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背景介绍我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张某在2019年3月份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案件现已进入审判阶段。
在此,我将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观方面:犯罪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2.客观方面:犯罪人实行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可以形成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理由1. 事实认定针对涉案事实证据,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某对被害人的杀害是否构成故意。
首先,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考虑,张某确实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其作案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害人与张某之间事先并无过节,张某也没有任何在场证人,也没有自供,间接证据也经不起推敲。
因此,从行为客观程度来看,被告人张某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的明确动机。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张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非计划的预谋,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所为。
张某当时受到了极端的精神刺激,无法自我控制。
这种状况下,张某未曾对杀害行为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故未具有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因素。
综上所述,张某未曾对被害人形成故意杀人的行为,其杀人行为也是一个在短暂恶性情绪的作用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最轻刑定罪原则假若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杀人为有故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轻刑定罪原则,法院要判定的是被告人的最轻刑而不是最重刑。
因此,对于本案,应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建议法院判定张某的行为为过失致死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3. 情节轻微、悔过态度即便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基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张某在案发后十分配合警方的调查和认错悔过的态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发落。
结语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罪行,但是在如本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单纯考虑被害人死亡后果而忽略被告人的行为的实际情况,那么将会对正义与公平产生巨大的损害。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第一篇: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有三,一、对方辩友说自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
那我们应该看左某相约自杀,其不作为行为是否不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是相约自杀,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后又反悔的,反悔后,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左某具备作为的义务,其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
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一个概念,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左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相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难道不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吗?二、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正是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引起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
2.左某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左某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其行为本身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由另一个直接原因与不作为行为的相互结合。
本案中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由于相约自杀与不救助行为的相互结合,导致了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先行行为的3个要素的成立使左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罪辩护词故意杀⼈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李某涉嫌故意杀⼈案的辩护⼈,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构成故意杀⼈罪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不具有直接故意的⼼理状态。
且被告⼈的主观恶性不⼤,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涉嫌杀⼈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对被害⼈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公诉⼈出⽰的另案处理⼈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为,辩护⼈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之前在⼯作和⽣活中的⼀贯良好表现。
因此,本案的发⽣确实具有⼀定的特殊性:被告⼈在酒精的作⽤下意志能⼒受到限制。
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采取捂嘴扼颈的⼿段致使被害⼈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的仅是为了防⽌被害⼈叫喊,因为屋外有⼈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和舒*明等⼈的证实。
因此,被告⼈明知⾃⼰的⾏为可能造成被害⼈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其⾏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的区别。
何况,被告⼈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案发后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的犯罪⾏为给被害⼈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期徒刑。
谢谢法庭!。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
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故意杀人罪一事向法庭作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人XXX并非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是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太和谐。
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发生了争吵,情绪非常激动。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XXX失去了理智,持刀将被害人YYY杀害。
