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也是每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各国普遍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律。
本文将以描述、分析和解释的方式,探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以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它包含了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为核心。
1. 平等原则平等是婚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婚姻法,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因性别差异而受到歧视。
这包括婚前财产、财产分割、家庭责任等方面的平等。
2. 自由原则自由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婚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且无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夫妻之间也应该保持相互尊重和信任,不受强制和虐待的限制。
3. 保护原则保护是婚姻法律规范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受到尊重和照顾。
例如,对于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等行为,婚姻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婚姻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要求。
1. 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的成立需要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这是保障婚姻合法性和权益分配的前提。
婚姻登记是法律所规定的,必须依法办理。
2. 夫妻权益和义务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应互相尊重、信任并保持忠诚的原则。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与保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婚姻家庭法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主要包括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他方式。
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规定了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如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不和等。
同时,婚姻法也保护了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
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契约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婚姻与家庭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契约法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契约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例如,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婚姻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恋人,他们在未满法定婚龄时私自结婚。
然而,根据契约法的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因此,他们的婚姻并不合法,不能享受婚姻带来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契约法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夫妻双方有权享受婚姻带来的财产共同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义务相互扶持、忠实守信、共同抚养子女等。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因工作失误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义务相互扶持。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承担家庭经济责任,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
此外,契约法还规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可以通过离婚解除。
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契约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案例三:小明和小红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根据契约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他们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总之,契约法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规范至关重要。
通过规定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契约法保障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契约法只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规范,婚姻关系的维护和发展还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社会的支持。
婚姻法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原则
婚姻法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原则《婚姻法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原则》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平等、自由和相互尊重,法律对于婚姻关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法对于规范婚姻关系所确立的法律原则。
二、平等原则婚姻法强调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平等对待、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选择与自由意志:婚姻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选择,不受任何强迫、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
2. 平等权利与义务: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等。
三、自由原则婚姻法充分尊重婚姻双方的自由意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订立婚姻:婚姻双方可以自主选择结婚对象,无论是男女还是性别相同的个人,只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都享有结婚的自由。
2. 自由离婚: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夫妻双方如基于自身意愿,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四、保护原则婚姻法通过对婚姻关系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保护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 财产保护: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归属,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2. 家庭暴力保护: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禁止和打击,保护受暴力伤害的一方,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五、诚信原则婚姻关系建立在夫妻双方的真诚信任之上,维护诚信原则有助于促进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稳定发展。
