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
以下就主要去针对2009年1月1日所拟定的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的一些主要的地方作出介绍。至于为什么针对(A)条款来解释,是因为(B)条款是在实际业务中绝少被使用的,而(C)条款只被使用在运载货物的船舶发生事故,例如是沉没或者是发生碰撞等情况,才会导致的货物损失,但货物本身就不大会在运输途中损坏的情况,例如是铁矿砂。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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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 风险与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的货物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所包括的8 项内容与ICC(A)、(B)和(C)所包括的8项内容,除 了“承保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 间”3项不同外,其他5项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战 争险与罢工险条款完整地包括了8项内容,因而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不再作为特殊附加险依附于 ICC(A)、(B)和(C)。关于ICC2009的海运货物战争 险、罢工险的内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 》(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96-197页
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1963 和1981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订完 成于2009年(简称ICC2009)。ICC 2009扩展了保 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 ,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 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1.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2.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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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 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 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 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 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 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 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差异。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1/1/09)在时间上本书的出版(第一版与第二版)也十分适合,因为除了重点介绍有关船舶保险的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外,海上货物保险也有了新的条款刚刚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份推出。
虽然相比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改变不多,但可以去把几个主要的实质性改变在本书本章中略为介绍。
事实上,更重要的改变是早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已经有,这已经在本书第一版有所介绍。
这就是从几百年来英国一直援用的劳合社.保单,一下变了去使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A)、(B)与(C)。
这一个主要的改变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严厉批评与其他一连串的建议,例如要以联合国的保险条款替代伦敦的保险条款等,所带来。
而伦敦以前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保单的做法是为了防止新的条款会带来不稳定,会带来很多的诉讼,要去对有关新的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等。
而保单由于历史的原因,可以说它上面差不多每一个字都有先例给与了权威性的解释。
不论历史是怎样,事实上在有了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后,并被国际上大量使用,但现实上所带来的诉讼是寥寥可数,可见伦敦保险市场较早时的忧虑根本是多余。
也可以印证了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是改变了的条款是有一班高水平的人士去拟定得好、清楚明了与全面。
而现在到了20年以后,有了新的条款,但这再也谈不上是革命,而只是应酬式地作出一点点地改变而已,甚至是两条款的各条款编号都是一样的。
而各条款是可以分为8大类去作出不同的针对,其中第1-3条款归类为“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第4-7条款归类为“除外/豁免条款”(exclusions);第8-10条款归类为“承保期限”(duration);第11-14条款归类为“索赔”(claims);第15条款归类为“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第16-17条款归类为“减少损失或施救责任”(minimising losses);第18条款归类为“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第19条款归类为“适用法”(law and practice)。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承保风险风险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
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1/1/09)在时间上本书的出版(第一版与第二版)也十分适合,因为除了重点介绍有关船舶保险的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外,海上货物保险也有了新的条款刚刚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份推出。
虽然相比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改变不多,但可以去把几个主要的实质性改变在本书本章中略为介绍。
事实上,更重要的改变是早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已经有,这已经在本书第一版有所介绍。
这就是从几百年来英国一直援用的劳合社S.G.保单,一下变了去使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A)、(B)与(C)。
这一个主要的改变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严厉批评与其他一连串的建议,例如要以联合国的保险条款替代伦敦的保险条款等,所带来。
而伦敦以前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的做法是为了防止新的条款会带来不稳定,会带来很多的诉讼,要去对有关新的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等。
而S.G保单由于历史的原因,可以说它上面差不多每一个字都有先例给与了权威性的解释。
不论历史是怎样,事实上在有了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后,并被国际上大量使用,但现实上所带来的诉讼是寥寥可数,可见伦敦保险市场较早时的忧虑根本是多余。
也可以印证了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是改变了的条款是有一班高水平的人士去拟定得好、清楚明了与全面。
而现在到了20年以后,有了新的条款,但这再也谈不上是革命,而只是应酬式地作出一点点地改变而已,甚至是两条款的各条款编号都是一样的。
而各条款是可以分为8大类去作出不同的针对,其中第1-3条款归类为“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第4-7条款归类为“除外/豁免条款”(exclusions);第8-10条款归类为“承保期限”(duration);第11-14条款归类为“索赔”(claims);第15条款归类为“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第16-17条款归类为“减少损失或施救责任”(minimising losses);第18条款归类为“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第19条款归类为“适用法”(law and practice)。
6.5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实务
Ø DAT – Insurance: If applicable and necessary ,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Ø 火灾或爆炸; Ø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Ø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Ø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人和外界物体碰撞或
接触; Ø 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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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在避难港卸货; Ø 共同海损牺牲 Ø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Ø 浪击落海; Ø 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
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 Ø 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接触;
Ø 抛货;
Ø 在避难港卸货;
