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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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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14) 自重和容积( 换热面积);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的
“容器净重”需改为“容器 自重”。
6.1.2.1 实施制造监检
的产品 (3) 单独出厂并且具有 焊缝的筒节、封头及 球壳板,或者采用焊 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
也就是说现在用的整体式 封头不再进行监检,可降低 封头价格,节约成本并且到 货期大大缩短。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产品合
格率,降低焊接难度,对焊 材要求 有所降低。
1、质量 负责主 体有所 变化
3.1 (1)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
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 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 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
3.1.1 (1) 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对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负责;
2016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 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 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 容器的分类。
•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 可要求。
《大容规》实施后采购部门
可以要求供货厂家印上二维 码之类的标识
3、球
球墨铸铁材料增加到四种,

材 料
墨铸 铁牌 号增
2.6(2)球墨铸铁,牌号为 QT400-18R和QT400-18L
2.2.3.1(2)球墨铸铁,牌号为 为我们使用球墨铸铁材料制
QT350-22R、QT350-22L、QT400- 造有关受压元件指引了方向,
18R和QT400-18L
但有关标准还没有发布,可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课件

•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 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 管理。
• •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 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 •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 足本规程第1、2、3、4章的规定:
• •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 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释义
• 1、1.4.1、1.4.2统一划分为I类容器,不需要制造监检,不 需要办理使用等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类不需要定期检 验,不需要安装告知。
• 2、1.4.1增加了材料的要求,增加了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 3、1.4.2为原1.4.1的8种减少为4种情况。 • 4、1.5原5种情况增加为9种情况,明确常压容器的蒸汽加
释义
• 1、明确工作压力不是设计压力。 • 2、多腔压力容器只要一个腔工作压力≧0.1MPa即可
,在分类管理中按压力高的腔进行;设计、制造按 各腔参数进行。 • 3、最大几何尺寸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 • 4 、增加了最大几何尺寸的规定,要求大于等于 150mm,删除了PV大于等于2.5MPa.L的规定,增加 了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的规定。
(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 • •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 •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 •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 •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 • (9)塑料压力容器。
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 •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5-4-2
8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原监检规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015-4-2
10
四、条文释义——第1章 总则
第二条释义:
本条为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 1.修订或者增加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 2.本规则是针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取消了有关锅炉的安全技术规范(如《蒸 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3.气瓶使用面大量广,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复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已颁布了设计、型式试验等一系列气瓶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已颁布《气瓶监 督检验规则》。故本规则不包括气瓶的监督检验,因此取消了《气瓶安全监察 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本条既是适用的监检范围,也是监检依据。
3.监检现状与责任追究的双重压力,取消过于刚性的要求,明确监检内容的 呼声。 ——监检方式的讨论,驻厂吗?人员能力要求提高 ——现象分析,如假的材料质量证明书的讨论
落地拨高
2015-4-2
3
二、修订原则
1.适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原则
2.坚持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原则
3.强调企业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者原则 4.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确定监检项目的原则 5.提高监督检验有效性、可操作性原则 6.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 7.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 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则

容规宣贯-定期检验、安全附件、附则(ppt64页)

容规宣贯-定期检验、安全附件、附则(ppt64页)
2、高温测厚时,应对声速变化进行修正。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5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
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 本次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
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 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应调整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6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
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 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 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 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7的规定办理;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释义: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 范定期检验的涵义。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 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 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 检验的一个项目。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010120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010120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检验、安全附件、附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检验、安全附件、附则

2022/3/23
6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4 定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 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 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 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 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释义: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 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 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 规定保持一致。
2022/3/23
4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
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
2022/3/23
11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6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
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 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 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 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7的规定办理;
的安全运行要靠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日常检查做保证,而不能仅依靠几年一
次的定期检验,从这个角度出发,定期检验实际上也相当于监督性质的检验。
2022/3/23
3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 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 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2017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课件-2017

