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法关于网络域名纠纷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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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钱晓晨刘雪梅徐德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二、《规则》起草原则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内涵四、在线调解的适用五、在线调解的主体及名册管理六、在线调解的程序规范七、其他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30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丰富人民法院调解形式,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文就《规则》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等重大部署要求,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入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创新互联网时代在线解纷新模式,先后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一站式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并会同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10余个“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文件,推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从方式变革向模式变革转变,从单打独斗向开放共享转变,从实践探索向规则创新转变,形成独树一帜中国特色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元化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文字号】法释〔2022〕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1【实施日期】2022.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2〕8号)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9 〕 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1 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摘要:网络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的革命。

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原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

域名作为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的出现亦不例外,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挑战。

在认识域名的同时,若能有效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妥善解决域名的相关争议,完善对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则不仅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对域名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网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

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注册管理;争议解决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29—02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作为互联网技术的一部分,具有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渗入,有关域名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这些是在吸收和借鉴wipo最终报告和icann规则中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和有效地保护域名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碎和杂乱,不论是在域名的注册管理方面,还是在域名的争议解决方面等都存在诸多不足,因而其共同构成的域名法律保护体系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为了维护我国互联网的稳定秩序和良好发展,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提出了从理论和实务等方面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域名注册管理方面的建议(一)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的民间地位。

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其性质的确定对正确解决域名纠纷,明确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与域名注册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域名管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cnnic业务上受国家行政机关指导,行政上又受科研机构领导,这种模式给申请人维权带来了尴尬。

司法审判中域名纠纷案件的恶意认定研究

司法审判中域名纠纷案件的恶意认定研究
程 子 薇
(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 9) 1 0 3
[ 摘 要]恶意作 为域 名纠纷案 件中域名注册 、 用行 为构成侵权或 不正当竞 争的要件之一 , 使 其如何认 定在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 着共识与分歧 。 已形成的共识有两点 : 一为将对驰名 商标 的特殊保护全 面延 伸至 网络 空间 , 恶意要件在驰 名商标领域 事实
认为 ,被告 “ “ 晨铉公 司” 申请注册 “a g ad 为 在 sf ur” e 其三级域名前 , sf ur” 对“ae a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 g
法 的权 利 和 利 益 , 反 , 告 应 当 知 道 原 告 “ ae 相 被 sf— g ad 注册商 标在 市场 上享有 的优 良信 誉 和广 泛知 ur”
上 的分歧 。
【 案例一】 在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 智 能科技 发展 有 限公 司不 正 当竞 争 纠 纷 案 中 , 原告
的注册商 标“ae ur” 一个 具 有 “ sfg ad 为 防卫 , 卫 ” 保 含
[ 收稿 日期]2 1 —1 -0 01 2 6
公司使用在休 闲服商品上的“ 匹狼” 七 商标 于 2 0 02 年3 月被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 商标 , 被认 定 为 “ 家 免 检产 品 ” “ 国名 牌 产 并 国 及 中
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下文称 为《 ( 网络域名 司法解 释 》为 网络域 名纠纷 案 的司法 审判 实践 提供 了一个 )
基本 的分析 框架 。在该 司法 解 释 中 ,恶 意 ” 为行 “ 成 为人 注册 、 使用 域 名行 为 构 成 侵权 或 不 正 当竞 争 的 必要 条件 。由于“ 意 ” 于 主观 范 畴 , 认 定不 免 恶 属 其 存在 一定 的主 观性 和模糊 性 。正 因于此 ,网络域名 《 司法 解释 》 第五 条便 提 出了 五项 判 断 “ 恶意 ” 否成 是 立 的标准 , 具体 为 :一) ( 为商业 目的将 他人 驰 名商标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浙法民三明传〔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文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浙法民三明传〔2019〕18号本省各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对于此条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各地法院理解不一。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涉及上述条款的多个管辖裁定来看,倾向于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作狭义理解,与我省法院原先的裁判理由存在差异。

为明确法律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现就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即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的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此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还包括:1.通过信息网络破坏、妨碍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3.在网店店招上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4.通过信息网络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5.其他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

三、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如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实物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四、在同一案件中,既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又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按照主要的侵权行为确定管辖连结点。

一般而言,与侵权产品实物直接相关的侵权行为,是主要的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单选:1、我国第一次承认电子邮件、传真的法律是什么《合同法》2、《电子签名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2005年4月1日3、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电子签名法》4、要约以什么形式提交书面形式和原件5、CA认证在我国电子签名法叫做什么----电子认证授权机构6、我国司法中证据以什么方式提交书面形式7、什么属于商业顶级域名和公用域名--用于商业机构。