这是一个非常悲惨的事件,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这个事件,不能将被告人XXX简单地定性为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是一个普通的工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他一直在为生活奔波劳累,这也是导致他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
他并不是一个心理扭曲的人,只是在极度的情绪压力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们不能因为他的一时冲动而将他定性为一个罪犯。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态度。
在接受审讯和侦查期间,被告人XXX始终保持了诚实和配合的态度。
他对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态度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也表明了他并不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罪犯。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XXX并不是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他的个人情况和态度也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理被告人XXX的罪行,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阁下、陪审员们:非常感谢您们给予我机会辩护,我在此代表我的被告人对故意杀人的指控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释为何我的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首先,我提出质疑的是案件中辨认凶手的可靠性。
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直接将我的被告人与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联系起来。
目击证人的证词缺乏一致性,并且在案发地点附近没有发现与被告人相关的物证。
因此,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法庭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被告人。
背景调查和证人证词其次,我的被告人在案发前被调查并证明其可信度。
经过背景调查,我们了解到我的被告人是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与案发地点及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或冲突。
相关证人证词也支持我的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其中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他们都表示被告人是一个为人正直、没有暴力倾向的人。
这些人的证词应当被视为对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明。
可能存在其他凶手另外,有关案件的调查显示,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凶手。
我们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其他目击人在案发时看到了一个与我的被告人不同的人。
这些目击人的证词是相互独立的,且与被害人的伤势相符。
因此,可以推断出存在其他凶手并寻求真相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
缺乏直接证据最后,我要指出这个案件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我的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检方只能凭借指责和猜测来建立他们的案件。
没有任何视听记录、照片或物证直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或者指示他参与了这个可怕的罪行。
缺乏这样的直接证据,法庭应当为被告人宣布无罪。
结论在结尾之前,我再次强调我的被告人的无辜,敦促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已向法庭展示了缺乏证据以及其他凶手存在的可能性。
请您们不要被检方单方面的指责所迷惑,而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考虑,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
谢谢大家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我相信只有在正义面前,我的被告人才能被宣布无罪。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毛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毛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向委托人及证人了解了相关情况。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毛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且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罪名按照本辩护人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认为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一)毛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辩护人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必须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
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经明确指出,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截然不同,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结果就判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针对该案,判断被告毛某某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最重要的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本案中毛某某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根据被害人以及其他证人的陈述的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康某某挑起口角,然后让被害人许某拿着刀下车威胁毛某某。
而后,三人在厮打的过程中,许某砍了毛某某数刀,多数刀被躲过,但还是有一刀砍在了毛某某的右腿上,毛某某此时便捡起一块砖头打了许某,然后许某和康某某一起殴打毛某某,康某某在殴打过程中将毛某某踹开,毛某某此时情急之下,顺势捡起了许某掉落在地上刀,下意识地砍向两位被害人,并不清楚究竟砍到了被害人哪些部位。
根据以上事实,毛某某并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本能做出防卫行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砍伤被害人而逃脱,并没有想要致二人于死地,只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本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定性没有异议。
在此,本辩护人对本案中三名被害人深表同情,对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深恶痛绝。
但为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其管理者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A市a厂职工,其千里迢迢从东北到苏南来打工,挣钱回家赡养病重的父亲、扶养瘫痪在家的妹妹,不是来杀人、抢劫的。
被告人为何迅速膨化、扭曲心灵、痛杀老板一家人呢?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被告人工资本案中被害人B是老板娘,是被告人所在单位的管家,“主要负责厂里的财务以及发放工人工资等工作”。
“厂里的工资是滚着发的,一月份的工资要到三月份发”,正常在第三个月的25号才能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上三个月的班才能拿到第一个月的工资。
被告人在案发前要求企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能按月及时给付。
老板娘竟让被告人“等到下个月25日开工资的时候把钱开给”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
(二)企业强迫被告人超负荷工作被告人是一名烧管工,“每天只能烧400只管子”,按件计酬,一个月做下来1200元左右。
