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日常维护措施(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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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是确保内河渡口渡船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执行;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负责渡船的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确保渡船符合安全要求,在渡船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三、渡船安全设施建设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逃生设备、通讯设备等;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船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和救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确保船员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渡船运营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船运营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渡船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渡船运营中发生的事故,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告。

六、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七、渡船定期检验和维护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渡船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渡船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船舶状态良好。

八、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安全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时整改。

九、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和处理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保护第四章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第五章水上交通安全第六章发展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长江干线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船舶、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安全畅通、绿色生态、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保障水路交通安全,发挥水路交通绿色低碳优势,促进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定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蓝天立2021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闸管理,确保船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船闸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闸,是指设有上、下闸首和闸室的通航建筑物,含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船闸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航道上船闸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船闸执法职责。

公安、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船闸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闸施工应当接受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船闸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船闸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当通过试运行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起讫时间、试运行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交通管理活动,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及其管理,包括港口、航道的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水路运输经营,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船舶检验,船员管理,水上搜救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交旅融合、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水路交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一、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1)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

(3)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平安和航道维护的根蒂根基办法。

(6)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8)在桥梁施工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想、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答应证和发布航行通告。

在桥梁主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平安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请求,确保船舶平安通航。

(9)施工时根据通航河道的设想尺寸请求,包管河道的通航净高、净宽,满足通航请求。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海事处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国家的港口管理、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等任务。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确保船舶、职工及世界贸易顺畅运行,海事处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以提高海上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保障海上交通的顺畅运行。

这个制度的建立,将海事处的各项职责实现了有效的整合和统一,强化了对水上交通领域的日常监管,有效地提升了海上交通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施巡查制度,有效预防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降低了各级海事部门的工作压力,缩短了处置事故的时间跨度和成本,节约了各方的资源。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水上交通安全巡查的范围涵盖全部的水上交通体系,包括港口、运输船舶、码头、海上设施等重要部位。

其中,主要巡查内容包括:1.监测船舶的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船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培训和技能,是否携带足够能够应对突发情况时所需的安全设备。

2.检查船舶运行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风险管理、安全操作、货物装载、驾驶和暂停规定等等。

3.检查码头、堤防、港口和海上设施的安全性,是否存在积水、裂缝或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3.注意力度和标准巡查工作在风险预防方面十分重要,因此执行任务时必须高度重视巡查的标准和力度。

针对不同的任务,要确定不同的巡查标准和要求,必须达到全面、细致且彻底的程度。

巡查阶段中需要关注疑点、难点和重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紧密地跟踪和落实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方案。

4.巡查记录和反馈巡查人员必须要做好巡查记录,记录有关设施、船舶、码头和其它安全相关信息,以及巡查的管理措施和问题,需要详细地描述巡查地点、时间和过程,保障记录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记录整理并归纳,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提供巡查质量的评估和改进,以及安全建议,为加强巡查工作提供反馈和推进。

此外,巡查人员需要响应和解答公众的有关问题,有关安全问题或差错必须及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第一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xx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XX市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XX市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XX市当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汇报一、水运基本情况(一)通航水域情况:XX市境内通航河流以澧水为主,X水、库区航道为辅,X水在XX市辖区内长312公里,溇水在XX市境内长134公里,库区航道主要以XX水库、XX水库、XX电站、XX 电站等26座有船航行水库形成的通航水域。

(二)营运船舶基本情况:全市共有:1、短途客运船舶31艘;2、有旅游水运企业7家,127艘漂流船舶、56艘旅游船舶;3、有小型挖砂船173艘,小型运砂船338艘,运砂船多为小型钢质船舶,为非正规船厂建造,船舶技术状况差。

(三)渡口渡船基本情况:全市依法设臵的渡口有149处,渡船258艘,分布在全市47个乡镇。

(四)船员持证情况:全市经海事管理部门培训,依法持有二、三类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共有534人。

二、存在的重点隐患(一)非法设臵渡口,非法渡运汽车的情况:XX县存在5处非法客运渡口,2处非法汽运渡口,XX县存在2处非法汽运渡口。

(二)渡口码头安全设施不完善:全市90%渡口码头都存在此类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多数渡口码头属自然岸坡,码头路面未硬化,未按要求设臵《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码头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等。