法律对于诚信原则进行了如下规范:1.忠诚义务:婚姻双方应忠实、互相了解对方,并忠诚对待婚姻关系,不得发生婚外恋等背离婚姻诚信的行为。
2.隐私保护: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的个人隐私应得到尊重,不得非法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六、终身原则婚姻法明确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终身的基础上,强调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抚养子女等。
终身原则包含以下要点:1. 忠实义务:婚姻关系要建立在忠实、互相扶持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该忠于婚姻关系,共同经营家庭。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之一,对于社会和个体的稳定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婚姻法、家庭法、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分节论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婚姻法的规范婚姻法是保障婚姻行为正常进行的法律规范。
婚姻的核心是夫妻双方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因此,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夫妻之间的权益平等:1. 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婚姻不得强制,也不得干涉他人选择对象的自由。
2. 单终生制度:婚姻的基本原则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得重婚,也不得变相以婚外情为由解除婚姻。
3. 家庭暴力禁止: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和处理方式,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并对加害方进行相应的惩罚。
二、家庭法的规范婚姻家庭法涉及到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和家产关系等方面的规范。
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成员的权益,家庭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1. 夫妻互助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互相尊重,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2. 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法应明确规定父母的抚养责任和子女的受养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得到满足。
3. 离婚制度: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家庭法应明确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制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具体规定。
三、子女抚养权的规范子女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成长需要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障。
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各国都设立了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规范:1. 父母共同抚养:不论夫妻是否离婚,父母都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父母离婚后也要保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合理交往。
2. 最佳利益原则: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保他们的成长环境稳定和个人权益受到保障。
3. 被拐卖儿童的处理:家庭法应规定针对被拐卖儿童的查找、救助和保护机制,确保他们能够回归合法的家庭环境。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解读与分析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解读与分析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包括了民法典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部分。
其中,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中,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进行解读与分析。
一、民法典中的婚姻法基本原则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依法结合、建立家庭的基本形式。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婚姻自由、平等自愿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
夫妻双方应基于自愿的原则,平等自主地选择婚姻对象,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
2. 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中的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互相尊重、支持、帮助。
3. 家庭幸福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共同追求家庭幸福的基础。
婚姻法鼓励夫妻共同经营家庭,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二、婚姻的成立与无效根据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男女双方年满二十二周岁(未满二十二周岁需经国家批准);2. 相互表达结婚意愿;3. 不得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如果婚姻不符合上述条件,就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并且应按照婚姻无效的情形处理。
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中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忠实、互助与关心:夫妻双方应维护婚姻的忠实、互助与关心,保持婚姻的诚信,共同经营家庭和谐。
2. 平等与尊重:夫妻双方应平等对待,相互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益,在婚姻生活中保持公平和谐。
3. 跨行政区域迁移与购买刚需住房:夫妻双方在工作、学习、创业等方面的迁移有关的权益,以及购买刚需住房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财产保护与债务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应受到保护,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债务。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1. 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的契约性解释
婚姻的契约性解释陈煜彭俊瑜【内容提要】婚姻家庭关系在男权社会历来是**制度的缩影,但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平等思想的传播与实践,婚姻关系也越来越具备契约的特质。
