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

[2005]3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经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除批准的协议转让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委确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七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请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二)研究审议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批准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指导省级交易机构的整合重组,审议批准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交易,规则,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监管企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研究和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其它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本条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下同)。

本条所称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是指监管企业转让其重要子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或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监管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行为(下同)。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省国资委决定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或所确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经省国资委批准或报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其中,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省国资委对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涉及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子企业以下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监管企业制定的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审批。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中经省国资委批准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监管企业决定。

第十五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书: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定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事前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组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由省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事前必须经省国资委组织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论证。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没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