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临时管理规约
商户临时管理规约
商户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广东省、佛山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商户的共同利益,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商户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条本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商户均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商户或使用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商户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写字楼的约定,商户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物业服务公司相关社会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七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设施设备归属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但建设单位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内各商户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商户在办理入驻手续时,须详细填写各类表单上的各项内容,并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至少2个通讯号码,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上商户。
如通讯号码发生变更,商户须及时书面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商户的关系。
第十条电梯使用注意事项:1、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带腐蚀性的危险品乘用电梯。
2、当电梯满员,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3、在电梯开关门时,不要试图用身体或物品阻止电梯关门。
商业物业项目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物业项目临时管理规约商业项目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前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房产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园区(以下简称“本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本规约各项规章制度及行为守则是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区商业区域的管理及发展需要制定,以维护广大商户的合法利益为目的。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及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规约所指的商户包括向房产公司购买或租赁商铺的物业买受人、承租人及其他商铺使用人。
商户对其转让或转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用员工等有关人员在本区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管理规约一、迁入/迁出管理规约一)迁入手续及程序1、商铺仅可作商业之用途,不得经营丧葬类商品或服务、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易燃易爆危险品和高污染、高噪音类商品或服务等项目,商户需遵守购买/租赁合同约定。
2、商户需携带收铺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迁入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3、商户迁入时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该商铺进场人员名单及具体联系方式,如有更新,商户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迁出手续及程序1、商户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需搬迁的物品、迁出日期,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迁出手续。
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将商品、家具、设备设施等搬出该商铺,同时商户仍需继续承担该商铺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商户需在迁出前缴清全部应付未付款项,由商铺所有权人陪同受让方/承租方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否则,商铺所有权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3、商户在迁出过程中,必须确保其委托的搬运公司/人员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按指定路径迁出,并注意保护本区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
如造成损坏,由商户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二、安全管理规约一)为配合本区的整体管理模式,保持良好的治安环境,出入本区的人员应当遵循本区的管理制度,遵守如下规约:商铺出入证使用规定商户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园区出入证进入商铺。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商业经营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商业经营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商业经营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保障各业主(使用人)的整体利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营业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1、单位和个人在小区内进行商业经营须经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2、住宅小区内不得开办污染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企业。
3、各营业单位店主店员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4、各营业单位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走道、不得将货物、杂物、垃圾堆放在商铺门外。
5、各营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标语、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
6、各营业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店容、店貌及环境清洁,按规定要求设置垃圾桶,及时清倒垃圾,做好门前”三包”(包市容卫生、包环境秩序,包绿化美化)。
7、各营业单位应保持小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大音量使用广播器材。
8、各营业单位装修应严格按《”金华庭”装修管理手册》执行,严禁更改房屋结构、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
9、所有营业单位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10、任何营业单位、店主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1、外来经营单位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管理,遵守小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卫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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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商铺临时管理公约
全新商铺临时管理公约1. 前言2. 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使用商铺的经营者和使用者。
商铺管理方与商铺使用者需要共同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3. 商铺租赁规定3.1. 商铺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合法的租赁程序,并由双方签署。
3.2. 商铺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双方商定的租金和租赁期限必须清晰明确。
3.3. 商铺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商铺的面积、位置、装修标准等相关事项。
3.4. 商铺租赁方应当提供充足的商铺管理服务,确保商铺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4. 商铺使用规定4.1. 商铺使用者应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4.2. 商铺使用者必须保持商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
4.3. 商铺使用者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
4.4. 商铺使用者应遵守商铺管理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宣传方式、装修标准等。
5. 商铺管理规定5.1. 商铺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商铺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的维护、保洁、安全等。
5.2. 商铺管理方应制定合理的商铺使用费用标准,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3. 商铺管理方应保证商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及时解决商铺相关问题。
5.4. 商铺管理方应制定并公布商铺管理规定,商铺使用者应遵守相关规定。
6. 违约处理6.1. 若商铺使用者违反本公约的内容,商铺管理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
6.2. 若商铺管理方违反本公约的内容,商铺使用者有权要求商铺管理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7. 附则7.1. 本公约的变更需经商铺管理方和商铺使用者共同商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2. 本公约的有效期为_______(具体时间),到期后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7.3. 本公约在经商铺管理方和商铺使用者签字确认后生效。
