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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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17〕23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17〕23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17〕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确保银川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经2017年11月3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一、对下列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7日银政发〔2002〕26号公布)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7日银政发〔2002〕27号公布)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30日银政发〔2003〕210号公布)76号公布)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8日银政发〔2005〕81号公布)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8日银政发〔2006〕23号公布)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蔬菜质量安全及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25日银政办发〔2007〕100号公布)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银政发〔2008〕26号公布)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5月29日银政发〔2008〕76号公布)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银政发〔2008〕102号公布)1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4日银政发〔2008〕104号公布)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5日银政发〔2008〕112号公布)1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银政办发〔2008〕101号公布)1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银政发〔2009〕21号公布)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6月18日银政发〔2009〕88号公布)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4日银政发〔2009〕137号公布)1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2月26日银政发〔2010〕33号公布)18.银川市人民政府批转工商局关于加快实施商标战略意见的通知(2010年11月3日银政发〔2010〕187号公布)号公布)2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2010年5月18日银政发〔2010〕81号公布)2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17日银政发〔2010〕205号公布)2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银政发〔2010〕212号公布)2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14日银政发〔2010〕229号公布)2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银政发〔2010〕240号公布)2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1月5日银政办发〔2010〕2号公布)2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10月20日银政发〔2011〕210号公布)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银政发〔2011〕86号公布)2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供应管理的办法(2011年1月4日银政发〔2011〕5号公布)2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银政办发〔2011〕94号公布)3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16日银政发〔2011〕230号公布)3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21日银政办发〔2011〕140号公布)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12月12日银政发〔2011〕240号公布)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政发〔2011〕174号公布)3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0月20日银政发〔2011〕211号公布)3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12月9日银政发〔2011〕239号公布)3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3月24日银政办发〔2011〕51号公布)3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校车登记及使用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银政发〔2012〕223号公布)38.银川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29日银政发〔2012〕99号公布)3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2月24日银政发〔2012〕34号公布)4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26日银政发〔2012〕96号公布)4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规范进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2012年7月27日银政发〔2012〕166号公布)4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银政发〔2012〕185号公布)4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7日银政发〔2012〕296号公布)4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24日银政办发〔2012〕123号公布)4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9日银政发〔2012〕243号公布)4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17日银政发〔2012〕86号公布)4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暂行)的通知(2013年7月18日银政发〔2013〕132号公布)4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6日银政发〔2013〕55号公布)4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2013年3月26日银政办发〔2013〕42号公布)5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2013年1月6日银政发〔2013〕5号公布)5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银政发〔2013〕176号公布)5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2013年8月30日银政发〔2013〕179号公布)5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9月27日银政发〔2013〕221号公布)5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1月28日银政办发〔2014〕18号公布)5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27日银政办发〔2014〕30号公布)5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7月10日银政办发〔2014〕103号公布)5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的通知(2014年7月25日银政办发〔2014〕109号公布)58.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银政办发〔2014〕173号公布)5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3月4日银政发〔2014〕33号印发)6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7月25日银政发〔2014〕109号公布)6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9月12日银政办发〔2014〕140号公布)6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2015年1月16日银政发〔2015〕8号公布)6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3月4日银政发〔2015〕51号公布)6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年3月19日银政发〔2015〕73号印发)6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9月30日银政办发〔2015〕170号公布)6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21日银政办发〔2015〕153号公布)6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的通知(2015年7月30日银政办发〔2015〕139号公布)6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12月18日银政发〔2015〕306号公布)6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25日银政发〔2016〕35号公布)7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9月8日银政发〔2016〕179号公布)7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银政发〔2016〕249号公布)7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粮食银行”经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银政发〔2016〕257号公布)7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年6月17日银政办发〔2016〕61号公布)7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银政办发〔2016〕79号公布)7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6年9月7日银政办发〔2016〕106号公布)7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9月7日银政办发〔2016〕107号公布)7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9月19日银政办发〔2016〕116号公布)7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2017年1月16日银政发〔2017〕6号公布)7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2017年4月19日银政发〔2017〕61号公布)8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4月19日银政发〔2017〕62号公布)8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年6月6日银政发〔2017〕94号公布)8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24日银政发〔2017〕66号公布)8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4月21日银政办发〔2017〕71号公布)8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民营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6月6日银政发〔2017〕96号公布)8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21日银政办发〔2017〕74号公布)二、对下列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及清真牛羊肉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7日银政发〔2001〕193号公布)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银政发〔2003〕37号公布)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银政发〔2003〕189号公布)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银政发〔2003〕190号公布)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银政发〔2003〕191号公布)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通知(2005年10月9日银政发〔2005〕129号公布)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日银政发〔2005〕28号公布)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2日银政发〔2007〕32号公布)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8日银政发〔2007〕81号公布)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2日银政发〔2008〕165号公布)1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知(2009年5月12日银政办发〔2009〕87号公布)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闲置土地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2月7日银政发〔2012〕17号公布)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2月3日银政发〔2016〕22号公布)14.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2016年4月13日银政发〔2016〕74号公布)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7月1日银政发〔2016〕67号公布)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银政发〔2017〕65号公布)三、对下列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5日银政发〔2014〕117号公布)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银政发〔2014〕165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银政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8日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发〔2014〕26号)、《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4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银川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集中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作为当前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狠抓企业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摸清辖区老楼危楼安全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掌握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确保安全检查无死角,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房屋垮塌等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一)对全市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执法检查。