8、著作人身权包括什么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著作人身权范畴。

9、电子认证保存期限为多少年--5年10、《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哪一年颁布的--1996年联合国颁布实现多选:1、数据电文以哪些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数据的?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2、要约应满足哪些要求?(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3、证据应具备哪些特征?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4、从法学角度看,域名应具备哪些特征?无形性排他性认可性地域性5、网络上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应有哪些内容?(1)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目的的声明(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3)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6、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治原则证据平等原则中立原则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安全性原则7、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1、方以讹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3人利益;3、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4、侵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8、要约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确定内容和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中公开声明,发布人愿意接受广告约束,与承诺者缔结合同,可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9、《若干解释》中涉及域名纠纷案应由什么地方法院审理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有关情况。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规定》制定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2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指出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同年12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标法》开始生效。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着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司法解释稿。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法办发〔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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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司法解释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法办发〔2019〕2号
本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院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保证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应当在主文作出明确规定:“本解释(规定或者决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批复类解释在批复最后载明的发布日期作为施行日期。

二、确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充分考虑司法解释实施准备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应当在提交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中拟出,并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发布司法解释公告中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中的施行日期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2月15日
——结束——。

最新两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新两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最新两⾼关于⾮法利⽤信息⽹络罪司法解释全⽂是什么近⼏年来,随着信息⽹络的飞速发展,各种犯罪⼿段也层出不穷。

为了规范信息⽹络犯罪。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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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两⾼关于⾮法利⽤信息⽹络罪司法解释全⽂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11⽉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9年10⽉21⽇法释〔2019〕15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9年6⽉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4⽇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1⽇起施⾏)为依法惩治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络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条之⼀第⼀款规定的“⽹络服务提供者”:(⼀)⽹络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络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络⽀付、⽹络预约、⽹络购物、⽹络游戏、⽹络直播、⽹站建设、安全防护、⼴告推⼴、应⽤商店等信息⽹络应⽤服务;(三)利⽤信息⽹络提供的电⼦政务、通信、能源、交通、⽔利、⾦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域名未注销法律后果(3篇)

域名未注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在互联网上展示形象、开展业务的重要工具。

然而,部分用户在域名注册期满后,未及时进行续费或注销,导致域名闲置。

这种情况下,域名未注销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域名未注销的法律后果1. 域名可能被他人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期满,未续费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

在此期间,若原域名持有者未进行续费或注销,域名将处于闲置状态。

此时,其他用户可以申请注册该域名,导致原域名持有者失去域名。

2.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若原域名持有者在域名未注销期间,继续使用该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原域名持有者使用他人商标、名称等作为域名,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名称侵权等法律纠纷。

在此情况下,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赔偿、禁令等法律后果。

3.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合同责任若原域名持有者与域名注册服务商签订了域名注册合同,合同中可能包含有关域名续费、注销等条款。

若原域名持有者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续费或未注销域名,可能构成违约。

此时,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合同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影响个人或企业信誉域名是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识,若域名未注销,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个人信誉受损:在社交网络、论坛等场合,他人可能因域名未注销而质疑个人诚信,影响个人声誉。

(2)企业信誉受损:若企业域名未注销,可能导致客户、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企业业务开展。

(3)品牌形象受损:若原域名持有者使用域名进行违法活动,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5.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期续费或注销域名的,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若原域名持有者拒不改正,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6.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若原域名持有者在域名未注销期间,利用域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许建峰孙福辉张娴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三、《规则》的主要内容为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是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将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规则》基于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应用方式、加强运行管理,支持和推进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在线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则》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作简要阐释。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将信息化作为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树立了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示范样板,为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在线诉讼、在线调解等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取得了显著成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来引领和规范智慧法院建设。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在线诉讼和在线调解的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程序要求等都给出了规则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网拍规定》适应网络化处置财产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网拍规定》对统一网络司法拍卖标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善强制执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要“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有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而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或“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方式的规定有了导向性的变化,也为人民法院推进自主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相关网络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

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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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作用是正确标示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物理地址,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只有这样才能使用户在互联网上找到指定地址的网站。

由于域名的独一无二性,随着网络商业化的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区别不同域名持有人及其所提供服务类别的标识功能,因此域名兼有“地址”和“标识”双重作用。