烧管工很辛苦,在高温下作业,手烫肿、皮烫烂、视力受损,挣两个钱很不容易。
在案发前,用人单位要求“烧600个管子”。
一分钟烧一只管子,则需要10个小时完成;如果一分半钟烧一只管子,15个小时才能完成任务。
完成不了就解雇。
企业采用如此手段强迫职工超强度劳动,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劳动者企业与职工应当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被告人无法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口头随意解雇劳动者,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第26、28条的规定。
王震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王震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震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震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王震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也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
它包括以下内容:(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实质的关联性;(3)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4)综合认定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排除其他可能性。
但是,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根本达不到这一要求。
更不能据此对被告人王震作出死刑判决。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震作出死刑判决的唯一直接证据是同案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
而被告人侯常生的口供前后矛盾,难以断定真伪。
被告人侯常生在内蒙古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一次(2003年3月19日)和第二次(2003年3月23日)口供均称其和被告人王震杀害本案被害人是在受他人指使和收买的情况下实施的。
直到被押解到北京后侯常生才改变口供称是报复杀人。
而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侯常生又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属实”,原因是其在刑警队挨了打,受到了刑讯逼供。
(参见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第十一页、第十二页、第十五页),而公诉机关又未能提出应有的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侯常生没有受到过刑讯逼供。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大家解释和辩护,希望您们能够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
我将为您们呈现有关刑事辩护词的内容,主题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涉及到生命的尊严和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们不能轻易地否认这个事实,但是在审判之前,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动机和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辩护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或者赞同被告人的行为。
我们的目标是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审判,并确保他得到适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的保护。
我们要求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不受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故意杀人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它背后可能有更加复杂的动机和背景。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者减轻其罪行。
我们的第一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极度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失控的状态下。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者临时性的情绪爆发,而非冷静的计划和故意。
第二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遭受过虐待、暴力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这些经历可能对其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者对过去经历的反应,而非冷血的故意杀人。
第三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可靠的问题。
我们将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质疑,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证据存在漏洞或者疑点,我们要求法庭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刑事辩护并不仅仅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通过公正的审判和适当的判决,我们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重要的信息,即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准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第一篇:关于被告人朱凡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被告人朱凡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朱凡的辩护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方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及证人证言证明力表示质疑。
首先,作为其近亲属的父亲和伯父的证词具有偏向性,其证据效力受到质疑。
其次,另两名证人的证词里面过多使用一些模糊的词语,主观判断过多,如“听说”、“没注意”等。
同时,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陈光的证言来看,被害人在与我的当事人在其住处的时候,多次发短信甚至打电话给陈光求救,而陈光却没有在收到杀人救命的信息之后做出任何积极行为。
并且这些证言对公诉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相关性。
而被害人基于报复心理对当时犯罪现场的真实情况的陈述具有夸大描述和错误的判断。
其中,“张平提出可以复婚,但是朱凡称太晚了……张平哀求说想见孩子最后一面,同时用手拉住天线。
朱凡松手了,但又说现在不杀以后就没有机会了”,这些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辅助证明,所以不应当认可。
2.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并不坚定,处于模糊状态。
我的当事人在勒被害人的脖子时,被害人软言相求马上放弃暴力手段和犯罪意图,松手后任由被害人拿走电线。
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坚定的犯罪意图致被害人于死地。
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结果。
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轻微伤的结果,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4.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可以原谅。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辩词及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词及案例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下面店铺为你介绍关于故意杀人罪辩词,希望对你有用!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
