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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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五条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

第六条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中所需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应当单独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标底中各项规费费率及税金不得调整。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阿府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09〕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阿坝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州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全州对口援建项目中,“交支票工程”和“合作共建”项目中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的项目;(六)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达到了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工作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四项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的工程、服务等采购行为。

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生产采选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列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中的扩大生产建设项目、技改技措、地质探矿、安全专项、环保减排、科研信息化、节能等工程。

生产采选工程是指矿山企业生产开拓、采准、切割、采矿、生产探矿和选矿作业等工程。

服务包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1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中介咨询等其它报告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所辖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总部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修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检查执行情况;(三)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四)审查招标、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人;(五)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分工:工程管理部负责扩大生产投资项目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运营管理部负责技改技措工程、地质探矿工程及相关服务类2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专项工程、环保减排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科技信息部负责科研信息化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物资装备部负责节能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五条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第六条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中所需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应当单独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标底中各项规费费率及税金不得调整。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黑建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招[2006]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电话:0451-5360373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生产和全过程成本管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预(结)算造价师在投标报价深度分析、多方案优化比较测算、方案设计合理性分析等事前成本控制诸方面的作用,推行国际流行的无标底招标方式,以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时效,结合集团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及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大修。

第三条开发项目实体广告工程。

第三章标底编制原则第四条平米造价包干的招标标底编制条件,必须是设计施工图完善、材料(设备)规格品牌定位明确。

第五条采用平米造价包干结算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招标标底,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投资单位预算部独立编制,经核对共同确认后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采用清单价招标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米造价包干或清单价结算的招标计价清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物管工程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八条单独发包的供配电、消防等特种行业的招标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第四章无标底招标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第九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由招投标委员会对其项目组成、计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制作标底。

第十一条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已经明确的户内、外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审计部、预算部及物流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和计价进行分析,给出综合评定结论意见后,作为投标入围单位选择和定标依据。

项目招标评估造价的确定由委托招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工程计价原则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工程的招标和标底编制,原则上均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清单计价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严禁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出现“豆腐渣工程”,一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是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年内不准在地区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的监督招投标及监理活动。
第五章 工程决算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验收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标准组织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是招标人的,监督执法由发改委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结果公示。评标活动结束后,应将评选出的中标候选人通过地区招投标中心、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举报反映的,签发中标通知书,方可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除有相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外,其余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招标的;
2、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或者虚报代理资格(资质)等级代理条件的;

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目治区建设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设备安装、管直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及方式,均应按本办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的施工单位。

该限额以下的工作项目是否招标投际,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签署意见,经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发包。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中介组织,均应该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工程建设施工投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行的经济活动,爱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

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质量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方面开展竞争,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境内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1.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顶目。

自治区投资50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万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

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四)调解工程招标代理争议;(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 单位章程;(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五) 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六) 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七) 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八) 由审计单位出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九) 有关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新中办机构可不提供);(十)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7分包商招标标底编制及确定办法

7分包商招标标底编制及确定办法

分包商招标标底编制及确定(试行)办法1目的为了配合公司“项目成本管理(试行)办法”和“分包商招标定量评标(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分包商选择及相应的招标评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编制及确定分包招标标底将成为公司分包商选择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原则上,在进行任何分包商选择以前,均需按照本办法编制和确定标底。

经确定的标底将作为分包商招标和分包商选择工作的重要依据。

3编制标底的责任部门3.1土建类(含基础、结构和装修工程)分包商招标标底的编制责任部门为合约估算部。

原则上,由项目合约商务经理编制,合约估算部经理和区域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2机电类分包商招标标底由机电事业部编制和审核,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特殊情况的处理4.1如果分包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中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并且就公司目前掌握的信息和数据不足以对其价格水平作出合理的估价或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进行分包询价和市场调查,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分包标底的编制和确定;4.2如果分包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中涉及专利权的使用,也可按上述办法在分包询价的基础上编制和确定标底;4.3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应事先编制和确定标底,作为与分包商进行价格和合同谈判的重要参考;4.4对于与业主共同(透明)操作,且我方的收益表现为在分包商价格基础上取费的情况下,不需编制标底,而直接邀请合格分包商进行投标;4.5除土建和机电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分包商招标(如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签于公司目前的现状,暂不执行本办法。

5.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合约估算部编制标底以前,公司相关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5.1 区域:●进行项目质量策划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完善的项目质量计划(质保部配合),项目质量计划之复印件提供给合约估算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分包计划的指导下,精确定义各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并牵头进行书面或会议(纪要)交底,在此基础上由合约估算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分包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建设⼯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建设⼯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招标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章招标第四条设备招标采⽤的⽅式:(⼀)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资格;(⼆)有组织建设⼯程设备供应⼯作的经验;(三)对国家和地区⼤中型基建、技改项⽬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级资质;(四)具有编制招标⽂件和标底的能⼒;(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

(六)建设⼯程项⽬单位⾃⾏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招标。

第六条建设⼯程设备招标程序:(⼀)建设⼯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续;(⼆)招标单位编制招标⽂件;(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四)对投标单位进⾏资格审查;(五)发放招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件疑问;(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确定标底;(九)开标,⼀般采⽤公开⽅式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招标需要有招标⽂件。

