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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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第二章监测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八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食源性疾病监测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报告工作制度和报告工作程序。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1.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范围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1.2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主体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1.3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时间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4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流程(1)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上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预防保健科。

(3)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1.5 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二、食源性疾病检测报告工作程序2.1 样品采集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疗机构应采集相关样品,包括粪便、呕吐物、血液等,并将其保存于冰袋中,尽快送检。

2.2 样品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病原体检测、毒素检测、重金属检测等。

2.3 检测结果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填写《食源性疾病检测结果报告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 结果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结果反馈,并提出防控建议。

2.5 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病例追踪、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

疾控中心食源性_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食源性_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2. 设立食源性疾病防控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工作职责1. 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2)指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3)组织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4)定期听取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食源性疾病防控管理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计划;(2)协调各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工作;(3)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风险警示和预防指南;(4)组织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5)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6)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1. 食源性疾病监测:(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医疗机构、疾控中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2)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整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4)对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原因、范围、严重程度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

2. 食源性疾病报告:(1)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报告途径;(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报告,并根据病情进展及时更新报告内容;(3)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并及时报告调查结果。

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1.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评估食品安全隐患;2.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3.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指对食品中的病原菌、有害物质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控制食源性疾病的传播。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监测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的组织策划、调度安排、监测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监测人员。

第八条监测机构应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条监测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监测样品的采集与分析第十一条监测样品的采集应按照相关的采样规范进行,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监测样品的采集应随机选择现场样品,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集、封存。

第十三条监测样品的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照相关的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监测样品的分析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监测样品的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确保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数据分析与应急处理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的数据库,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趋势和疫情变化。

第十八条监测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食源性疾病事件。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饮食和环境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与食物相关的疾病,这些疾病称为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具有传染性高、危害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产生较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开展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和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制度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求1.对于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报告内容包括:疾病的名称、发病人数、病例分类、病情严重程度、传播途径、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可能的病原菌和病毒、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等相关信息。

3.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隐瞒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机构设置与责任1.各级卫生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并明确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2.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机构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3.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三)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流程管理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

2.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确保疾病的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的封控和排查。

3.卫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报告到上一级卫生部门,并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报送至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4.上级卫生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有效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管理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疫情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四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规程和要求的一套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范例:1. 责任和权限:-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应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或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报告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疫情;- 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疾控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疫情分析结果。

3. 报告流程:- 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流程:发现疫情后,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医疗机构报告流程: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病例信息;- 疾控机构报告流程:疫情监测、调查和疫情分析结果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4. 数据管理和分析:-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报告数据库,对报告的疫情和病例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公告,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和控制措施。

5. 监督和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级机构和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履行报告责任;- 对于未及时报告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等处理。

以上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具体实施细节和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二)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或食品接触引起的传染病。

为了及时报告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1.目的与依据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中心卫生院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患者和群众的健康安全。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食源性疾病监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职责与权限2.1中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测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包括发病情况、病原微生物、食品监测及消费者投诉情况等;(2)分析疫情信息,确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4)承担食源性疾病案例的处置工作,做好病例的报告、登记、追踪和隔离治疗工作;(5)指导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的职责;(6)与卫生监督部门一起,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2.2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权限如下:(1)有权调查、收集相关食源性疾病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2)有权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享相关信息;(3)有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食品卫生安全数据;(4)有权制定相应的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与人员3.1中心卫生院应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组织机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专业人员担任成员,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2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组织机构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工作事项。

4.监测与报告4.1中心卫生院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及时记录和归档监测数据,以备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4.2每月对前一月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形成监测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4.3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工作情况。

5.食品安全宣传教育5.1中心卫生院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讲座、传单发放等形式进行宣传。

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与流程

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与流程

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与流程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有害物质或病原体而引起的疾病,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建立健全至关重要。

本文从组织架构、监测报告、应急处置、培训与宣传等方面详细介绍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与流程。

一、组织架构1. 成立食源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

2. 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科室,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

3. 各临床科室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登记工作。

4.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由本院或院外专家组成的诊疗专家组,为食源性疾病诊断和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报告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2.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3.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 临床医生发现符合食源性疾病定义的异常病例或异常健康事件,应当填写纸质报告卡,并上报医院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部门。

5. 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汇总、审核、分析,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线索。

三、应急处置1.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职责分工、应急资源配置等。

2. 当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3. 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诊断、治疗和流行病学调查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4.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调查处理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四、培训与宣传1.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参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诊断能力。

2.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途径感染人体并引起疾病的一类传染病。

在食品安全方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一、监测目标与任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监测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具体的监测任务包括:1. 监测食品中的致病菌和有害物质,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霉菌毒素等;2. 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包括病例报告、病原菌分离和鉴定等;3. 监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为了确保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

