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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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师院[2006]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是充实我校现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聘、返聘教师及兼职人员的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聘请担任教学、科研、管理、教辅或其他工作的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校,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短期聘请担任教学、教育实习指导、生产实习指导及其他指导性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聘请原则
(一) 聘请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应从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不能突破本单位人员编制及学校总编制;
(二) 实行满工作量聘用,且聘期内至少有2/3以上时间在我校工作;
(三) 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聘用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需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 应当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二)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 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 已退休人员应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程序
第五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并备案;聘请担任教学工作的,需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受聘人员应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聘书、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填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审批表》。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必须对应聘者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聘请申请。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受聘人员,需与聘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者和人事处各存一份)。

每次聘用外聘、返聘人员的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以上至一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聘;兼职人员聘用时间一般在
半年以下。

第四章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按其受聘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量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 教学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基本工作量与待遇
每人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为6学时。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外聘、返聘教师的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过多的教学任务;个别专业或个别课程确因教师不足,需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较多教学任务的,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

外聘、返聘教师课酬按其完成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并由学校统一支付。

每个学时正高级130元、副高级110元、中级75元、初级50元,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某些专业需要开设个别课、小组课、小组训练课或小组实验实习课的,计酬课时数计算办法:实际上课时数×课型系数(个别课和小课的课型系数分别为0.6和0.7)。

聘用单位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提供经教务处审批的受聘人员的教学任务书复印件给人事处,受聘人员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作为核发课酬的依据。

外聘、返聘及兼职教师每周学时数在6个学时以上的,占用聘用单位半个编制指标;每周不足6个学时的,按6个学时标准折算占用编制指标,在计算聘用单位缺编补贴时予以扣减。

(二)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待遇
由学校按所聘岗位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核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学校管理、教辅系列在职在岗相应级别人员标准的50%计发。

(三)其他兼职人员待遇
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学校计酬,薪酬标准可参照外聘、返聘及兼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薪酬标准
(四)个别难以核准工作量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其待遇参照可核准工作量的同类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标准在协议中商定。

(五)如遇学校分配制度调整,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也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连续聘任半年以上的外聘、兼职人员,学校可依法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负。

如需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须在聘用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按时按质完成基本工作量任务以上的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限内可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一样享受相同标准的节日慰问金。

此外,不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每个学期累计教学工作量满108个学时以上的外聘、返聘教师及其他非教学岗位满工作量的外聘、返聘人员,可享受一个月的带薪假期(兼职人员除外),薪金标准为管理、教辅岗位外聘返聘相应类别人员的月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十条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的外聘人员,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一个学期且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者,可按我校教职工旅差费报销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及中转站住宿费(不含途中及住勤补助);不在本校住宿,现居住地距离本校2千米以上的外聘、返聘人员,每月补助交通费4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

第十一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非本市的外聘、兼职人员,需来校居住的,一般可申请临时套间住房,并由学校提供燃气用具、备课台椅、床及床上用品等一套(一般在2000元标准以内),免费使用,聘期结束后交回;其他非本市的外聘、兼职人员,受聘期间根据需要可配给单间住房(或套间中的一间)、燃气用具、备课台椅、床及床上用品等一套(一般在1000元标准以内),免费使用,聘期结束后交回。

有线电视维护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受聘人自理。

第十二条外聘、兼职人员的住房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用人单位协商,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由学校安排住房的外聘正、副教授,学校免费安装电话一部,电话费、维护费自理,聘期结束后交回话机。

第五章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必须依法与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和待遇等事项,并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对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聘用单位必须按我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受聘者,应与我校在职人员一样参加学期或学年考核;聘期在一年以下的,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如实写出业绩报告,送人事处存档。

对于表现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可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参加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有关会议和公益活动。

在学校住宿的外聘兼职人员,应按规定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有关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在聘期内,如发现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应根据协议及时终止聘用合同。

对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失职行为,
要及时进行教育,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聘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单方面中止聘约的,按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工资或课酬等待遇,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或按商定的方式发放,因事因病缺课或缺勤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病住院,学校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重疾者学校可协助送往医院治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外聘的外籍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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