本文拟从契约的角度对婚姻作一理性的阐释,以促进我们对婚姻进行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并对当前立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些许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契约合同义务随着“天赋人权”与自由平等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不光在社会、政治与文学艺术中呼唤并实践自由主义思想,更企图用这种平等自由思想去诠释并构建婚姻家庭理论与婚姻家庭实践。
在契约自由论的基础上,有些学者甚至直接将婚姻的实质看成一项契约①,把曾经用彩色温情包裹着的婚姻从浪漫的天空降落在充满商业气息的地面。
这种观点理所当然的受到了浪漫主义者的攻击,尤其是在中国,即使时至今日,尽管我们的婚姻制度早已走出了古代制度的框架,但农业社会所遗传下来的后浪漫主义使得我们仍然不愿将本来僵化不公的婚姻制度从历代文人骚客飞翔的翅膀上拉进现实的土壤。
然而,只要我们对婚姻和契约理论稍加研究,便会发现,如果撇开伦理与道德因素,二者在法律上有着太多相同之处。
一、婚姻当事人的契约地位2001年4月28日,在全国人民的翘首期盼下,婚姻法的修正案终于公布于世。
虽时至今日,世人对它仍然褒贬不一,但修改过的婚姻法在与时事的契合上、可操作性上及其体系的科学性上,无疑都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较之修改之前的婚姻法,笔者认为,现行的婚姻法更突出了婚姻的契约性。
在国家主义时代,自由受到了无处不在的限制,这在契约与婚姻中得到了相同的体现。
其核心是要使契约自由的绝对自由原则受到国家公益和善风良俗的限制,将个体自由的边界界定在国家或民族整体利益的范围内。
因此,婚姻也就与相当一部分契约一样被一些法定要件削弱了自由的含量。
但尽管如此,对婚姻进行契约性阐释,仍能使当事人更清楚地认识其在婚姻中的地位。
这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因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婚姻。
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
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之为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这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婚姻的最一般概括。
婚姻在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却又极富个性化色彩,使得古今学者在论及婚姻的本质常有多种多样的主张。
即使只在法学意义上讲,我们也能听到许多不同的声音: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其中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
他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康氏的理论着眼于夫妻之间性官能的结合,显得偏重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他又把夫妻之间的对人权加上“物权性质”,也许其本意只是要强调夫妻结合的排他性,但是终究与当今的社会理念和学术体系不合,所以早已被扬弃。
西欧中世纪教会法时期,视婚姻为类似于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契约,强调“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由此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但是浓厚的宗教色彩使得教会法上的婚姻永远不可离异,夫妻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丈夫受托对他的妻子行使权力,这是教会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顺从是妻子的职责”。
教会法在婚姻制度方面既有其进步性,又有其局限性,但其规范都能在《圣经》中找到根据,所以教会法所称的婚姻契约是一种“宗教契约”。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1791年法国宪章第7条确认“法律仅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倡导平等、自由理念,自此这一提法就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大为盛行。
但到此为止,婚姻契约说还远远未达到完整严谨的程度,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理念,同时实证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也是极其缓慢的,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推进。
目前我国学者对婚姻是否为一种契约尚不能达成共识,甚至对这一学说本身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形式,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之后,婚姻的含义及其意义至今未有定论。
然而,无论婚姻被如何定义,作为人生的一大举措,婚姻需要一种关系契约作为其制度基础,而且婚姻立法也必须应当在关系契约视野下进行构建。
一、关于关系契约关系契约是进入一种人际关系的法律尺度,它并不能完全被奉为一种约束,因此也未必是一种合同,无论是相爱的情侣,还是快乐的家庭成员,都可以进入关系契约。
关系契约可以为婚姻关系带来多种优势,而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因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而受到了广泛的认可。
首先,关系契约使婚姻关系变得可球,因为婚姻关系往往意味着一种永久的承诺,经由关系契约,人们可以对自己的婚姻定下特定的事项,如分配财产、抚养子女等,以使关系更加公正,而双方因此也能更为信任。
其次,关系契约使婚姻关系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婚姻解散时,人们往往因分配财产、抚养子女等问题而发生纷争,在关系契约的保护下,当事人可以更方便、更高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关系契约也使婚姻关系更具凝聚力,因为当事人在进入关系契约时,需要对彼此的需求、现实状况以及未来计划做出许多认真思考和选择,这些过程会为双方提供更加深入的了解和互相的尊重,从而进一步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婚姻立法中的关系契约视野在婚姻立法中,关系契约视野可以解决现有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不同国籍的父母如何监护他们的孩子、离婚后财产的划分与孩子的抚养问题等等。
从法律安全和维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婚姻立法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首先,特定条款下的婚姻关系契约应当得到法律认可,这意味着政府需要对特定请求进行合理的审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以从法律上来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婚姻关系契约包括诸如婚前不财产、继承问题等一系列方案,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
法律使得舍弃或变更财产分配后的继承权成为困难的问题得到解决。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结论
通过对婚姻关系的契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契约在婚姻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反映婚姻关系的状况,保 障双方的利益,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和尊重,维持家庭的和谐稳定。
2、契约内容应该尽可能明确和详细,以便更好地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3、当契约发生变化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变化是否 合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变化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二、婚姻立法的重要性及问题与 完善