商业广场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广场临时管理规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范围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中信东泰花园商业广场(风云汇)(二)座落位置(附图):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旁(三)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四)物业类型:商住(五)本期土地使用证号:东府国用(1993)字第特62号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范围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由建设单位东莞东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聘请的东莞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对本物业进行物业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受让人或承租人必须遵守本临时规约,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九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18:00 ),如该栋楼宇已有业主入住的,法定节假日停止施工,周六、周日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14:30至18:00),并不得从事敲、凿、锯或使用电动工具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万科商铺临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万科商铺的管理,保障商铺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万科商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万科所有商铺,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赁、使用、维护、维修等方面。
第三条万科商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2. 保障业主、租户和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3. 维护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4. 注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商铺租赁第四条商铺租赁应遵循以下规定:1. 商铺租赁前,万科应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户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商铺经营范围,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 租户应按约定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及违约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4. 租赁期限届满,租户应提前一个月向万科提出续租申请,经万科同意后方可续租。
第三章商铺使用第五条商铺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租户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
2. 租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商铺安全、卫生、环保。
3. 租户应保持商铺内外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物品,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4. 租户应爱护商铺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章商铺维护与维修第六条商铺维护与维修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万科负责商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整洁、美观。
2. 租户负责商铺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商铺设施的正常使用。
3. 万科应及时修复因公共设施故障导致的商铺损坏,如因维修需要暂停商铺使用,应提前通知租户。
4. 租户应积极配合万科进行商铺维修,不得擅自拆除、改装商铺设施。
第五章公共秩序第七条公共秩序应遵循以下规定:1. 商铺内禁止吸烟、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2. 商铺内禁止喧哗、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设施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商业广场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广场临时管理规约(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范围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中信东泰花园商业广场(风云汇)(二)座落位置(附图):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旁(三)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四)物业类型:商住(五)本期土地使用证号:东府国用(1993)字第特62号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范围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由建设单位东莞东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聘请的东莞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对本物业进行物业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受让人或承租人必须遵守本临时规约,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九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8:00 ),如该栋楼宇已有业主入住的,法定节假日停止施工,周六、周日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14:30至18:00),并不得从事敲、凿、锯或使用电动工具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商铺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用房: 区 号
电话: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规约内容如有与政府最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政府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具体规定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观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堵塞任何窗户、外貌和用途;在商铺外安装任何遮蓬、花架、卫星无线接收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旗杆、旗帜、广告、招牌、灯箱或乱搭、乱贴、乱挂及其它任何伸出物,影响市容观赡或本物业外观的;
2.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决议;
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其它费用;
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一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规约;要求承租人到客户中心按规定备案;
5.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八、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房屋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九、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并取得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
公寓、商铺前期临时管理规约小业主签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小区业主正常生活,规范小区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长沙南角238号;物业类型:高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周界防攀爬系统、道闸系统、闭路监控设备、人防设施、发电机设备、供备电设施、二次供水设备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规划地下停车位;2、 / 。
商业中心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中心临时管理规约1. 引言商业中心是一个集办公、商务、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场所,为了保证商业中心的正常运营和秩序,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2. 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商业中心的所有商户、租户和访客,在商业中心内一律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
3. 入驻与租赁1. 商户入驻商业中心需提供相关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并与商业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2. 商户租赁商业中心的场地,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3. 商业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户进行合理管理和调整,包括场地调整、装修要求等。
4. 环境卫生1. 商户应保持自己的经营区域整洁干净,妥善处理垃圾,不得扔置在公共区域。
2. 商户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确保使用安全和正常。
5. 安全管理1. 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防设施,以确保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商业中心有权对商户的安防设施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其使用正常。
6. 秩序维护1. 商业中心禁止一切影响商户经营和工作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扰民、噪音干扰、乱涂乱画等。
2. 商业中心有权制定并公示停车规定,保证车辆有序停放。
7. 服务标准1. 商业中心将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如电力、供水、网络等,确保商户正常经营需求。
2. 商业中心将定期开展各类活动和培训,为商户提供交流、学习机会。
8. 违约与处罚1. 商业中心将对违反本规约的商户进行警告、罚款或终止合作等处理。
2. 商业中心有权拒绝为违反规约的商户提供各类服务。
9. 总则1. 商业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通知商户。
