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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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情案例(3篇)

法律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有一户人家,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父母和两个孙子。

祖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也事业有成,娶妻生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孙子因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而儿子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与孙子聚少离多。

孙子成年后,与母亲关系紧张,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祖父母介入调解,却使矛盾更加激化。

在一次家庭纠纷中,孙子将母亲打伤,引发了一场法律与人情之间的较量。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孙子与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孙子将母亲打伤。

母亲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调查后发现,孙子有暴力倾向,遂将孙子拘留。

2. 亲情纠葛孙子被捕后,祖父母得知消息,立即赶到拘留所探望。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然而,孙子却认为母亲对其关爱不足,对祖父母的话充耳不闻。

祖父母在拘留所内,与孙子展开了激烈的亲情纠葛。

3. 法律介入母亲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多次向警方反映孙子有暴力倾向,要求警方对其依法处理。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孙子确实有暴力行为,遂对其提起公诉。

4. 法庭审理法院审理此案,母亲作为受害者,要求法院严惩孙子。

而祖父母则认为孙子只是一时冲动,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最终判处孙子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律与人情1. 法律的威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威严。

孙子有暴力行为,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人情的考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这种情感是人之常情。

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3. 调解之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

然而,由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效果不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情理相结合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处理,又要考虑人情因素。

法律大于人情典型案例(3篇)

法律大于人情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因人情与法理冲突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大于人情的原则,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理类似事件。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人情与法理冲突的典型案例。

甲乙两人系同村邻居,多年来关系和睦。

乙因家庭经济困难,向甲借了一笔钱。

当时,甲考虑到乙的困境,并未要求乙提供任何担保,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乙并未按时还款。

甲多次催促,乙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日,甲得知乙即将继承其父亲留下的房产,便找到乙,希望乙能够尽快还款。

乙却以甲是他的邻居,应该照顾他为由,拒绝还款。

甲无奈之下,将乙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甲是否应该因为乙是邻居而放弃追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有权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3. 人情因素甲乙是同村邻居,双方关系较好。

甲在借款时未要求乙提供担保,体现了甲对乙的信任和人情。

然而,在乙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甲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法律大于人情在本案中,尽管甲乙关系较好,但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违背的。

甲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是依法行事,体现了法律大于人情的原则。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有权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鉴于甲乙系同村邻居,法院考虑到双方关系,判决乙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五、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

2. 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不得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来维护人情。

3. 当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时,应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权威。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以下是 7 条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1. 法律有时候就像是冰冷的钢铁栅栏,看似无情却守护着我们大家的安全啊!你看那些交通法规,虽然限制了我们一些自由,可要是没有它,马路上不就乱套了吗?就像上次我看到有人闯红灯差点被车撞了,这难道不是法律在保护我们吗?
2. 人情就像冬日里的暖阳,能给人温暖和安慰呀!比如说遇到困难时亲朋好友的帮助和关心。

但有时候人情也会和法律产生冲突呢!就好像有人为了帮朋友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伪证,这多不应该啊!
3. 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不会偏向任何人!再有权有势的人犯了法也得受到惩罚。

这就像是一场公平的比赛,大家都得遵守规则。

想想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被依法惩处,难道不是法律坚守公正的体现吗?
4. 人情有时候会让法律的执行变得复杂起来呀!比如一个平时表现很好的人犯了小错误,大家可能就会求情希望从轻处罚。

这多像在走钢丝啊,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失去平衡。

但法律就是法律,不能随便动摇的呀!
5. 法律如同坚固的堤坝,抵御着罪恶的洪水。

当有人违法犯罪时,法律就会站出来。

就像那个抢劫犯被警察抓住,这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啊!可是如果有人因为同情罪犯而阻碍执法,那不是乱了套吗?
6. 人情是生活中的调味剂,但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啊!有的人会因为人情世故而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怎么行呢!难道大家想生活在一个没有法治的混乱世界吗?
7. 法律和人情并不总是对立的,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呀!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考虑人情因素。