婚姻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婚姻行为,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家 庭的和谐稳定。然而,现有的婚姻立法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立法存在漏洞和不足。例如,很多国家的婚姻 立法只承认一夫一妻制,不承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其他形式的婚姻。这种立 法漏洞不仅会导致法律不公,也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传统婚姻契约观往往将婚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以财产和责任为基础。然而, 这种观念在现实中的应用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传统婚姻契约观难以应对 现代社会中复杂的情感问题,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此外,传统婚姻契约观过 于强调法律条款的遵守,而忽略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和默契。
关系契约视野下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强调夫妻之间的 互助和信任,将婚姻视为一种情感关系而非法律契约。这种观念有利于维护夫妻 之间的感情稳定,提高婚姻质量。其次,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注重夫妻之间 的责任分配,以确保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最后,这种观念强调婚姻的动态发 展,根据夫妻双方的需求和变化,对婚姻关系进行及时的调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传统的婚姻契约观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关系契约视野下 的婚姻观,作为一种新兴的理念,逐渐在人们的视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本次演 示将探讨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对传统婚姻契约观的反思和突破,并对未来发 展趋势和前景进行分析。
婚姻法解读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及相关法规
婚姻法解读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及相关法规婚姻法解读: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及相关法规一、引言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对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的解读,全面了解和认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家庭团结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没有强制、欺骗等非自愿的情况存在。
男女平等原则倡导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地位,同时要求男方承担家庭责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家庭团结原则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和互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保持诚实和信用。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年满法定婚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通过结婚登记手续进行,这是婚姻法规定的必要程序。
婚姻登记的要求包括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年满法定婚龄证明以及单身证明等。
四、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1. 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双方应相互关心、支持和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还享有选择职业、独立经济地位以及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等权利。
2. 子女权益和监护权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有义务,并且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果夫妻发生离婚,父母之间要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双方要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同时,监护权的归属也是离婚诉讼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3. 财产权益和债务承担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和债务承担问题需要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来处理。
夫妻财产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时夫妻还可以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
结婚协议的法律规范及约束力
结婚协议的法律规范及约束力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甲方:[填写甲方全名]身份证号码:[填写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填写乙方全名]身份证号码:[填写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和乙方自愿结为夫妻,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结婚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婚姻基本情况1.1 甲乙双方完全自愿结为夫妻,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公平的原则。
1.2 甲乙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信任和体谅,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第二条财产关系2.1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奖金、红包、礼物、遗产、赠与等,应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2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但甲乙双方在婚前已知的个人债务,应由各自承担。
2.3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如实向对方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
第三条子女抚养权及教育3.1 甲乙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抚养。
如有一方不同意生育,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意愿。
3.2 甲乙双方应共同关注子女的教育问题,积极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
3.3 如甲乙双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教育权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家庭琐事4.1 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琐事,如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子女等。
4.2 甲乙双方应互相支持对方的家庭事务,尊重对方的家族关系。
第五条协议效力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填写甲方签名]乙方:[填写乙方签名]签订日期:[填写签订日期]1.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2.甲乙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3.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单4.甲乙双方的债务清单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从契约的角度阐述婚姻法
