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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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为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城区建设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档案是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图表、声像等反映本所历史面貌的真实记录。其构成以党政工团档案为主体,包括基建、设备、会计、已故人员、声像、业务、荣誉档案等。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我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维护我所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我所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机构

第四条根据《档案法》规定,设立综合档案室。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所配备专职档案员一名,负责综合档案室的工作;各业务部门的内勤资料员为

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立卷工作。本所综合档案室接受上级档案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档案员和有关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负责对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三、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本所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实施《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拟定本所档案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定期总结工作,向上级反馈本所档案的管理工作情况;

(三)统一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统计本所档案,并积极有效地提供利用和开展编研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科室做好档案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五)不断改进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立卷质量标准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

四、归档范围、时间和要求

第七条凡是本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和上级机关针对本级机关工作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均应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和时间、要求按本所《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执行。

第八条各类档案材料的书写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不脱色的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注明“DA”(即档案)的圆珠笔芯;复写文件,一律使用黑色复写纸;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起草和签发文件。书写文件和修改文件时书写字体要清晰,并使用标准简化字。

五、档案管理

第九条档案综合管理的范围:本所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党政工团、工程、基建、设备、会计、已故人员、声像、荣誉、业务档案等。

(一)本所党、行政、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

(二)本所立项、主管的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材料;

(三)设备档案。本所所有申请购买设备(如复印机、电脑、空调机等价值为伍仟元以上)的依据,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保修卡等材料;

(四)会计档案。本所财务统计报表、账簿、凭证、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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