就跟拔河一样,双方都要使劲,但又要保持平衡。

我们要明白法律是底线,人情要有度,这样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啊!。

人情的法律规定(3篇)

人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人情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自古以来就根深蒂固。

它涉及到人际关系、社会交往、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情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

本文将从人情与法律规定的历史渊源、人情在法律规定中的体现、以及如何平衡人情与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情与法律规定的历史渊源1. 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社会,儒家文化对人情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倡导“仁爱”、“礼义”,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情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纽带。

同时,法律规定也往往体现着人情原则,如《周礼》中的“礼治”思想,强调法律与人情的结合。

2. 封建社会的人情法律在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色彩。

一方面,法律对封建等级制度、家族关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法律在处理案件时,也考虑到了人情因素,如“情有可原”、“法外施恩”等。

3. 现代法治与人情观念的冲突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法律规定越来越注重公平、公正、公开,人情因素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渐下降。

然而,人情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二、人情在法律规定中的体现1. 刑法中的“酌情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因素的考虑,鼓励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

2. 民事法律中的“情理兼顾”在民事法律中,法律规定了合同、侵权、继承等关系,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人情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

3. 行政法律中的“人情味”在行政法律中,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也需考虑到人情因素,如给予困难群众一定的优惠政策、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等。

三、如何平衡人情与法律规定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人情因素,使法律既符合法治原则,又体现人情关怀。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70岁,退休工人,居住在A市。

李某,女,65岁,张某某的妻子,无固定职业,居住在B市。

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并各自成家。

近年来,张某某与李某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张某某与李某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关注不够。

张某某认为李某作为妻子,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且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赡养费用。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以及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三、法院审理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调查取证法院首先调查了张某某与李某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条件。

经调查,李某的收入较低,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

子女虽然在外地工作,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3.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李某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张某某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子女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因素,体现了法律合乎人情的理念。

1. 法律合乎人情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实际困难,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也考虑到了李某的生活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部分赡养费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情味。

2. 尊重老年人权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法律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系邻居关系。

2018年3月,张某某家房屋屋顶因长时间未修缮出现漏雨现象,导致家中部分家具、电器受损。

张某某多次找到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的房屋漏雨是否由李某某造成;2.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某的房屋漏雨现象并非由李某某造成,而是由于屋顶年久失修、防水层老化等原因导致的。

2. 证据分析(1)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漏雨照片、维修费用发票、邻居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实了张某某因房屋漏雨造成的经济损失。

(2)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维修记录、邻居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实了李某某对房屋的维修工作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未对张某某的房屋造成损害。

3. 质证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作为邻居,有义务对周围房屋进行关注,并协助解决房屋漏雨问题。

李某某则认为,其已尽到邻居的义务,房屋漏雨问题并非其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 张某某的房屋漏雨并非由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对张某某的房屋未造成损害。

2. 李某某作为邻居,已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未违反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张某某主张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证明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邻里关系原则:法院认为,李某某已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未违反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原则。

3. 责任自负原则:法院判决李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

本案警示我们,在邻里关系中,应当遵循法律原则,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人情与法律,生活中的两面镜子。

法律不是死板的框架。

法律啊,听起来好像就是一堆死板的条文和规定,对吧?但其实,它更像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秩序。

不过,
这面镜子有时候也需要人情来擦一擦,让它看起来不那么冷冰冰的。

人情,让法律更有温度。

说到人情,那可不是什么软绵绵、没原则的东西。

人情,其实
是一种理解,一种关怀,一种让法律更有温度的东西。

你想想看,
如果一个人犯了错,只知道按法律来惩罚他,那社会岂不是变得太
冷漠了?人情在这里,就是给法律加点儿“调料”,让它不再那么
单一、那么枯燥。

别忘了,法律也有人情味。

当然了,法律这面镜子也得保持清晰,不能模糊。

但模糊不代
表没有原则,而是说,在面对某些情况时,法律也能展现出它的柔
性和人情味。

就比如说,有时候法律会考虑到犯罪者的动机、背景,甚至是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不就是法律也有人情味的表现吗?
法律与人情,互补才能完美。