招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作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作规程
附件七:资料交接记录表
资料交接记录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数量
接收方
接手人签字 日期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八:客户评价意见表
客户评价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完成时间 委托单位 项目经理
内容 服务态度 专业能力水平 合同履约情况 客户满意程度
客 户 评 语:
项目所在地
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的工作程序
成果文件审核意见
接受编制任务、 确定项目经理
成员配置
接收项目编制资料
确定编制方案
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和修改
否 初审是否合格 是
否 复审是否合格 是
否 终审是否合格 是 报委托方审核
否 审核是否合格
是 交付编制成果
资料归档
附件二:成果文件审核记录单
成果文件审核记录单-
5.3 编制成果的交付 项目经理应将经过三级审核程序终审后的工程量清单、标底终稿盖章后报送委托方 审核。如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见,需确定是否修改,并与委托方沟通。最终形成交付稿, 交付委托方,并填写《资料交接记录表》(见附件七)。 6.资料归档 6.1 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由项目经理负责编制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并出具归档资料清单。整理归档的资料一般 应包括下列内容: 6.1.1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6.1.2 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 6.1.3 所有的成果性文件; 6.1.4 与所有的成果性文件相关的计算底稿、过程文件、计量文件、审核记录; 6.1.5 公司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6.2 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6.2.1 咨询服务回访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主要是咨询业务的委托 方,必要时也可包括使用咨询成果资料的项目相关参与单位。回访前由相关专业造价工 程师拟定回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并填写《客户评价意见表》(见附件八);回访工作结 束后由项目经理组织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写回访记录,报技术负责人审阅后留存归档。 6.2.2 咨询服务总结应在完成回访活动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应全面归纳分析咨询服务 的优缺点和经验教训,将存在的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 6.2.3 由技术负责人在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的基础上归纳出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 措施,并制定出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使咨询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 提高。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冀建招[1995]215号•【施行日期】199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招[1995]215号)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改进和完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的需要,结合本省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率、预算外费用招标投标是以现行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河北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为基础,用费率或预算外费用替代招标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招标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不便或不能采用施工图预算造价招标的工程。

第四条费率招标是根据工程类别和投标单位的取费等级以规定的综合取费费率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争。

费率招标的标底需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综合取费费率并考虑一定的市场竞争因素,综合确定。

大中型项目建筑工程标底费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5个百分点,安装工程标底费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20个百分点,一般项目建设工程标底费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3个百分点,安装工程标底率不应超过规定费率的正负12个百分点。

但不宜取最低值。

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费率的有效范围边界值按下式确定:建筑工程:标底费率±5%×(1+标底费率)安装工程:标底费率±5%×(1/0.25+标底费率)一般工程的投标费率的有效范围边界值按下式确定:建筑工程:标底费率±3%×(1+标底费率)安装工程:标底费率±3%×(1/0.25+标底费率)超出以上范围的投标费率为无效投标费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1994年12月30日)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1994年12月30日)

•【法规标题】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4-12—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意见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根据省建设厅《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的通知》(苏建价〔2006〕1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二、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登记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员,否则无效。

三、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计价规范、工程定额、计价办法、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以及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类别、定额工期,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以及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后合理确定。

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标底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详细计算书应存入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五、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最高限价公示期间认为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时,由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标投标管理规定

标投标管理规定

标投标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重要设备、主要材料:同一项目中单台(套)、单一品种概算价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台(套)不足10万元但同一品种概算估价总额达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六、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招标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不足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稽核部和总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定价格。

第五条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集团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组员:开发部、工程部、财务部、政策法规部、稽核部、招标办、经营管理部负责人,项目所在公司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各地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设专职办公室(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各级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审定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核定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三)确认集团公司招标项目,审定项目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控制计划或标底、评标办法,监督检查招标的全过程;(四)协调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五)处理招标投标过程违规行为和纠纷;(六)审定招标结果,确定或授权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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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规
定试行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4]064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标底编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推进虚拟化生产和全过程成本管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充分发挥预(结)算造价师在投标报价深度分析、多方案优化比较测算、方案设计合理性分析等事前成本控制诸方面的作用,推行国际流行的无标底招标方式,以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时效,结合集团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及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大修。

第三条开发项目实体广告工程。

第三章标底编制原则
第四条平米造价包干的招标标底编制条件,必须是设计施工图完善、材料(设备)规格品牌定位明确。

第五条采用平米造价包干结算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招标标底,
由集团监察审计中心与投资单位预算部独立编制,经核对共同确认后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采用清单价招标的建筑、安装总包工程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重要依据。

第七条平米造价包干或清单价结算的招标计价清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物管工程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编制标底的依据。

第八条单独发包的供配电、消防等特种行业的招标标底,由投资单位审计部编制、集团监察审计中心复核后作为招标、评标依据。

第四章无标底招标项目的确定及实施
第九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50万元以内,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单项工程委托评估价在100万元以内,由招投标委员会对其项目组成、计价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制作标底。

第十一条材料规格、品牌、装修方案已经明确的户内、外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二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审计部、预算部及物流公司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和计价进行分析,给出综合评定结论意见后,作为投标入围单位选择和定标依据。

项目招标评估造价的确定由委托招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工程计价原则
第十三条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所有工程的招标和标底编制,原则上均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清单计价法。

第十四条由于工期和设计原因,部份项目也可采用计价定额加费用定额的计价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完全清单计价法。

第六章考核
第十五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大于委托评估价±20%以上时,招标继续进行,同时对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无标底招标定标造价与委托评估价差异在±5%以内时(含5%),给予委托单位评估责任人奖励100~500元,由委托单位负责人在月度业绩工资中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监察审计中心。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标底编制管理办法
报:总裁
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审计总监
发: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拟稿:张兴涛审核:孙蔚总裁办公室印制(此件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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