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着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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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着装规定

为保持队伍整体风貌,展现工商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着装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工作人员着装要求规定如下:

1.着装范围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的人员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公务员岗位的工作人员及分局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2.着装标准

(1)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必须佩戴整齐,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

(2)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必须保持制服整洁,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衫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装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3)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穿深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深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深色包头包跟皮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

3.着装要求

(1)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或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外出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帽子),非公务、工作时间,一律不得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2)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应按规定,不同季节着相应制服。季节换装时间为:春秋装3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夏装5月1日至8月31日;冬装11月1日至3月14日。如遇季节性特殊变化,换装时间由人教科另行通知。

(3)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装不得混穿。制服必须保持整洁、完整,保持原有样式。

(4)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非因工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分局统一制发的服装上岗,要求衣着整洁,各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6)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端庄、风纪严整。着制服时,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首饰、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7)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时,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佩戴帽子。要保持制服及衬衫的款式、领带的颜色整齐划一。

4.纪律要求

(1)各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要保持严谨的风纪,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公众形象。

(2)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出售、赠送、拆改或转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的,其帽徽、领花、肩章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人教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对违反规定着装的工作人员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或警告,对多次违反着装规定而不改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5.监督检查此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人教科、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请销假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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