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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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促进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集团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范围:

(一)建设集团领导及主管部门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公司领导及工程部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三)项目部上报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个人举报的重大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领导及工程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查、抽查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及工程部汇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公司在发现或接到建设集团通知及项目部上报的重大隐患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及评估分析,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被确定为挂牌督办的单位,要悬挂“重大事故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应明确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包括隐患类型、违反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可能造成的伤害、采取的措施等)、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将警示牌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八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登记、销号制度。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奖罚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能如实上报的单位,处罚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1000元/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

(二)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处罚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1000元/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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