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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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教育领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教师与学生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多次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家长报警。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教师被学校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发生口角,甲用书本击打乙头部,导致乙受伤。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结果: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教师抄袭学生作业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抄袭学生作业,并在课堂上展示,被学生举报。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小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小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校园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

然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小学生们也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个小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旨在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校园霸凌事件小明是某小学的一名六年级学生,他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优秀。

一天,放学后,小明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几个高年级学生拦住。

为首的男生对小明进行了言语侮辱,并要求小明给他钱。

小明没有钱,于是遭到了几个学生的围殴。

事后,小明身上多处受伤,心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的是校园霸凌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

”校园霸凌行为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学校和教师有责任对其进行制止和干预。

案例二:学生擅自离校事件小红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后,她没有告诉父母,独自一人离家出走。

小红在街上闲逛,直到晚上才被警察找到。

原来,小红因为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产生了离家出走的念头。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学生擅自离校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不得放任、纵容未成年人离家出走。

”小红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红擅自离校,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学生抄袭事件小刚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他在一次数学考试中,抄袭了同桌小明的答案。

考试结束后,小刚被老师发现并批评。

小刚知道自己做错了事,但他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没有意识到抄袭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学生抄袭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小刚的抄袭行为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四:学生上网成瘾事件小丽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她沉迷于网络游戏,经常熬夜玩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降,身体健康受损。

幼儿园法制教育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园法制教育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语言表达能力有限, 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和感受。
师资力量不足或经验欠缺
专业背景
部分幼儿园教师缺乏法律 专业背景,对法律知识掌 握不够深入。
教育经验
一些新教师缺乏幼儿法制 教育经验,难以有效引导 幼儿学习法律知识。
教育方法
部分教师教育方法单一, 缺乏趣味性和互动性,难 以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家长参与度不高或观念落后
开展亲子活动
组织家长和幼儿共同参与的法制教育亲子活动,增进亲子关系的同时,也让家长了解幼儿 园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鼓励家长参与课程设计
邀请具有法律背景的家长参与幼儿园法制教育课程的设计和开发,充分利用家长资源,丰 富课程内容。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活动成果回顾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本次活动,幼儿们对基本的法律常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如了 解什么是违法行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等。
模拟法庭审判
按照法庭程序,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包括开庭、 陈述、举证、辩论、宣判等环节。在审判过程中 ,引导幼儿认真倾听、积极发言,培养他们的法 律意识和表达能力。
活动总结与反思
01
活动总结
在活动结束后,对活动进行总结,回顾活动的过程和成果,肯定幼儿的
表现和进步。
02 03
反思与改进
针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和改进。例如,可以进一步丰 富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幼儿的参与度和兴趣;可以加强法律知识的 讲解和普及,提高幼儿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该活动是在一所幼儿园中开展的,旨在通过角色扮演的 形式,让幼儿了解法庭审判的基本流程和法律知识。
案例二
《安全小卫士》安全知识竞赛
背景介绍
该活动是在一所大型幼儿园中举办的,通过竞赛的形式 教授幼儿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学生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学生常见法律问题,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一:学生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一学生小张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不慎将一碗热汤泼在同学小王身上,导致小王烫伤。

事后,小王要求小张赔偿医疗费用,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张因过失导致小王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案例启示】学生在校园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尊重他人,避免因个人过失给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要了解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侵权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学生隐私权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二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关于同班同学小张的文章,内容涉及小张的隐私。

事后,小张发现后要求小李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行为人因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未经小张同意,擅自公开其隐私,侵犯了小张的隐私权。

关于赔偿金额,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即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启示】学生在使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

同时,要了解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自身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学生与商家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三学生小赵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购买了一瓶饮料,回家后发现饮料过期。

小赵要求便利店老板退还货款,但遭到拒绝。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

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平安事故
• (一)事故概况

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播送电视开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幼
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
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
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
让 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 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
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 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 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 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 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效劳造成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至 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 应该没有责任。
• 4. 平安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 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 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平安教育。
〔三〕事故启示
• 1. 加强平安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平安制度,形成平安管理 网络。
• 2. 值班人员严格平安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3. 消防平安不容无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
• 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 • 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 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 1、设施设备伤害 • 2、保育教育伤害 • 3、儿童自身伤害 • 4、幼儿相互之间的伤害
• 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1、幼儿园制度问题; • 2、幼儿园设备问题; • 3、幼儿园保教管理问题; • 4、幼儿自身问题
〔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平安制度,定期对 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 名负责。