作者: 郭霓
作者机构: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2
出版物刊名: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19-12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契约 婚姻法 夫妻关系
摘要:目前,我国婚姻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育他们对婚姻的理性态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对婚姻均衡性的破坏。
基于此,文章认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制度应当给予婚姻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的权利。
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定"严重损害婚姻期望利益"的诉讼离婚标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并对没有过错离婚的女方,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
契约婚姻协议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婚姻领域,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渐受到挑战,契约婚姻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契约婚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婚姻关系的规范化、明确化。
然而,契约婚姻协议是否受法律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契约婚姻协议进行分析。
二、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性质1. 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性质契约婚姻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
从法律性质上讲,契约婚姻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契约婚姻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应当得到认可。
三、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订立:夫妻双方在签订契约婚姻协议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内容:契约婚姻协议应当包括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
(3)合同履行: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契约婚姻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契约婚姻协议。
2. 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自由:夫妻双方在签订契约婚姻协议时,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则。
(2)夫妻共同财产:契约婚姻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3)子女抚养:契约婚姻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当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4)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离婚,并按照契约婚姻协议的约定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四、契约婚姻协议的法律风险1. 法律效力风险尽管契约婚姻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法律效力风险。
民法典婚姻关系维护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婚姻关系维护的法律框架一、引言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制度的基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幸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护和维护婚姻关系,在民法典的规范下,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维护的法律框架进行深入探讨。
二、夫妻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维护的法律框架中,夫妻双方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以及婚姻的幸福维护。
首先,夫妻双方享有婚姻自由。
即每个成年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权,同时也有选择性不结婚的权利。
其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地位。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共同决定家庭的大事,并积极履行一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
此外,夫妻双方还享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根据我国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负有相应的债务责任。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婚姻关系维护的法律框架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三种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独立财产制和按份分割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在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
夫妻独立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分别归个人所有,无论是在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
按份分割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划分。
夫妻在结婚前可以自由选择财产制度,但是一旦选择确定,则双方在婚姻期间无法随意更改。
四、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在婚姻关系维护的法律框架下,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自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夫妻共同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给予夫妻在纠纷解决上的多种选择,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求。
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尊严是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的。
契约结婚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结婚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
