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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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
.
《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马工程课件

中国法制史马工程课件

经历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制废弛和改革开放以来
的法制恢复与发展。
02
CATALOGUE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法制
01
02
03
夏朝法制
中国法制史的开端,以《 禹刑》为标志,确立了五 刑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 刑法的雏形。
商朝法制
以《汤刑》为代表,逐步 完善了五刑制度,并出现 了“誓”、“诰”、“命 ”等法律形式。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
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刑法与民法
刑法
规定了犯罪和刑事责任,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
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
秦汉法制
秦朝法制
以《秦律》为代表,强调“法治”原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律体系,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法制
继承秦朝法律制度,同时又有所发展,代表性的是《汉律》 和《唐律疏议》。
唐宋法制
唐朝法制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立法技术,成为后世 法典的楷模。
宋朝法制
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代表性的是《宋刑统》和编敕。
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
领事裁判权
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晚清政府被 迫承认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这 使得中国司法主权受到严重侵犯。
司法改革
晚清政府在司法领域也进行了一系 列改革,建立了各级审判厅和检察 厅,推行司法独立原则,提高了司 法效率和公正性。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我国法制史之宪法

我国法制史之宪法

三、我国宪法历史发展过程
(一)根据地延安宪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 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 埃代表大会通过。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 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 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 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
一、近现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政权的建立及普选制、议会制的民主制度 和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思想)
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
英国—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不成文 宪法)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 制的国家保留了君主,君主无实权实权在 议会和政府 英王有形式上的实权女王的全称是: 托上帝宏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陆海空三军总司 令伊丽莎白二世。
2、知识产权
(1)专利法 取得的方法:到专利局申请获得专利权,我国采用 的先申请原则,而不是先使用原则。美国是后者。发 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职务发明归单位。 (2)商标法 取得方法:到商标局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商标有 效期10年。10年后可以续展,缴费。 (3)著作权法 取得方法:无手续主义,自动产生。期限为作者生前 死后50年的12月31号不保护。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成文宪法四个第一: 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 一部成文 宪法 ; 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 宪法 ; 3、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 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4、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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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资政新篇 》 除了 《 天朝田 亩制度 》 外 , 太平天国后期 还制订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另一个重要的纲领性 文件 《 资政新篇 》, 它是近代政治改革思想特色 更加鲜明的人物洪仁玕 , 在 1859 年出任军师 总理政务不久后拟定的 。 洪仁玕认为 “ 国 家以 法制为先 , 法制以行为至要 , 能遵行而后有法制 , 有法制而后有国 家 , 此千秋不易 之大经 , 而 尤为令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 ”。
2
二 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 一 )《 天朝田 亩制度 》 1853 年颁布的 《 天朝田 亩制度 》 是太 平天国政权早期的基本纲领 。 洪秀全鉴于封建剥 削制度下 “ 农工作苦 , 岁 受其殃 ”“ 饿殍流离 , 暴露如莽 ” 的境况 , 决心改变这种旧世界 , 建立 “ 天下一家 , 共享太平 ” 的新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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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太平天国的民事经济制度 《 天朝田 亩制度 》 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 , 施行农民均耕的 新土地制度 ,“ 务使天下共享 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 , 有田 同 耕 , 有饭同 食 , 有衣同 穿 , 有钱同使 , 无处不均匀 , 无人 不饱暖也 ”, 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阶级的要 求 , 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平等思想 , 提高了他们的 生产积极性 , 改善了 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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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太平天国的刑事法律和诉讼审判制度 ( 一 ) 刑事法律制度 为保护农民阶级革命成果 , 严厉镇压封建地 主阶级的 反攻倒 算 , 刑 事法律在太平天国政权 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 如 : 起义之初的 “ 简 明 法纪 ”、《 十款天条 》《 太平条规 》《 太平刑 律 》 以 及天王 、 诸王发布的诏书 、 诰谕 、 告 示等 , 但却 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法典 。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二)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活 动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 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 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 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际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 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 裁制。
(3)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 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 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称《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 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 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 利益 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 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 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 的日益法西斯化。
(1)《训政纲领》——1928年10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 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 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 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 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教案(两半法制)