Ø 共同海损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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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新增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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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单证
Ø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Ø 运输合同(海运提单、陆运、空运单、邮包收据、联
运单据等) Ø 发票 Ø 装箱单、重量单。 Ø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凭证
和文件。 Ø 检验报告。 Ø 海事报告摘录。 Ø 货损、货差证明。 Ø 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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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 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负 赔偿责任,已包括在ICC(A)中。 注意:除(6)外,均可以单独投保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_ICC2009_除外责任_的新变化
述装卸公司等独立合同人的行为 致船载货物腐烂、变质,或者影响 则需要另行安排货物转运,进而产
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行为,换言之, 货 物 的 使 用 而 产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生了延误和额外费用。
若独立合同人负责完成的包装因 等。
自 1982 年起,英国协会货物
其不足或不当而导致货物受损,保
在英国的海上保险业务中,保 条款将上述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
参与该业务时应该知道,在该航次 缺陷和不足,增加了上述保护无 ICC2009 第 7 条有两点显著变化:
中会发生船东或承运人破产或经 辜 的 买 方 的 规 定 , 即 在 CIF 和 (1)将“恐怖主义行为”范围扩大,
营陷入困境,由此可能导致该航 CFR(买方委托卖方投保)条件的 即包括“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
程被取消时,保险人才能对由此 贸易合同下,若提单和保险单已转 主义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
产生的损失或费用不予赔偿。也 让给了买方且买方接受保险标的 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
就是说,若被保险人(货主)对其 时,因船方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因 律上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
所订舱或租船的承运人或船东可 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等导致买方 府的行为”。(2)将“任何人出于信
人而言,确实简化了理赔程序,但 发生因承运人或船东经营破产或
是否为变相地扩大了保险人的免 不履行债务而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责范围,是否为对“近因原则”的 或费用,则不属于除外责任。这一
背离,对被保险人是否有利,这些 变化无疑对货方比较有利。
疑问有待于实践检验。
第二,被保险人无主观过错限
制。ICC1982 只是简单地规定,凡
务的内幕更是知之甚少。为使商 对船舶的经营情况并不知情,此时 的损失和费用也排除在保险人保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新变化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新变化摘要本文主要对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在2009新修订货物保险条款进行了介绍。
本文仅对几处改动较大的地方进行了介绍,如包括包装不足或不适、破产或经济困境的除外责任条款的变动。
伦敦保险协会关于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新变化也为我国自1981年采用至今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条款新变化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在2008年对货物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正式生效,与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的变革相比,此次改变虽然不足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革命,但2009年新条款的确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一些合乎时宜的改变。
随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从1982年的变革发展到2009年的进一步修订,我国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似乎也到了进一步进行完善的时候。
下面将对除外责任条款中的新变化进行介绍。
一、除外责任条款的新变化除外责任,又称“除外事项”或“不保事项”,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风险,不予负责赔偿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保险人对于条款所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和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除外责任所包含的除外事项数目来看,2009年条款并未对1982年条款规定的除外事项进行增减,均通过第4、5、6、7条对除外责任进行规定。
其中第4条是一般除外规定:第4.1条是蓄意恶行,第4.2条是一般性损耗,第4.3条是包装不足或不当带来的损失或损坏,第4.4条是内在缺陷或保险货物的本质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第4.5条是延误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第4.6条是船东、船舶经理人、承租人或船舶营运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带来的损失或损坏,第4.7条是战争武器或核爆炸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第5条对船舶不适航或集装箱不适运除外进行规定;第6条是战争除外条款;第7条是关于罢工险和恐怖活动险的除外规定。
2009年新条款在此处对1982年条款的真正意义上的改动主要体现在第4.3条、第4.6条上,这些新变化反映了保护善意的买方和保险单受让人的趋势。
协会货物条款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期间开始
协会货物条款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期间的开始摘要: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实务来看,保险责任期间是关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伦敦保险业协会在2009年2月份推出了协会货物条款的新版本,其中第8.1条运输条款在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上与之前版本有显著区别。
笔者试对该条款中有关海上货物保险期间的开始进行界定和分析。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的开始;运输条款;首次移动;立即装上;开始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提供风险保障的险种。
保险期间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的起点和终点,即海上货物运输保同效力开始与终止的期间。
1、协会货物条款发展历史概述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a/b/c,简称icc),最早制定于1912年,是在劳合社s.g.保险单的基础上,不断增添有关附加或限制某些保险责任的条文,经过整理而形成的一套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贸易对保险的需要,伦敦保险业协会对其进行了修改。
新的保险单格式即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代替原来的s.g.保险单格式,自1983年4月1日起使用。
新的保险单格式条款更为清楚明了、全面、高水平,对保险单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经过20多年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新的变化和发展,该格式中的有些条款已不再符合现实的需要。
伦敦保险业协会在2009年2月份推出了协会货物条款的新版本。
这一版本中的第8.1条运输条款在对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规定上就与82版本存在很大区别。
2、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第8.1条icc2009第8.1条(transit clause)是这样规定的:”subject to clause 11 below,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first moved in the warehouse or at the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in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immediate loading into or onto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该条实际上是新的”transit clause”。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保险责任的划分及处理
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保险责任的划分及处理作者:户艳辉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2期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条款都对保险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三种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间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加以比较,以期更加准确的界定不同条款下保险人赔偿责任界限。
一、ICC2009、CIC2009和AICC2004概述英国是最早制定海上保险条款的国家。
