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5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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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一、银行贷款保证概述 节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合同
银 三、保证方式
行 四、共同保证
贷 款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保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证 七、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银行贷款保证概述
银行贷款保证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时,和第三人订立保证合同,由第三人承诺在 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其按约定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
(一)担保的类型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案例) ➢ 定金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钱的担保
留置案例
A旅游公司因购买旅游汽车需向B银行借 款,经A旅游公司与B银行及汽车经销商协 商,B银行同意向A旅游公司提供贷款人民 币70万元,利率为5.125‰,借款期限两年 ,并以购得的一辆汽车作抵押。2002年10 月18日,A旅游公司与B银行先后签订了借 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当天,B银行将人民币 70万元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B银行的账户。
第 三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

四、浮动抵押
注意 如果保证份额的约定只发生在保证人之间,而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 间,这种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效力。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债权转让 ➢主合同债务转让(债务人变更)。 ➢主合同内容变更。
七、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 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 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 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三、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 担保,即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 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 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 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 同。
第五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理论课:10课时 实践课:4课时
第 五 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担保概述

第二节 银行贷款保证


第三节 银行贷款抵押
担 保
第四节 银行贷款质押
法 律
第五节 对外担保


第 一 节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商 业
二、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
银 三、反担保

担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分析)
分析: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 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之所以规定留置权优 先于抵押权,首先是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 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 的效力。
份保证。 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 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 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特征:
➢ 保证的从属性 ➢ 保证的相对独立性 ➢ 保证的信用性
二、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合同
1.保证人的资格
2.保证合同
三、保证方式
到期不能履行
保证
一般保证
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到期不履行
未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按连 带责任保证
四、共同保证
按份保证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4条规定 《物权法》第17条规定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 《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就公司的担 保行为做了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已不仅是 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 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 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 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 ➢ 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
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
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案例
保证—案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3个月内还清,并 由丙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一个 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银行同意后,将30万元 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的丁公司。对 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 ,乙银行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而丁公司因为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 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帐户被冻结。于是,乙 银行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 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 议,乙银行诉至法院。
[问题]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担保的核心是什么?
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担 保范围,保证人担保全部债务。本案例中, 乙银行与保证人丙公司未约定担保范围,丙 公司的担保范围应是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 (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债权的费用
(2)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债务。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于丁 公司的行为得到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因此转让 有效。
(3)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除Fra Baidu bibliotek得 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继续担当保证人;否则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的 行为没有告知保证人丙,更未得到丙的书面同意 ,所以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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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到车管所 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3年5 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抵押车辆严重受 损,被拖至C汽车修理厂修理。A旅游公司无 力支付修理费21万元,该车被C汽车修理厂 留置。C汽车修理厂、B银行对于该车辆变现 价款的受偿顺序争执不下,双方先后以A旅 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后判 令:就该车辆变现价款C汽车修理厂优先于B 银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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