2. 商户应认真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确保商业中心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购物中心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购物中心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一、背景介绍购物中心作为一个商业综合体,在现代城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不仅是零售商家的集中地,也是顾客进行购物和娱乐的场所。
为了有效管理购物中心的物业,制定一套临时管理规约是必要的,以确保购物中心的有序运营和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目的和范围三、购物中心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1. 商户管理1.1 商家入驻申请:商家入驻购物中心需符合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质文件供核实。
1.2 商户租约:商户与物业管理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约定租金支付方式和周期。
1.3 商户装修:商户装修需按照购物中心的规定进行,包括装修施工时间安排、装修材料要求等,确保装修期间不对购物中心造成任何损害。
1.4 商户经营:商户应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商业行为合法合规,并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1.5 商户违规行为处理:如商户在经营过程中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或取消租赁合同等。
2. 安全管理2.1 消防安全:购物中心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巡检、保养和演练,确保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
2.2 紧急疏散:购物中心应制定紧急疏散预案和应急通道,确保在突发事件时顾客和员工能够及时有序撤离。
2.3 防盗安全:购物中心应加强安防设施,确保商户和顾客的财产安全,包括安装摄像头、安全门闸等措施。
2.4 环境卫生:购物中心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并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等。
3.服务管理3.1 售后服务:购物中心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解决商户和顾客的问题和投诉,并及时回应和处理。
3.2 客户关怀:购物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了解顾客需求,并通过会员计划、优惠活动等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
3.3 环境舒适度:购物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空气流通和温度调节,提供舒适的购物环境。
3.4 停车管理:购物中心应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并进行合理管理,确保顾客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购物广场商铺临时管理规约
**购物广场商铺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公司、业主、商户的一切服务、管理、经营行为,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第二条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下,管理公司与业主、商户签订双方的约束管理文书,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规约对业主、商户、雇员、业务往来人员及其他人员均有约束力,凡违反本规约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条业主、商户、及所有的经营服务人员,均有维护**购物广场整体形象和信誉的义务,不得做出有损广场形象的任何行为(如服务、品牌、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对外宣传等),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对公共设备、设施造成损毁的,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其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名词释义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名词释义:(一)业主:是指商品房买受人。
(二)商户: 是指自营业主、承租业主商品房的经营者。
(三)本项目:是指**购物广场。
(四)本物业:是指业主所购买的**购物广场的商品房。
(五)管理公司: 是指本项目商铺管理公司。
(六)公共区域:包括本项目各入口、通道、中庭、电梯大堂、消防通道、走廊、卫生间、机电设备房、公共绿化带、景观池、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以及为其他共用场地、公共设施。
(七)设备设施:电梯、扶梯、货梯、消防系统、公共区域导示标识、景观造型、照明系统、及公共区域内各用作共用的设备及设施。
第三章项目基本情况第七条项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购物广场(二)坐落位置: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武威路西、灵江路东、群力大道南、群力第四大道北之间区域。
(三)建筑面积:291201.76平方米(四)物业类型:商业综合体。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商铺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二)商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商业)
湖泉湾1号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商业步行街)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舒适、高档的娱乐、购物环境,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临时管理规约》对湖泉湾1号商业区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湖泉湾1号座落位置:弥勒县弥阳镇湖泉湾1号物业名称:湖泉湾1号商业步行街物业类型:商业物业建筑面积: 40000平米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有而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过道、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用照明灯具、煤气线路、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业主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第三章各主体基本情况一、业主是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开发企业名称:云南昆润高鸿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三、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房管局一楼法定代表人:范晓薇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定和变更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
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服务企业。
A、该物业服务企业被主管部门取消物业管理资质;B、该企业注销;C、该物业服务企业自愿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取代其位置且经开发企业同意的,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能力且愿意承担本规约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D、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
商业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商业物业临时管理规约1. 引言商业物业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场所或空间。
为了保障商业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制定本规约,明确物业临时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责任。
2. 临时管理责任2.1管理机构应对商业物业进行临时管理,并负责保障商业物业的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
•商业物业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商业物业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商业物业的安全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商业物业的秩序管理和纠纷处理2.3临时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素质,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3. 日常巡查与维护3.1商业物业的临时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2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门窗、门禁系统的运行情况•楼道、走廊的清洁和照明设备的正常工作•电梯、自动扶梯的运行状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完好性和有效性•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供应4. 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4.1商业物业的临时管理责任人应保障商业物业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清理工作。
4.2 定期清扫和消毒公共区域,保持商业物业的整洁和卫生。
安排垃圾分类和定时清理,妥善处理垃圾,保障商业物业的环境质量。
5. 安全设施的维修和保养5.1商业物业的临时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
•烟雾探测器和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灭火器、灭火器箱和消防栓的完好性•电梯安全装置和应急呼叫装置的工作状态5.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商业物业的应急处理能力。
6. 秩序管理和纠纷处理6.1商业物业的临时管理责任人应维护商业物业的秩序和安全,及时处理发生的纠纷和矛盾。
采取合法、公正、公平的方式,处理商业物业内的纠纷和投诉。
6.3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或窗口,接收和处理商业物业相关的投诉和建议。
7. 总结商业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旨在确保商业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保障商业租户和用户的权益。
商业物业的临时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商业物业的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市场临时管理规约
