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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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4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06.01【实施日期】199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6月1日昆政发〔19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第六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政办[2010]141号)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昆政办[2010]14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0]14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七条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三)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六)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规定如下:一、《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补充关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条款:在本市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邀请参与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并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细化为“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细化为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公开招标;(二)公开竞争性比选;(三)随机抽签。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昆政办[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全长24.7公里,一期工程全长18.018公里,需征地870.11亩,拆除房屋面积91012.36平方米,涉及盘龙区、官渡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号线是连接主城和空港经济区的辅助交通干道,对于配合昆明新机场建设和构建完善昆明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体系,为空港经济区提供快速、大容量的客运通道,进一步提升和带动空港经济区综合开发,促进空港经济区乃至昆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地铁建设要配合昆明新机场建设和构建完善昆明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体系的要求,为保证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快速、高效、顺利实施,保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09〕6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9〕4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结合昆明地铁6号线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昆明市建设工程“春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春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春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昆明市建筑业协会(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DBJ53/T-24-2008)及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设立昆明市建设工程“春城杯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春城杯奖”)。

第二条“春城杯奖”是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质工程质量奖),由昆明市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春城杯奖”由在昆明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申报,倡导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好、效益佳、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项目,工程质量为本地区一流水平的工程。

第四条“春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昆明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申报、推荐“春城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市、县的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获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达到《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的认可文件。

参加评选项目主要包括:一、工业项目,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1、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2、建筑和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3、设备安装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

二、交通工程项目的规模:1、里程长度在2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2、里程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或8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3、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1、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2、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3、座位总量在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4、1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5、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6、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7、桥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8、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9、日供水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10、日处理污水能力1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11、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招标投标的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源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包括投标流程、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前,招标人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评标办法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昆明市政府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需在昆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按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信封、投标函、技术方案、经济方案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且按要求密封、标识。

4. 开标和评标开标是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相关人员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的过程。

评标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需在指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资格要求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合同约定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监理机构资格招标工程涉及监理的,监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技术力量,并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管理机构备案。

3. 监理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证书,且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中心注册备案。

四、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具体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和招标人的要求而定。

一般而言,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等。

五、违约处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七章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为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本市经济社会效益,监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资格、行为、项目等实施招标投标定标备案,并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六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方主体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委、财政、银行、土地、规划、监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代理、参与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招投标业务的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四调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二审查招标申请书,为保证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招标办不再复审投标单位的资格;三组织审定标底;四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工程、市属建设工程、市投资的建设工程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五千万元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政、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负责,组织招标的过程监督、事后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备案;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四施工合同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全部要件都要求具备文字档案资料: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昆明市或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必须进入昆明市建筑交易中心市场或分中心市场进行招标备案,并按照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办不再参与具体的招投标业务;但是,招标办除了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外,还必须做好招标人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招标人的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进场交易;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选择的不低于7家潜在投标人时,必须在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从资历、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择优选择;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必须符合邀请招标的法定要求标准,经有权部门批准完善手续,方可进行;第十四条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招标人必须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择优选择投标人,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或者改为资格后审;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公布开标结果;十一组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决定中标单位;新增:在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选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公告: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公示;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7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15个工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还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确定中标价,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一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标底仅作为中标参考价格,实际中标价应由招标人按各市县、区招标办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评选确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承发包合同签订的并双方商议确定的承包价格,报县级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监督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与招标条件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无企业不良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本市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是否需要“施工企业联合体”第二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编制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招标单位也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和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开标、评标彻底分离,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会,评标过程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将邀请有关专家和专门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方法;严格按七部委12号令实施,评标办法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除原“幅度加系数”等随机性较强、中标凭运气的评标方法;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六整个招投标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保证招投标质量;自开标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定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5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三十七条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由招标人签发,招标办不再审批盖章,由建设单位3天内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15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廉政合同,将合同副本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备案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管理部门实行有限条件下的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由建设方业主负全部责任;第四十条各投标单位应遵守市场规律和调节机制,在合理利润空间,管理条件许可、技术水平能力、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效益保证的前提下组价参与竞争,并对最低中标价中标的结果承担投标履约责任和准入条件限制后果;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露评标情况,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具体罚款方式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及其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检查、纠正、重新处罚的权利;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昆明市建筑市场准入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7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建设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昆政办[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昆政办〔2008〕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整合资金、资源和资产,提高投融资工作的统筹性和协调性,按照市委加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财政保障协调会议的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李文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廖晓珊(副市长)王道兴(副市长)赵德光(副市长)陈勇(副市长)李喜(副市长)何波(副市长)成员:李河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丽川(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云周(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峰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勇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杨志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寿华(市政府办公厅厅务委员)余汝兴(市财政局局长)胡炜彤(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周兴舜(市国土局局长)刘毓新(市建设局局长)马凤伦(市国资委主任)李冰晶(市审计局局长)刘永福(市交通局局长)徐柏权(市财政局副调研员)瞿勇(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越昆(市土投公司总经理)李斌(市滇投公司副总经理)金炜(市交投公司副总经理)王汉(新都公司总经理)谭志平(市国资公司总经理)雷升逵(市产投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投融资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审批全市投融资管理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职责分工;负责对各投融资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管,研究制定加强及支持投融资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定期会议制度,负责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包括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年度偿债方案、融资资源配给及变现方案等;平衡年度和季度建设资金,指导和督促公司加强资金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投融资运作中的相关问题;协调沟通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各类指挥部,解决投融资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投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治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标准和统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依据?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昆明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治理相关活动。

