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
五、待遇与保障
1.课时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
2.社会保险: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社会保险。
3.工作保障: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学
六、解聘与续聘
1.解聘: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
(3)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教学工作。
2.续聘: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
七、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办法相应条款作相应调整。
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2.具备所教授课程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5.非在校全日制学生,且不影响本职工作。
三、聘用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发布兼职教师招聘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3.面试与试讲: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试讲。
4.聘用:根据面试和试讲结果,教务处确定拟聘用人员,报学校领导审批。
5.签订合同: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学院外聘返聘教师管理规定
学院外聘返聘教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外聘、返聘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加强和促进新兴学科和薄弱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聘教师指通过一定渠道聘任的符合我校相关用人标准和规定,能胜任专业教学工作的校外人员。
返聘教师指返聘我校退休教师。
第三条外聘返聘教师的目的在于补充我校教师资源相对不足,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外聘教师第四条聘任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敬业精神。
(二)除特殊人才外,一般应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基础扎实,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三)身体健康,能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我校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任程序(一)二级学院根据需要于每年6月和12月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提供应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聘用学院审验)各1份,打印并提交《学院外聘教师工作协议》一式3份。
(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与应聘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六条待遇(一)外聘教师的工作报酬以课时津贴的形式体现。
中级职称按每学时60元的标准支付,副教授职称按每学时80元的标准支付,教授职称按每学时100元的标准支付,学时折算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聘教师的食宿自行解决。
(三)外聘教师受聘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七条外聘教师的管理(一)遵守我校制定的教学管理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教书育人,确保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积极参加教研活动。
(四)自觉接受学校和受聘学院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检查。
第三章返聘教师第八条返聘条件(一)师德高尚,身体健康。
(二)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
第九条返聘程序(一)各学院根据需要提出返聘意见,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返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打印并提交《学院返聘教师工作协议》一式3份。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学院返聘人员是指在退休或离休后、申请返聘并经学院批准录用的专家、教授、职工等人员。
学院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有健康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能够胜任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二)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三)认同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能够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四)已经取得退休或离休的资格,且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一)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申请书和个人简历,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并可以组织面试、考核等环节,用于评价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等,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上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出具聘用通知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岗位职责。
第四章待遇和福利学院返聘人员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工资、社保、福利、休假等方面一视同仁。
学院返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退休金、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一)学院职工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返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包括开展考勤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对学院返聘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面谈、评价。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发挥经验和技能优势,认真完成学院工作任务。
(三)学院返聘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学院解聘的,学院有权取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未包含的管理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在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了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其权益。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院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被我院教学、科研单位聘请,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且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便于管理,根据其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外聘兼职教师,指从国内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在职人员中聘请的,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外聘专职教师,指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3、外国、港澳台教师,主要是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
聘请外国、港澳台教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各部门应从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聘用紧缺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的教师,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聘用。
聘用与管理第三条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外聘教师计划,拟聘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应同时抄报学院外事处。
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占本部门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四条外聘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科研、创作方面有良好业绩。
2、应具备相应专业讲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聘请外籍学者或留学回国人员为外聘教师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拟任教的学科专业对口,并且是我院当前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
4、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合同,按要求来我院授课、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5、来我院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外聘教师,还应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要求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聘用审批程序与权限1、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各教学部门可在外聘教师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择优选聘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并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①聘任报告,应包括聘任目的、拟任教课程,拟聘人员工作和学习简历、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意见等内容(下同);②《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③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学院发展和教学需要,为充分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兼职教师本办法所指外聘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院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院教学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聘任原则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以教学单位为主体,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及兼职教师数量比例要求,遵循“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竞争择优,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聘任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二)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本科院校任教经历;(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专业经申请后可适当放宽);(四)具有承担课程教学所需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系统掌握相应学科知识、了解学科发展趋势;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实习、实训指导等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能适应聘任单位专业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的要求;(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保证教学质量;(六)身心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招聘要求及聘任程序(一)招聘渠道各教学单位可通过人事处在学院网站(人才招聘栏目)等有效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并鼓励教职员工积极推荐,拓宽兼职教师来源。
(二)面试组织及考察1.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次审查。