市场临时管理规约为维护市场全体业主/商户在市场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市场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各位业主/商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商户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商户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市场物业的使用业主/商户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1、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2、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商户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9:00时至次日上午7:00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4、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商户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6、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四条车辆停放及货物运送的管理:1、各业主/商户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进货或者出货单可享有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优惠。
2、各业主/商户运送货物时应当使用物业管理人指定的装卸平台,并按照物业管理人指定的路线运输。
3、运送货物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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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临时管理规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振业天峦”(以下简称小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小区各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及秩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小区商铺的管理能够达到约定标准,特制订《振业天峦商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本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房屋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业主/使用人的权利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3.业主有权按规定程序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6.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投诉;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8.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合法修缮;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10.有权监督物业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协调或直接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二、业主/使用人的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2.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决议;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其它费用;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一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规约;要求承租人到客户中心按规定备案;5.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7.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保证金予以退还,若发现有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垃圾,还应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8.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9.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管理;2.维护物业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制止违反本公约及有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4.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并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5.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1.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2.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3.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4.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具体规定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观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下列行为: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堵塞任何窗户、外貌和用途;在商铺外安装任何遮蓬、花架、卫星无线接收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旗杆、旗帜、广告、招牌、灯箱或乱搭、乱贴、乱挂及其它任何伸出物,影响市容观赡或本物业外观的;2.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3.擅自在天面、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安装任何私用器具;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随意停放车辆或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8.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私设摊点和饲养家禽、宠物等;9.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自开门窗,未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而在小区公共地方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10.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1.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搬进小区之前,应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安排合理场所放置;12.未经批准,任何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水、用电的负荷;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
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五、商铺安装招牌是需按物业统一方案施工,不能将广告灯箱、私人物品放置在公共部位。
六、业主转让或者出租商铺时,应当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租赁、转让手续,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七、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八、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房屋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九、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并取得同意。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
第四章违约责任一、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条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拖欠费用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拒交管理费者,物业管理处不提供服务,如果情节严重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有关约定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制止。
四、出现以下情况,本规约解除:1、业主大会决议解除本规约时;2、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解除的情形。
五、业主、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本规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本人为振业天峦(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本规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业主同意将其名下物业产权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或互易时,需取得承让人在本规约签字的文本,并在产权转移后一个月内将已签字的文本交物业管理企业。
此外,亦同意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关于单元拥有人的变更及承让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及其它有关资料。
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承让人签字的规约前,如上述承让人有违反本规约或居家指引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或其它费用),其法律责任将由该业主及承让人双方承担,如有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楼宇使用及维护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物品搬出/入管理规定》、《清洁卫生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房屋装饰装修温馨提示》、《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电梯管理规定》等作为本规约的附则与本规约有同等效力。
四、确认已详细阅读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振业天峦商铺临时管理规约”;五、本规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商业用房:区号电话:业主(签章):年月日注:本规约内容如有与政府最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政府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