1912年,伦敦保险协会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 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制订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经多次修订后于1963年1月1日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完整的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为了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伦敦保险协会在1982年对1963年条款做出重大修改,即ICC1982。
26年后,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被再次修订。
2008年11月24日,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公布了新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ICC1982条款进行了一些合乎时宜的改变,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即ICC2009。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其海上保险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1898年,美国成立了海上保险人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Marine Underwriters,AIMU),其下设一个“货物委员会小组”(Sub-committee of the Cargo Committee),专门制定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_62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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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利益条款”主要是指有些承运人或 其他受托人在与被保险人(货方)签订的运输合同 或受托管理合同中规定,对于应由承运人或受托 人负责的损失,若另有保险可获赔偿时,承运人 或受托人可要求享受保险的利益。换言之,当货 方投保货物保险后,货物在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 负责期间发生损失,若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 偿,则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可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若按照“保险的利益条款”操作,保险人在向 被保险人(货方)赔偿损失后,则可能无法向应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行使代位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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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对抗运输合同或提单中的“保险 的利益条款”的不合理规定,伦敦保险协会在货 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的利益”条款,以防 止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将其在承运或受托管理合 同中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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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CC2009(A)、(B)和(C)的承保风险 1. ICC2009(A)的承1.保险责任的起始 2.保险责任的终止
(四)“航程变更”的变化 1.保险继续有效(cover may be provided) 2.承保“鬼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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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
ICC2009在第15条中规定了“保险的利益” (Benefit of Insurance)条款取代了ICC 1982的 “无受益条款”或“不生效条款”(Not to Inure Clause),其内容是:“本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包括根据本保险合同提出索赔的人或收货人;除
非有特别说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
保险的利益。”该条第1款是新增加的,即把被
保险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收货人。该条第2款主
要是针对有些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如码头、仓
库等)在其运送或受托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的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2009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
2009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
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保险成为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货物保险的作用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损坏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是货物保险中最为重要、最受欢迎的保险条款之一。
自其诞生以来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变革,货物保险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二、研究意义
研究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新发展对于完善我国的货物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新需求,及其对我国货物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对我国的货物保险制度进行相应的探索和改进,可以促进我国货物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货物保险的国际竞争力。
三、研究内容
本研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概述
2.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3.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新发展
4.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对我国货物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
5. 我国货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
同时,根据英国和我国货物保险实践中的案例,结合专家访谈,进行实
证研究和案例分析。
五、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货物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货物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我
国货物保险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做出贡献。
同时,本研究也将为我国相关
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促进相关研究的深入开展。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 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协 会货 险条款 运保 20 0 9版 与 1 8 2版 的 比较分 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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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1982与2009的区别
icc1982与2009的区别
ICC1982和ICC2009在保险责任起点和终点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在保险责任起点方面,ICC1982的保险责任起点为“货物运离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而ICC2009则将起点扩展为“自保险标的为了开始运输而立即搬运至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目的,开始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时生效”。
这意味着ICC2009的保险责任起点更为宽泛,覆盖了更多种类的货物运输情形。
在保险责任终点方面,ICC1982强调保险责任在“交付给收货人后”终止,而ICC2009则将终点扩展为“完成卸货后”终止。
此外,ICC2009还增加了一个终点,即“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选择任何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储存货物”,这是对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行为的限制。
此外,ICC2009还在“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方面进行了修订。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货物尚未按照“运输条款”规定完成卸货前终止,则本保险也终止。
但如果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继续承保的请求,且同意保险人可能要求的额外保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地点卖出并交付时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货物到达该港口或地点满60天。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内被安排续运到原定目的地或事后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则保险责任按照“运输条款”的规定而终止。