不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的案例

不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的案例

不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的案例案例一:小小异常藏大患幼儿园有一个异国婚姻的爱情结晶,孩子的父亲是埃及驻华大使,母亲是中国人。

每天都是父亲和司机或者是母亲和司机来接孩子。

忽然有一天,父母没有来,只有一个司机和一个厨师来接孩子。

老师发现这个小小的异常,一边问:“父母怎么没有来?”一边派人给孩子家里打电话。

孩子的父亲接到电话就急了:这两个人我正准备要辞,他们管我要六万块钱我没给,有可能要绑架我的孩子。

一会儿,孩子的父母开车过来了,那两个人赶紧跑了。

好在幼儿园警惕性高,父母与幼儿园的联系通畅。

常见妈妈接孩子时站在远远的地方,对孩子一招手,孩子就跑过去,因为认错妈妈或孩子导致宝宝走失,悔之已晚。

案例二:幼儿园管理不力有个幼儿园买了大米,堆在那里还没发,老师紧急开会都走了,没人看护大米。

小朋友发现了院子里的“大米山”兴奋极了。

围着这个“大米山”就开始爬,爬到半截“山”倒了,其中一名小朋友的腿被压骨折了,这就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

因为小朋友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不知轻重,身体支撑不住五十斤大米的重量。

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力,理应承担事故的完全民事责任。

更常见的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之间打闹出伤,如果老师没在场,没看见,就是教师责任事故。

如果老师管了,但没有有效制止,那么,老师仍然要承担责任。

需要提醒妈妈的是:班级孩子超员,让两个孩子挤在一块睡导致摔下;幼儿园在孩子的饭菜上省钱买劣质货;在孩子活动用具上用一些劣质、价廉的东西,聘一些低工资的没有安全意识和保教素质的教职员工,这样就容易把幼儿园办成一个不安全、充满危险的场所,不要选择这样的幼儿园。

案例三:家长幼儿园双方都有责任幼儿园的汉白玉雕塑突然倒塌,正好压在一旁游戏的小朋友身上并把小朋友的脸砸破。

幼儿园说自己没责任:理由是当时已放学,家长自己带小朋友在园里玩,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交到家长手中。

家长说:在幼儿园被磕你幼儿园就有责任。

法律判定是:幼儿园的孩子本身没有多大的劲,汉白玉雕塑能倒,说明是幼儿园放置雕塑不当,存在隐患,应当承担设施维护不当的责任。

法律教育案例幼儿园(3篇)

法律教育案例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第一阶段,也是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场所。

为了培养幼儿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某幼儿园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活动,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幼儿园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近年来,该园在开展幼儿教育的过程中,注重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以培养幼儿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

以下是该园开展的一次法律教育活动案例。

(一)活动主题“规则乐园——我们的成长之路”(二)活动目标1. 让幼儿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知道法律的重要性;2. 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3. 增强幼儿的团队合作精神,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

(三)活动过程1. 准备阶段(1)教师收集与法律相关的绘本、动画、故事等资料,为活动做准备。

(2)教师设计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流程、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

(3)邀请家长参与活动,共同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

2. 活动实施阶段(1)绘本阅读:教师带领幼儿阅读绘本《规则的力量》,引导幼儿了解规则的重要性。

(2)动画欣赏:播放动画《小猴子的烦恼》,让幼儿通过观看动画,认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3)案例分析:教师选取幼儿园生活中的案例,如排队、分享、礼貌用语等,让幼儿分析案例中的规则,并讨论如何遵守规则。

(4)角色扮演:幼儿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在幼儿园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情境,如排队、分享、合作等,引导幼儿在实践中学会遵守规则。

(5)家长参与:家长参与活动,与幼儿共同完成亲子游戏,增进亲子关系,同时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的学习情况。

3. 活动总结阶段(1)教师对活动进行总结,强调规则的重要性,鼓励幼儿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规则。

