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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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复核实施细则
1.目的
避免和减少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错漏,提高工程结算质量。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集团成本部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从事工程结算复核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有关概念
4.1.1.本实施细则中的工程结算是指主体建筑安装(含甲供材料、甲方分包工程)、室内外装
修、园林环境、室外管网、配套设施等建造工程的结算。
4.1.2.本实施细则中的结算复核是指针对已完成初步审核的结算书(含工程结算、非固定总价
总包合同的施工图预算等)进行工程造价的再确认过程。
4.1.3.本实施细则中的已复核项目是指项目工程范围、工程量经复核人全面核验或抽查后确
认,且项目单价、取费等已核准的项目。
4.2.工程结算复核原则
4.2.1.廉洁公正原则:工程结算复核工作中,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不应将私人情感带入工作中。廉洁严明、公正、客观地进行结算复核工作。
4.2.2.准确高效原则:工程结算复核工作是在工程结算初步结果已产生的情况下开展的,也
是工程结算数据产生的重要一关,须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地核定结算造价,完成工程造价的再确认。
4.2.3.可复查性原则:工程结算复核工作应保存好真实、完善的工程资料、复核期间的会议
资料和审批记录、复核情况登记表格等,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4.2.4.责任共担原则:工程结算经复核人员确认复核完毕后,复核人员将与初审人员(咨询公
司)一并负责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4.3.复核人的权利和责任
4.3.1.复核人的权利
4.3.1.1.复核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档案资料等,并有权对经办人员无故
拖延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向主管领导汇报。
4.3.1.2.复核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员对初步审核结果及审核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复核工
作,并有权对经办人员无故拒绝配合的行为向主管领导汇报。
4.3.1.3.复核人有权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自行修改或对工程量经抽查发现
有误的项目要求经办人员重新验算修改。
4.3.1.4.复核人有权就经办人员或外委单位的审核工作质量向主管领导建议给予适当奖励或惩
罚。
4.3.2.复核人的责任
4.3.2.1.复核人应对经办人员提供的文字资料进行核验、查实。
4.3.2.2.复核人应对工程结算中有疑问的地方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测量,并召集经办人员和知
情人员问明情况。
4.3.2.3.复核人应在复核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资料及填写好的《工程结算复核情况登记表》
归档整理完毕,不得有缺、漏、丢失的情况。
4.3.2.4.复核人应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复核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3.2.
5.复核人对未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承担失查责任。
4.3.2.6.复核人对工程结算最终结果承担30%责任。
4.3.2.7.复核人对在复核工作阶段进行的调整承担全部责任。
4.4.复核的基本方法
4.4.1.工程结算复核方法主要有:全面复核法、重点抽查法、对比复核法、筛选复核法、分
组计算复核法、利用手册复核法等多种办法。
4.4.1.1.全面复核法:全面复核法又称逐项复核法,即按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顺序或施工的先
后顺序,逐一地全部进行复核的方法。
4.4.1.2.重点抽查法:抓住工程结算中的重点(工程量大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工程变更
等内容)进行复核的方法,发现偏差较大的部分并重点对其进行复核。
4.4.1.3.对比复核法:利用同类型或相似的已建工程的结算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先进行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的比较,而后重点对问题项目进行细致复核。
4.4.1.4.筛选复核法:对各工程的单方造价、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等指标以及主要材料的消
耗量和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技术经济指标加以总结提炼(并注明其适用的建筑标准)形成复核的筛子,对不能通过筛子的问题项目,须重点对其进行细致复核。
4.4.1.
5.分组计算复核法:把结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关联的项目
编为一组,复核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
4.4.1.6.利用手册复核法:把工程中标准化的工程或部品整理成造价指标手册,按手册对照进
行复核。
4.4.2.复核以初审的结算书为基础,复核时可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选用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复核;也可选用其中的重点抽查复核、对比复核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复核。
◆比如运用对比复核法、筛选复核法,先对比初审结果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单方造价、
钢筋含量、混凝土含量等)以及主要材料的消耗量和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费用占工程造价比例。将以上数据与同类工程历史经验数据对比,发现偏高的部分则重点对其
进行复核。
◆比如运用全面复核法、重点抽查法,对易于计算的工程量如土建中的脚手架、安装中
的设备、绿化中的树木等项目全部复核;不易全部复核工程量的项目如钢筋、混凝土、管线等项目宜抽查复核,举一反三。工程造价较大的项目如土建中的垂直运输费、防水单价、安装中的主材与设备费、绿化中的苗木价格等应重点复核,而对造价影响不大的项目如安装中的油漆工程等则一般性复核。
4.4.3.工程结算复核工作以内部复核为主,对于非总价包干合同的总包工程可委托造价咨询
公司进行复核。
4.5.复核的过程控制
4.5.1.复核时间要求
复核工作内容是以对比、抽查为主,要求高效而准确。复核工作的持续时间宜控制在初审时间跨度的1/5内,如:初审历时15个工作日,则复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发现初审结果有重大错漏,则持续时间可视情况顺延。
4.5.2.结算资料复核
4.5.2.1.复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结算复核首先核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结算资料手续是否齐
备。如对工程签证单应检查其三方签章是否齐备,竣工图上是否在存在变更的地方盖有变更图章等。
4.5.2.2.复核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如除合同有约定外,倒土费的结算应有承建单位提供的收款
凭据,并根据凭据,到倒土地点核实收费情况;在抽水台班的签证单上,应注意是否对水泵型号予以确认,并向现场管理人员核实其真实性。
4.5.3.工程子目真实性复核。核实结算中的工程子目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实际做法一致,
防止“无中生有”、“货不对板”以及“工程内容重复”的情况。复核工程子目真实性要求复核人员了解工程情况、对有疑问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
4.5.4.工程量复核
4.5.4.1.固定总价工程: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总价包干工程,可着重复核包干部分工程量与合
同清单的一致性。
4.5.4.2.非固定总价工程:对于费率招标工程、暂定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价包干工程、工程量清
单招标总价包干工程的清单外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合同外增加工程等)。工程量复核须符合如下要求:
◆造价小于3000元/子项的工程量可选择复核,造价大于3000元/子项的工程量各子项
的单价要求着重复核确认。
◆复核工程量的造价金额占总造价的比例≥40%。
◆结构形式相同或相似的建筑,可选取有代表性的一幢建筑进行复核。
4.5.4.3.非固定总价工程工程量复核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