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关于2014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建质安发〔2014〕10号)文件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正处级部门管理机构,由银川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一、职能调整新增职能:(一)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三)安全生产协调与应急救援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监管工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的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推进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党办[2014]39号【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领导协调推进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党办〔2014〕3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抓好2014年度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全市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014年度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由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和分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建立台帐。

对重要领域需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的,各市级领导要深入开展调研,抓紧出台实施。

同时,要对照《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涉及银川市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切实抓好落实;对需国家、自治区支持帮助的,要积极主动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对重大项目建设,各包项目市级领导要按照市委部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征求意见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到项目现场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会、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要及时收集市级领导协调服务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职责1、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4、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核。

5、全市总部经济认定工作。

6、负责全市创业创意产业的牵头工作。

(二)强化职责1、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控。

2、强化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制度的职责。

3、组织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

4、强化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和产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承担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负责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发布经济信息。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银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七日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公共环境质量,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步伐,结合银川实际,现将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总目标,按照“政府组织,部门牵头,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市公共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公共环境质量,推动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程。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落实“门前三包”制度。

加强“门前三包”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市民对“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知晓率,与沿街门面房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将“门前三包”责任义务告示内容设置在门店明显处,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签约户尽责率。

依据相关条例法规对不尽责、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与事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和行政处罚。

2、全面清理整治占道经营、占用盲道现象。

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占道行为,对定点的招标拍卖摊位要规范管理,对经审批设置的摊区、早市、夜市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限定摊区、早市、夜市、摊位的设置点位、占地面积、经营时间和经营项目,确保道路街巷行人和车辆通行无障碍。

对占用盲道的各种现象和未经审批随意设摊摆点和乱办市场、夜市摊区的现象全面清理,还道于行人车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银川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银川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银川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银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银川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银川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2021年银川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化银川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落实《银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张柱书记在十四届市委第7次常委会议上的讲话、在市文明委会上的讲话和赵旭辉市长在市政府十五届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树立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的工作理念,深入分析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对标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精准化施策,标准化管理,协同化作战,制度化规范,严格工作标准,适应常态化考核,推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常态长效,确保在新一轮中央文明办的考核中取得好成绩。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责任领导:雍辉,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1.强化市政道路施工科学管理。

严格道路施工审批监管,分阶段征集占掘计划、全过程监管施工行为、提前公示施工时段,实行市政道路开挖承诺制,严格开挖时间,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定时完工。