与域名的标识性相伴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贫乏,因而屡屡引起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法律其他标识类客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网络域名争议纠纷已经成为近年来涉及网络的最突出、适用法律最为模糊的法律纠纷。

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广泛涉及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姓名、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间,以及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各类纠纷。

随着众多著名商标例如“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等域名纠纷案件的判决,如何正确制定和使用法律解决域名纠纷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上述背景下,最高法院近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域名纠纷的具体法律理解和适用制定了具体办法,该解释涉及以下内容:一、关于受理范围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域名注册、使用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涉及网络域名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即使被告为网络域名的注册登记管理单位,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予以受理。

该条规定澄清了以往学界中争论不休的三个问题:一是域名是否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曾有学者援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不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建议,认为域名毫无权利或权益属性。

此次解释对域名明确定位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有利于对域名实施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二是我国法院对国际域名的撤销、变更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解释第二条关于涉外域名纠纷的内容来看,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并审查涉及国际域名的纠纷,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是否撤销和变更域名。

三是ICANN(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解释对此也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这种对国家司法管辖权作扩张解释的做法与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也是相一致的,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司法主权和保护域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受诉法院的确定解释第二条分别就域名纠纷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地域管辖方面基本与高法前段时间出台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管辖原则相同,即由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情况,特别规定可以按照民诉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执行,即对涉外域名纠纷可以由代表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连接点所在地的多个法院管辖,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也可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empirenews.page--]级别管辖方面则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这主要是基于考虑到域名纠纷数量不是太多,但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知识,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能够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域名纠纷的诉因和案由的确定解释第三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以往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会出现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两种以上的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解释规定诉因可以笼统地成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这意味着受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分别或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等法律。

解释同时补充规定:对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解释第四条列明了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必备要件: 1、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 3、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4、被告具有恶意。

上述规定显然吸取了
包括1999年9月的《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等在内的国际立法成果,它的核心要件在于客观要件—相似性和主观要件—恶意两大方面。

其中客观要件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一般要件,它是外在的,可以经过外表观察确定,即只有当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域名等客观上具有模仿、翻译、音译等现象时才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解释将如何判断与驰名商标相近似单独列明,一方面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且特别强调了驰名商标不需要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这一条件。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这种做法不仅来源于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应当属于司法调整范围的法律理据,根本还体现了司法应当成为社会最后救济手段的基本理念。

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如何认定驰名商标除了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行政规章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认定标准,但目前现状是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力,驰名商标经常遭到肆意侵权,长此以往必然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

高法为了实际需要作出如此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但这毕竟只能解燃眉之急,长远而言仍以补充修改商标法为根本解决之道。

在主观要件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恶意要件仅仅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定。

恶意要件是主观的、内在的,不容易掌握,所以解释第五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判定恶意的五种情况以及二种不构成恶意的例外情况,这种做法不仅能够引导权利人更好地举证,而且使原来难以掌握的主观要件有了客观认定标准,使解释更具操作性。

解释突出规定恶意要件体现了司法对网络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等同于传统领域的态度,其本意可能是考虑到域名毕竟与商标、商号等有较大区别,其主要功能仍体现在技术方面,就目前而言域名对商标、商号等传统权利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从鼓励网络业发展的角度,不宜作过多限制。

[!--empirenews.page--]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首先是停止侵权,在具体判决中则体现为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域名或者注销侵权域名。

其次是恢复原状,由于域名本身应当属于请求人所有,因此可以直接判令域名转归请求人所有。

但笔者认为,如果是国内域名还好说,找CNNIC办理变更手续就行了,但国际域名注册在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有关判决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执行,实际操作起来将有不少问题。

但是解释毕竟从保护权利人根本利益和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不避艰难而坚决地作出了上述规定,其勇气不禁令人要击节叫好。

其三是赔偿损失,一般而言,被告非商业性质的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一般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只有当被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该域名时才可能给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此时侵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赔偿损失。

虽然解释没有明确损失的范围,但由于我国传统立法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经就损害的计算原则和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援引或参考类似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总体而言,解释的及时出台,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域名纠纷指明了具体的司法解决方案,虽然解释并未涉及如何解决如:“反向域名侵夺”、“平行域名权利”等多个域名纠纷中的新问题,也未能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但解释毕竟构建起了域名的基本法律秩序。

可以预见解释的出台将有力地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域名纠纷,为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进一步深化修改提供可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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