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
国际商法 代理法
二. Creation of agency[代理的产生]
[三] Apparent or ostensible authority[表见授权] 代理人的表见授权产生于,本人通过言词或行动给外部
人造成一种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表象[impression],善 意第三人信赖这种表象而与该代理人签订合同,那么本 人就不得以代理人没有实际授权或者超出实际授权范 围为由而否认合同对其的约束力,因此又称为不容否认 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表见授权是一种法律拟 制[legal fiction]的授权,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 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安全.
代理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或者披露在代理过程中 知悉的为本人所有的秘密信息,也不得牟取秘密利润.
三. Internal relationship[内部代理关系]
[二]Duty of care and skill[注意和技能义务] All agents must exercise the same degree of care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本人[委托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 义务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 Definition[定义]
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2022优秀文档
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
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
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
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 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 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第二节 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
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 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
行为。
二、代理权的终止
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 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 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可撤销的代理 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甲但长王期 某担的任儿A子公告司诉的李业某务,主其管父,已在于A不公久司前有去很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 第规三定节 了披本露人委、托代人理代人理与与第未三披人露的委关托系人代理,未披
• 案例3
•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
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
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
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
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
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为一家美国电子产品销售商。
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通过代理商进行合作,由代理商在美国销售甲公司的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
案例概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代理商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国际商法为依据进行分析。
案例内容:案例一:违约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公司采购电子产品,造成甲公司利益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并解除合同。
甲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发票等,以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了一批电子产品,并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损,要求乙公司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接受退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涉及质量争议的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来判断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退货,并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案例三:经济困难问题由于市场变化和其他因素,乙公司出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甲公司的货款。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惯例,乙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
结论: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甲公司应依据国际商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解决与乙公司的代理合作纠纷。
甲公司应充分了解适用的国际商法规则,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权益的主张。
在国际商法领域进行专业咨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被考虑。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一个法国公司想要在中国地区销售他们的产品,但是他们没有在中国开设办事处或者分公司。
因此,他们决定雇佣一个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进行销售。
他们和一个中国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公司同意代表法国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并在销售额上获得佣金。
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要按照法国公司的要求销售产品,收集客户意见和反馈,协助进行市场调研等。
在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在合同期内,代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市场拓展,成功地销售了法国公司的产品,并且达到了预定的销售目标。
法国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了约定的佣金。
然而,到期后法国公司决定不再和该代理人续约,而是选择了另一家代理商。
因此,代理人感到失落和不满,并且声称法国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充分说明自己结束代理关系的原因。
在此案中,代理人可能会通过仲裁或法庭维权。
他们可能会要求补偿代理期间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可能的收益。
法国公司则可能会依赖合同条款和代理法律法规,来证明他们有权结束代理关系,并且已经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了佣金。
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
国际商法实务第十章代理法
中国法
中国法律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编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之中。
中国 法律
1. 委托产生 2. 法定产生 3. 指定产生
三、代理权的终止
所谓代理权的终止,是指根据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行为 表示以及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代理权消灭的行为。 代理权的终止情形通常有两种: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行为表示终止
(1)以言辞、行为默示而产生。 (2)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而产生。
3. 客观必需的代理
在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定授权托管被代理人财产的情 况下,如果发生了代理人为保全受托财产而必须采取紧急的、必需 的而又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措施,基于此种措施在代理人与被代理 人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权,英国法律将其称之为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The Agency of Necessity)。
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讲,无权 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 没有约束力的,但无权代理行为可以 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认而发生效 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以追认, 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 而遭受损失的,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 意的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知道或 者理应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 合同中已经排除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则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1. 已披露被代理人(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 2. 部分披露代理人(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 3. 未披露被代理人(Undisclosed Principal)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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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代理的概念(代为处理)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又称被代理人)的授权(authorization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3、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治理的概念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它是在法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5、外国公司的概念外国公司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6、要约(offer)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7、产品责任的概念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8、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9、汇票的背书汇票的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10、汇票的提示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1、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12、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13、汇票的伪造签名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的行为。
包括假冒出票人、背名,也包括盗用他人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PPT课件
追认代理的成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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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的规定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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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
1、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 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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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目] 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那些法律特征 2、简述无权代理的原因 3、简述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4、简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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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安排] 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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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法的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Hale Waihona Puke 7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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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客观观必必须要的的代代理理:
是指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 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 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 授权。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 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 失可能的货物。
第五章 代理法
