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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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情形 的 除 外 。 本 案 中 因 王某 拿 不 出证 据 证 明 张 ”
协议 离婚 , 某在 离婚 后便 移 居 国外 。后 来 , 李 电信 局
将孙某告上法庭 , 要求其支付 巨额话费。法院最后
判决 电信 局 败诉 , 由是 根 据 《 姻 法 》 4 理 婚 第 1条 规 定 : 离婚 时 , 为 夫 妻 共 同生 活 所 负 的 债 务 , 当 “ 原 应 共 同偿还 。 所 以 , 某 在 法 庭 上 的抗 辩 理 由就 是 : ” 孙 要证 明孙 某 申办 了 国 际长 途 直 拨 业 务 , 非 电 信 局 除
给 了婚 姻关 系的另 一方 当事 人 , 其要 免 除责 任 , 必须
证 明属 于《 姻 法 》 1 第 3款 的 情 形 。 否则 , 婚 第 9条
债 务人 配偶 不 能免 除偿 债 责任 。本 条规定 实 则是从
债 权人 角 度 出发 , 在保 护债 权 人 利 益 与 夫 妻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向债 权 人方 倾斜 。 保 护债 权 人信 赖 利 益 , 牲 私 人 财 产 利 益 以维 牺 护 交 易安 全是 有 一 定 合 理 性 的。 《 司法 解 释 ( ) 二 》
明, 是 , 但 只要 债权 人 坚持 说 不 知 情 , 么债 务 人 配 那 偶要 想 证 明 “ 权 人 明 知 ” 乎 不 可 能 , 勉 强 举 债 几 而
能全 部倾 向于保 护社 会利 益 而显失 公平 。具 体 到婚 姻 一 方 当事人 利 益 与 债权 人 利 益 的价 值 衡 量 上 , 具
务 。很短 的时间 内 , 某用 该 电话 拨 打 国际 长 途 电 李 话好 几 百次 , 长话 费 高达 十多 万 元 。后 来 双 方 很 快
因为此 债务 发 生 在 两 人 分 居期 间 ,经 济 各 自独 立 ,
此债 自己不但不知情 , 而且借债 目的也不是为了夫 妻共同生活。但法 院却判王某与张某对债务承担连
方所 借 的债 务是 经 过 了另 一 方 同 意或 知 情 的 , 实 这
利 益 的保护 。第 2 4条 也 许 其 本 意 在 于要 区 分夫 妻
共 同债 务 与个人 债 务 , 也 是 法 律 要 加 强 夫 妻个 人 这 利 益保 护 与债权 人 利益保 护 之 间进行 利 益衡 量与 选
带偿 还 责 任 。理 由是 依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干问题 的解释 ( ) 若 二 ( 皆简称 为 《 法解 释 ( )》 后 司 二 )第 2 4条 的 规 定 :
“ 权人 就婚 姻关 系 存 续期 间夫 妻 一方 以个 人 名 义 债 所 负债务 主 张权 利 的 , 当 按 夫 妻 共 同债 务 处 理 。 应 但 夫妻一 方 能够证 明债 权人 与债 务人 明确 约定 为个 人债 务 , 或者 能够 证 明属于 婚姻法 第 1 9条第 3款 规
证 明 :1 债 务 人 借 债 时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此 债 务 为 个 () 人债 务 ;2 夫 妻双 方 实行 约 定 财 产制 , () 债权 人 在 债 权债 务关 系 成 立 时 明知 。第 一 种 情 形 比较 容 易 判
断 , 般 不会 出 问 题 ; 第 二 种 情 况 的关 键 证 据 是 一 而
[ 收稿 E期 ]0 1—1 0 t 2 1 2— 9 [ 作者简 介] 韩
娟(9 2~) 女 , 17 ,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济管理 与法 学院,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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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的正确 解 释和 修 订 , 具有 重要 的理 论 意 义 和 现 实