《中国法制史》教案(两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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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制度 区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建立大理院复判制度; 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制度。 3、改良监狱 设罪犯习艺所; 建新式监狱。
问答 作业:
一、(结合历朝根本治理方略)在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治久安,延续千秋万 代方面有何根本性策略? 二、(结合中国历史上历朝吏治的经验和教 训)对目前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强化吏治的工 作有何有益的建议? 三、(结合清朝灭亡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 生产关系客观要求什么样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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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民国国体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确立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的政治制度; 规定人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设平政 院受理行政诉讼); • 确认私人财产权和工商业经营权。
国 父 孙 中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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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临时政府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的法令 解除贱民身份; 禁止买卖人口; 保护华侨; 提倡女权; 革除官厅称谓。
二、太平天国的刑法 • 任务为:除妖安良、斩邪留正。 • 刑罚原则:顺天有厚赏、逆天有显戳。 • 罪名多为除妖与斩邪而设。 • 刑罚分枷性刑与死刑,新创或者恢复 五马分尸、点天灯、剥皮、营馆连坐。
太 平 天 国 女 囚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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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诉讼实行多级复核制。 实行公开审判、群众监督制度。
(二)民商法 • 1930年编成《中华民国民法》,包 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章。 • 先后制定配套的《出版法》、《著 作权法》、《房屋租赁条例》等单行法规。 • 按照胡汉民提出的民商合一原则, 制定《票据法》、《公司法》、《海商 法》、《保险法》、《交易所法》、《银 行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
• (二)社会改革法令 • 严禁鸦片; • 禁止赌博; • 废止跪拜; • 剪辫易服; • 劝禁缠足;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课件

02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时期的法制
司法制度
立法概况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初 创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 为主,统治者通过制定礼和刑来 规范社会关系。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色彩浓厚,行 政与司法合一,统治者通过祭祀 和卜辞等方式来决断案件。
总结词
初创期,以习惯法为主,神权色 彩浓厚,行政与司法合一。
引进西方法律制 度
清朝末期,中国面临严重 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 法制改革成为重要的救亡 图存手段。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 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制 改革,以图挽救统治危机 。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革 包括
修订《大清律例》,使其 更加符合近现代法律原则 和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试 图改变传统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
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仍然较为严酷,但已 经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
立法概况
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统一与发展期 ,这一时期制定了《秦律》和《汉律》, 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
罪名体系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加丰富,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等罪名。
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礼刑并重, 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机构逐渐完善。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 加丰富多样,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 全、危害社会稳定、侵 犯个人权利等罪名。
唐宋明清时期的刑罚制 度逐渐轻缓化,废除了 许多残酷的刑罚,如车 裂、腰斩等。同时加强 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 仲裁。
03
中国近代法制
清朝末期的法制改革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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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5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修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特别推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特别推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学习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1、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林端《韦博论中国传统法律》,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7、滋贺秀三【日】《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梅因【英】《古代法》,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11、浅井虎夫【日】《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年版。

1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收入《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9、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20、《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21、杨联升【美国】《中国制度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2、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

2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5、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6、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概念中国法制史主要探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沿革,以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背景,揭示当前法律的制约因素及路径依赖,为当下的法律提供权威的规则渊源。

二、价值⒈求真价值理性地研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理性地研究历史,因为没有历史,我们无以知晓规则的精确范围,因而历史必然成为法律研究的一部分。

⒉史鉴价值⒊精神价值三、基本线索(一)萌芽期:三代⒈早期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⑴夏代我国早期法制萌芽的时期,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礼和刑已经出现;⑵商朝法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刑事法律和司法诉讼制度初具规模;⑶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从夏商的神权法观念进化到明德慎罚原则;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使礼、刑制度化。

⒉三代法制的主要特征⑴具有原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双重性质,如礼制中的祭祀习惯,刑制中残酷的虐杀手段等,即原始习惯法的残余。

⑵具有宗族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性质。

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结合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⑶深受神权法观念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以”天命观”为基础,宣称”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

⑷法律不向社会公布,为贵族官僚所垄断。

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是为了达到“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目的,以便于“临事制刑”,实行专横统治。

(二)发展期(法家法):战国--秦【线索】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进行的法制变革,是大动荡、大变革中的“立”的阶段;其代表作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秦律。

秦朝统一后,实现了法制的统一。

汉初立法承秦制。

【特点】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制的不成熟性:⑴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断以法;强调重刑主义,以刑去刑;⑵法律形式多样,体系庞杂;⑶刑罚苛酷,种类繁多。

(三)定型期(儒家化):汉-唐【线索】1.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

礼法结合起步,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经决狱;以经释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制实际支配(以经立法)。

3.隋唐:封建法制的完备(礼法合一)。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杨帆(男)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班 法制史 1 第二章 中国近代法制史

法制史主讲老师:杨帆第二章中国近代法制史一、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1.立法指导思想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编纂形式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1.中华法系解体。

