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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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一、贷款的概念和种类(一)贷款的概念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

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将贷币资金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很大一部分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

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有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安全,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账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

1个借款人只能有1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

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3、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以上就是贷款通则内的一些重要条文,小伙伴们看后对商业银行贷款有了进一步了解吗~本文来源简历/knowledge/articles/564991be0cf2950a5eb3461a。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在实施贷款政策,支持金融监管规定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稳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护和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指“国有银行”的定义范围内的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得侵犯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相关活动。

三、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合理审查和审批,比较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市场形势、还款能力等,确保贷款给付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二)公平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一律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四、贷款申请(一)贷款申请的文件齐全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文件,其中包括有贷款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评估、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

(二)审批流程1.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评估贷款申请,初步确定其合法性、合规性;2.其次,参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3.最后,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送至相关人员。

五、贷款实施(一)资料准备贷款实施前,客户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企业准入条件等。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87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保证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三条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按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

第二章保证人的条件第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证人是法人的~保证人的净资产必须超过其所担保的贷款金额。

2(保证人是自然人的~要根据保证人的资产情况确定担保金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本行贷款的担保人。

3(多户联保必须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为其股东、主要负责人、关联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按该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

第三章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第六条本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组织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担保能力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服务水平,建立本行完善、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并按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精神,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等方法和措施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达到防范、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整体效益,保障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动态、持续过程。

第四条从事信贷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优先支持:(一)产权明晰、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小及微型企业;(二)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有助于全行贷款行业集中度优化的;(三)对本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四)以本行作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合作银行的;(五)以有效易变现优质资产抵(质)押的;(六)符合本行其他优先支持条件的。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贷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评估贷款风险,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风险因素。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担保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账户管理制度,对贷款账户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风险处置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包括催收、诉讼等手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机构之一,它承担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职责。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贷款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贷款管理办法。

首先,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贷款审批的程序和标准。

审批程序应该严格执行,从客户的个人资料、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全面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

审批标准应该明确,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还款来源、财务状况等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建立起一个严格的内部审查机制,避免因为人为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贷款风险。

其次,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贷款利率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商业银行在制定贷款利率时,应该充分考虑市场利率、客户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确保贷款利率合理、公平。

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对于贷款利率的调整,要及时、透明,并向客户做出合理解释。

第三,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需要加强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中要注重风险防范,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类贷款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完善的担保制度,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要进行充分担保,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构的方式,对贷款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提高整体的风险抵抗能力。

第四,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还需要强调逾期贷款的风险处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逾期贷款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逾期贷款,防止逾期贷款形成“坏账”。

对于逾期贷款,商业银行应该与客户进行沟通,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减少逾期损失,并遵守法律程序,对于严重逾期的贷款进行法律追索。

最后,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需要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客户进行更加准确的风险评估,优化贷款审批流程。

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建立起贷后管理系统,及时监控客户的还款情况,提醒客户还款,减少逾期风险。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信⽤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信⽤贷款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本⾏信⽤贷款的⾏为,提⾼本⾏的信贷服务⽔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简化贷款⼿续,更好的发挥本⾏⽀农⽀⼩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款,是指以借款⼈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对信⽤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向。

第⼆章贷款适⽤对象、条件、⽤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为能⼒有⼀定经济基础的,年龄⼀般不超过65周岁的⾃然⼈;经⼯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外,申请信⽤贷款的借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申请⼈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于60%;(3)现⾦净流量和经营性现⾦净流量均⼤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逃废债、⽋息等不良信⽤记录;(5)税务风险⽐较⼩。

(⼆)借款申请⼈为农户(个⼈)(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认可的并与银⾏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代发⼯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开⽴个⼈结算账户,并同意银⾏从其指定的个⼈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途:可⽤于⽣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周转或消费。

第⼋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相关规定执⾏。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需要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款业务的开展,切实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客户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提交必要的贷款申请资料,如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书、业务介绍、财务报表等。

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告知客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后作出贷款审批决定。

2、贷款审批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申请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和合法性。

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同时,银行还需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合法性,符合国家法规和银行的贷款政策。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在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贷款方案,向客户发放贷款。

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协议。

2、贷款管理银行发放贷款后,需做好还款管理工作。

银行应定期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核实客户是否按时还款。

对于有违约行为的客户,银行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如启动担保物抵押等程序,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贷款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控制风险。

从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财务指标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五、贷款信息保密银行应保护客户的个人和企业机密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银行应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储存、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控制,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六、结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银行需制定科学的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客户的权益和信息保密。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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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

第三条担保特殊形式一、组合方式担保组合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

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在本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抵押最高额保证、抵押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各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方式选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五条贷款保证是指第三方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以其自有财产或信誉为借款人担保,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六条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客户在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时,写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并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证人的,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证)或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资料。

第七条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本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二、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三、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者;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本行不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四、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在已有贷款中无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贷款已落实有效还款计划。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总额。

三、保证人的财产权属清晰,易变现,能保值。

四、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条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

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一律采用总行统一印制的《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报总行审查同意。

四、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行加盖公章且授权审批人签字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签订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在保证人的《贷款证》的“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录。

第十二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管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二、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一)生产经营活动;(二)财务变动状况;(三)重大投资活动;(四)重大体制改革;(五)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六)重大事故和赔偿;(七)重大人事调整;(八)保证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或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四、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十三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在保证人的《贷款证》的“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上进行注销登记。

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一式两联,由信贷经办送达保证人,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

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第十四条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本行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本行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本行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七、自然资源;八、租用的财产;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抵押人应提交的资料客户提交借款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一)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等。

(三)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

(四)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

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一)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执照副本;(二)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三)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原件)。

第十八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对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

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一)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二)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

(三)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二)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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