本文旨在分析契约结婚的法律效力,探讨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形式和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契约结婚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契约,明确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然而,契约结婚在法律效力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契约结婚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契约结婚的合法性1. 合法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婚姻制度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契约结婚符合这一原则,男女双方在签订契约时,是平等、自愿的。
此外,《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契约结婚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合法性争议尽管契约结婚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契约结婚是否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本质在于男女双方基于爱情、亲情、友情等因素建立的家庭关系。
契约结婚强调契约关系,可能忽视婚姻的本质。
(2)契约结婚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功利化?在契约结婚中,双方可能过分关注契约条款,而忽视婚姻中的情感因素,导致婚姻关系功利化。
(3)契约结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约结婚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个人利益,可能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集体主义精神。
三、契约结婚的有效性1. 有效性依据(1)契约结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合同法》第9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
(2)契约结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契约结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依法进行变更、解除。
2. 有效性争议尽管契约结婚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争议:(1)契约结婚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由于契约结婚强调契约条款,双方可能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
民事婚姻契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契约,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婚姻契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婚姻契约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民事婚姻契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契约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婚姻契约的成立、效力、解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部分条款适用于婚姻契约,如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继承问题,对婚姻契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具有补充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部分条款对婚姻契约中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三、民事婚姻契约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自愿婚姻契约的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且双方自愿订立婚姻契约。
2.平等原则婚姻契约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在订立契约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3.合法原则婚姻契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符合法定形式婚姻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四、民事婚姻契约的效力1.成立效力婚姻契约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生效条件婚姻契约的生效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契约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3.无效情形婚姻契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4)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可撤销情形婚姻契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婚姻法范本解析了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范本解析了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范本解析 - 了解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婚姻法范本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合法结婚、离婚、夫妻权益和责任等方面的深入指导。
本文将解析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内容和意义。
一、自愿原则在我国婚姻法范本中,自愿原则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婚姻应该基于自愿的意愿,并且不受任何强迫或欺骗的影响。
当然,自愿原则并不排除亲缘关系婚姻或经过父母安排的相亲婚姻。
本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个体在婚姻中享有自主权利。
二、平等原则婚姻法范本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和社会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对待,并且彼此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意愿。
平等原则还涉及夫妻双方分享家庭责任、共同抚养子女和共同财产管理等方面。
三、信任原则在我国婚姻法范本中,信任原则被认为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在婚姻中保持真诚和透明的沟通。
这种信任将有助于构建积极、健康的夫妻关系,增加夫妻之间的亲密度和相互支持。
四、互助原则互助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应该在婚姻中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根据该原则,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照顾子女、分担家务和财务责任,并共同解决婚姻中的问题和纠纷。
互助原则能够增强夫妻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五、爱护原则婚姻法范本中的爱护原则强调夫妻之间应该以爱和关心的态度对待对方。
夫妻应当共同创造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关系,互相理解和关心对方的需求和感受。
爱护原则还鼓励夫妻在婚姻中用言行体现对方的价值,增进情感的亲密度。
六、和谐原则和谐原则强调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个人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和谐原则鼓励夫妻双方通过良好的沟通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创造积极和平的家庭环境,充分发挥婚姻的积极作用。
七、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护。
根据该原则,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婚姻忠诚契约(民法典标准版)
