITES附录I和附录II的物种;每天有230吨的野生动物活体运人我国,其中龟鳖类占总贸易量的60%以上,爬行动物约占总贸易量的88%。

”[4]对于我国由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输出国转化为输入国的原因,美国学者凯文〃迈克欧得利分析认为,一是“由于中国传统的中医理论将来自异域的野生动物作为药材原料或药引,因此中国在长久以来一直被视为助长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一个因素”;二是食用野生动物的旧俗,“一些新富起来的人甚至以能吃到普通人无法享用的野生动物来作为显示他们财富的方式。

”[5]2.共同犯罪成为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主要形式在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的同时。

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也出现了变化,即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逐渐成为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人的主要群体。

根据海关查获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情况来看,1999 2003年间所查获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平均每起案件的嫌疑人数量为1.33;而2O04年1-8月问查获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平均每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数量为1.42人。

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涉足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较单独犯罪为甚。

如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在2006年1月,相继破获了5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

这5个团伙从2005年l2月2日至2006年1月17日期间由境外走私416只穿山甲(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78只熊掌入境,伪装后用货车和卧铺客车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等地非法运输到昆明,在昆明重新伪装后再用火车非法运至广东、福建、湖南等地出售牟取暴利。

在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团伙成员构成方面,还出现了由国内不法分子与境外犯罪分子相勾结的趋势。

犯罪团伙成员构成的变化,导致作案手段的变化。

山东青岛海关在2004年6月所查获的一起走私进口珍稀野生动物大案就是罪犯与境外印尼华人等结成的犯罪团伙所为。

该犯罪团伙一次犯罪就从马来西亚走私入境巨蜥1885只(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 2 291只(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高达2500万元。

罪犯不但采取了伪报品名来通关的犯罪手段(以“冻芋头”的品名来隐瞒其实际走私的野生动物),而且采取绕关的方式:从马来西亚往广东走私野生动物,却先由马来西亚转道运到韩国,再从青岛走私入关,最后由青岛转往广东。

3.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早期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手段比较传统,主要是采用邮寄方式(在邮件中夹带野生动物制品)、偷越国边境的方式(在没有设臵海关的地方直接携带野生动物或共制品偷越国边境)、隐蔽闯关的方式(隐瞒不报方式通过海关检查)。

而近年来,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手段呈专业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

如隐蔽闯关的手段也由随身携带而不报关发展成在长途贩运的车辆中夹带走私、甚至为走私而将交通工具进行改装;偷越国边境的手段也由携带野生动物徒步绕关发展成使用船舶装载野生动物从海上偷运绕关。

甚至利用报关的专业知识、在走私野生动物伪报品名从海关走私野生动物的手段以及采用增加走私的中转环节、避开森林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注意走私野生动物等。

如上述青岛海关在2004年所查获的走私野生动物案件中,罪犯就利用伪报品名通关。

三、我国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防控对策犯罪学日常生活理论认为,犯罪通常是当潜在的犯罪人与恰当的被侵害目标在相同的时间出现在相同地点、并且没有足够的防范设施时才发生的[6]。

根据这种理论观点,决定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是否发生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用以走私的野生动物,如果无法获得野生动物,则走私犯罪不会发生;二是走私野生动物能否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如果犯罪人不能从中获得经济收益,他们也会失去犯罪的动机。

因而,无论是预防还是控制走私野生动物犯罪。

都需要从野生动物产生的源头、野生动物消费的市场、走私犯罪过程中的所有环节等3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预防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方面,首先要截源,即防止潜在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人获得野生动物。

这可以通过对农民、尤其是生活在林区的农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价值观念;其次,要改善林区农民的交通与通信等生活设施,帮助林区农民提高经济收入,使他们不从事非法捕杀、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也能提高生活水平;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对林区的经营管理制度,堵塞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不给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实现森林、野生动物等重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以减少、杜绝非法狩猎与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犯罪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最后,要通过科普教育来转变社会公众的野生动物消费习惯与方式,帮助社会公众放弃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等陋习,消除走私野生动物犯罪赖以生存的地下市场空间。

在控制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同时整合森林公安机关、海关、反洗钱机构等司法资源,以提升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森林公安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强化森林公安在搜集和研究野生动物犯罪等情报的能力。

进一步提升森林公安发现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收集案件证据、查缉嫌疑人的侦查能力。

例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辖区内的餐饮酒楼、野生动物交易场所、中药材交易市场、相关出入境交通要道等有关场所的检查与控制,及时发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而及时发现野生动物犯罪;森林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对那些有从事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嫌疑或迹象的高危人群的控制,特别是走私野生动物犯罪团伙骨干成员的监控,及时发现其犯罪证据和动向;森林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对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情报进行分析。

及时发现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中的新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提升森林公安打击走私野生动物犯罪的侦查能力。

最后,要加强对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执法工作的监督,尤其是进一步完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社会公众对森林公安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管道[7]由于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是跨越国边境的犯罪,往往野生动物的源头与消费市场不会同时位于一个国家境内。

因此,在预防与控制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时。

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国内海关、工商、边防、地方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并建立日常情报定期交流机制与重大案件情报及时交流机制,及时发现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他野生动物犯罪的线索和情报。

同时加强同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野生动物执法机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间的协作,共同打击跨越边境的走私野生动物犯罪集团,遏制走私野生动物犯罪,以实现生物多样化、维护共同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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