主城规划区依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纳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刻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担当,?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纳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四条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工程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第五条对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期,其许可证附图中的单体平面图、立面图须明确标注窗户、阳台、女儿墙等尺寸。

第六条关于拟建建筑,在审查修建性具体规划时期,日照分析可采纳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期应采纳窗户分析表表达方式。

现状建筑日照分析采纳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

场地日照分析计算方法采纳多点分析表达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依据调整前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计算的设置参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⒈地理位置:昆明市区,东经:102°43′,北纬:25°2′;2、有效时刻带:冬至日9时至15时〔采纳真太阳时〕;3、时刻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4、时刻统计方式:按连续日照时刻不小于60分钟的时刻段进行累加;5、线上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0.5米,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3米;6、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纳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计算方式;7、计算高度:从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底层窗台外墙面即距离室内地坪900mm高的外墙位置起算;8、最小扫略角应按下表进行设置:修建性具体时期日照分析的最小扫略角应为8°。

昆明市西山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4)

昆明市西山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4)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项目
经理
资格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监理单位名称Fra bibliotek资质等级
项目
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情况表后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资格证及安全培训证)、监理单位总监资格证各1份(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在安全报监和申领施工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填写此表;安全报监完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许可证号由工程属地安全监督机构填写。
昆明市西山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单位
建设规模(m2)
总投资(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工程地址
计划竣工时间
项 目 概 况
单位工程
结构形式
层数
设计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总包分包
资质
等级
资质证书号

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工程

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工程

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单位: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1 建设项目概况1.1工程建设必要性1、项目的建设是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云南省高速公路网布局,完善昆明市骨架路网,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等级,满足交通发展需求的需要。

昆明(福德立交)-宜良高速公路(昆石复线)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是昆明连接呈贡、宜良的主要通道,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80广昆高速公路昆明至石林复线的一部分,同时是《云南省道网规划(2014—2030)》省高网昆明至那坡高速公路(昆明—宜良—石林—泸西—丘北—广南—富宁—那坡)。

项目起点与昆明二环福德立交相接,止点止于宜良狗街镇,与省高宜良—那坡高速公路相接。

拟建项目向东可出省(广西)出海、向西贯通滇中、滇西广大地区,北通师宗、罗平、曲靖等地区至滇黔界、贵州,向南通过与国高网G80、G8011、G78 及国道G326 线相连,可达开远、蒙自、河口等滇南要塞,是昆明市旅游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运输干线,路网地位十分重要。

2、项目的建设是改善地区交通条件,促进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产业强市取得新进展,城市品质得到新提升,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民生保障取得新成效,城乡统筹迈出新步伐,对外开放呈现新态势,生态建设取得新成绩,社会治理取得新进步,为昆明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昆明市地区生产总值,“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总体保持了较快增长。

2011 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00 多亿元,预计2015 年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4028 亿元,年平均增速为11.5%。

全市GDP 连续突破3000 亿元和4000 亿元大关,2014 年,昆明经济总量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由“十一五”末的第17 位上升到第16 位。

全市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3%,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6%,园区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的比重由83.8%提高到86.1%。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昆政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昆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大力推动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数字云南”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昆明”的战略部署,以新技术新理念为驱动,以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线,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建设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区域性国际通信枢纽建设,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广泛深度融合,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形态,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筑牢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县(区)联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统筹衔接,科学谋划一批关键性重大工程。

技术引领,前瞻布局。

鼓励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引入和创新,前瞻性布局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加快补齐传统基础设施短板。

政策支持,分类施策。

理顺政府、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相统一,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标准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资格后审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2013年版使用说明一、《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标准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二、本范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1.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了可选项(示范文本中用“□”标识),供招标人参考,并由招标人自行考虑和选择。

2.规定: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招标人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招标人选用。

