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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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及路径

够弥补西方法治发展弊端的内容,大力发掘并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过程中发扬光大,发挥它们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补充、制约作用,避免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扭曲性发展。

2.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获得人们的认同与接受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法治建设如果缺乏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规则、习惯、伦理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它自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法治建设如果不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不切公众的内心需求和心理习惯,就会举步维艰,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为了使法律家喻户晓,常常需要习惯作为补充,因为立法者所用的概念要求借助习惯予以阐明”。所以,“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含有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我们能够发挥它对法治建设的正面作用,抑制其负面作用,就能促使法律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从而促进法治价值的实现。一方面,作为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的社会习惯、民间规则,是促进法律深入人心、获得认可和接受的催化剂。缺少了它们,法律就无法落实,法治价值的实现也就无从

谈起。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传统伦理道德、社会习俗的重视,可以成为促进法治价值实现的有力工具。例如,“无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价值取向。统治者经常借助已经获得社会民众广泛认同的一些基本的社会伦理,采用道德教化和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等感化手段,进行社会调解,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从现代法治的视野来看,这些社会伦理有其落后性一面。但是它也启示我们,现代法治下的社会调解工作,可以充分借助获得广泛认同的优秀传统社会伦理

道德、风俗习惯的作用,这对法治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的实现,也是有益的推动。

3.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提供“水之源”和“木之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现代法治的价值要求,存在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通过将这些暗合与相似之处,与法治价值进行对接,可以使人们对现代法治价值有一种认同感和亲和力,从而使这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获得本土资源的支持。例如,公平和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价值追求。但是,中西方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

同。在西方,作为正义女神的朱斯提提亚,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神兽獬豸来表示的。獬豸是一种能辨曲直的神兽,“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异物志》),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曾用獬豸治狱。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

羊”(《论衡·是应》),可见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把“法”直接与神兽獬豸联系起来,以表达对法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期盼。“漳,解鹿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说文解字》)。后来,代表公平与正义的獬豸在执法者的衣服上也体现出来,反映出对执法者廉明正直、执法公正的价值要求。春秋战国时期,楚王仿照獬豸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朝把獬豸正式作为御史等谏官的帽饰,“侍御史冠獬豸冠”(《秦会要订》补卷十四),这种帽饰就成为执法者的身份象征,它“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角形。法官服之”(《隋书·礼仪志·七》);汉朝时,廷尉、御吏

等都佩戴獬豸冠。另外,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大堂上一般都悬有“明镜高悬”或者“清正廉明”

的匾额,也反映出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期盼和对执法者的价值要求。可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亦重视公平与正义,只是其表现方式,与西方法律文化有所不同。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公平与正义的判断标准和展示方式,也表达了公平与正义的内涵,所以我们可以借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有的价值展现方式,来加深对现代法治价值的理解、接受和认同。总之,对当代中国而言,“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所以,如果离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作用,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支持法治价值实现的作用形式

笔者所谓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价值实

现的支持作用,是指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理解和接受,也有利于这些价值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得以落实。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

法治价值实现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所谓价值内容上的中和补正性支持,是指可以利用中国传统法律化中的某些优秀价值理念,去中和、补正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某些价值理念实现的缺陷,避免出现法治价值实现的扭曲性现象,促进法治价值在中国的实现。前面已经指出,西方法治面临着发展的许多窘境,促使人们对其进行反思。所以,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方面,要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的有益成分,也要避免西方法治发展的弊端。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中和补正性支持模式下,首先要接受的是已经获得普遍认可的法治价值理念。我们可以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特有的价值理念,对法治的某些价值理念进行中和、补正,促使这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实现。例如,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弥补、中和西方法治过度的个人本位。

为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应采用“个人社会”本位模式,以避免出现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过于强调个人本位而损害集体利益或者社群利

益的现象。在这个本位模式中,之所以“个人”在前而“社会”在后,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首先强调对个人的重视,但是也应该避免因为过度强调个人本位而带来的法治弊端,所以,也要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来弥补个人本位的缺陷。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用西方法治的个人本位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进行价值制约,使集体的发展不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再如,可以用传统法律文化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来中和、补正西方法治对程序正义的过度强调,形成“程序一实质”的价值追求模式。笔者将在后文对此展开具体论述。总之,通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价值理念对西方法治价值理念的中和、补正,我们可以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价值发展规则。这些发展规则,既有人类法治文明的共性因子,又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克服了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局限性,取得了两者之间的和谐、平衡,从而也易于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同,促进法治价值在当代中国的实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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