总的来说,法律和人情就像是一对好朋友,它们之间有着微妙
的互补关系。

法律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而人情则给法律带来温
度和人性。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所以,下次别再觉得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了,它们其实是一对
完美的搭档!。

法律考虑人情真实案例(3篇)

法律考虑人情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乙家隔壁居住。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乙家房屋的价值不断上涨。

甲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决定将房屋翻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家未经乙家同意,擅自扩大了房屋占地面积,导致乙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乙家认为甲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家是否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当考虑人情因素?三、法律分析1. 甲家是否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家在翻新房屋过程中,未与乙家协商,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侵犯了乙家的采光和通风权益,构成了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当考虑人情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邻里纠纷这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家在翻新房屋过程中,未与乙家协商,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侵犯了乙家的采光和通风权益,构成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

但是,考虑到甲家翻新房屋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且双方当事人是邻居,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人情因素。

法院判决如下:1. 甲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将房屋占地面积缩小至原有规模;2. 甲家赔偿乙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3. 双方当事人应当加强邻里关系,和睦相处。

五、案例启示1.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益;2.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妥善处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3. 邻里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法律容人情案例(3篇)

法律容人情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也容许人情在其中发挥作用。

本文将讲述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如何在尊重人情的基础上,寻求公正与和谐。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明(化名)。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将小明送至李某处暂时抚养。

在此期间,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小明也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然而,张某外出工作的时间越来越长,小明在李某处的日子也越来越多。

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与李某协商,希望将小明的抚养权转归李某。

李某虽然同意,但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小明已超过哺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抚养权。

然而,由于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抚养权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

三、人情因素考量在本案中,人情因素成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关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明的意愿:小明在李某处生活得非常愉快,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受保护、受尊重的权利。

”因此,小明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

2. 李某的抚养能力:李某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能够为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能够满足小明的情感需求。

3. 张某的实际困难: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无法亲自照顾小明。

张某表示,若将抚养权转归李某,自己将尽力履行探望权,保障小明的成长。

法律 人情

法律  人情

法律人情法律与人情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社会中,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人情则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相互关系的体现,它不同于法律的冷冰冰的规定,而更注重人情味和人文关怀。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它保护了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是公正、客观、中立的,它不分人情、利益,对每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法律在规范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调解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条文、法律的实施和法庭的审判来约束和惩罚不法行为,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然而,法律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陷,这时人情的因素就显得很重要了。

人情是关于个体感情、道德观念、亲情友情、邻里关系等人类关系的方面,它是一种温暖的情感,具有关怀、理解和宽容的特点。

人情的延伸就是善行和情感支持,它是法律无法涵盖的人性的一部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遇到各种纷争和争议,而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有些事,法律不能给出明确的规定和判断,这时人情就显得很重要了。

人情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人性关怀和善意的沟通,解决矛盾和纷争,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人情的限制会显得过于僵硬和苛刻。

法律虽然有其法制性和约束性,但也不应过度干预个体的自由和情感交流。

在这种情况下,人情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法律的冷漠和偏执,给予了人们更多的善意和宽容,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人情还可以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作用。

法律的执行过程往往是非常冷冰冰和正规的,没有太多的情感投入。

而当执行法律的人能够考虑到被执行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人情关怀和融情于理的处理,将会更加人性化和公正。

人情的处理,既能遵循法律的准则,又能灵活地考虑到被执行者的特殊情况,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富有人性和情感。

总之,法律和人情是社会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

法律是规范行为的基准,而人情则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温暖。

法律虽然有其公正性和普遍性,但也有其局限性;人情虽然温暖人心,但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

法律兼顾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兼顾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李某在自家庭院中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生长茂盛,枝叶繁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树逐渐长大,枝叶遮挡了张某某家的采光,同时,大树枝叶也经常掉落,给张某某家造成了诸多不便。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大树,但李某以大树系自家财产为由,拒绝修剪。