三、招标人按照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有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版在我省原示范文本基础上根据计算机评标需要进行了修订,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本标准文本在试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请相关单位和投标人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及时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书面反映,以便在下一步修订中进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年月日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

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

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标(原创实用版)目录1.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况2.项目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3.项目建设内容及意义4.项目实施计划与展望正文近日,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成功中标,标志着该园区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本文将从项目概况、中标单位及金额、项目建设内容及意义、实施计划与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位于我国云南省昆明市,是一个集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孵化、贸易、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园区。

此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约 5 亿元人民币。

经过激烈的竞争,该项目最终由某知名建筑企业中标,中标金额为2.5 亿元人民币。

该企业具备丰富的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和良好的工程质量,相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道路约 15 公里,改造提升现有道路约5 公里,新增绿化面积约 20 万平方米,完善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将极大地提升园区的硬件条件,为园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入驻,促进产业集聚和升级。

项目实施计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等;第二阶段,全面展开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第三阶段,进行工程验收、竣工交付等后续工作。

整个项目预计耗时 3 年。

展望未来,昆明高新区生物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园区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项目的建设还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昆明:857亿投向200项重大项目

昆明:857亿投向200项重大项目
产 。三是 园区建设 。将支 持高新 区发展 ,加快 推进 动 大发展 。重点抓 好槽式 太 阳能热 发 电成 套设 备制 山西省 自主创新 基地 、煤化 工技术 研发基 地 、镁铝 造 、 织服 装产 业 园一 期 、 西 商 贸物 流 园一期 、 毛 湘 河 合金深 加工基地 等五 大产业基 地建设 ; 持 民营 区 涨洲 旅 游休 闲 、 网 和农 网改 造 、 城燃 气 管道 、 支 城 县 垃 发展 绿色 工业 , 动工业 园项 目、汇 大物 流等项 目 推 圾无 害化 处理 场 、 物 馆 、 案馆 、 博 档 城南 一 中新 校 区
50 70亿 实施30 0项重点工业项日
据 内蒙 古 自治 区 主席 巴特尔 介 绍 , 内蒙古 今 年 项 目 90 , 中 , 尾 项 目 9 个 , 建 项 目 2 1 0个 其 收 1 续 2
将 组织 实施 重点工 业项 目 3 0项 ,全 年工 业 固定 资 个 , 开工项 目 2 8个 , 备项 目 3 0个 。 介绍 , 0 新 4 预 4 据 这
建 设 , 强城 市管理 , 人整 治 城市 环境 ; 出生 态 加 深 突
中 续 建项 目投 资 7 亿 元 , 点 推进 能化 园 区 10 8 重 8 建设 , 强化 节能 减排 , 一步 加大 滇池 治 理力 度 , 进 增 万 吨 甲醇 榆 炼 10万吨催 化裂 化 2 项 目 设 , 8 个 建 力
亿元 ; 开工建 设 呼和浩 特至 张家 口、 峰和 通辽 至北 赤 京 和沈 阳等 1 个 客运 重点铁 路项 目, 划 新开 工里 9 计
程达 3 0 10公里 。 同时 , 自治 区还 将 加快 推进 锡林 郭
多 , 4 9个 。 达 7
安徽:D 4 0亿 建设铁路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6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08.10【实施日期】198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6月1日实施日期:1994年6月1日)废止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10日昆政复〔1989〕6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政府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

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的规定;2、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3、审批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4、审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我市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资格;5、组织确定标底和颁发中标通知;6、参加招标和评标的组织工作,协调、仲裁招标过程中的争议;7、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8、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9、组织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昆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昆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昆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一、引言昆明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不断推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各种测量工作,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传统的测量方法存在着效率低、工作量大、信息传递慢等问题。

为了提高测量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引入多测合一技术,以实现测量数据的集成和统一管理,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多测合一技术的概念和原理多测合一技术是指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测量工作整合在一起,通过使用先进的测量设备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测量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和处理。

多测合一技术的核心是传感器网络技术,通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关键节点安装传感器,实时监测和采集相关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中央服务器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析。

三、多测合一技术的应用领域1. 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中,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地基沉降监测、建筑结构变形监测、建筑物温湿度监测等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2. 水利工程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水利工程的水位监测、流量监测、水质监测等方面,为水利工程的设计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3. 交通工程在交通工程中,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道路沉降监测、交通流量监测、路面平整度监测等方面,为交通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4. 环境工程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环境工程的噪声监测、振动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等方面,帮助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四、多测合一技术的优势1. 提高工作效率: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实现测量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传输,减少了人工操作的工作量和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 提高数据准确性:多测合一技术采用先进的测量设备和传感器,能够准确地采集和传输数据,避免了人为因素对数据的影响,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