对拖延工期的建设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对施工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和诚信罚分双重处理,切实减少“马路拉链”现象,将影响通行情况降到最低。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6•【字号】银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6日银川市2021年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园林化”发展思路,加快推进银川市城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住建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为契机,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找准差距,重点突破,扎实推进各项基础性工作。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确保本辖区建成区相关指标于2021年底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行业本部门职能,力争在2021年11月底前17项未达标指标达到或超过创建要求,为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指标责任分工对照住建部2016年第235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6大项47小项指标要求,目前我市在17项指标中还存在差距,其中3个为否决项,其他未达标项14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1年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为落实好今年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年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一、着力发展“一强四优五新”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

1、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壮大工业实力,提升新型工业化水平,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

市工信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2、全面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推进煤电化等重点项目布局建设,抓好下游产业和配套项目招商,促进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和精深加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实施,市工信局、经济技术合作局配合。

3、深入推进机械装备制造业“铸龙”工程,扶持机床、煤机、轴承等再制造行业发展,用数字化技术打造中高端机械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羊绒制品精深加工,加大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骨干企业培育力度,壮大发酵及生物制药产业实力,加快形成“四优”产业集群。

市工信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和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政府组织实施。

4、着力培育新能源装备制造、葡萄酒酿造、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家具装饰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打造产业聚集区,做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银政公开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政公开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2021年5月20日银川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3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一高三化”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确保政务公开在“十四五”期间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以重点领域为抓手,全过程推进政务公开(一)主动公开各类规划计划。

以《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行动纲领,主动公开市本级各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银川市本级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3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0】129号)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放宽入户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1】109号)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及清真牛羊肉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1】193号)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26号)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通知(银政发【2002】27号)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72号)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3】12号)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37号)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89号)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90号)1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91号)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210号)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4】76号)1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5】19号)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金保证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8号)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1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7】32号)1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7】81号)1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7】119号)2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蔬菜质量安全及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100号)2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26号)2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53号)2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76号)2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77号)2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2号)2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4号)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112号)28、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01号)2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65号)3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20号)3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21号)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88号)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137号)——结束——。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银政办发[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现将《银川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银川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07号),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和扩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回头看”阶段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扎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回头看”阶段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在继续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加大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深入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杜绝“三违”、“三超”和“三非”情况;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暨第五轮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暨第五轮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暨第五轮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银政发〔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暨第五轮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银川市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暨第五轮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已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8日银川市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暨第五轮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12月3日,全国爱卫会印发了《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全爱卫发〔2021〕6号)(以下简称《标准》《办法》)。

根据2021版《标准》及《办法》,国家卫生城市由每三年一轮次第三年复审修改为每三年一轮次、一轮次内不定期不限次数考核。

为做好2022—2024年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准备,结合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将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适应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以促进城乡环境改善、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证居民身心健康、提升市民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不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加快建设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密集集中特点的公共卫生体系,统筹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文明卫生素质和城市的文明卫生程度,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7•【字号】银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7日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夏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银川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一高三化”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现就推动银川市城市更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善人居环境、补齐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品质、治理“城市病”为核心,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利民惠民。

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银党办〔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17〕54号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管理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银政办发[2014]121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印发。