总的来说,ICC2009在保险责任起点和终点方面的修订使得其相较于
ICC1982更加全面和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物流和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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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 险事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 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 国法律及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 条款。准据法条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 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 对相同的条款采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 国家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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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的特点 1.主要险别条款的名称改用英文字母表示 2.承保责任采用“列名风险”和“一切风险减 除外责任”两种方式 3.取消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划分 4.结构统一,体系完整,语言简练 5.险别的差距扩大,险别的划分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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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基本条款主要分 为五种,即,ICC(A),ICC(B),ICC(C) 以及战争险和罢工险。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不 能独立投保,只能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 此外,还有协会邮递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Sending by Post)协会空运货物险条 款(不包括邮递)(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 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协会空运货物战争 险条款(不包括邮递)(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 Cargo,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及协会空 运货物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Air 保险条款(ICC2009)的新发 展与变化 2009年1月1日版本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 简称ICC2009),与ICC1982相比较有以下几点 变化。 (一)用词更加准确,定义更加明确 (二)除外责任变化较大 ICC2009除外责任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删除了 其副标题,而且其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变化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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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
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
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
由于82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
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
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
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
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
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从82版条款内容看,原针对包装不当的除外条款,即使是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以及在保险起期后意外受损的风险均被除外,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不恰当的。
09条款修改后,现在的除外条款仅限于两种情况了: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本身对不当包装负责,而不论何时执行。
②包装或相关准备是在保险起期之前执行的。
通过修改后,不当包装的除外责任范围较以前变窄了,因此也就更有利于被保险人。
例如,若生产机器设备的生产商向全球出口设备,生产商的机器存放在另一法人所有的仓库中。
设备准备从仓库出发送去码头,并在码头装箱。
在出口行程中,遭遇罕见的、不可预料的恶劣天气,包装破裂。
在新条款中,这就是属于保障范围。
即使包装是第三方所为,就比如货装船后若整舱环节不当,从新条款看也属于保障范围了,原因在于包装不当风险也被认为是偶然的(fortuitous)和意外(accidental)的。
从文字看,09版条款删除了82版中liftvan的说法,因为这本身在法律和商业上就没有清晰的界定。
另外,旧条款中“servants”均改成了“employees”,这也更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称谓,这一改动贯穿了整个条款内容。
恐怖主义条款82版:7.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09版:7.3 caused by any act of terrorism being an act of any person acting on behalf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organization which carries out activities directed towards the overthrowing or influencing, by force or violence, of any government whether or not legally constituted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7.4 caused by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ideological, or religious motive恐怖主义已成为威胁当今国际物流业重大风险。
从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原有的“terrorist” (恐怖主义者)的表述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any act of terrorism”(恐怖主义行为),因为本身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者就没有世界认可的定义,所以无法认定哪个具体的人是“恐怖主义者”,所以新条款是从行为角度去界定,显得更为客观,适用性也更大。
此外,原条款只提及了政治动机(political motive),而新条款更为扩展,包括了意识形态(ideological)及宗教(religious)动机,这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完后,措词也就更为清晰,有助于减少争端。
运输条款1、风险起期82版: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09版:……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is first moved in the warehouse or at the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contact of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mmediate loading into or onto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从措词看,此条款变化是此次修订中较为核心的一条,对风险的起始点作了重大改变。
原条款风险是从离开仓库开始,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仓至仓”。
但新条款,风险起期从仓库里的第一次移动就开始了,当然对移动也进行了界定,必须是为了马上进行的装载(immediate loading),这样也就排除了仓储的风险。
所以,在新条款中,若是在仓库中发生的搬动掉落的风险,就将可能成为可保风险。
2、风险结束82版:……terminates either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09版:……terminates eitheron completion of unloading from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in or at the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on completion of unloading from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in or at any other warehouse or any othe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elect to use either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of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r"……与风险起期类似,风险止期也做了相应调整,将原条款风险到仓库即止,延伸至入库之后的卸载风险,保险范围更宽,对被保险人更有利,但也更符合了货运险全程的理解。
此外第2小点,对指令的发出人也作了更为清晰的规定,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事实上,从实践角度看这种指令不可能由一个公司的高层发出,一般均是在现场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掌握,所以这个清晰的界定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