3. 降低成本:多测合一技术节省了人力和物力资源,减少了测量设备的购置和维护成本,降低了工程建设的总体成本。

4. 实时监测和预警: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问题,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昆明工程施工有哪些

昆明工程施工有哪些

昆明工程施工包括多种类型的工程,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些工程在昆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昆明工程施工的几个主要方面。

一、建筑工程昆明市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酒店、医院等建筑物的建设。

这些建筑工程不仅为昆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也推动了昆明市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的发展。

在昆明,许多知名建筑企业如云南建工、昆明钢铁集团等都在积极参与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

二、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是昆明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环保等项目的建设。

近年来,昆明市加大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了城市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了城市功能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道路工程昆明市的道路工程主要包括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

随着昆明市交通需求的不断增长,道路工程建设成为了昆明市的重要工程之一。

昆明市正在实施“昆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新建和改扩建城市道路1000公里以上,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四、桥梁工程昆明市桥梁工程的建设在昆明市城市交通和城市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昆明市加大了桥梁建设的力度,如红云桥、东川桥、西站立交桥等,这些桥梁的建设大大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促进了昆明市的城市发展。

五、隧道工程昆明市隧道工程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领域。

随着昆明市城市交通的不断拥堵,隧道工程建设在昆明市得到了迅速发展。

如昆明市的盘龙隧道、金星隧道等,这些隧道工程的建成通车,大大缩短了城市内部的交通时间,提高了城市交通效率。

六、水利工程昆明市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水库、河道、水电站等建设。

这些水利工程的建设为昆明市提供了重要的水资源保障,对于昆明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昆明市的大型水利工程——滇池治理工程,该工程的实施对于改善滇池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促进昆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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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
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55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测绘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联合测绘是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将工程建设项目中为土地、规划、房产、绿化、消防等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服务以及为办理产权登记、界线与权籍测绘服务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业务项目,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行统一标准、联合测绘、分类报告、成果共享的服务新模式。

联合测绘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监督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等)、绿化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和界线与权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梳理完善联合测绘综合技术规程,制定工作流程,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缩短测绘时限,降低测绘收费”为目标,实现从委托、资料分发、业务办理、成果数据共享共用以及取件等业务流程全覆盖。

第五条联合测绘工作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联合测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测绘工作机制,梳理完善联合测绘综合技术规程,制定工作流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由牵头部门将联合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程序申报编制,市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工作。

完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联合测绘综合协调和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工作,并在其官网公布联合测绘相关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合测绘的统一监管、质量检
验及投诉,并具体负责联合测绘中的工程测量、规划监督测量、规划核验、竣工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管理。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以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五)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联合测绘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能够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严密转换的昆明市地方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在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测绘标准的基础上,应符合综合技术规程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联合测绘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

第六条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从事联合测绘活动。

联合测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联合测绘市场。

第七条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入驻云南省及昆明市中介超市、在本市具有测绘分支机构的省外测绘服务机构。

(二)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界线与权籍测绘等专业子项,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近3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拟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应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由市政务服务局在官网上予以公布。

各测绘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及时发布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查询、选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选择测绘服务单位,并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同步公布、同步推送至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立联合测绘服务机构考核评分制度,根据综合考核对服务机构进行实时动态计分排序,具体按照“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联合测绘工作流程:
(一)发布。

依托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
联合测绘服务窗口,实现全市范围内通窗委托、通窗取件。

服务窗口统一采集项目信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单位、规模、投资性质和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

建设单位也可自行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交易平台中发布项目委托信息。

(二)委托。

按照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交易平台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服务机构,签订联合测绘合同。

要求招标委托的,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

(三)测绘作业。

测绘服务机构按照联合测绘合同组织开展测绘作业。

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

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开展前期测绘工作的必备资料。

(四)成果报送。

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联合测绘综合技术规程相关要求,成果数据满足入库标准后,分阶段出具成果报告,并报送联合测绘服务窗口,由窗口分发至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诉。

(五)再次选择。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建设单位可持合同解除协议(或情况说明)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交易平台再次选择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并同步推送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汇交。

项目完成后应当在6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要求汇交相关成果。

第十二条联合测绘成果严格按综合技术规程规定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联合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采信。

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利害相关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联合测绘成果的市场和质量监督,要强化市场监管。

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一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的考核和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将测绘服务机构和测绘作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记录在案, 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并推送至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纳入昆明市信用“黑名单”,并上报“信用中国”网站。

第十五条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联合测绘业务,并从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中删除,1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从事联合测绘的申请: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条件的;
(四)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建设单位投诉2次(含)以上,经查实确有过错的;
(六)提交的联合测绘成果报告被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不按规定汇交相关成果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被认定停止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测绘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自收到整改合格通知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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