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
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2.04
•【字号】鲁劳社[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
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2.29•【字号】鲁劳社[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
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享受医疗补助金的失业人员的住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计算发放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享受的待遇分段计算。
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期间按享受生活补助金计算;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鲁劳社发[2000]245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245号2000年9月12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一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1.“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的范围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主要包括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的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等。
二、鲁政发〔1999〕103号文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是山东省一项政策,用于帮助失业人员
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社会保障。
根据该规定,失业者可以在失业
期间获得一定金额的失业保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必需支出。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申
报后,可领取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金,并保证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另外,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可以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以提高其就业能力,获得就业岗位。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如果有过错使被保
险人失业或失业期间有重婚行为,可能会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减免或暂
停支付。
此外,《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还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向当地失
业保险机构申报失业手续,并按照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者须交
纳合格的失业保险金,并经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准予支付失
业保险金。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是山东省政府为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保
障失业人员正常生活的有力政策,对失业人员有很大的帮助。
以上就
是对《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基本介绍,我相信该政策一定会给失
业者带来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展望。
济南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济南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关于济南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政策,保证职工失业后及时获得失业保险待遇,济南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包括: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需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施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谁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合理选择所学专业,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次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山东失业保险金标准
山东失业保险金标准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一、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下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社厅制定本标准。
二、社保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保费率采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各半”的方式,具体费率为:失业保险费为0.5%。
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80%)÷30。
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确定,且不超过当地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为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和规定,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表:| 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 | 失业保险金标准 || ------------------------ | ------------------ | --------------- || ≤2765元 | 最长不超过3个月 | 262元/月 || 2766-4150元 | 最长不超过6个月 | 393元/月 || 4151-5535元 | 最长不超过9个月 | 524元/月 || >5535元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655元/月 |五、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1.外出务工人员在失业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就业,可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户籍所在地规定执行。
2.因自然灾害、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影响大面积职工就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可在当地政府和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3.因职业病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无法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按照当地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其标准可在当地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山东济宁失业保险金标准
山东省济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和个人需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其发放标准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领取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高。
三、失业补助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
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会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四、医疗保险费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需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
五、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而定。
六、职业培训补贴
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培训,并领取相应的培训补贴。
七、创业补贴
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提供创业补贴,以降低创业初期的成本和风险。
具体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请参照当地政策。
八、其他补贴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还有许多针对失业人员的其他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
具体申请条件和标准请参照当地政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长清区
:
、
章丘 市
、
平阴 县
、
济阳 县
、
商河 县
枣庄 市所 辖 区 域
济宁市
泰安 市
日
:
市中 区 泰山 区
、
任城 区
、
曲 阜市
、
兖州市
、
邹城市
、
微 山县
:
、
新泰 市
、
肥 城市
照 市所 辖 区 域
莱芜 市所 辖 区 域
临 沂市 所 辖 区 域
山东省人民
政 府 公报
年第
期
济 宁市 泰 安市
:
鱼 台县
一
章
总
生 产长 效 机 制
则
,
防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事 故
,
,
保障
企 业 职工 和 人 民 群众 生 命 财产 安 全
,
促进 国 有 资
条
为 切 实 履行 国有 资产 出 资 人 职 责
,
产保 值增 值
法》
、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生 产
督 促 省 管 企 业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体 责 任
东
省
财
月
政
厅
日
年
附件
:
失 业 保 险 金 调 整 标 准 表
单位
行 政 区域
:
元 月
人
失 业保 险金
调 整标 准
济南 市
:
历下 区
、
市中区
、
槐荫 区
、
天桥 区
、
历城区
青 岛 市 所辖 区 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鲁人社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
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6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一)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核定及支付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金核定及支付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编码事项名称:失业保险金核定及支付事项编码:37112110501805二、申请主体公民三、承办机构及受理地点承办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科。
受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分厅(五莲县城富强路218号)。
四、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3、《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五、办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及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已办理解聘备案,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六、申请材料申请失业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2.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3.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两份。
(提交申请时,审验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七、办理流程(一)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现场提报申请材料;(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三)办理。
县就业处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业务信息系统,按月批次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兑付给申请人。
(四)获取服务结果于次月25日之前通过银行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内。
(五)流程图。
见附件1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受理时限:承诺时限1/8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无,承诺办理时限:于次月25日之前通过银行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内。
十、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厅(五莲县城富强路218号)。
(二)电话咨询:0633—7986072。
十一、法律救济(一)投诉: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五莲县城富强路218号,电话0633-7986079,邮编262300;(二)行政复议:五莲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山东省五莲县城富强路101号;(三)行政诉讼:五莲县人民法院,地址:五莲县城北京路东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推动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级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乡镇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城镇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
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鲁人社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现就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六)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山东5种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山东5种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2015年山东5种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失业人员今年起可以按季度申报失业保险金了,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简化了以往失业人员每月都要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_条例_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申领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首先,缴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的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缴费比例为1%。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上限为13320元,下限为2640元。
其次,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职工的工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
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金的待遇,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省的最高工资标准。
再次,申领条件和程序。
职工在失业期间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劳动能力;2.已经丧失工作;3.积极找
工作,愿意接受再就业服务;4.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生活来源。
职工需要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户口本等。
社保部门会根据职工的申请材料和符合条件的情况来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如果职工在发放期限内未能找到工作,可以继续申
领失业保险金,但需要重新申请并重新满足条件。
总的来说,山东省失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申领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职工的生活权益,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济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
济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流程,标准济南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济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一)需要提交的材料1、在济南领取失业金的(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2)身份证(或居住证);(3)社保卡(或银行卡)。
2、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1)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一式两份,在市社保局官方网站下载)。
(3)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1、在济南领取失业金的(1)原单位办理减员后,60日内进行网上申报。
(2)申报审核通过后,单位下载打印《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交给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办理完失业登记后,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2、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1)原单位办理减员。
(2)失业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市政务中心服务大厅或原单位所在县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金转移手续,领取《介绍信》。
(3)失业人员持《介绍信》回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济南失业保险金多少钱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80 元。
济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_条据书信
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文是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中央驻各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023临沂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3临沂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领取标准
2023年临沂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
对于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人员,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
二、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领取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失业状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必须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了失业登记,并参加了失业保险。
3、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缴费要求,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可以领取不同的失业保险金。
4、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积极寻找工作,并参加当地公共就业服务。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的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等。
2、就业服务中心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3、如果审批通过,申请人就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能会因政策变化而调整,建议申请人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变化。
2、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积极寻找工作,并参加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否则可能会影响后续申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山东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失业保险的投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失业保险费足额征收,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五)项规定的参保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招用的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出情况。
参保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具体统筹方式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比例,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图文推荐失业承诺书怎么写怎么应付面试中失业问题面临失业要怎么办?在北京工作的失业了怎么办山东失业保险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