2.各教学单位应考察和了解应聘者的基本教学能力与水平。
对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的应聘者,须组织试讲,经考察合格方可聘为兼职教师。
试讲时,须有教务处和人事处代表参加。
3.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考核聘任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落实“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的要求,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1.二级学院专职教师(除兼职教师)按其专业背景课时量均达到16节且本二级学院内部无法调剂。
2.本二级学院教师无法胜任。
3.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5%。
4.曾出现过教学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或教学反映特别差的,不再聘用。
二、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3.热爱学生,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
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承担体育专业的户外实践技能性课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资格条件应聘本科专业教学的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专科专业教学(除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教师资格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技术带头人等特殊人才或知名人士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聘用程序1.制定计划。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需要,制订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送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审定。
2.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外聘计划,进行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并填写《XX学院外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XX学院外聘教师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3.试讲。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外聘教师试讲,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参与监督。
4.学校审批。
人事处根据资格审查和试讲情况,提出外聘教师拟聘人选报校长批准。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优质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同时规范和完善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根据《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以及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一)急需性原则。
本科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确因校内无人开设或师资力量不足,可聘任急需的任课教师。
(二)鼓励性原则。
对开展校企合作类的课程、校企合作教育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等课程鼓励各学院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来校开展教学与实践活动。
(三)保证质量原则。
外聘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指导能力。
二、聘任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具备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二)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但必须有10年以上的专业与行业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聘任离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聘任程序(一)申报、核定。
遵循“按需选聘,保证质量”原则,二级学院结合专业教学实际,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生师比要求,确定每学期拟聘任的外聘教师,由各专业负责人填写外聘教师聘任申请表,二级学院教务秘书统到学校人事处办理。
(二)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政治审核、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专业与行业经历证明材料等。
(三)试讲。
首次来校上课的拟聘用人选,二级学院或教研室组织试讲,提出授课建议。
(四)审批。
二级学院的专业负责人填写《XX学院外聘教师聘任审批表》和《XX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并按流程完成相应审批程序。
(五)备案。
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审批完成后的“审批表、协议书”及相应附件交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存档,二级学院将复印件存档,教师发展中心统编制工资号,颁发聘书。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四、使用与管理
4.1外聘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4.2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4.3外聘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4.4学校对外聘兼职教师实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六、其他
6.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6.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4.5外聘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
(3)获得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4)享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4.6外聘兼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声誉的;
(2)教学质量低下,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
2.3具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
2.4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招聘程序
3.1学校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要求。
3.2应聘者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相关教学成果及荣誉证书;
(4)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材料。
3.3学校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பைடு நூலகம்通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为加强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外聘兼职教师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兼职教师的招聘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一、招聘程序1. 学校应当通过面试、资格审查等方式择优招聘兼职教师,要求兼职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2. 招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学历,具备相关教学能力,并接受学校的考核和培训。
3. 学校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教学管理1. 兼职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严格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服从学校管理安排。
2.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调课,不得与学生发生不良关系。
3. 学校应当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提高教学水平。
三、待遇管理1.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兼职教师的工资报酬,确保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
2. 兼职教师应当维护学校形象,不得损害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兼职教师待遇管理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优秀兼职教师。
四、终止与解除1. 在兼职教师违反规定情况下,学校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取消其兼职教师资格。
2. 兼职教师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3. 学校应当建立与兼职教师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确保合同解除的公平合法。
五、其他规定1. 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兼职教师的工作情况,积极开展教学研讨交流活动。
2. 兼职教师应当遵守师德师风,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以上为兼职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和兼职教师应当共同遵守,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稳步发展。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1兼职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修订)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现就学校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条件(一)基本原则1、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2、以企事业单位一线为主聘请的原则;3、专业结构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原则;4、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并重的原则。
(二)基本条件聘任的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一般应是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上一线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实践课教师须工程师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3. 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
4. 满足本岗位任职的其它具体条件。
5. 身体健康,符合本岗位教学工作需要。
二、聘任(一)聘任程序1、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教学计划,各教研组按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的20%设定岗位,上报兼职教师任课需求,汇总到教务处。
2、教务处、教学主管校长审核确定兼职教师任课需求(课程、人数、条件),最后校长审批兼职教师任课需求(课程、人数、条件)。
3、根据审批后的计划,向全校公布兼职教师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外聘兼职教师。
4、由教务处、教研组进行推荐(也可以由个人推荐或本人自荐),并填写兼职教师应聘审批表,附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教务处安排试讲,根据试讲情况拟定聘任人选,报学校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也可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兼职教师。
5、根据教务处审核意见,确定聘任人选,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学校签发聘书。
(二)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任期满后自动解除聘约,可连聘连任。