意义 。
务 。这样 , 婚姻 法》 4 与《 第 1条相 比较 , 司法解释 《 ( ) 二 》第 2 实 际 是 扩大 了立 法 范 围 。这 样 随 意 4条

方 当事人 所欠 的债 务 是夫 妻共 同债 务 , 须 有 证 必
据证 明是为 了满 足 或 用 于夫 妻共 同生 活 , 而债 权 人 不 可能 去调 查债 务 人 的 实 际 生 活状 态 , 以及 对 所 借
三、 两个 法条共有的一些 立法缺 陷
( ) 存在 举证 责任 分 配不公 平 的情 况 一 都
在 是强 人所 难 , 为夫 妻 财 产 的使 用 情 况 属 于 他 人 因
的私生 活 , 第三 方无 权干 涉 , 包括 债权 人 。为 了 改变
这 种不 合 理 状 况 , 来 就 有 了 司 法 解 释 。 《 法 解 后 司
择 的结 果 。但却 规 定 不 管 是 什 么 性 质 的债 务 , 被 都
第2 4条较之 于《 婚姻法) 1 4 条有 着更为可 取的意 义 。债 权 人是 不 特定 的社 会 交 易 人 , 护 债 权 人 的 保
利益 , 是 在 维 护 社 会 的 整 体 利 益 。但 笔 者认 为 , 就 《 司法 解 释 ( ) 第 2 二 》 4条 这 种 交 易 安 全 至 上 理 论
( ) 容易 导致 虚假 债 务或者 有 债不 还 发生 二 都
《 婚姻 法 》 4 第 1条 的规定 是 : 原 为夫 妻 共 同生 “ 活所 负 的债 务 , 当共 同偿 还 。 就 是 说 , 妻 共 同 应 ” 夫 债务 限 定 于 “ 同生 活 ” 间 所 产 生 的债 务 。而 第 共 期
认定 为 个人 债务 的前提 是 另一方 当事人要 有 证据 证 明债权 人 与债 务人 明确 约定 为 个人 债 务 ,或者 能 够
释( ) 二 》第 2 4条的规定免除了债权人证 明债务为 夫 妻共 同债 务 的责 任 , 大 了对 债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 加
因为他 不 大 可 能 了解 夫 妻 间 的约 定 以及 借 款 的去 向, 由控 制证据 的夫 妻 方举 证 比让 债 权 人 举 证 更 为 合 理 。但是 这样 的分 析 和 处 理 过 于 肤 浅 , 因为 债 权 人 无须 证 明债 务为 夫 妻 共 同债 务 , 把 证 明责 任 推 却
还有 这样 一个 真 实 的案 例 : 张某 与 王某是 夫妻 , 后王 某 因张某 豪赌 不顾 家 而 要 求 离婚 , 人 于 20 两 05
年分居 , 00年离婚。张某在分居期间曾向刘某借 21 款1 0万元还 自己的赌债 。经刘某多次索要 , 张某均
表示 无力 还债 。最 后刘 某无 奈 之下 , 把张 某 、 王某起
一Baidu Nhomakorabea

从 两个 类似 案例的不 同判决结果 。 看 两个 法条之 间的矛盾
诉 到法 院 , 要求 二 人还 本 付 息 。审理 中 ,张 某 承认
曾借刘某 1 0万元还个人赌债的事实 , 自己现在确 但
实无 力偿 还 。 而 王某 认 为 ,自己就 不 应 成 为 被 告 ,
全 国人 大法 工 委 民法 室编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 国婚 姻 法 ) 改 立 法 资 料 选 》中 有 这 样 一 个 案 例 : 修 2 0 年 5月 , 子 李 某 趁 其 丈 夫 孙 某 不 知 情 , 孙 01 妻 用 某 的身份 证 号码 向 电信 局 申办 了 国 际 长 途 直 拨 业
体到上述第二个案例 中, 推定夫妻共同债务 , 就有失
公平。 ( ) 务 的范 围不 同 二 债
证, 不仅 要 负担较 高 的诉讼 成 本 , 而且 证据 也不 大 可
能达到充分 。可见 ,司法解释 ( ) 《 二 》第 2 4条的举
证 责任分 配 对债 务人 配偶 而 言也 是不 公 正 的。
资金 的使用情况 ( 特定的专项贷款除外 ) 。并且 , 这
种举 证 责 任 的 规 定 对 债 权 人 来 说 , 是 不 公 平 的 。 也 这 大大 增加 了债 权 人 的债务 风 险 。 《 司法解 释 ( ) 第 2 二 》 4条 过 于 偏 重 对 债 权 人