张某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修剪大树,恢复采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相邻关系,以及李某是否应当修剪大树,恢复采光。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庭院中种植的大树,虽然属于李某的财产,但该大树的生长已经影响了张某某家的采光,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当修剪大树,恢复采光。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兼顾人情的案例。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法院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某种植的大树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判决李某修剪大树,恢复采光。

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兼顾了人情。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较好。

在判决李某修剪大树的同时,法院也提醒李某,在今后的生活中,要注意维护相邻关系,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促进邻里和谐。

本案的启示如下:1.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以下是 9 条主题为“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1. 有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冰冷的刀,看似无情,但不正是这样才能守护我们大家的公平吗?就像十字路口的红绿灯,管你着急不着急,都得按规矩来。

比如说,大家都痛恨的酒驾,难道因为司机说他有急事就可以网开一面吗?那对被撞的人公平吗?2. 人情啊,有时候真能让人纠结死!比如看到自己的好朋友犯了个小错,按法律得受罚,你说咱能不心疼不纠结?但法律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比球赛的规则,不能因为你喜欢的队就随便改呀!要是都这样,那不乱套了!3. 法律与人情,就像天平的两端,得保持平衡才行啊!想想那些因为人情而枉顾法律的例子,最后不都乱成一锅粥了?比如有人利用关系逃脱法律制裁,这多让人气愤啊!难道这样社会能安宁?4. 你说法律是不是有点像个严格的老师,一点儿情面都不讲?但要是没这个老师管着,那学生还不得闹翻了天!就像在法庭上,不管是谁,都得依法办事。

那如果因为和法官认识就可以特殊对待,这像话吗?5. 人情有时候会让我们心软,可法律不会啊,它就是那么铁面无私!就好比一个大坝,任凭风浪再大,也得坚守岗位。

像未成年人犯罪,虽然让人同情,但法律也得让他们承担应有的责任呀,这是为了他们以后好呀!6. 哎呀,法律与人情真是让人头疼啊!但你能说法律不重要吗?那为啥大家遇到事都想到找法律保护呢?难道随便讲人情就能解决问题?比如诈骗案,你靠人情能追回损失?肯定得靠法律啊!7. 法律可不像是能随便商量的朋友,它就是那么刚正不阿!但有时候想想,这不也是好事吗?要是都讲人情,不乱套啦!像选举的时候,能因为人情就把不合适的人选上吗?那不是害大家嘛!8. 我们常说法律无情,可人是有感情的呀!这矛盾吗?不矛盾!就像警察执法,虽然严格按法律来,但也会有人情味的一面呀。

要是有小偷主动悔改,难道就不能从轻处理吗?这就是法律与人情的融合啊!9. 法律与人情,其实就像牙齿和舌头,偶尔会打架,但也得相互配合。

法律人情案例(3篇)

法律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汉,年逾古稀,居住在某镇一个宁静的小村庄。

他一生勤劳善良,深受村民尊敬。

然而,近年来,随着村里经济的发展,王老汉的邻居李某一家人开始对他产生了不满。

原因在于李某家的土地与王老汉家的土地相邻,多年来,两家一直共用一条排水沟。

近年来,李某家在排水沟附近新建了一栋房屋,导致排水沟堵塞,使得王老汉家的农田积水严重,庄稼受损。

王老汉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始终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王老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法律层面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王老汉家的农田因李某家的排水沟堵塞而受损,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人情层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邻里之间讲究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王老汉与李某两家相邻多年,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由于排水沟堵塞的问题,两家关系变得紧张。

王老汉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村民和社会的压力,这是人情层面的考量。

三、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王老汉和李某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老汉表示,李某家的排水沟堵塞导致他的农田受损,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辩称,他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排水沟堵塞并非他故意为之,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2. 调解阶段考虑到本案涉及邻里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

同时,法官还邀请了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参与调解,共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意见。

3. 调解结果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同意对王老汉的农田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老汉也表示愿意原谅李某,两家关系得以缓和。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人情相互交融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法律与人情议论文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议论文发言稿