•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 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 器的安全管理。
• •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 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 •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 足本规程第1、2、3、4章的规定:
• 注1-6:本规程划分的第Ⅰ、Ⅱ、Ⅲ类压力容器等同于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品种),本 规程中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Ⅲ类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TSG 21—2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2016年2月22日颁布。
• 2016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 •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 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 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 •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
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 •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
•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 (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
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 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 和管法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0页)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0页)
对应99版“容规”第140条、第143条、第150条、第154条
2
《容规》宣贯——第8章 安全附件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 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 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 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 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0
《容规》宣贯——第8章 安全附件
本规程条款 8.3.2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 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146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 力Pw,即:
根据这一思路,2004年“定检规”修订时改变了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刚性规定提 出了在适当的限制条件下,安全阀校验周期可适当延长到3年或5年。尽管“定检 规”实现了安全阀校验周期规定的突破,但由于与“99容规”要求不一致,限制 条件太多,实际执行时延长校验周期还是有难度的。所以,“新容规”在8.1条中 明确肯定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按“定检规”执行,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基于风险的 安全阀校验周期确定方法,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04年以前风险分析的理念还不被多 数人理解,在修订“定检规”时加入了过多的限制条件,通过现在的风险评价技 术合理确定安全阀校验周期已经是完全可行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教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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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的安全要求
①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 全,紧固妥当。
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低于其沸点的温度 下,都可用做液压试验介质。一般用水。
③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其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 ④压力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
排净。 ⑤碳素钢、16MnR制造的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
注意:着色探伤渗透剂采用的是易燃、有毒的物体, 在操作时应注意防火和防毒。
总之:表面探伤主要是检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表 面或近表面的缺陷。
重点部位 : ①结构不连续部位。 ②应力不连续部位。 ③化学成分和组织不连续部位。 ④易冲蚀部位。
2.射线探伤
根据射线穿过有缺陷部分和无缺陷部分强度衰减程度的 不同,可以通过胶片的感光情况来判断和鉴定焊接接头的 内部质量。
主要是检查: 焊补、挖补、更 换受压元件、修 复受压元件的鼓 包、更换铆钉等。
总之对在役压力容器的检验: 是使容器能安全可靠地使用至下一
次检验期,并通过消除缺陷,提高容 器地安全状况,延长使用期。
耐压试验——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 的超过
压试验。
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
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 行一次
不得低于5℃ ⑥ 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用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
气压试验安全要求:
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 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使用气压试验。
②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 性气体。
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 得低于15℃。
注:在耐压试验中严禁待压紧固螺拴!
2、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 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pt课件(30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pt课件(30张)
对应99版“容规”第140条、第143条、第150条、第154条
08.09.2020
2
《容规》宣贯——第8章 安全附件
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 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 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 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 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5)由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已有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因此取消爆 破片定期更换以及压力表、测温仪表限期校验的规定。
释义:
合并99版容规第140、143、150、154条的有关规定,形成对安全附件的通用基 本要求,并与其它相关技术规范一致。
08.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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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8章 安全附件
(3)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 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 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应当 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阀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 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应当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2)制造依据的标准;(3)检验报告;(4)其他的特殊要求。 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批准书编号;(2)型号、型式、规格;(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5)阀门流道直径(阀座喉径),mm;(6)排量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8)检验合格标志、监检标志;(9)出厂年月。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课件PPT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课件PPT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 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2.本规程适用于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 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 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3.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 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 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 接头。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 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6)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 第2款规定的除外)。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材料
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 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 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 证明书(原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 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第三章 设计
第28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 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 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 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 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 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 的图样除外)。
第29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 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 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 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 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 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 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整理]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整理]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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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定期检验、安全附 件、附则和附录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
袁榕
2022/3/22
1
《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容规》定期检验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 1、定检规定期检验内容的变更; 2、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 3、合于使用评价; 4、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
压力容器首检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条件,已经 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予以规定,本规程中不再重复。因为有缩短或者 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是以风 险分析为基础,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 求在本规程7.6条中另有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检验机构接到报检而未及时实施检验导致超期未检,检验机构
负主要责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所提
供的信息,对超期未检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单位的报检行为、检验
机构定期检验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应当是检验机构对设备当时安
全状况、使用单位维保情况的一种定期检查,是对设备当时状况的一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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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7 定期检验
7.1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释义:将99版容规第130条调整为本章首条,内容与《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保持一致。报检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责任,到期不报检导致超期未检,
“合格”只能说明设备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维保情况符合有关要求,但并不
表示设备在下一个检验周期内绝对不出现事故;检验结论针对的是检验当时的
设备状况,而设备是处于使用中的(承压类设备承受压力、温度、介质的作用,
一定检验周期(1、3或6年)内的一次检验不能保证设备在后续的使用中不出
现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使用单位是设备安全运行责任主体,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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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7章 定期检验
• 7.4 定期检验的内容
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 方案。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 主,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 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 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
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方法,可以更
加准确、有效地判定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判断压力容器的安
全性,合理评价其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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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
①、在用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因为涉及缺陷性质、缺陷定量尺寸和缺陷自 身高度,通常应采用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检测。如射线 检测可确定缺陷的性质、缺陷长度和缺陷点数;超声检测可以确定缺陷的自身 高度、缺陷长度和估判缺陷性质;磁粉、渗透检测可以确定表面(近表面)缺 陷的分布和当量尺寸。由于JB/T4730标准暂时还没有将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放 进去,因此这部分内容目前主要根据检验检测单位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执行。
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
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本规程 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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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取消99版容规中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的提法,统一规 范定期检验的涵义。外部检查改为年度检查,其内容放入本规程第6章使用管 理部分,落实为使用单位责任;内外部检验改为定期检验,同时取消原《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提法,只保留定期 检验的概念,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的规定,如果需要进行,耐压试验做为定期 检验的一个项目。
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
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
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
年度检查不属于法定检验,可以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 本次容规修订后,将陆续进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届时将把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关于年度检查的内容调整到使用管理规则中。
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基本一致,增加了对安全状 况为5级的说明。将来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时,应调整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等内容,与本次容规修订的内容保持一致。
释义:新增条款。一、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检验人员要根据
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检验
方案,逐步改变机械地使用检验规则规定的习惯做法。针对在用
压力容器腐蚀、应力腐蚀、材质劣化、疲劳等主要失效模式,定
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可以解
决绝大多数问题,必要时有针对性地补充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
的安全运行要靠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日常检查做保证,而不能仅依靠几年一
次的定期检验,从这个角度出发,定期检验实际上也相当于监督性质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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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 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 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释义:将99版容规第129条的内容做适当调整, 对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 内容与《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的 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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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
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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