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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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的发生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它与不当得利、合同
和侵权行为共同组成债发生的四种原因。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债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下面谈谈我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一些认识与
思考。
一、无因管理制度概述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
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
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一)构成要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
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虽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同时也有管理自己事务
的意思.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管理人有无管理
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是认定管理人的管理是否为无因管理的前提
要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在对某一管理行为是否为无因管理作认定时,
应结合上述三要件,只有三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无因管理,否则不宜认定为无因管理。
(二)法律特征
、无因管理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事实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
理的主体
、无因管理的行为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着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也不同于无权代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第一,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
具有经济意义。
第二,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
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第三,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
第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
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共有三个条文。一是《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