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20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 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 定后的要求 法的清理 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 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 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的有关法加以系统研究、 分析、分类和处理。 阶段:梳理—处理 法的清理的方法: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法律的实施
14
4、地方性法规
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
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
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总称。
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务是解决
地方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15
5、自治法规
9
法的形式随着时代和国情的演化而发展,种类多 样。大别为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的形式的价值:
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不同的法的形式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
主体应就自己所能产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产生不
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 不同的法的形式可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的法的形式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亦有不 同技术特点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
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 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过程—法的渊源;结
果—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例、儒家学说 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令、科、比、格、式则是法 的形式 2、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法的渊源多元化;法的形式多样化 但却不多元,而是由统一的主线(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贯穿 在一起。
11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中国法的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
为主的法的形式的传统。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
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 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 大法或根本大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
21
法律汇编
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 编成册。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 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 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 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 进行的。
24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定义
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 范围为标准)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 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 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 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25
动因,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
(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发展需要、经济、政治、
文化、历史)
4
(一)资源性要素
在法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 要素,通常所说的法源,主要指这一要素 资源性渊源的范围:
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 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定、行政命令; 司法判决或报告书; 法理,法学家著作、理性和事物性质;哲学观 念、科学探讨
12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某 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 法 法律是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是二级大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3
3、行政法规
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 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 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法的形式体系中低于宪法、法律,高于 地方性法规,具有纽带作用,保证宪法和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行政规章
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在本部门的 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府规章,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重要的立法
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23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系统化的意义
1、使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就遵循统一的规格 和标准,虽然它们出自不同的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的法律 等级和效力,但一经制定出来,它们就成为法律体系的有 机组成部分,彼此相互协调,互成系统。 2、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处于分散 状态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归结,集中, 便于人们查阅和利用。 3、使立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不同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甚至不同法律规范和不同法律条 文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规范, 补充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漏洞,从而使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和 谐统一的整体,实现法制统一。 4、既可以总结以往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又可以为未来的 立法提供资料和提供条件,有利于立法的不断完善。
第六章
、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释义
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或法之产生的原因
或者途径,简称法源;
该词源自欧陆,首先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却
主要是普通法系的学者
1
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法的渊源可以指:
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国家权力、 人民意志还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 材料渊源: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
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范畴
19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
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 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 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 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 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 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 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 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
7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资源和进路渊源中主要渊源: 立法:《宪法》、《立法法》立法权限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这些行政行为所积累和形 成的规则,可以或应当提升为法律规范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 包括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具有普遍性的渊源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外国法 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就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 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3
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材料形成的
(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道德、宗教
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
进路,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立法、
行政、司法、国际交往)
5
(二)进路性要素
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资源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不 可能自动地成为法,要成为法,需要借助某些途径,主要是立法、行
政、司法和国际交往诸途径。通过这些途径,有关主体在动因性渊源
的促动下,对资源性渊源加以选择、提炼和加工,形构成正式的法。 进路性渊源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在西方学者著作中,进路性渊源往往被称为权威渊源,即规则获得约 束力和效力的来源 立法是法得以形成的尤为重要的途径;司法是法形成的重要途径;国 际交往→国际法、国内法;行政也创制法→行政法规、规章
员、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法的约束力
18
8、其他法的形式
•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 军事规章 • 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 特区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 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
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
17
7、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
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还包括国际法主
体之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
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
议书等
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家机关、公职人
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22
法律编纂
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 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
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以制定法典为目的,因而也称为法典编 纂。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 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 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20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 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 定后的要求 法的清理 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 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 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的有关法加以系统研究、 分析、分类和处理。 阶段:梳理—处理 法的清理的方法: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法律的实施
14
4、地方性法规
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
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
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总称。
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务是解决
地方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15
5、自治法规
9
法的形式随着时代和国情的演化而发展,种类多 样。大别为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的形式的价值:
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不同的法的形式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
主体应就自己所能产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产生不
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 不同的法的形式可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的法的形式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亦有不 同技术特点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
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 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过程—法的渊源;结
果—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例、儒家学说 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令、科、比、格、式则是法 的形式 2、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法的渊源多元化;法的形式多样化 但却不多元,而是由统一的主线(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贯穿 在一起。
11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中国法的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
为主的法的形式的传统。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
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 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 大法或根本大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
21
法律汇编
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 编成册。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 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 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 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 进行的。
24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定义
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 范围为标准)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 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 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 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25
动因,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
(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发展需要、经济、政治、
文化、历史)
4
(一)资源性要素
在法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 要素,通常所说的法源,主要指这一要素 资源性渊源的范围:
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 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定、行政命令; 司法判决或报告书; 法理,法学家著作、理性和事物性质;哲学观 念、科学探讨
12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某 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 法 法律是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是二级大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3
3、行政法规
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 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 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法的形式体系中低于宪法、法律,高于 地方性法规,具有纽带作用,保证宪法和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行政规章
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在本部门的 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府规章,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重要的立法
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23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系统化的意义
1、使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就遵循统一的规格 和标准,虽然它们出自不同的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的法律 等级和效力,但一经制定出来,它们就成为法律体系的有 机组成部分,彼此相互协调,互成系统。 2、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处于分散 状态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归结,集中, 便于人们查阅和利用。 3、使立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不同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甚至不同法律规范和不同法律条 文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规范, 补充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漏洞,从而使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和 谐统一的整体,实现法制统一。 4、既可以总结以往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又可以为未来的 立法提供资料和提供条件,有利于立法的不断完善。
第六章
、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释义
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或法之产生的原因
或者途径,简称法源;
该词源自欧陆,首先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却
主要是普通法系的学者
1
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法的渊源可以指:
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国家权力、 人民意志还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 材料渊源: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
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范畴
19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
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 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 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 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 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 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 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 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
7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资源和进路渊源中主要渊源: 立法:《宪法》、《立法法》立法权限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这些行政行为所积累和形 成的规则,可以或应当提升为法律规范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 包括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具有普遍性的渊源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外国法 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就是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就是由资源、进 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3
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材料形成的
(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道德、宗教
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决策、学说)
进路,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立法、
行政、司法、国际交往)
5
(二)进路性要素
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资源性要素和动因性要素不 可能自动地成为法,要成为法,需要借助某些途径,主要是立法、行
政、司法和国际交往诸途径。通过这些途径,有关主体在动因性渊源
的促动下,对资源性渊源加以选择、提炼和加工,形构成正式的法。 进路性渊源是资源性和动因性要素同法之间的桥梁。 在西方学者著作中,进路性渊源往往被称为权威渊源,即规则获得约 束力和效力的来源 立法是法得以形成的尤为重要的途径;司法是法形成的重要途径;国 际交往→国际法、国内法;行政也创制法→行政法规、规章
员、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法的约束力
18
8、其他法的形式
•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 军事规章 • 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 特区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 定的权限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
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
17
7、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
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还包括国际法主
体之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
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
议书等
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家机关、公职人
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22
法律编纂
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 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
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以制定法典为目的,因而也称为法典编 纂。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 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 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