《 姻 法) 1 的规 定 , 婚 4 条 要求 债权 人举 证 证 明债 务 人 的债务 是用 于 了夫 妻 共 同 生 活 , 求 能 证 明一 要
2 4条 的规 定 是 : 婚 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 产 生 的债 “ 所

上述 两个 法条 都 难 以防 范利用 夫 妻共 同债 务 的 法律 漏洞 而 制 造 一 些 不 道 德 案 件 的 发 生 。《 姻 婚
也 有 失公 正 。交 易安 全 保 护 也 应 有 必 要 的 限 度 , 不
“ 债权 人 明知 ”, 证据 直 接 关 系 到 案件 的结 果 。 这 该 样就 会 出现 即使债 务人 配偶 能 够拿 出夫 妻 二人 的 财 产协 议约 定 文件 , 者 其 他证 明 经 济各 自独 立 的证 或
局败诉 。
共 同点 : 都是 一方 为 了 自己的私利 所 负 的债 务 , 是 都 在对 方不 知情 时发 生 的 , 是 在 婚 姻关 系存 续 期 间 都 发 生的债 务 , 但最 终 结 果 却 是截 然相 反 的 ?究 其 原 因, 就是 使 用 的 法律 依 据 不 同 。《 姻 法 》 4 婚 第 l条 和《 司法解 释 ( ) 二 》第 2 4条是 在 同 时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条文 , 如果 再 遇到类 似 的案件 , 院该何 去何从 法 呢 ?司法 实践 中类 似案件 往 往 出现完全 不 同的判决 结果 , 以实 现应有 的社 会公 平 和正义 , 难 对这 两个法
所 以 , 夫妻 共 同债务 的认 定 , 对 仅仅 以婚 姻存 续 为前 提 , 考 虑实 际生 活状 况 , 不 是不 符合 事实 上 的公 平 与
正义 的。
《 姻法 》 4 条 的规 定 过 于偏 重 对 婚姻 一 方 婚 第 1 当事人 利益 的保 护 。致使 债权 人 的利 益很 难 获得有 效 的保 护 。按 照 第 4 1条 的要求 , 权人 要 主张婚 姻 债
扩大 法律 范 围 的做 法 有 待探 讨 。并 且 现 实 生 活 中 , 有些 人 的婚姻 是名 存 实 亡 的 , 比如 第 二 个 案 例 中 的
二、 两个 法条之 间矛盾的原 因分析
( ) 法思 想 不 同 一 立
张某 与 王某 , 已分居 , 存在 实体 上 的经济 共 同体 早 不 关系, 是 , 但 不能 因 此说 他 们 的婚 姻 关 系 仍 然 存 续 。
务 期 间界 限 , 并建 立夫妻 约定 财产 公 示制度 。 [ 关键 词 ]夫妻 共 同债务 债权人 利 益 债 务 人配 偶 的利益 [ 图分类 号 ]D 2. 文献标 识 码 ]A [ 中 9 39[ 文章编 号 ]62— 4 3 2 1 )2— 0 5— 3 17 37 【02 0 0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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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制 度 的 完 善
韩 娟
( 呼和 浩特 职业 学院 经 济管理 与法学 院 , 内蒙古 呼和浩 特 005 ) 10 1
[ 摘 要]《 婚姻法》 l 第4 条和《 婚姻法) ( 司法解释( 》 2 二) 第 4条有关夫妻共 同债务的规定, 存在举证 责任 不公 平 的 问题 , 易导致虚 假债 务或 有债 不还 。立法 中应 兼顾 对债务 人 配偶 的利益 保护 , 明确夫妻 共 同债
能拿 出孙 某 的亲笔 签 名 。或者 电信局 能证 明李 某 所
某借 款是 为个 人债 务 , 院就做 出如上 的判决 。 法
我们 来分 析这 两 个 案 例 , 难 看 出 它们 都 有 个 不
花 的该 巨额话 费是 李 某 孙 某 夫 妻 为 共 同 生活 所 负 。 由于 电信 局无 法举 证 证 明这 一 点 , 院因 此 判 电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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