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被告人XXX与前妻B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怀疑被害人与本案另一被害人本村村民C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打架,并导致离婚。
离婚后,被害人B与C公开关系,并于2006年结婚。
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一村,家庭的破裂,他人议论,心里的屈辱,使被告人必然产生强烈的报复心里。
辩护人认为这是导致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动机。
被告人曾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现在是妻离子散,孤寂一人生活,被告人只是一个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生活在相对闭锁的农村,心里的郁闷没有排解和倾诉的渠道,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不能够得到宣泄,与人又缺乏有效的沟通。
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被告人只想报复被害人,并不想杀害她,只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
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郑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郑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无异议。
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郑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
在案证据表明,郑某某在犯罪后,到村书记家,向他供述杀人事实,请求书记报警,并声明自己回家等待,不会逃跑,辩护人认为郑某某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两个条件,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动机、成因在案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某某曾经去郑某某家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马某进行猥亵,被回家的郑某某撞见,郑某某去派出所报案,但因张某某年龄超过70岁,未进行拘留,告之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在郑某某去张某某儿子张某家中,郑某某因怕会争吵伤害自己,代斧子防身,并无杀害的主观意图。
结果张某不在家,其妻子厉某,两人为赔偿问题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郑某某一时情急和冲动,杀害了厉某,回到家中看见妻子马某,因担心以后无人照顾妻子,就将妻子也杀害了,又分别杀害张和张某某。
辩护人认为,郑某某因妻子曾经被张某某猥亵,愤恨而产生心理偏激,犯下此严重罪行。
三、被害人有过错。
如果没有被害人猥亵马某,可能就不会发生郑某某杀人的犯罪事实了,受害人的行为是犯罪的一个诱因,所以,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
被告人郑某某本次犯罪时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郑某某有深刻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回到家中为了赎罪偿命,自杀,未遂。
他在犯罪之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能认真接受政法机关的惩罚与教育,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应予以从轻考虑。
故意杀人法律援助辩护词模板
故意杀人法律援助辩护词模板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在这个重要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进行辩护。
本辩护词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并且以法律为依据,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观点。
我们坚信被告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案件概述本案是关于被告在某日期和地点,以故意杀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致命伤害的案件。
被告否认自己有任何故意杀人的动机或意图,并且关于案发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证词存在疑点。
事实分析1. 证据1•事实描述:XX证人证言中提到被告与受害人有过激烈争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杀死受害人的意图。
•辩护观点:争吵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故意杀人的意图。
2. 证据2•事实描述:现场勘查报告表明,受害人身上的伤口可能并非由被告所造成,还有其他可能性。
•辩护观点:无法确定被告就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凶手,存在其他人可能制造了这些伤口的可能性。
3. 证据3•事实描述: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受害人身上存在多个伤口,但无法确定哪个伤口是致命伤。
•辩护观点:无法确定致命伤的具体位置以及导致死亡的原因,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故意杀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需要存在以下要素:1.主观方面:被告必须有故意或明知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意图。
2.客观方面:被告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针对本案,我们将对上述要素进行分析和辩护:1. 主观方面•事实分析:被告无任何事前计划或故意杀人的动机,争吵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矛盾。
•辩护观点: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明确意图,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
2. 客观方面•事实分析:现场勘查报告存在其他可能制造受害人伤口的可能性。
•辩护观点:存在其他人可能制造了致命伤,被告无法作为唯一的凶手。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杀人动机和证据支持,但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并且关于现场勘查报告和法医鉴定报告中的证据存在疑点。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
事人进行辩护。
我深知这是一起严重的案件,但我希望能够在这里
向大家说明一下我的当事人的情况,希望您们能够给予公正的审理。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年轻的男子,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家庭关爱。
他的父母双亡,他和他的兄弟姐妹们一起生活,艰难度日。
在他十
几岁的时候,他就不得不辍学去工地打工,以维持家庭的生计。
他
的生活非常艰辛,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幸福和快乐。
然而,更让他痛苦的是,他的妹妹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
这一打击让他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他无法释怀,整日整夜都在
想着妹妹的离去。
他变得沉默寡言,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在这种情
况下,他开始沉溺于酒精,以此来麻痹自己的心灵。
然而,不幸的事情还在继续发生。
在一次酒后的争吵中,他不
慎用力过猛,导致他的朋友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让他陷入了绝望之
中,他意识到自己犯下了无法挽回的错误。
他非常后悔,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向您们保证,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杀人犯,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和悲痛之下犯下了错误。
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他只是一个受害者。
我请求您们能够给予他宽容和理解,减轻他的刑罚。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和悲痛之下犯下了错误。
我请求您们能够给予他宽容和理解,减轻他的刑罚。