婚姻忠诚契约(民法典标准版)婚姻忠诚契约(民法典标准版)引言婚姻忠诚契约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约定,旨在促进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忠诚和信任。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简明扼要的婚姻忠诚契约范本,可供夫妻双方参考并自行签署。
忠诚的定义忠诚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信任和尊重,维护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
忠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遵守婚姻关系的独特性: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维护对方的唯一地位,不与他人发生婚外关系。
2. 保持对配偶的诚实和坦白:双方应相互信任,不隐瞒任何重要的个人事务或决策,坦诚面对婚姻生活的挑战和问题。
3. 尊重配偶的权利和尊严:双方应尊重对方的自主权,不以任何形式侵犯配偶的权益。
4. 不对配偶实施精神或身体上的伤害:双方应保持尊重和关怀,避免言语或行为上的暴力,保护彼此的身心健康。
签署婚姻忠诚契约的意义签署婚姻忠诚契约有助于夫妻双方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通过共同落实这份契约,夫妻可以建立一种公正、和谐和稳定的婚姻生活。
婚姻忠诚契约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范,婚姻忠诚契约应包含以下内容:1. 本契约的生效和期限:明确契约生效的日期和有效期限,双方应共同遵守。
2. 忠诚义务:明确双方应对婚姻关系保持忠诚的责任,并具体说明忠诚的含义和范围。
3. 解除契约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解除婚姻忠诚契约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一方发现另一方违反契约条款的情况。
4. 附加条款: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其他附加条款,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总结婚姻忠诚契约是夫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约定,旨在促进彼此之间的忠诚、信任和尊重。
通过签署这份契约,夫妻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稳定、和谐的婚姻生活。
以上所述为婚姻忠诚契约的标准版范本,供夫妻双方参考并自行签署。
> 注:本文档仅为提供参考,具体的婚姻忠诚契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修改,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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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契约分析与婚姻法的规范模式“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之为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这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婚姻的最一般概括。
婚姻在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却又极富个性化色彩,使得古今学者在论及婚姻的本质常有多种多样的主张。
即使只在法学意义上讲,我们也能听到许多不同的声音: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其中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
他认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康氏的理论着眼于夫妻之间性官能的结合,显得偏重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忽视其社会属性;他又把夫妻之间的对人权加上“物权性质”,也许其本意只是要强调夫妻结合的排他性,但是终究与当今的社会理念和学术体系不合,所以早已被扬弃。
西欧中世纪教会法时期,视婚姻为类似于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契约,强调“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由此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
但是浓厚的宗教色彩使得教会法上的婚姻永远不可离异,夫妻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丈夫受托对他的妻子行使权力,这是教会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顺从是妻子的职责”。
教会法在婚姻制度方面既有其进步性,又有其局限性,但其规范都能在《圣经》中找到根据,所以教会法所称的婚姻契约是一种“宗教契约”。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1791年法国宪章第7条确认“法律仅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倡导平等、自由理念,自此这一提法就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西方国家大为盛行。
但到此为止,婚姻契约说还远远未达到完整严谨的程度,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理念,同时实证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也是极其缓慢的,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推进。
目前我国学者对婚姻是否为一种契约尚不能达成共识,甚至对这一学说本身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台湾学者陈棋炎认为,西方学者主张的“婚姻契约学说”是“以结婚行为为契约之见解”,而大陆的教科书则径直认为这种学说是主张“婚姻为契约”,并不区分婚姻的成立与存续。
此外,即使在我国广泛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学习西方法律理论的潮流中,学者对婚姻契约说的探讨也多是“师心自用”、独立思考,未尝见对此学说发展历程的综述,其原因不得而知,也许西方本来就没有多少深入论述婚姻契约说的系统理论,也许是因为我们的视野还不够广阔。
目前笔者所能见到的对这一理论比较完整的表达(仅仅是对理论本身的表达而非论证)是这样的: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
实际上,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大家尽可以慢慢思索,并不一定要在法学领域找到答案,换言之,这个问题并非一定要由法学家来解决,法学家需要面对的其实是另一个命题:法律应该怎样看待、怎样处理婚姻?这个命题看起来平淡无奇,却至少对我们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婚姻的特性有所认识,二是对法律本身在规制婚姻关系上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有所认识。
该命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历史背景:20XX年我国婚姻法修订的过程中,论争最多、最激烈的就是,在婚姻领域到底赋予法律多大的权威?众多社会学者都很担忧法律会滥用权威,过多地、不恰当地干预婚姻关系,以致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并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提出了“警惕倒退”“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的强劲口号。
婚姻法的修订早已尘埃落定,但对法律规制的有效性和有限性问题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思考并没有终止,也不应终止。
只有对法律这种控制手段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够自如地、恰到好处地运用它。
