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福利体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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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充分体现公司员工的人文关怀,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公司福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凡是公司员工,均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公司每月为员工提供300元伙食补助。

第四条公司本部员工项目部每月累计15天及以上的发放工地补助300元。

第五条由于XX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因此对于在XX 长期上班的员工按照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工地补助。

第六条节假日补助。在法定节假日,员工可享受节假日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春节、“十·一”按每个节日人均1000元标准,发放实物礼品或购物卡;

元旦、“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按50-100元/人标准购赠节日礼物;

“三八”妇女节按300元/人标准向女员工购赠节日礼物。

第七条防暑降温费。公司员工按每年300元/人标准、劳务员工100元/人标准。

第八条暖气费、水电费补贴。暖气费每年补贴一次,850元/年;水电费按月补贴,标准为每月30元/人。

第九条员工受伤、生病住院或员工父母、配偶、子女住院(连续住院时间10天以上),由单位、工会代表公司进行慰问,并购买100-300元标准的慰问品。

第十条员工体检。公司每两年为员工提供一次常规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为特困员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若发生法律纠纷,公司可安排法律顾问无偿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每两年为员工统一购置一套职业装。

第十四条团队活动费。在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公司将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活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独生子女医药费、独生子女费。公司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医药费给予适当补贴,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每年每人补贴独生子女医药费500元,凭票报销,超额自负。按照兰州市有关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每人每年补贴独生子女费30元。由人力资源部凭独生子女证统计,按年度发放。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在150元/月

的标准报销交通费。

第十七条通讯费报销。按照《关于调整移动通讯话费报销标准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其他为公司工作的相关人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在试用期间只执行本方案第二条相关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公司制订的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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