(三)未依法持有有效证件非法参与营运:主要有XX县XX 养殖基地、XX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全市90%挖砂运砂船舶是非法建造船舶,无船舶建造图纸,因而无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证件。

(四)航道内挖沙船乱采乱挖现象在XX河道内普遍存在,严重影响通航环境。

(五)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殖和拉网捕鱼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主要是XX县XX水库。

三、存在的问题一是从政府层面看:领导重视不够,少数县(区)、乡镇政府领导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只是口头重视,很少有实际行动,往往只是停留在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只重视公路建设,忽视水上交通安全,没有从根本上负起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应付、消极对待;主要体现在全省推广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模式“县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机制在辖区内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市县政府每年没有固定安排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区县海事部门执法手段落后,没有配备执法必需的交通车辆,航道建设和养护二十年没有投入,通航安全管理高科技监管设施没有投入,至使监管手段严重滞后,政府对恶化的航道和渡口码头等安全通航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太少,造成全市水路运输不安全因素增多等。

我国“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装备设施建设研究

我国“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装备设施建设研究
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 系的近期目标,应当是实现我国管辖水域水上船舶动态 的全面掌控、现场执法的指挥高效、重要通道和战略支 点的即时感知,实现战略物资运输安全有效保障、交通 要素全面协同、应急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全面保障海上 供应链安全畅通[5],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三、建设任务
“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4. 船舶防污染建设 主要用于港口以 外水 域 船 舶溢 油围控、沉船存油 和难船溢油清除,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 境。在危险品区、高风险作业区及港口等区域建设溢油 监视系统。在重点沿海水域建设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 建设部分危化品应急设备库。配置污染清除装备,建设 溢油鉴别鉴定系统。 5. 综合PNT岸基建设 在国家 综合导 航 定位 和 授时(P N T)体系构建 背 景 下,综合e航海战略,构建e罗兰等陆基备份导航系统;在 沿海、内河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和RBN-DGNSS系统基础 上,融合星基增强系统(SBAS)海上应用与陆基播发, 构建面向船舶导航、航道疏浚、海洋测绘等应用的综合 PNT导助航陆基建设。 6. 综合指挥系统与数据中心建设 依 托 海 事、救 捞、长 航 等 系 统 综 合业务(船 舶 、船 员、通航环境、港航设施等)数据中心,统一整合“陆海 空天”各类设施,包括VHF、V TS、AIS、CCT V(含固定和 移动CCT V)、M/ HF、卫星系统等通信监控资源。根据各 类业务需求,建立业务综合指挥平台,实现预警管理、指 挥调度、应急值守、辅助决策、统计分析、模拟演练等。 加强各类管控系统的集成整合。构建水上交通数据国家 云,研 究智能 感 知 预 警的海 事 指 挥 与应 急 决 策 模 型,突 破水上交通大数据融合与智能决策服务信息技术,提升 重 点覆 盖、精 准识 别、自主可 控的全 域 船 舶 动态监 控 及 智能分析、高效决策的动态感知和决策能力。 (二)海基能力建设 海基能力建设重点在于打造技术领先、智能完备的 海基设施体系,提升深远海安全监管、海事执法、应急处 置和救助打捞能力。具体包括几个方面:

海事联合执法年度总结(3篇)

海事联合执法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2021年,我国海事局在各级政府和上级海事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布局,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公正廉洁、文明高效”为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海事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年度总结旨在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方向。

二、工作回顾(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1. 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为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海事局、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2. 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明确执法重点、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确保联合执法工作有序推进。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执法效率。

(二)强化执法力度,维护水上安全1. 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对进出港船舶、锚泊船舶、临时停泊船舶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证书、船员配备、船舶适航性、防污染措施等,确保船舶安全。

2.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船舶非法载客、非法运输危险货物、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辖区水域特点,开展船舶防污染、航道整治、水上交通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三)深化合作交流,提升执法水平1. 加强部门协作:与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