学校与聘任的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教师权利、义务、地位、责任和待遇等。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目标,促进学院办学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由我院各教学单位聘请以完成全日制普通类学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为目标的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课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二)是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三年或以上行业企业工作履历和实践经验;(三)能承担一门实践性较强专业课程或某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四条校外兼课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二)具有讲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三)专业方向与承担的课程相一致,专业知识扎实;(四)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控制在45岁以内。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一)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退休证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
补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课酬。
第六条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和到学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一)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校外兼职教师可不提供)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人事处组织试讲,人事处、教务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导、教研室主任等参与;(三)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
外聘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外聘兼职老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外聘兼职老师,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对外聘兼职老师开设的各类课程。
第三条外聘兼职老师指被邀请来校执教、担任讲师或授课教师的个人。
第四条学校对外聘兼职老师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要求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教学任务,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条外聘兼职老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规定。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学校所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七条学校根据需求开展对外的兼职老师招聘工作,招聘条件和流程应当公开透明。
第八条外聘兼职老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
第九条学校对外聘兼职老师进行考核选拔,评审合格者签订合同,确定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
第十条外聘兼职老师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工作安排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外聘兼职老师应当认真备课,结合教材和教学大纲,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外聘兼职老师应当积极参与教学评估,接受学生和领导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三条外聘兼职老师应当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自己,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第十四条外聘兼职老师教学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进行不正当交易,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五条学校对外聘兼职老师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和学生评价等因素,评定绩效等级。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外聘兼职老师聘用续聘、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外聘兼职老师应当认真对待绩效考核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接受考核结果。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外聘兼职老师在规定时间内按时领取薪酬,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外聘兼职老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有机会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为外聘兼职老师提供兼职老师服务平台,方便进行教学工作和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外聘兼职老师应当爱护学校财产,不得私自借用或挪用学校设备和资源。
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优势,迎接2008年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逐步建立外聘教师聘用与管理监督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2.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课。
4.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聘用程序1.人事处根据各教学单位的生师比情况向有关教学单位下达拟外聘人员计划。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写出拟聘报告(并附拟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报人事处。
3.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后通知各教学单位进行试讲。
4.各教学单位通知应聘人员试讲,并通知人事处、教务处参加听课。
5.各教学单位与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评议后写出聘用意见。
6.经费由教学单位承担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各教学单位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书》;经费由学校承担的由人事处汇总、主管院长审批,报院长批准后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书》。
《外聘教师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各教学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三、协议签订与聘期外聘教师协议一般一年一签,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管理与考核1.外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并定期考核。
每学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把外聘人员的综合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2.各教学单位发现外聘教师教学方法不得当、教学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应及时与外聘教师沟通,指出其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各教学单位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学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情况,应按照《外聘教师聘用合同书》和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4.为帮助外聘教师尽快适应学校的教学要求,各教学单位及所属教研室应向外聘教师提供如下帮助:(1)向外聘教师介绍本专业的有关情况。
(2)向外聘教师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材料。
(3)帮助外聘教师明确学校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命题考试、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外聘(返聘、兼聘)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校外教师,返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我校离退休教师,兼聘教师是指受聘任教的校内非教师编制人员。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外聘(返聘、兼聘)教师:1.本教学单位暂无胜任某一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师;2.教学单位师资暂时不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3.授课对象极少的特殊专业的课程。
三、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身体健康,具有高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能够承担任教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对于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试讲确认具备基本开课能力,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任职资格审核程序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在报送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交下一学期本单位拟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期培养计划、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审批表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外聘(返聘、兼聘)教师本人留存。
五、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1.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
续聘者由教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上一聘用期的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资源,聘任同时要安排现有教师助课,以便尽早自行承担相应课程。
3.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与我校在编教师相同。
各教学单位应使其了解并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要及时解聘。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为了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教师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原那么.课程确需聘请外校教师授课。
1.确需外聘教师,应首先考虑在校内相近专业人员中调剂或返聘本校离退休教师,校内不能解决,那么可在校外聘请教师。
2.教师数已经超编的教学单位不允许外聘教师。
3.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确保质量和聘任工作的严肃性。
4.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外聘教师。
二、聘任条件.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原那么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2.专业对口,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4.在聘期内能够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三、对外聘教师的要求1.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能自觉遵守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外聘教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服从管理。
3.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解约。
4.外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用岗位职责,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扣发酬金直至解聘的处分。
1.需外聘教师的教学单位,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人事处、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2.聘用单位须对缺乏教学经验的外聘人员,进行相关教学能力和水平考核认定,并提供考核结果。
3.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同意聘用的教师,由教学单位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用证书,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4.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也须按本规定办理。
