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5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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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L.C.C.)对世界各国有广泛的影响。

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经英国国会确认的L.C.C.条款,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采用了L.C.C.条款。

I.C.C条款( 01/01/2009 ):

L.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

I.C.C.(B) 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C险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L.C.C.(C) 险的风险责任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可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L.C.C.(A)险条款:相当于C.I.C中的I.C.C.(A)险条款一切险

罢工除外责任

I.C.C.(A) 险承保范围

战争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运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相当于C.I.C.中的水渍险

(1L.C.C.(A)的除外责任

L.C.C.(A)承保的海盗行为险

恶意损害险

I.C.C.(C):相当于C.I.C.中的平安险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火灾、爆炸

抛货

避难港卸货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L.C.C.(C)险承保范围]

共同海损牺牲

11.4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陆运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陆运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 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三、邮包货物保险

基本险别:邮包险(类似于海运水渍险)和邮包一切险;

保险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

11.5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进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1.如按FOBFCA、CFR 或CPT条件成交,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需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

即可。

2.如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则需具体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和

保险适用的条款等。

二、我国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1.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的做法。

2.按FOB、FCA、 CFR 或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采用预

约投保的做法。

3.预约保险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说明投保的一方已办理了投保手续。(预约保

险单、开口保险单)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计算

保险金额=CIF或CIP总值*(1+投保加成率)

[注]需要取整,进一取整;投保金额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注]保险金额不用取整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遭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提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险单据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可通过背书行为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保险单据是保险单(又称大保单)和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两种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保险单出单后,如需要补充或变更,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的请求修改保险内容,该修改凭证称为批单。

CIF术语下保险单据与海运提单的背书

1.保险单据的背书关系到被保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赔权和合理补偿权

[保险利益的转让]

2.提单的背书关系到货物所有权的归属[物权凭证的转让]

一般说来,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即通过背书的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如果提单做成记名背书,保险单据可做同样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做成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做成空白背书,保险单据也应该做成空白背书。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成交,由买方投保,如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单据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如上所说必须保持一致,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保单持有人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合理的补偿。

[注]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的日期,一般是投保单上的日期。银行不接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的保险单。

[注]在货物出险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单的同时又掌握了保险单据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货权。

【拓展】

当需要对保险利益进行转让时,即应对保险单进行背书。一般而言,买卖双方哪一方负责保险,规定的保险受益人即为该方。如FOB和CFR贸易术语下,保险的责任由买方办理,一般不存在保险单进行背书的问题;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保险和运输的责任均由卖方办理,当买方(或开证行、付款行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了付款或承兑义务时,卖方即应通过背书把提单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

保险单的背书与提单背书关系密切,提单的背书意味着物权凭证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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