2. 开展联合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联合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3. 引进先进技术: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1. 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片等形式,提高船员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2. 加强船员培训: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3. 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镇非法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无船舶;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渡运,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2017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4月22日下发《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3 术语和定义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三章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第四章航行、停泊、作业第五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六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七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全面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船舶和设施安全管理:对船舶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加强对船舶和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加强船员管理:加强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技能和素质。

建立船员信用管理体系,对船员进行信用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船员进行限制或禁止从事水上交通工作。

加强交通组织和管理:优化交通组织,合理调配船舶和设施,确保水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加强交通管理,对水上交通进行监控和调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安全隐患。

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救援效率。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增强公众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信心和安全感。

三、实施步骤第一年:全面排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加强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优化交通组织和管理,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

第二年:深入推进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交通组织和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第三年:全面总结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对水上交通安全三年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握牢水上交通安全“指挥棒”为乡镇客渡船舶保驾护航--广西海事局开展“渡运安全月”九年纪实

握牢水上交通安全“指挥棒”为乡镇客渡船舶保驾护航--广西海事局开展“渡运安全月”九年纪实

莫卫华2012年3月11日,广西桂平市发生客渡船与货船碰撞沉没、死亡失踪20人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副处长党仁志当时在贵港海事局,作为第一批赶赴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亲眼见证了沉船现场的惨烈和群众生离死别的痛苦。

“9年前,广西海事局决心推动开展活动,督促各级政府切实落实责任,为乡镇客渡船舶保驾护航。

”正带队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督查的党仁志面对滔滔江水,目光坚定地说到:“从‘3•11’事故以来,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完善和提升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预警预控机制、联动执法机制、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安全保障机制等五种机制进行科学监管。

广西海事局自2015年起连续7年以自治区安委办的名义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握牢水上交通安全“指挥棒” 为乡镇客渡船舶保驾护航 —— 广西海事局开展“渡运安全月”九年纪实2021第5期(作者单位:广西海事局)全隐患、渡工不适任等老大难问题。

智慧渡运,搭建“广西海事局渡运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工作平台,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委托研发的渡口渡船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使用,建设内河渡口视频监管系统工程,全面覆盖西江干线、漓江重要渡运水域;AIS基站覆盖沿海及内河三级以上航道,免费为西江干线客渡船安装AIS系统,提高了渡船动态实时监控和避碰能力;开展渡运安全信息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基本实现对辖区渡运安全“可监视、可巡查、可预警、可记录、可调度、可评估、可决策”的全方位数字化、信息化监管。

重锤出击 推进渡运监管责任落实抓而不新则疲,做而不督则怠。

保持传导压力,保持工作创新是每年“渡运安全月”活动坚持的主题。

“2021年我们推动自治区安委办对20多个较大以上的渡运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采取4项措施持续完善共管共治平台。

” 党仁志详细介绍说。

“上弦敲钟”,推进解决安全意识淡化问题。

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开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专题教育。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四章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第五章通航保障第六章水上搜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船舶停泊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下面是我为您准备的水上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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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日常维护措施(2021年)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000水上交通日常维护措施(2021年)1水上施工安全监护时间监护期为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5日及2012年2月19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实施间隙性封航的交通管制,提前十天向***********地方海事处书面申请水上交通管制报告。

吊装作业安排在日间进行,每次作业交通管制时间不超过8小时。

***********大桥水上安装作业,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临时墩施工,拱肋安装、钢梁安装、桥面板安装等,联系人*********,联系电话1360161****。

水上作业计划表工作内容交通管制日期交通管制时间负责人临时支承体系2011.9.16~2011.12.15 8:00~16:00***拱肋安装2012.1.11~2012.2.18 8:00~16:00***钢梁安装2012.2.19~2012.8.16 8:00~16:00***桥面板安装2012.8.17~2012.10.15 8:00~16:00****钢结构运输待钢结构加工厂家确定以后,根据运输路线向海事部门申报装卸码头及装卸方案。