五、外聘教师管理及考核1.开课部门需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2.外聘教师档案由学院管理。
六、本规定根据有关文件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建设一支素质好、水平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聘任亟需的任课教师。
系院应严格控制外聘教师数量,教学单位教师的平均工作量低于全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一般不允许聘任外聘教师。
二、外聘教师的范围外聘教师的招聘范围:符合高校教师任职条件的兄弟院校专职教师、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我校离退休人员等。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1.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表达能力强,能胜任所聘岗位的教学任务,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3.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对于实践应用性强的课程可适当放宽条件。
4.能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作业、实践、科研等),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聘任离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四、外聘教师的任务外聘教师除完成所聘教学任务的讲授(指导)外,还需承担相应的作业(报告)批改、课后答疑、考核命题、成绩评定等任务。
外聘教师须严格按照我校教学工作规范开展教学工作,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1.需要外聘教师的系(院、部)在每学期落实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的外聘教师申请。
2.各系(院、部)应根据外聘教师选聘条件及计划确定外聘教师,对拟聘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等,并将审核合格人员的证书复印件交教务处(已聘并拟续聘人员不作要求,但相关资料必须补全),本单位也须存档备查。
3.对首次在我校任课的教师,报请教务处批准后,由系(院、部)组织试讲,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合格者填写《学院外聘教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教务处提交证书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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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师院[2006]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是充实我校现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聘、返聘教师及兼职人员的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聘请担任教学、科研、管理、教辅或其他工作的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校,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短期聘请担任教学、教育实习指导、生产实习指导及其他指导性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聘请原则
(一) 聘请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应从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不能突破本单位人员编制及学校总编制;
(二) 实行满工作量聘用,且聘期内至少有2/3以上时间在我校工作;
(三) 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聘用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需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 应当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二)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 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 已退休人员应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程序
第五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并备案;聘请担任教学工作的,需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受聘人员应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聘书、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填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审批表》。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必须对应聘者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聘请申请。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受聘人员,需与聘用单位及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者和人事处各存一份)。
每次聘用外聘、返聘人员的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以上至一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聘;兼职人员聘用时间一般在
半年以下。
第四章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按其受聘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量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 教学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基本工作量与待遇
每人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为6学时。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外聘、返聘教师的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过多的教学任务;个别专业或个别课程确因教师不足,需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较多教学任务的,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
外聘、返聘教师课酬按其完成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并由学校统一支付。
每个学时正高级130元、副高级110元、中级75元、初级50元,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某些专业需要开设个别课、小组课、小组训练课或小组实验实习课的,计酬课时数计算办法:实际上课时数×课型系数(个别课和小课的课型系数分别为0.6和0.7)。
聘用单位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提供经教务处审批的受聘人员的教学任务书复印件给人事处,受聘人员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作为核发课酬的依据。
外聘、返聘及兼职教师每周学时数在6个学时以上的,占用聘用单位半个编制指标;每周不足6个学时的,按6个学时标准折算占用编制指标,在计算聘用单位缺编补贴时予以扣减。
(二)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待遇
由学校按所聘岗位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核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学校管理、教辅系列在职在岗相应级别人员标准的50%计发。
(三)其他兼职人员待遇
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学校计酬,薪酬标准可参照外聘、返聘及兼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薪酬标准
(四)个别难以核准工作量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其待遇参照可核准工作量的同类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标准在协议中商定。
(五)如遇学校分配制度调整,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也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连续聘任半年以上的外聘、兼职人员,学校可依法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负。
如需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须在聘用合同中注明。
第八条按时按质完成基本工作量任务以上的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限内可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一样享受相同标准的节日慰问金。
此外,不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每个学期累计教学工作量满108个学时以上的外聘、返聘教师及其他非教学岗位满工作量的外聘、返聘人员,可享受一个月的带薪假期(兼职人员除外),薪金标准为管理、教辅岗位外聘返聘相应类别人员的月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十条居住地在本市以外的外聘人员,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一个学期且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者,可按我校教职工旅差费报销标准,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及中转站住宿费(不含途中及住勤补助);不在本校住宿,现居住地距离本校2千米以上的外聘、返聘人员,每月补助交通费4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
第十一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非本市的外聘、兼职人员,需来校居住的,一般可申请临时套间住房,并由学校提供燃气用具、备课台椅、床及床上用品等一套(一般在2000元标准以内),免费使用,聘期结束后交回;其他非本市的外聘、兼职人员,受聘期间根据需要可配给单间住房(或套间中的一间)、燃气用具、备课台椅、床及床上用品等一套(一般在1000元标准以内),免费使用,聘期结束后交回。
有线电视维护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受聘人自理。
第十二条外聘、兼职人员的住房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用人单位协商,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由学校安排住房的外聘正、副教授,学校免费安装电话一部,电话费、维护费自理,聘期结束后交回话机。
第五章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必须依法与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和待遇等事项,并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对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聘用单位必须按我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受聘者,应与我校在职人员一样参加学期或学年考核;聘期在一年以下的,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如实写出业绩报告,送人事处存档。
对于表现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可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参加学校和聘用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有关会议和公益活动。
在学校住宿的外聘兼职人员,应按规定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有关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在聘期内,如发现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和人事处应根据协议及时终止聘用合同。
对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失职行为,
要及时进行教育,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聘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同意,单方面中止聘约的,按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工资或课酬等待遇,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或按商定的方式发放,因事因病缺课或缺勤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病住院,学校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重疾者学校可协助送往医院治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外聘的外籍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