法律与人情议论文发言稿尊敬的评委老师们,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想围绕“法律与人情”这个话题,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看法和观点。

首先,我想谈谈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保障和最后底线,它是人们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而人情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感情交往和互助关系,是基于情感和亲情的一种自发行为。

法律和人情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准则,有时候会在实际生活中出现冲突和矛盾。

其次,我想谈谈法律和人情在实际生活中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亲友间的借贷、邻里间的纠纷、工作中的合作等等,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到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平衡和冲突。

有时候,我们会因为人情难以拒绝而放弃自己的权益,而有时候,我们又会因为法律的限制而无法满足他人的需求。

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感到左右为难,无法得出正确的抉择。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法律和人情之间找到平衡点,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处理好各种关系,避免陷入尴尬的境地。

接着,我想谈谈法律对人情的制约和规范作用。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它通过严格的法规和司法机制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并且对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给予惩罚和制裁。

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法律会对人情产生一定的制约和规范作用,使得人们在处理各种关系时会更加谨慎和理性,避免盲目地迁就和让步。

这种情况下,法律起到了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健康和有序。

最后,我想谈谈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找到平衡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人情之间的边界和分寸,理性对待各种关系和问题。

我们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感情而放弃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因为法律的限制而无情无义。

其次,我们需要在处理各种关系时,注重理性分析和协商解决,避免因为情感或权益而造成矛盾和冲突。

最后,我们需要在教育和宣传方面加强对法律和人情的理解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人情的珍贵,以便更好地处理好各种关系和问题。

法律 人情

法律   人情

法律人情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人情似乎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设立的规则和制度,而人情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互助。

尽管法律与人情有着不同的起源和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往往又产生了交集与冲突。

首先,人情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人情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情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我们遇到困难时,人们往往能够提供帮助和支持,这种情感上的互助与关怀是法律所不能替代的。

例如,当一个陌生人在街上倒地不起时,周围的人往往会尽力帮助他,而不是漠不关心地继续走过去。

这种人情的体现使我们相信人类社会仍然充满温情和关爱,不仅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社会良知。

然而,法律与人情之间也存在冲突与矛盾。

法律是以公正、客观和普遍为基础的,而人情则常常带有主观和个体的偏见。

在处理法律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放弃个人感情和偏见,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和法律的实施。

相反,人情往往是主观的,容易受到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偏离公正和客观的原则。

例如,在判决一个犯罪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证据来做出判断,而不应受到被告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冲突使得一些案件的判决变得复杂而困难。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往往是相互交织的。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但法律毕竟是制定者的智慧和规定,有时候难以充分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

这时,人情的力量就能发挥作用,弥补法律的不足。

人们出于对他人的理解和关怀,可能会倾听和帮助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人,尽管这种行为可能与法律相抵触。

例如,一位医生为了帮助一个病危的孩子采取了极端手段,虽然违背了医疗规定,但却挽救了孩子的生命。

这种情况下,人情的力量充分展现了出来,但也存在着法律的风险与冲突。

综上所述,法律与人情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分割的双方面。

法律讲人情案例(3篇)

法律讲人情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一子一女。

张老汉晚年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张老汉深感自己时日无多,于是将儿子小李和女儿小王叫到床前,交代了一些事情。

张老汉告诉小李和小王,自己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部分存款,希望在自己去世后,这些财产能够平均分配给小李和小王。

然而,张老汉去世后,小李和小王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李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父亲,应该多分得一些遗产;而小王则认为,父亲生前有交代要平均分配,自己也有照顾父亲的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小李和小王虽然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但双方都有照顾父亲的义务,且在父亲生前都曾尽过孝道。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决定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出发,公正地处理此案。

首先,法官依法审查了张老汉的遗嘱,确认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根据遗嘱,张老汉的遗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小李和小王。

然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李和小王在父亲生前都曾尽过孝道,具体表现为:1. 小李在父亲病重期间,辞去了工作,全职照顾父亲,直至父亲去世。