2*********安全值班计划为了保证本工程安全顺利施工直至项目结束,我项目部配合上海***海事部门安排巡逻艇一艘,监控设备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并按照海事部门管理要求值班实施24小时三班换岗,计划安排如下:巡逻艇值班计划表8:00——16:00*******13817**********16:00——0:00**************15852*********0:00——8:00***************1500**************注:以上两名值班人员为专门负责*********工期间的巡逻工作按照要求24小时保持通讯,并且每日向当日*********浜安全值班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安全值班领导小组联系通讯录时间姓名联系方式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1星期天注:值班期间以上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值好班站好岗,定期向海事部门汇报作业及****航运安全工作。

座机。

3对施工作业船舶的要求1、对施工作业船舶须符合国家对水工作业船舶的相关要求。

2、水上施工作业船舶应配备合格的救生设备,施工船舶作业时,应按“内规”悬挂有关信号标志。

3、与施工作业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

当台风天气候恶劣,不能满足吊装工艺要求及不能保证安全施工时,停止吊装施工。

同时,注意保证作业面的机械设备安全,设置必要的临时固定防范措施(如支架上拉设缆风绳、高空机械设备扣紧下脚固定装置等)。

雷雨天气吊装时,加强防雨、防雷、防风、防滑及人员操作平台、行走通道等安全设施的检查力度,同时重点检查高空支承架的缆风绳和钢结构机械设备临时固定措施,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6级风以上和大小雨天气,禁止吊装施工。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专职安全员检查,督促安全施工。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按规定在脚手架上设置安全护栏,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吊构件时严格遵守起重吊装作业规定。

特别是在安装时,一定要采取必不可少的安全防范,设置醒目的限位作业标志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汽吊吊臂端部进入不安全区域而工作。

施工用电,设置安全触电保险装置,机电工经常检查机械电气设备,确保安全无事故。

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经常召开安全会议,加强安全防护教育,杜绝一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1、委派专职人员,现场负责(24小时),联系人:李**联系方式:158*******2、落实工程作业船舶的临时停泊在租用的藻北码头或场北码头。

3、严格制定高空作业时,物体坠落防止失落伤及他人的监护措施和移动明火作业时的相关要求。

4、在大风、迷雾、雷暴雨等恶劣天气时,严格按相关要求及预案执行,若无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则停止施工。

夜间禁止施工。

5、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穿着救生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施工作业现场安装至少2台全球眼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管。

7、保护桩在醒目处设置明显昼夜信号警示标志。

8、按航行通告和专家安全评估须落实的各项安全措施。

对施工设备、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验收本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的安全技术性能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有重要意义。

每项作业必须有专人对相关设备和防护措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消除隐患,确保各项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安全可靠。

事故报告事故目击者首先呼叫报信给周围人员,第一时间通知现场人员,并迅速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书记。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安全监察部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经理;重伤或亡人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书记和安全监察部,由项目部组织上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的送医院救治。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由项目部组织善后小组处理。

水上施工安全应急预案1、人员落水应急预案根据现场信息,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人员落水、船体进水、船舶碰撞等),指挥小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须在第一时间根据应急预案,并运用船长所具备的应急措施技术,组织并指挥抢救。

指挥小组其他成员到达后,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制订有关的紧急救援措施,并立即实施。

同时,按照工作流程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船舶进水应急预案船长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联系。

按规定发出船舶进水抢险警报信号,全体船员进入船舶堵漏应急状态,按船舶进水堵漏抢险部署实施堵漏作业,并根据船体破洞进水和堵漏情况采用最有效的方法,以挽救危局。

对船舶进水堵漏抢险过程做好详细的记录。

3、船舶碰撞应急预案施工船舶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海事主管部门对施工船舶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

船舶如属在航状态,当两船发生紧迫局面,船长或当班驾驶员按避碰技术措施要求进行部署和正确操纵,务须避免人员伤亡和减轻碰撞损失。

如在固定位施工状态有被他船碰撞危险时,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紧急快速撤往安全区域,不要站在船边,避免人员被撞落水。

当碰撞发生后,立即检查,确定船舶受损情况和本船人员情况,以确定进一步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一时间须抢救因碰撞而导致落水的人员和转移受伤人员。