(2)幼儿分享活动感受,表达对规则的认识和遵守规则的决心。

(3)家长分享参与活动的感受,表达对幼儿园法治教育的认可。

三、案例反思1. 案例优点(1)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激发了幼儿的学习兴趣。

幼儿园法律案例教案(3篇)

幼儿园法律案例教案(3篇)

第1篇一、教学目标1. 了解幼儿园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 培养幼儿的法治观念,提高幼儿的法律意识。

3. 增强幼儿的道德素养,培养幼儿的遵纪守法意识。

二、教学重点1. 幼儿园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 幼儿园法律案例的类型及处理方法。

三、教学难点1. 幼儿园法律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2. 幼儿园法律案例与幼儿道德素养的关系。

四、教学准备1. 教师准备:相关法律案例资料、PPT课件、图片等。

2. 幼儿准备: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

五、教学过程(一)导入1. 教师提问:什么是法律?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什么作用?2. 幼儿回答,教师总结: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

(二)讲授新课1. 介绍幼儿园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幼儿园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幼儿权益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幼儿园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①涉及幼儿权益;②具有普遍性;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2. 介绍幼儿园法律案例的类型及处理方法(1)幼儿园法律案例的类型①幼儿人身伤害案件;②幼儿财产损失案件;③幼儿园侵权案件;④幼儿园内部管理纠纷。

(2)幼儿园法律案例的处理方法①协商解决;②调解解决;③诉讼解决。

3. 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1)案例一:幼儿在园内受伤,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案例二:幼儿在园内丢失财物,幼儿园协助家长寻找。

(三)讨论与交流1. 教师提问:如何预防幼儿园法律案例的发生?2. 幼儿分组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四)总结与反思1. 教师总结:通过学习幼儿园法律案例,我们了解到法律在保障幼儿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幼儿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教师点评。

六、教学延伸1. 邀请法律专家为幼儿和家长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2. 组织幼儿参观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增强幼儿的法治观念。

七、教学评价1. 学生对幼儿园法律案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的掌握程度。

2. 学生在讨论与交流中的参与度及观点的合理性。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相关法律案例培训(3篇)

校园相关法律案例培训(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纠纷,本培训将针对校园常见法律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大家的法律素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培训内容1. 校园侵权案例解析(1)案例一:学生李某在学校篮球场上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构成轻微脑震荡。

后李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解析:本案中,学校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李某受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案例二:教师张某在课堂上批评学生小王,小王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

后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析:本案中,教师张某在课堂上批评学生,属于教育教学活动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的权利。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 校园合同纠纷案例解析(1)案例一:学生王某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勤工俭学协议,约定王某在学校食堂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

后学校以王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停止发放工资。

王某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解析:本案中,王某与学校签订的勤工俭学协议属于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王某工资。

(2)案例二:学校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校园信息化建设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学校提供校园网络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设备,导致学校教学受到影响。

学校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案中,教育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校园犯罪案例解析(1)案例一:学生陈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持刀将同学刺伤。

幼儿园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与案例分析

幼儿园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与案例分析

幼儿园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与案例分析文章标题:幼儿园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与案例分析1. 介绍在当今社会,幼儿园老师的责任越来越重大,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幼儿园老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2. 法律知识培训的重要性幼儿园老师作为孩子的保护者和引导者,需要了解孩子的权利和安全保障,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法律知识培训可以让幼儿园老师更清楚地知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避免法律风险,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知识培训的内容法律知识培训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法律责任与义务:幼儿园老师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对孩子的照顾、保护和教育责任;- 突发事件处理:对常见的突发事件如孩子受伤、纠纷处理、家长投诉等进行案例分析和处理流程培训;- 学校规章制度: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幼儿园老师在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让老师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

4. 案例分析以具体的案例分析为例,如: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老师应该如何及时、正确地处理?这样的案例分析有助于幼儿园老师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我的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幼儿园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非常重要,只有具备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和自己的权益。

法律知识培训也能让幼儿园老师更加有自信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提升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结:通过对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与案例分析的探讨,可以看出法律知识对幼儿园老师而言至关重要。

只有具备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和自己的权益,提升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幼儿园及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幼儿园老师的法律知识培训。

一、法律知识培训的方式和方法法律知识培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比如组织专业律师给老师们进行讲座,介绍幼儿园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也可以组织老师们进行法律知识测试,通过案例分析等形式让老师们主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还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实地指导,给老师们提供例子和模拟演练,以便培训老师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问题。