2. 小王在父亲病重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父亲,并承担了部分家庭开支。

基于以上事实,法官认为,小李和小王在照顾父亲的过程中,都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具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法官决定在遗产分配时,适当照顾双方的贡献。

三、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 张老汉的遗产平均分配给小李和小王。

2. 小李因在父亲病重期间辞去工作,全职照顾父亲,可适当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3. 小王因在父亲病重期间承担了部分家庭开支,也可适当多分得一部分遗产。

判决结果公布后,小李和小王均表示满意,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遗产纠纷案,涉及到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法律是公正的。

在处理家庭遗产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之中显现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之中显现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邻居,张先生和李女士。

两人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虽然相隔不远,但平时并无太多交集。

然而,一次意外的邻里纠纷,却让两人的关系陷入紧张,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逐渐产生分歧。

李女士家中养了一只宠物狗,而张先生则对宠物过敏。

起初,李女士为了表示歉意,尽量将狗牵到户外活动,但时间久了,李女士觉得不公平,认为张先生应该理解并适应。

而张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没有尽到作为邻居的义务,要求李女士将狗送走。

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宠物狗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女士有权决定如何处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张先生对宠物过敏,李女士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宠物对张先生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定李女士在处理宠物狗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2.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李女士将宠物狗送走,并赔偿张先生因宠物狗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还要求李女士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与邻居的沟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之中显现人情1. 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这起邻里纠纷案中,法律与情感发生了冲突。

张先生认为,法律应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李女士则认为,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意愿。

这种冲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领域。

2. 法院判决中的温情尽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女士的过错,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也表达了对李女士的同情。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养狗过程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希望她能够理解邻居的苦衷,今后加强与邻居的沟通。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到,邻里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和谐、友爱为基础,希望双方能够珍惜邻里之情,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与人情作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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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情作文素材法律与人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正义和情感。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而人情则是人们之间的互相关心和帮助。

尽管法律和人情有着不同的性质,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产生着种种有趣的现象。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保障了每个人的权益。

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更加有序,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

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们可以享有自由和安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它能够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候人情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一些法律无法涵盖的情况,这时候人情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在一些突发事件中,人们常常会伸出援手,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这种人情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此外,人情还能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挥作用,比如在处理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方面,人情的力量往往能够起到更好的调解作用。

因此,人情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产生着种种有趣的现象。

有时候,法律会限制了人情的发挥,比如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无法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而有时候,人情又会打破一些法律的规定,比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违反法律,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因此,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

总的来说,法律与人情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两种力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它保障了人们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人情则是人们之间的互相关心和帮助,它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产生着种种有趣的现象。

法律体现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体现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李某生活陷入困境。

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履行赔偿义务,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1.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张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无法直接执行。

2. 采取执行措施鉴于张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查封、扣押等措施。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患有重病,孩子正在上高中,家庭负担较重。

3. 与申请人沟通执行法官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后,立即与申请人李某进行了沟通。

李某表示,自己并非追求高额赔偿,只是希望张某能够履行赔偿义务,改善自己的生活。

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李某同意暂缓执行,给予张某一定的还款期限。

4. 动员社会力量执行法官考虑到张某的家庭困难,决定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其度过难关。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纷纷伸出援手,为张某提供了临时救助。

三、温情执行,化解执行难题1. 法官温情执行,彰显人文关怀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

法官不仅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关注其家庭生活。

在了解到张某家庭困难后,法官主动与其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 申请人理解执行,彰显社会和谐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申请人李某理解了被执行人的困境,同意暂缓执行。

这种理解不仅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题,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

3. 社会力量助力执行,彰显人间大爱在执行法官的动员下,社会力量纷纷伸出援手,为张某提供了临时救助。

这种人间大爱不仅帮助了张某度过难关,也为执行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案件启示1. 执行工作应注重人文关怀,体现法律的人情味。

2. 执行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法律缺少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缺少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法律与人情都是社会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而人情则以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为纽带,调节人际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人情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有时甚至会引发悲剧。