正是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我认为:虽然婚姻的本质难以下定论,但婚姻本身确实具有契约的外观和某些属性,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说,婚姻可视为平等的异性主体之间就共同生活缔结契约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种处理将有利于明确婚姻法的角色定位,有利于划定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空间与法律有权和能够干预的事项之间的界限。
如果要把这一论点与前述学者对契约说的表达相比较,我以为,两者形相似而神不尽相似。
相似的地方是两种观点都限定在法学领域谈婚姻是契约,不同的是前述表达侧重于总结婚姻的具体功能,但其进路是单一的,即仅由婚姻方面而论,而我的观点则像是由两根麻线绞成的绳子,一根是婚姻的特性,另一根是法律的特性,两者结合才形成了婚姻契约观。
顺便说一下,题目中“婚姻关系”是涵盖了婚姻的缔结、存续和解除各阶段的,意在将婚姻作为一个统一体进行分析,即将婚姻的各阶段分别视为契约的缔结、契约的履行和契约的解除,而不认为婚姻在三个阶段会分别出现不同的性质。
现代之婚姻与契约:外观相似,理念相通现代契约的精神来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契约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在罗马法初期,“协议”或合意仅是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比“协议”更重要的是仪式,“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但是繁文缛节渐渐地被省略了,而“心头的约定……迟缓地但是非常显著地分离出来,并且逐渐地成为法学专家兴趣集中的唯一要素”。
这样,契约就逐渐与仪式相分离,“协议”也就是合意成为契约的核心要素,形式只在有助于判断合意的真实性时才予以保留。
梅因这样总结这一过程:“一个‘契约’的观念是完全地发展了,或者,用罗马人的用语来说,‘契约’是吸收在‘合约’中了。
”虽然如此,12世纪的罗马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都认为除了合意之外,契约还需要有作为基础的原因。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理性为中心的近代契约法体系形成。
大陆法系国家以原因理论支撑契约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约因理论限制单纯由合意达成的契约的效力,我国学者对此加以分析,总结出“物化的意志”理论,认为契约的法律效力不仅源自合意,还源自合意背后当事人对交换利益的期待。
由此,我国的经典教科书把契约定义为:“所谓契约,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把契约的核心涵义界定为两大要素,即合意与交换。
婚姻本身也存在合意和交换。
在教会婚姻法与契约法之间,关于自由合意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是相互影响而确立的,并奠定了现代民法的相关体系。
教会婚姻法中有关自由意志的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错误、胁迫以及诈欺的概念不仅仅是近代婚姻法的基础,而且也是近代契约法的基础。
不仅如此,教会法学家在解决契约法中有关错误的问题时,直接适用了处理存在着某种事实错误的情况下所缔结婚姻的案件的规则,即,如果发生错误的此方或彼方当事人事先知道真实情况仍会缔结该婚姻契约,那么该错误便不是实体性的,契约也不必宣布无效。
更不可怀疑的是,现代婚姻关系始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提倡夫妻自主协商和约定婚姻内事务,并承认夫妻合意离婚的法律效力。
所以就“合意”这一要素来说,现代婚姻与契约之间并无实质性的不同。
又因为婚姻本身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生理基础和社会风俗尤其是现代法律都足以使当事人明了结婚的意义,大致推定彼此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以从宽泛的意义来讲,婚姻关系中存在身份利益、情感利益的交换。
据此,婚姻符合契约概念的核心涵义,可以在法律上作为契约进行处理。
但我国民法学界多倾向于将契约概念限制在财产关系中使用,避免将其使用于人身关系中,认为只有发生债的关系的合意才是契约。
其实,西方自资产阶级革命后,提出“婚姻为民事契约”的命题,以张扬平等、自由等理念,研究罗马法的学者亦以罗马时代的婚姻与后世的婚姻作比较,称现今婚姻关系由起始合意建立,可以认为是一种契约。
因此,在西方契约概念是突破了财产领域的。
无独有偶,我国学者整理古代契约文书时发现,契约在我国古代包容了大量的身份关系。
虽然都可以适用于身份关系领域,但是,西方近代的契约与我国古代的契约显然是不同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对立的,一个是张扬平等、自由理念,另一个却恰恰否定了妇女或儿童的独立人格。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契约概念并非拘泥于财产关系领域,必要时可以扩展其适用范围。
现代经济学将契约概念大大扩充,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探讨各种社会现象,包括公司组织,亦包括家庭生活,由此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契约法逐步超越了商品关系的领域,进入了明显的非商业环境之中,例如调整慈善募捐、婚约、转让家庭农场(假如孩子答应赡养老人的话)等等。
由此,民法中的契约出现了泛化的趋势,并非不能越财产法领域一步。
现代契约的理念可以用“自由、平等、正义”来进行概括。
自由可以说是契约概念自发端时就蕴涵的理念。
而之所以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形成“以理性为中心的契约法体系”,是因为近代契约法是以当事人双方人格平等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只有在人格平等的前提下才获得了完备的形式和强有力的保障。
但并非自由就是一切。
藏在“自由”口号背后的是对“正义”的追求。
契约自由原则之所以能够受到极高的推崇,乃是因为法学家(或也是哲学家)推定,人的理性足以为自己的利益作最好的打算,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自由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就是各方当事人最大利益的表现。
对此理念最经典的阐述应推康德在《法律理论》中说的:“当某人就他人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他就自己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
”因此就有了著名的格言-“契约即公正”。
但是到了现代,法学家渐渐发现自由也有背叛正义之虞,因为世界上还存在垄断、存在弱肉强食,当事人无法脱离自己的实际情况真正随心所欲地享受“契约自由”,因此看似自由的协商所达成的契约可能未必实现了正义。
因此,久已存在的契约自由原则需要以契约正义原则来匡正,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二战后民法领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契约法中增加了强制性规范,由法律对某些设计公众利益的契约进行一定的管制和制约,以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契约正义。
由此,我们可以把现代契约法的理念概括为“平等”、“自由”、“正义”-虽然这些词早已不能令人耳目一新,但却代表了人类永不休止的精神追求。
在西方,虽然资产阶级很早就确认“婚姻是一种契约”,并将其纳入民法体系,但真正将平等、自由和正义的理念贯彻到婚姻法律规范中,也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法律上,“婚姻契约观”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逐渐废除法律中男女不平等的规定,真正使婚姻摆脱男性中心主义,确保婚姻关系主体的独立、平等地位,从而为贯彻契约精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方面尤以法国、德国和瑞士为代表。
其二,将婚姻自由推向新的层面,当事人的合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越来越独立于其他人的意志,甚至越过国家的婚姻管理程序使婚姻关系取得法律效力,体现出结婚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趋向于更加自由和宽松,普遍承认合意离婚,而且在确定离婚扶养金时更加注意保障扶养方重新开始生活的能力,这就更进一步深化了离婚自由;不仅如此,在美国,有些地方立法鼓励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的任何阶段就广泛的各种事务订立协议,学者也呼吁,撕去千篇一律的由法律规定的婚姻权利义务标签,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应该说是在尝试和争取婚内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