谢谢大家!。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关于梁XX故意杀人一罪的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李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XX指派,担任梁XX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现依据庭审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梁XX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辩护人认为梁XX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梁XX供述他与周XX自幼相识,后因吸毒而成为毒友,一直关系不错,没有积怨;而周XX亲属周漠亮也证实,周XX没有仇家。
当时他们见面也只是为了给周一只安定,因此梁XX并没有杀人的犯意。
虽然其客观上实施了拿刀捅他的行为,但综合案发当时的整体环境可以得知有意志外的因素存在:一是周XX对梁XX进行了辱骂、卡脖子的行为,梁XX免费向周提供毒品还遭此待遇,心里十分气恼,这是其捅刀最重要的诱因。
二是梁XX吸毒长达20年,脑神经已受损害,在与周XX见面之前刚刚吸过毒,经了解,其所吸食毒品中的一种异丙嗪有多恶梦,易兴奋,易激动,幻觉,中毒性谵妄的不良反应。
换言之,梁XX在遭受周XX的辱骂、卡脖子之后,本能的怒气加上毒品的刺激,使得梁XX 不受控制地对周捅了刀子。
三是当时光线较暗,梁XX也无从分辨具体捅到了哪些位置。
根据法医鉴定的报告可以看出周XX的伤口分布在手臂、胸、腹、手掌等等位置,充分说明梁XX当时的刺击行为是杂乱,不受控制,而且没有目的性的,更加不是有意置周XX于死地。
四是恰巧梁XX随手携带了水果刀一把,梁XX的刀是前几天买的,随身就放在夹克外套的口袋里,且没有刀套,掏出来十分顺手。
周梁身高相仿,而且由于周卡着他脖子,两人距离较近,梁从口袋掏出刀顺手捅过去的伤口应该就是在上身各部位。
以上四点环境因素可以从客观上充分说明梁XX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性。
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关注梁XX实施完捅人行为后,看到周XX弯腰捡起自己的包打车离开这一细节。
周XX当时已经受伤无缚鸡之力,且当时四下无人,灯光黑暗,没有监控,如果梁XX是存故意杀人之念,断然不会眼睁睁看到周XX离开而不阻止或加上几刀。
刘玉故意杀人案辩护词精选5篇
刘玉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刘玉的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本审的诉讼活动。
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
这一案件发生以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以及所有知道这个案件发生的人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从辩护人接受委托一直到开庭之前,我们在向被告人的家庭了解核实相关问题的时候,他们也都说不清楚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甚至不能够给出一个让我们可以理解的即使是最为平淡的理由。
只有被告人的母亲曾说到:都是怪我当天晚上接了秀云(受害人)的一个电话,否则也就不会出事了。
在这样平实的语言背后,其实包含着刑法理论当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这两个概念不但在侦查活动中对指引和发现破案线索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审判阶段同样也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所在。
而在本案中,所有的办案人员也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我们在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因故发生争执”这简单的寥寥几字,在全部证据材料中更是鲜有体现。
而在辩护人看来,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这种犯罪在刑法第232条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
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诚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边某因家庭矛盾在激情情况下杀害其父亲,后被起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二审经河北省高级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律师担任了被告人一审和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审判法院保定市中级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5月《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边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本案的犯罪定性和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本案对被告人边某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来分析。
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边某在主观上无杀害其父刘大成的故意。
其真实想法只是想吓唬吓唬其父刘大成,让他能控制情绪,能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尤其在致伤被害人后,被告人表现的更是一种后悔,害怕被人发现,渴望得到被害人(其父亲刘大成)原谅的心理。
虽然在整个过程,边某对刘大成进行了多次打击,但被告人只是希望能让被害人刘大成安静下来,不要喊不要乱跑,使被告人能对现场的血迹进行清理后再带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最后被告人用衬衣袖子勒被害人的脖子时,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被告人发现情况不好就及时松了手,也说明他并不是想要置刘大成于死地。
可见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没有要杀人的想法。
虽然最后出现了其父刘大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的太过于年轻,面对突发的事件没有处理经验,又而存在一定的畏罪心理,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造成的。
从上述情况分析,被告人在主观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实施伤害刘大成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交谈无果,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想要吓唬被害人,而被害人说被告人“是软蛋有不了出息“,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用铁锤打了被害人三下,等看到被害人刘大成流血后,被告人非常后悔,一直请求被害人的原谅,并要求擦完血带其去医院。
之后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是被告人求被害人安静别喊,在没有效果后才又用被害人办公室里放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砍了几刀,最后被害人仍然在喊,被告人又用被害人衬衣袖子将其的脖子勒住,在发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时,被告人又觉的不好松了手。
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伤害的部位较多,但没有一处是对被害人致命的伤害。
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刘大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说明被害人不是遭受重击而死,也不是因为窒息死亡,也印证了被告人不是想要致死被害人的事实。
(三)从案件发生持续的时间上来看。
本案犯罪过程的持续时间非常长,从凌晨一点一直到早上八、九点钟,被告人如有杀人的故意,只要三、五下,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不会需要整个晚上的时间。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本案最后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整个过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故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也更为准确。
二.被告人既是致死其父亲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