本文将以张某某案为例,探讨法律缺少人情所带来的悲剧。

二、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其妻李某,女,32岁,某市某区居民。

二人于2010年结婚,育有一子。

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张某某在外地打工,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5年,张某某在一次意外中不幸身亡,留下妻子和年幼的儿子。

三、案情简介张某某去世后,其妻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某某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某生前曾与一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该女子还育有一子。

李某认为,张某某在生前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且给家庭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因此拒绝将遗产分配给该女子及其儿子。

四、法律缺失人情的表现1. 法律规定僵化在张某某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认定李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有权继承其遗产。

然而,这一规定并未充分考虑张某某生前的不正当关系及其对家庭的影响。

法律规定的僵化,使得李某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这一结果。

2. 法律忽视亲情在现实生活中,亲情是维系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张某某案中,法律却忽视了亲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未充分考虑李某的情感需求,导致其无法从情感上接受这一结果。

3. 法律缺乏人性关怀张某某生前的不正当关系及其对家庭的影响,给李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对李某的心理状况给予足够的关注,使得其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应有的关怀。

五、悲剧产生的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法律在处理人情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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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情
这真是一个老掉牙的题目了,很多人都谈了很多次了,但是我觉得还是有谈的必要。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大家都抱怨法律的不健全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够。

也有很多人反对人情掺合到法律之中,认为这样会导致过度审判。

说实话,我也觉得大家的说法非常的好,非常的合理。

反对人情渗入法律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这是是积极推动法制建设的行为。

法律的优点在哪里?法律是冰冷的,冰冷的法律以其无情而体现出了人人平等的一面,这是它强有力的一面,容易执行的一面,在度的把握上合情合理的一面。

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一点,人们毕竟是有感情的,法律的冰冷体现了它强有力的惩罚性的一面,但是缺少了伦理道德改造社会风气的一面。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却不能够很好的改变社会风气。

纯粹应用法家的理论来管理社会,已经证明是死路一条,所以古人在法治的同时,总是会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

再看看大家鼓吹的西方法律社会,犯罪率也是高居不下,这又该怎么解释?
这让我想起一个现象,有一阵子,嫖娼的人被抓住了,往往会让他的妻子来把他领回家。

这明显是在法律审判的基础上加入了道德审判,因为一个男性在这种事情上最想回避的就是自己的妻子,这一层审判触及到了他的心灵,而不是仅仅在身体、经济上的审判。

后来听说有人因为如此自杀了,于是社会上下开始了一场大讨论,大家都觉得应该按照法律行事,不能够加入这种道德审判。

随着法治的健全,我们发现道德越来越难以介入法律,个体和各部门的行为似乎是越来越合法了,但是令我们吃惊的是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下降。

我们说一下某些案例,比如说绑架这种犯罪行为,在古代必然会在原本的罪责上加上道德审判,从而从重处理。

即便在今天的现实中,大家也会为类似的犯罪行为感到特别的痛恨,特别是今天这个特殊人口比例的时代里。

但是一旦触及到法律的处理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给大家的感觉就是不解恨。

“不解恨”三个字很重要,它牵涉到了大家的舆论动向、心里动向、道德指向,这里明显有道德审判的成分,按照现在的法律,这种观念是应该被彻底摒除的。

但是可怕的是,如果人们长期认为法律并不能够解恨,大家对于法律的信度就会出现某种微妙的变化,久而久之就会影响了社会风气。

当大家对某种邪恶的现象不再愤恨的时候,社会会是一种什么局面?
这让我想起来很多的劳改犯,是怎样的“劳而不改”!很多人改造了几年之后,出来很快就会进行新的犯罪行为,而且这样的事例很普遍。

这说明了什么?单纯的惩罚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没有深入他们的心理,在他们的心理,没有道德的底线作为自我的约束,法律在他们的面前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只有外在的惩罚才能对他们构成约束,那么想要他们不犯罪,除非你一直将他们关在监狱里。

