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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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临时管理规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振业天峦”(以下简称小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小区各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环境及秩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小区商铺的管理能够达到约定标准,特制订《振业天峦商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本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房屋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使用人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业主有权按规定程序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4.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6.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投诉;

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8.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合法修缮;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

修缮;

10.有权监督物业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

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对

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协调或直接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二、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

务;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决议;

3.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及水、电、燃气等其它费用;

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一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

签署承诺书遵守本规约;要求承租人到客户中心按规定备案;

5.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签署《房屋装饰装

修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保证金予以退还,若发现有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垃圾,还应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8.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9.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

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

保险费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2.维护物业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制止违反本公约及有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并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5.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1.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3.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三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具体规定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观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堵塞任何

窗户、外貌和用途;在商铺外安装任何遮蓬、花架、卫星无线接收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旗杆、旗帜、广告、招牌、灯箱或乱搭、乱贴、乱挂及其它任何伸出物,影响市容观赡或本物业外观的;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

3.擅自在天面、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及安装任何私用器具;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随意停放车辆或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8.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私设摊点和饲养家禽、宠物等;

9.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自开门窗,未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而在小区公共地方张贴广告,

悬挂标志或文字;

10.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1.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搬进小区之前,应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安排合理场所放置;

12.未经批准,任何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水、用电的负荷;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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