教育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育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学,学生小王(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张(化名)发生争执,小张用铅笔将小王眼睛划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民族团结精神、科学精神、民主精神,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导致学生发生争执并造成伤害,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教育机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案件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家长应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纠纷案件,涉及学校、学生、家长等多方利益。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案件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案例(3篇)

常见教育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主体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也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育法律责任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家长的法律意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案例【案例一】某中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侮辱性语言,并体罚学生。

事后,家长和学校发现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三)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李某被学校解聘,并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学校对受害学生进行了心理辅导和关爱。

二、学校管理不善案例【案例二】某小学在组织学生参加户外活动时,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受伤。

经调查,学校未按规定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本案中,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学校被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赔偿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用。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行业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幼儿教育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幼儿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幼儿园管理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幼儿在园内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案情简介】小华(化名)是某幼儿园的一名幼儿。

一天,在户外活动时,小华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小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小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幼儿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判断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如果幼儿园在活动组织、设施维护、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幼儿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幼儿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在活动组织、设施维护、安全教育等方面尽到了义务,如对滑梯进行了定期检查、对幼儿进行了安全教育等,则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案例二: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家长该如何维权?【案情简介】小丽(化名)是某幼儿园的一名幼儿。

一天,小丽在课堂上与同学发生争执,教师小王(化名)为了惩罚小丽,对她进行了体罚。

小丽的父母得知后,要求幼儿园对教师小王进行处罚,并赔偿小丽的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托儿所、福利院等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教师小王对小丽进行体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对幼儿园和教师提出维权。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幼儿园法律教育实践案例

幼儿园法律教育实践案例

幼儿园法律教育实践案例幼儿园法律教育实践案例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起始点,通过有效的教育实践,帮助幼儿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观念,对于他们今后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则幼儿园法律教育的实践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有趣而实用的方式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正文:案例概述:某市某幼儿园在法律教育方面进行了一次独特的实践活动,以帮助幼儿初步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该活动以“小法官成长记”为主题,通过角色扮演和互动游戏的形式,引导幼儿积极参与,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阶段:引发兴趣在活动开始前,幼儿园老师通过展示相关图片、故事和小绘本,引发幼儿对法律的兴趣。

他们向幼儿介绍一些简单的法律概念,例如公平、正义和合作。

老师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遵守交通规则、不偷他人物品等。

第二阶段:角色扮演为了让幼儿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运作和相关责任,幼儿园的老师组织了一场角色扮演活动。

幼儿们被分为小法官、小律师和小违法者三个角色,他们身着相应的服装,扮演各自的角色,并进行模拟审判与辩护。

在这个过程中,孩子们开始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了解到犯罪行为和社会责任的概念。

第三阶段:游戏互动为了进一步确保幼儿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幼儿园组织了一系列有趣的互动游戏。

通过询问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方式,幼儿们不仅巩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有机会通过游戏竞赛获得奖励。

这样的游戏化教学方法激发了幼儿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使他们乐于学习和探索法律知识。

总结与回顾:通过上述三个阶段的教育实践,幼儿园成功地培养了幼儿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他们在活动中通过角色扮演、游戏互动等方式,初步了解到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这样的实践活动不仅增强了幼儿们的法律意识,还培养了他们的团队合作能力和互动能力。

个人观点与理解:我认为这种以游戏和互动为核心的法律教育实践非常有效。

幼儿正处于认知发展的关键阶段,通过有趣的方式引导他们学习,不仅能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还能促使他们主动探索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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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

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

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

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后李某家长将出版社及幼儿园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时,出版社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作家只有8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1、问:孩子是否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判断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关键应看他是否创作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从这一规定看,小作家完全符合条件,其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而不管其年龄多大,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的年龄条件。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应如何做才能避免侵害孩子的著作权?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案情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

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

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问:私立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律师答疑: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案情: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1、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

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赵某本身私自出去玩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律师解答: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

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

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

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案情: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

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

惨剧发生在短短1O 分钟之内。

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

肇者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

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问:女孩子的死谁来负责?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6 同学之间嬉戏打闹致受伤前言: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半数以上。

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八成。

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

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

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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