请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3日银政办发【2014】121号附件银川市社区网格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目录前言1.1 引言1.2 前言1.3 范围及规范1.3.1 范围1.3.2 规范性引用文件1.4 声明信息采集原则2.1 可靠性原则2.2 完整性原则2.3 实时性原则2.4 准确性原则2.5 易用性原则网格社区信息采集标准及规范3.1 规范制定原则3.2 采集范围3.2.1 房屋信息3.2.2 单位信息3.2.3 城市部件3.2.4 流入人口3.2.5 常住人口3.2.6 其他人口3.3 采集方式3.4 信息审核3.5 信息录入3.6 更新维护3.7质量标准3.8 质量监控3.8.1 建立常态化业务培训制度3.8.2 建立三级巡查工作制度3.8.3 建立四级信息质量监控制度3.9 问题发现处置机制3.10 案(事)件责任倒查机制信息采集内容及解释4.1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数据项4.1.1 实有人口基本信息4.1.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1.3 实有人口居住地址登记信息4.1.4 户信息4.1.5 流动人口基本信息4.1.6 境外来华人员基本信息4.1.7 失业人员信息4.1.8 参加社保人员信息4.1.9 参加低保人员信息4.1.10 老年人信息4.1.11 残疾人员信息4.1.12 已婚育龄妇女信息4.1.13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4.1.14 刑释解教人员信息4.1.15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信息4.1.16 重点上访人员信息4.1.17 治安危险人员信息4.1.18 需要救助人员信息4.1.19 重点青少年人员信息4.1.20涉毒人员信息4.1.21流浪乞讨人员信息4.1.22 党员基本信息4.1.23涉法涉诉人员信息4.1.24涉嫌参与邪教人员信息4.1.25正在服刑人员信息4.1.26 退役人员基本信息4.1.27 饲养动物人员基本信息4.1.28 未落户人口4.1.29 危险品从业人员4.1.30 优抚对象4.1.31 其他人员4.1.32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4.1.33 参加失业保险人员4.1.34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4.1.35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4.1.36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4.1.37 学生信息4.1.38 民办代课教师4.1.39 收养人基本信息4.1.40 送养人基本信息4.1.41 被送养人基本信息4.1.42 专业士官安置信息4.1.43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4.1.44 婚姻登记-结婚登记4.1.45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业人员4.2 城市房屋基础信息数据项4.2.1 城市房屋登记信息4.2.2 门(楼)牌编号信息4.2.3 承租情况登记信息4.2.4 建筑物信息4.2.5 地址(房屋)信息4.2.6 房地产抵押登记信息4.3 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项4.3.1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4.3.2非企业法人基本信息4.3.3安全生产重点单位4.3.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3.5治安重点单位4.3.6学校信息4.3.7危险化学品单位4.3.8上网服务单位4.3.9其他场所4.3.10服务团队4.3.11服务团队成员4.3.12个体工商户4.3.13社会组织4.3.14兴趣点4.3.15兴趣点相片4.3.16非公经济组织4.3.17幼儿园4.4 城市部件基础信息数据项4.4.1 城市部件信息4.4.2 事件信息4.4.3 城市部件基础数据项4.4.4 巡防车基础数据项1 前言1.1 引言本标准按照银川市信息网设计方案给出的规则起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银政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4日银川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市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两会”工作安排,大力实施强首府战略,聚焦聚力“九九攻坚突破”,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2024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统筹扩大需求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定扛起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首府使命,大力实施“五八”强首府战略,扎实推进创新发展、生态建设、基层治理、城乡融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五个示范引领”,聚焦聚力“九九攻坚突破”,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努力在全区各项事业中走在前、作表率。

2024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目标为(详见附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5%左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左右,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节能降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银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分工2017年是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

为按期完成试点工作各项指标,建立有效的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模式和协作机制,根据国家项目办关于2017年“八个落实”的工作要求,特制定银川市2017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计划并行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一)强化综治和卫生“双牵头”机制,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六个县(市)区进一步完善县级综合管理机制,所有乡镇建立综合管理小组。

(二)落实协调会议制度,市级领导小组召开1—2次协调会议,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集中解决综合协调、部门衔接、患者“一站式”救治救助、社区康复等问题。

(三)银川市和各县(市)区两级综治、公安、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6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督导,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指导和帮助试点地区解决存在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综治办、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民政局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以奖代补和免费服药政策落到实处(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项目配套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标准不低于2016年标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41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精神,设立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职责对园林绿化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

(二)强化职责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对接、报批、管理、监督、资金申请、核付。

(三)下放职责将城市次干道及次干道以下街巷的行道树、街头绿化、小游园绿化养护工作交由市辖三区承担。

市园林局加强对下放职责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四)取消职责对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年检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城乡绿化、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全市国土绿化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作,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建设计划和专项绿化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园林绿地管护规范标准,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和保护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计局、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计局、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计局、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宁夏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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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计局、农业农村厅
关于发布《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通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予以公布。

附件:宁夏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2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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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
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8]36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09
【实施日期】2018.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36号)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三年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银川市市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银川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开发区中的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其中,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

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燃煤、燃气等能源消费情况。

抽样调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沟、湖)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
车。

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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