法律却是很重要,这是全世界的人类选择的结果,但是很多的人都在鼓吹法律的万能,或者至少也说成是最优选,而且还要将其他的审判都彻底摧垮,这实在是一种危险的观念。

2009年09月10日 08时09分15秒
前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人孙伟铭一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案因一审被判死刑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议论。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轿车,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

今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

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后来孙父多方筹集100万元赔款。

从人情来说,孙伟铭无证醉驾连夺4命,无异于杀人,按中国传统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来看,孙伟铭必死无疑。

特别是从无辜的4个死者的家属来说,不杀不足以泄恨。

中国是一个人情的社会,讲人情有优点,人和人之间多了一些纽带。

但这也有缺陷,讲人情多了,会忽视法律和公平。

中学课文中有选自《左传》的《曹刿论战》,其中有段关于是否有条件与齐国开战的著名的“何以战”的精彩对话,其中,鲁庄公回答曹刿时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曹刿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对于“情”字,一般理解为“实情”,但笔者认为这不妥的,因为其前还有几个字即“虽不能察”,既不能调查了解,又何来实情?因此这个情应为人情,至少有人情的因素在内,当时还是奴隶制社会,这样做也不足为奇的。

鲁庄公在当时注重人情也算不错了,这也是可以收买人心的。

从社会上说,社会舆论对孙伟铭也相当的不利,无论网络调查还是一些评论,认为该判孙伟铭死刑的要相对多一些,虽不是一边倒的舆论,但这样的调查结果还是会影响法官的裁判的。

因为法官也是人。

在西方国家,法官的形象是一群孤高的掌握大权的人。

但在中国,如孙伟铭案,要说此案一审的法官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恐怕很难说。

但在法治社会里,最后还是要撇开人情与舆论让法律来决断的。

笔者也算学了几年法律,并考了一个律师资格,看了孙案,学习了有关的法律和法理,觉得在法律和法理上,孙伟铭确不该死。

这至少有以下三点理由:
首先中国是一个法律统一的国家,对于主要犯罪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子的判决不能畸轻畸重。

如类似的案子,在杭州是以交通肇事罪判的,其判决书上说:胡斌(案犯)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但却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其二,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是支持对孙伟铭不判死刑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把无证、醉酒乃至驾驶安全机件不全的机动车都归入了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范围。

孙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孙伟铭长时间并多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行为,法院认定孙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因此孙案虽然具有典型意义,但是此案并不具备明显的可复制性。

单纯的无证、醉酒、超速甚至逃逸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然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宜。

否则有重刑主义之嫌。

第三,我国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从孙伟铭的悔过情节看,虽然他很可恶也很可恨,但他既不属于自杀找人垫背型,也不属于报复社会型,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量刑偏重,判处死缓、无期或者15年徒刑,给他一个改过机会,一样可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宽严相济的思想,中国古代也有:“峻法严刑,非帝王之隆业;有罚无恕,非怀远之弘规。

”(见《三国志·吴书·陆逊传》)另外,孙长期无证和醉驾是与成都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失职有关的。

现在所有问题都让孙一个人来扛确有点不公。

总之,不杀孙是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

还是在前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虽这样判了,但笔者认为其并不具备判例法作用,因为中国是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这与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有区别。

今后此类案子怎么判还要看前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说法下什么样的文件。

法律之外,还有的细节令人感慨。

前日,据现场的媒体记者介绍,二审审判长宣布结果以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宣判后记者庭外采访受害者家属,他们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看来以法为衡,情法舆论三者在此案中求得了平衡。

也许,孙伟铭的眼泪是人情、舆论和法律三者平衡的结晶吧?!但愿今后不再有这样的悲剧。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规则体系,它以一种理性的特质告诉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这是其基本价值的体现。

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往往是极其感性的,他必然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感情纽带和人情世故当中。

因此,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业已确定的行为规则,又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尊崇合理的人情世故。

然而,在有些时候,人情与法律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尽可能的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处理这样的冲突,把对法律的遵守放在第一位。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少一些充满血泪的教训。

第31卷第12期2010年12月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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