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

合集下载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潮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或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捐款。

(四)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类型项目。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在我市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粤建市【2019】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从2019年3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本计价依据施行之日起,原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发的关于在我市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建造【2010】1号),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综合定额》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凡在2019年3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仍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得调整。

三、关于人工费计取及其表现形式(一)新定额采用全省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时间的全费用人工单价,全费用单价中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规费部分金额,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2013规范》要求作为不得竞争费用单独开列。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茂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三旧”改造办(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茂名市区“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操作程序,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的范围(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涉及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需改变规划条件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按新规划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应补缴土地价款。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缴交土地价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东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潮州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条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3.0;2.建筑密度:不大于35%;3.绿地率:不小于30%;(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潮府[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制定本办法:一、征收管理(一)“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出让金和补缴地价差款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二)“三旧”改造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用地手续和改变用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款。

(三)对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征收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足额将土地出让金和地价差款缴入国库。

二、使用范围(一)“三旧”改造涉及的前期费用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可以返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项目单位:1、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改造项目,补缴的地价差款60%返拨受让方用于项目改造。

2、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自行或合作开发商品房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改造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业务费后余额60%返拨该农村集体,专项用于包括保证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文本·图集潮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第二节城市性质和职能 (6)第三节城市规模 (6)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一节区域协调 (7)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8)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1)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7)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23)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6)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9)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33)第一节空间布局 (33)第二节居住用地 (35)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9)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43)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44)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49)第七节城市交通 (52)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59)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69)第十节环境保护 (74)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景观风貌 (78)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80)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82)第五章规划实施 (84)第一节规划实施政策和措施 (84)第二节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85)第六章附则 (87)附表2-1 城市发展分目标指标体系表 (88)附表3-1 市域空间管制要素表 (89)附表3-2 市域城镇等级结构规划表 (92)附表3-3 市域城镇规模结构规划表 (93)附表3-4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规划表 (94)附表3-5 镇(街道)、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95)附表3-6 市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览表 (1)附表3-7 市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录 (2)附表3-8 市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3)附表3-9 市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 (5)附表3-10 市域传统村落与古村落名录 (7)附表3-11 市域自来水厂建设规划表 (8)附表3-12 市域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表 (9)附表4-1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1)附表4-2 中心城区居住分区表 (12)附表4-3 中心城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2)附表4-4 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3)附表4-5 中心城区快速路一览表 (17)附表4-6 中心城区骨架性主干路一览表 (17)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潮州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编制《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01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讨论稿)-房地产-2019

01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讨论稿)-房地产-2019

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差别化“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地运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改造后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适用本办法。

二、计收原则(一)地价评估原则。

以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的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的计收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微信公众号知识星球(前100名免费)“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须经地价评估、审核、集体决策及公示等程序后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利益共享原则。

设定折扣率,给予改造主体合理的地价优惠,统筹兼顾政府、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计收体系(四)政府组织改造。

政府组织改造项目以“净地”(土地权利人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清拆完毕,并自行负担所有相关费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式收回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第(六)条规定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土地权利人以“净地”方式交政府收回后,仍可参与土地竞拍。

若竞得土地应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关补偿款由财政部门按第(六)条规定返还。

(五)自行改造、合作改造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项目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改造类型、城乡规划差异等情况,按第(七)、(八)条及附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折扣率计收土地出让金。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业经2023年7月4日市委常委会(第十二届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及2023年6月9日第十五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1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工改工”,助力“工业立市、产业强市”部署,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3)4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改工”项目的认定、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项目认定第三条“工改工”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申请纳入“工改工”项目,由区(功能区)“工改工”办公室按照“工改工”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四条“工改工”项目面积认定:(一)属于“三旧”改造或国有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面积按照对应方案认定。

(二)政府收储、收回国有工业产业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现状建设用地,按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土地面积认定。

(三)保留农村集体所有性质的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工改工”,改造面积按现状建设用地面积认定。

(四)企业自主改造的“工改工”项目,改造面积按照项目权属面积认定。

第五条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奖励资金的,拆除重建用地面积按照拆除建筑物基底面积计算。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改工”项目,尚未有法定控规或控规为非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且不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依据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方案和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经公示10天,没有反对意见的,办理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有反对意见的,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潮州市潮安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潮州市潮安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潮州市潮安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潮府规[]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潮安区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区自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协调各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征地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会同区发改、财政、住建、人社、公安、民政、交通、公路、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各镇(场)人民政府应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区发改、财政、住建、人社、公安、民政、交通、公路、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征收程序(一)区自然资源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二)发布征地预公告。

区自然资源局向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在预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查确认。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评估规程》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一、调整目的 (2)二、指导思想 (2)三、调整原则 (3)四、调整依据 (4)五、调整完善范围与期限 (5)六、调整完善基础数据 (6)第二章土地利用状况 (7)一、农用地 (7)二、建设用地 (7)三、其他土地 (7)第三章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8)一、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执行情况 (8)二、基本农田清查、核减情况 (9)三、规划调整情况 (9)四、规划实施评价结论 (11)第四章主要指标调整情况 (12)一、潮州市下达湘桥区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2)二、湘桥区分镇规划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13)第五章空间布局调整情况 (15)一、建设用地调整情况 (15)二、土地用途分区调整情况 (16)三、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调整 (19)四、2014年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20)五、建设用地复垦区调整情况 (20)六、已审批和已预审的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情况 (21)七、预留建设用地规模情况 (22)八、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情况 (22)九、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情况 (23)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落实情况 (23)第六章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26)一、耕地调整情况 (26)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情况 (26)第七章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情况 (30)一、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30)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情况 (30)三、中心城区空间和用途管制 (31)第八章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34)一、与现行规划的协调衔接 (34)二、与上级规划的协调衔接 (34)三、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 (34)四、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35)五、与矿产资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35)六、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协调衔接 (36)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7)一、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37)二、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 (38)三、提高规划实施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38)第十章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40)一、听证情况 (40)二、公示情况 (40)三、市、区两级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41)四、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 (45)附表:附表1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 潮州市湘桥区规划调整完善前后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附表3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4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附表5 潮州市湘桥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6 潮州市湘桥区建设用地指标表附表7 潮州市湘桥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附表8 潮州市湘桥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表9 潮州市湘桥区禁止建设区域一览表附图:附图1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附图2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 潮州市湘桥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4 潮州市湘桥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5 潮州市湘桥区土地整治规划图附图6 潮州市湘桥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 潮州市湘桥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附件:附件1 听证公告、听证会纪要、听证笔录、听证公告情况说明(复印件)附件2 公示证明材料、公示情况说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复印件)附件3 市、区部门意见、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复印件)附件4 专家论证意见(复印件)前言湘桥区1地处韩江中下游,居闽粤交通要冲,是潮州市中心城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市经济、社会、文化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区。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州市市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图),面积约95平方公里。

市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物价、规划、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电、通信、通网络、通气)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七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
(地价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潮府[2011]63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暂行办法》的通

(潮府[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潮州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程序,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的范围。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内的项目用地。

二、“三旧”改造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差)的标准。

(一)将城市中心区划分为19个区位(z01-z19),按照不同区位和改造类型,评估、计算并设置应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