对于船舶受损,待正确评估后视情况可选择就地处理、待救援、抢滩或弃船等措施。

值班人员必须记清对方船名、船型、船籍港及航行情况。

将碰撞事故全过程情况立即报告应急指挥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及海事部门。

4、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桥梁施工现场设备拖船一艘,确保紧急情况下,可以使其他船紧急撤离,或进行抢救。

当发生人员落水或负伤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情况,派遣救援船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医护人员随船到现场,对负伤者进行判断。

报告应急小组,并在现场先进行紧急处理。

需要转移救援的伤员,立即安排车辆或请求120救援。

配备两套高频率无线电话机,分别用于水上施工船舶及墩上作业、海事主管部门应急通信联络。

水上施工作业期间,设立安全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通信制度,确保应急机制正常运行。

5、水上作业应急措施(1)施工船舶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符合船检、海事部门的规定,船机设备必须完好,并有经海事、船检部门颁发的船舶相应证书。

船员也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的岗位证书,并报项目部审查。

2)所有的登船作业人员应遵守船舶航行规定,并穿戴救生衣、安全帽,高空作业2m以上必须系安全带。

船舶还必须配备救生圈等救生器具。

3)水上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消防泵,动火作业必须经过项目部审批和交底,并派专人进行过程监护。

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4)施工船舶抛锚前应详细了解河底管线情况,以防挂断地下管线、管道。

5)船舶锚缆配置应满足锚泊要求,定期检查锚缆的安全状况。

抛锚后应悬挂信号旗,夜间开信号灯,并派专人值班巡视,观察船舶状况,防止走锚及锚缆断裂而发生碰撞施工构件的事故及撞击正常航行的船舶的事故。

6)船舶抛锚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根据潮流带好倒缆,并保证过往的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2)动火作业1)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和监护制度,设置警戒区、警示牌,灭火机配备充足。

2)加强现场防火检查,杜绝禁区内吸烟和明火作业。

对动火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设立危险品仓库,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3)加强巡回检查,设立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3)施工平台临边的防护1)按规定对施工平台临边搭设安全防护栏,并配备救生圈、救生绳。

2)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按照施救预案组织搜救,并向海事部门求救。

3)承台作业时,及时搭设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铺设安全网。

4)安全员加强现场巡视,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消除违章作业的行为。

(4)防台防汛1)制定防台工作预案,加强防汛墙的监护和巡视,落实各级防台防汛责任制。

2)加强24小时值班,及时收听天气预报,6级风以上严禁吊装作业。

3)落实船舶和人员避风措施,配备各类防台防汛抢险物资,做好设备、生活设施加固。

(5)大型吊装作业1)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大于6级风以上严禁吊装作业,了解天气情况。

2)作业前检查制动装置飞各类工夹具,加强安全交底,实施吊装令制度,货物绑扎须牢固。

3)吊装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有专人指挥,吊点系结正确,司机和指挥信号统一。

8信息沟通1、在水上施工期间,随时与宝山区地方海事处保持联系,需要采取封航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提前十天书面向宝山区地方海事处提出申请。

2、落实至少一名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确定现场联系人。

3、建立报告制度,每月、每周、每天向海事处报告施工计划,加强信息共享,积极配合海事处的水上交通管制。

9安全标志方面1、在施工作业期间须在施工水域处上下游约200m处设置显目安全宣传牌。

(标语:前方水上施工,船舶谨慎驾驶)2、施工水域现场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

3、大桥钢梁底部白天挂红白三角旗带,夜间显示等距离环照白灯。

10组织成员及其职责(一)小组成员职责1、项目副经理***对本项目的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项目副书记***对本项目的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管理责任;3、项目总工****对本项目的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现场监督管理责任;4、项目部安质部部长****对本项目的施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现场检查督促管理责任;(二)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安全施工生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通讯录姓名施工生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中职务职务电话手机座机组长项目经理9副组长项目书记1副组长总工程师6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7办公室副主任安质部部长1急救电话120(三)急救小组职责:负责现场的事故控制和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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