2.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的预备立宪(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二)“十九信条”(1911)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中国法制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法制史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基础。
法律思想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如“以法治国”、“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颁布《六法全
书》,建立起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文 化制度等基本内容。
《大清律例》
清朝的基本法典,继承了《大明律》的主要 内容,并有所发展。
司法机构
清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 察院共同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则例
清朝针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如《户 部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等。
秋审与朝审
清朝对死刑案件实行秋审与朝审制度,体现 了慎刑思想。
05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
同时开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
隋朝制定了《开皇律》,唐朝则 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制度,形成了 律、令、格、式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罚体系
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相对较为宽缓, 减少了肉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同 时流刑和徒刑成为了主要的刑罚方 式。
司法制度
隋唐时期司法机构更加完备,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机关分工明确; 同时实行了三司推事、死刑三复奏 等制度。
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
司法制度与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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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

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

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

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

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

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

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

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

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

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

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

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

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

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

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历史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并没有因为清政府的统治被推翻而立马烟消云散,在之后不短的时间内依然影响着中国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建设,再者,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实力上的软弱和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这一时期中国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律制度。

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到新中国成立,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多次更迭,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

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初建,国家尚未统一,地方秩序混乱、财政拮据,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这一时期未能形成系统的近代法律体系,但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更新。

期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制标准,成为人民反对专制、保护民主的重要法律武器。

同时,孙中山颁布了许多法令,旨在保障民权、革除陋习,厉行司法改革。

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民主与专制斗争激烈,近代法制有所发展。

初时袁世凯一方面援用清末颁行的法律,另一方面对此进行修改,法律近代化事业得以发展。

但之后共和民主政制被军阀专制所破坏,军阀肆意妄为,法律不能很好地实施。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共和民主政治发生蜕变,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并用军事力量巩固政权,国民政府主要参照大陆法系,兼采英美法律制度,近代化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大体建构完成。

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了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起草立法,这是好的一面;但在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这是消极的方面。

在法律技术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实现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除了对清末法律进行修订,民国政府还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

在法律实施方面,近代化的法制没有实现法治秩序,近代化的法典成为了政府掩盖专制统治的装饰物,符合专制统治需要的特别法倒是很好地施行了。

在国民政府时期大部分时间内,西方的宪政模式变成了专制统治,资产阶级的法治理想落空了。

与国民政府相对的,共产党在其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创造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法制。

在新民主主义初创阶段,很多法律法规都是仿照苏俄法律的样式制定的,没有很好地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本国革命经验总结不够。

在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发展,以毛泽东为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以此为指导思想,创造性地完善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法制体系。

二战结束后,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向全国发展,最终其地位确立。

新民主主义法制以实现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为目的,符合革命形势需要,保障人民生活,走群众路线,得到了很好地施行。

1949年之后我们国家本应该立即走上科学的民主的法制化的建国之路。

开启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大突破,然而由于领导人对于法制的藐视,以及人民对于领袖的盲目崇拜,导致这个国家在一个时期内,在这个本因大力发展法律的时期内竟然在法律方面毫无建树,这不能不说是国家的一个大损失。

当初修订《共同纲领》虽然有众多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的参与,然而由于这些党派在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几乎毫无建树,这直接导致了他们在决定国家发展方向的会议中毫无发言权。

当国体政体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个国家的一些基本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时,我们进行了1954年的宪法大会,当然这个大会是由经过人民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举手同意的。

但这法律缺少一种精神,这一点事中国法律与西方法
系的不同之处。

中国的各个方面几乎照搬苏联,而苏联在那个时期正是斯大林模式这种高度集中地经济政治体制的控制之下,社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由于这时候其弊端还没有显现出来,被我们国家大肆复制,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不能不说与此没有关系。

在文化大革命的那十年中,中国的各行各业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全国的经济几乎陷入了瘫痪的境地。

然而这都不算什么,这其中最让人痛心疾首的莫过于法律遭到了毫无尊严的践踏。

不过,如果法律没有被践踏,法律起到了它应该起的作用,那么我们的十年也不会是那样一个十年。

中国建国以来的法制进程,基本可以归纳如下,1949年到1954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了法律建设,并且给中国的法律标上了明显的中国共产党的印记。

在1954到1969年之间法律领域几乎没有任何建树,在接下来的十年是建国以来最为黑暗的十年,法律遭到藐视,司法几乎没有任何权威性。

1979年以后我们国家开始重视法律,这期间不乏有些大手笔,但放在历史中来说我们迈出的仅仅是一小步,然而历史的车轮就是这不断的积蓄的力量推动着的。

今天我们在法律体系上有了一定的成绩,我们不断的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的执行方面还是很有欠缺的。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成绩,清楚现在我国法治国家走到了那个阶段,同时看到阻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因素,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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