[本章重点] [本章内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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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内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人关系中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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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4、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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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 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 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 况,《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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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 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 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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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一个 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产而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 2 )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 人的指示; ( 3 )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人须向本人如实申报帐目。 本人违约时代理人的救济方法有二: (1) 抵销;(2)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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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如果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善意第 三人可以向该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 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 串通的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法中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其代理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因此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 人予以赔偿。但须遵循下列规则: (1)提起这种求偿权诉讼的只能是第三人,本人无权起诉。 (2)不论无权代理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主观恶意,均须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知道代理人未提供有代理 权的担保,或合同已排除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 (4)代理权限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方式从事代理行 为,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即由被代理人承担哪怕是超出其本 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 (5)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依照 第三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根据英美法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 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订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 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 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 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 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 因此,对于佣金的取得,英美法系倾向于用协议加以约定。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事主体法及代理法
国际组织
法律人格由其章程约定,一般具有国际法律 人格。
国家
特殊的民事主体。当国家进行民事活动时, 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跨国公司
含义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 ,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 大型企业。
性质
“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 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追认:
追认后发生如同自始即经授权同样的效力
➢ 追认的条件 ①如果第三人在无权代理人行为时不知道他是没
有代理权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在本人追认之前 的任何时间通知拒绝受追认的约束
②如果本人的追认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的,第 三人可以在收到追认后立即通知本人拒绝接受 ,第三人同样不受追认的约束。
母公司 与
子公司
相互独立 的个体, 都具有独 立的法律 人格
跨国公司
总公司 与
分公司
分公司没 有独立财 产,不具 有独立法 律人格
国际商事主体的资格
一、国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商法中的意义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救济: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最早是法官选择适用于各地的习惯法来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由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和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裁判,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上诉法院:有权复审案件的法院。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保护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
商事组织法: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当事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个体在法律上行事的资格。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资本组合公司:指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有价证券形式为股票。
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
公司经理: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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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后 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 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 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 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 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 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4、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 重指示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1、 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 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 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的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的。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已经取得或恢复了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指定的。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 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 代理证书 在实践中,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具有代理 证书的效力。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 适用对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张某为被代理人,程某为代理人,赫达 维制衣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程某必须在张某授权 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程某在代 理权限内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张某承 担。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三)本代理、复代理
(2)代理期间和代理范围
主人只对仆人在代理期间代理范围内的侵权负 责。但是,在代理期间内的侵权虽然超出了代理 范围,如果这种侵权是主人能合理预见的,主人 对此侵权也应负责。
Case:程某应该承担责任吗?
张某自营一家名牌服装专卖店,因参加国际服装 展览会需出国一个月,他便委托好朋友程某替他 打理服装专卖店。张某书面授权程某:一次交易 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程某自己做主,超过5万元的 要征得张某同意。在此期间,程某以张某的名义 与赫达维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50套西服的合同, 总价款4.5万元。但由于程某对市场的需要的估 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张某回国后不得不以2 万元低价处理。 问损失谁承担?
表见代理的效力
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 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案例
甲公司曾托乙负责购买某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 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及时收回乙手中的数份 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 年后,乙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 丙、丁公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问这二 份合同之效力?
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 权的理由
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 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 将本人的印章、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 合同书交给他人。 授权不明的。 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 已为授权通知,代理权消灭后没有通知第三人的。
内部关系
代理人 (受托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 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传达”、“居间”、 “代表”的 区别
代理的适用范围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身份行为和人身性债务的履行不得代理 2、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事项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
一般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但以下三 种情形除外: 1、有选任责任时; 2、有指示责任时; 3、转委托授权不明的
案例
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时代买茶叶10斤,并交给 乙5000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探亲,适逢春节家乡不产 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代买。 乙临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相托,丙 欣然应允,于是乙将5000元钱交给丙。 问: 1、假设丙拿到钱后逃之夭夭,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担? 2、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 欺诈,买到10斤芝麻叶而非茶叶,该5000元损失谁来承 担?
案例
甲委托好友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水果,乙到A 市后患急症卧病在医院,无奈之下转托给自己亲 戚丙来负责水果售卖事宜。当时该种水果市价 2.00元/公斤,而1.8元/公斤非常畅销。丙请示乙 如何定价,乙为图省事而尽快卖掉,即指令丙以 0.8元/公斤迅速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 销售一空,但甲亏本严重。 问甲的损失向谁主张赔偿?
无权代理下的三种结果: 1、被代理人追认(明示追认&推定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明示拒绝&催告期内保持沉默) 3、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 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 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 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表见代理
概念: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 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 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
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 理由。 第三人为善意无过失。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 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3、指定代理
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使用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 间接代理:代理人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代理。
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 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介入权:在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 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被代理人披 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处在代理人的地位,直 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力的能力。 选择权: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 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代理人有义务对第三人披露 被代理人,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主 张权利的能力。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义务
合理注意义务 亲自代理义务 忠实义务 报告义务
忠实义务
披露义务 不得竞业经营 不得滥用代理权
不得受贿 保密义务
禁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责任 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替被代理人 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在其明示或默示 的授权范围向第三人直接负合同责任。
向乙主张。 代理人错误指示复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受损,代理 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指示责任。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 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 才承担民事责任。(转化为有权代理)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 复代理:
第三人
被代理人 (本人)
代理人
复代理人
复代理产生情形
由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因此复代理仅 限于以下: 1、本人事前授权的; 2、事前本人同意的; 3、事后本人追认的;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案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委 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丙处理之后将 货款交给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售的情 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货款。 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二)侵权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侵权行为 负责:
1.被代理人指使或教唆代理人侵权。 2.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未尽适当的监督之责。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属于主仆关系,则被代理 人即主人须对代理人即仆人在代理期间代理范围 内的侵权负责。
(1)“主人”与“仆人”的界定: ①在代理业务之外,代理人有无不属于被代理人 的独立的业务或职业; ②代理人是否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或工作场所 来完成代理工作; ③代理人的报酬是否按周、年、月计算的; ④代理人完成的工作是否为被代理人的日常工作; ⑤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内是否拥有不确定的自主时 间。
国 际 商 法
第五章
代
理
法
学习目标
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
外部关系
第三人
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 (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