从本案事发的原因来看,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看似偶然,却是必然。
下面我们可以把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被告人所处的特殊的家庭背景情况来做个分析,我们会发现正是这些案外因素才助推了本案的发生。
正确分析这些犯罪之因,可以帮助我们来正确处理此案,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以实现能正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也使我们的刑罚能真正起到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作用。
(一)长期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本案发生的潜在原因。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可知,被告人生长的家庭环境不好,父母经常吵架打骂,按被告人的话是“没有一天不吵架“。
被告人边某等兄姐三人从小便生活在一个充满争吵和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在这样的环境中生长使他们从小就承受了其年龄不应该有的压力,也是这些压力才他们养成了忍辱负重的性格。
做为一个子女,他们无力去改变父母的关系,他们能做的也许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自己的优秀表现来换取家庭的和睦和幸福吧。
正是因为这样,被告人等兄弟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先后考取了大学。
三个子女,三所大学,让人羡慕。
但是他们的表现并没有改变整个家庭的状况,尤其是被告人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无疑会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这样家庭环境也使的被告人精神状态始终处于高压之下,在被告人的压力到了无法承受之时,就会暴发就会释放。
(二)父母离婚后,家庭关系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而被告人的母亲又因家庭纠纷而被抓,被告人多次求其父亲而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对亲情的需求,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2008年被告人的父母离婚,使这个家庭的矛盾本应到此终止了。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父母离婚并不是家庭矛盾的结束,父母之间又因离婚的财产问题而陷入了新的矛盾和纠纷中。
如果说以前还仅仅是被告人父母二个人之间的感情问题,那么现在变成了包括三个子女在内的经济纠纷。
2009年因被告人母亲与被告人爷爷发生纠纷,双方均被打伤,被告人的母亲因此被抓。
被告人兄弟曾经多次向做为父亲的被害人请求,要求被害人能对他们的母亲网开一面,而被害人却以被告人的母亲被关押做为条件,要求被告人同意让他母亲出具欠钱的证明,即使被告人兄弟对被害人下跪仍无济于事。
面对此情此境,被告人身心无疑会受到巨大的亲情伤害。
(三)被害人父亲暴躁、多疑的性格及疑似精神障碍的表现和对兄弟三人无休止的骚扰,是造成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从法庭调查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害人存着家庭暴力行为,其性格暴躁、多疑。
从其写给家人的信件及医院治疗的病历情况来看,被害人也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障碍或疾病,被害人的所做所言已经超出了一个正常人的范围。
尤其是被害人经常就家庭纠纷不停地对三个子女进行骚扰,曾经屡次找到他们的学校、宿舍,和他们谈话,对他们的同学甚至对无关的人员诉说家庭内部的纠纷,不但已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
而且在长达数年时间里被告人兄姐三人曾与被害人进行过无数次的谈话,也达成了多次的约定,但是最后都没有结果。
这样无休止的骚扰,无疑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得被告人不能专心于学业,不得不每周回家去处理他的年龄无法面对和承受的事情,日积月累,却无以解脱。
(四)案发当天晚上久谈无果,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其母亲的辱骂,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
案发前一天,被告人与被害人从下午四点就开始了谈话,被告人也多次哭着请求被害人放过他妈,但一直没有结果。
双方在一起吃过晚饭后,又谈到了凌晨一点,还是和往常一样没有任何结果。
在双方谈到激动之处,被害人大骂被告人和其他家人(控方证据卷P12)。
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曾经积累多年的怨气突然暴发,实施了打击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本案的发生是个内外因结合,家庭矛盾和被告人的感情压抑不断积累的结果。
被告人的犯罪不是他一个人的错误,也不是他一个人的犯罪,而是他整个大家庭的错误,是整个饱受诟病的家庭为此而付出的代价。
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在整个过程中,做为被害人的刘大成,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和丈夫,没有能给他的亲人一个和睦完整的家,在案发时也没有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言行,对于本案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被告人长期受到家庭不良环境的压抑,是被害人无休止的骚扰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学习,是被告人的亲情渴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被动而为的行为。
被告人行为是以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为目的,其的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的父亲。
其行为与那些主观恶性较强、单纯以杀人为目的的暴力故意犯罪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较低。
请求合议庭对此事实予以重视。
四.本案被告人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边某当庭陈述的情况,及律师向当时的在场人成某、许某调查的证言可证实,事发后,被告人边某一直案发现场,没有逃跑,而且还配合警察开展调查工作,在警察问被告人他爸去哪了时,被告人就说了“是我干的”、“我认罪”。
辩护人认为,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而出警,当时对于本案来说,案情不明,尚不能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认定自首”的规定,被告人边某的行为应属于自动投案。
被告人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今天的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能诚心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优秀;被告人的兄姐及爷爷奶奶(即被害人之父母)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也不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故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边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律师会见时多次表达了他悔罪的心情。
在今天开庭中,被告人悔罪态度真诚,且被告人系初犯,其在生活中和学校里一直表现优秀,受到了老师、同学和邻居的一致好评,被告人案发前就读的大学也对被告人做出了非常高的评价。
辩护律师也了解到被告人的许多同学、教师及邻居自发组织书写了联名信,对被告人做出非常高的评价,也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判决,给他年轻的生命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优异,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被告人在家庭环境压力很大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努力考取了重点大学,实属不易,其身尚年轻,其心尚可救,希望法院依法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其最低的量刑。
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仅仅是要惩罚一个犯罪的人,更是要拯救一个曾经迷失方向的人。
以上律师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该辩护词对家庭矛盾是引发该案的原因做了丝丝入扣的分析,在惩罚与挽救犯罪的青少年问题上对法、理、情论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