1. 健康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计划和标准,指导和协调监测工作,收集病例报告和食品样本;2. 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查,配合健康部门进行抽检;3. 实验室:负责对食品样本进行分析和检测,提供监测结果和报告;4. 疾控中心:负责对食源性疾病进行及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三、监测方法与技术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主要依靠实验室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方法。

为了提高监测水平和效率,应加强监测方法的研究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测能力。

1. 实验室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实验室仪器和分析方法,如PCR技术、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以提高病原菌的检出率和鉴定准确性;2. 流行病学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病例回顾等方法,收集疫情资料,分析疾病的流行规律和危险因素。

四、监测管理与控制措施为了确保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应采取一系列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1. 建立监测台账: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台账,记录监测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样本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结果等,便于数据分析和回溯;2. 加强监测质控: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监测流程和操作规范,组织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评审,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共享平台,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及时性;4. 强化风险评估与预警:根据监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存在的食源性疾病危险源进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5. 加强监督与执法:加大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食品安全。

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监测、重点突出、及时报告、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医院应当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急诊科、肠道门诊、消化内科、儿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

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本院或院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诊疗专家组。

第二章病例监测与报告第五条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第六条临床医生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旦发现接诊的病例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每起出现2例及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电话:XXXXXXXXXX,并医嘱病例留取粪便和呕吐物等标本。

重点诊疗科室第三章应急处置与调查第八条人民医院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措施。

第九条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时,人民医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食源性疾病扩散。

食源性疾病制度(5篇)

食源性疾病制度(5篇)

食源性疾病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____,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____人及以上或死亡____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食源性疾病制度(2)是指由于食物或饮水中存在的病原微生物、毒素或其他有害物质引发的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食源性疾病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食品安全监管: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的法规和标准,对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摄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有毒物质或其他致病物,而引起的一类传染性疾病。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控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必须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设置1.建立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2.协调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监测指标1.监测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2.监测指标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有毒物质等。

三、监测方法和途径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各级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2.通过定期抽样检测、风险评估、现场调查等方法,及时发现患者和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物质。

四、报告制度1.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食品中有问题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2.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通过网络平台、短信通知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

五、应急响应机制1.建立食源性疾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或问题食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防控。

六、信息发布和公众宣传1.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权威、及时的疫情信息。

2.加强食品安全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评估和监督1.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有效实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源头,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患者数量和疫情扩散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信息的共享和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疫情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示例:
一、工作目标
及时、准确地报告食源性疾病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控制传染源。

二、工作流程
1.报告接收:由卫生防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食源性疾病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需包含疾病患者基本信息、症状描述、就诊医院、就诊时间等相关信息。

3.报告渠道: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4.报告分级:根据报告内容和严重程度,将报告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

5.报告响应:一级报告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二级报告应进行调查核实,三级报告应进行日常监测。

6.疫情通报: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相关医院、相关企事业单位等通报疫情信息。

三、管理规定
1.责任分工:明确报告接收人员的职责,确保24小时值班。

2.报告统计:定期统计和分析报告数据,及时发现和预测疫情趋势。

3.报告审查:对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完整准确。

4.报告备案:将报告进行备案存档,方便查阅和追踪疫情发展情况。

5.信息保密:对报告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6.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升报告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具体的实施细节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第七条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为食源性疾病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责任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报告范围与程序第九条食源性疾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感染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诊断,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报告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向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

学校食源性疾病制度

学校食源性疾病制度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学校食源性疾病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师生的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为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师生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3. 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成立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2. 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 教务部门负责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5.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救治,并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管理(1)食堂管理人员要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熟悉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3)食堂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禁采购不合格、过期、变质等食品原料。

(4)食堂要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设备、餐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2. 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1)学校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患者,并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 食源性疾病宣传教育(1)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3)邀请专业人士进行食品安全讲座,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素养。

4. 应急处置(1)学校制定食源性疾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

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

食源性疾病工作制度篇一: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护食品没有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防止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三条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内设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建立档案。

第四条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食安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肉制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

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抽样,完成检验科研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食安办。

第六条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披露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社会或进行公布。

第八条食品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安全卫生问题,由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下定决心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中会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药品应急预案》的新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县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出现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预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经食品安全检测相关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污染奶制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肉制品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或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对已经已经引起或者如果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加以控制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病种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

妇幼保健院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为了保障妇幼保健院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工作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配送、储存和服务环节。

1.3所有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1.4管理者应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实施本制度。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2.1所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且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2.2所有食品生产车间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有先进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2.3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

2.4所有原料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且必须保持适宜的储存条件。

2.5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工作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三、食品配送和储存环节3.1食品配送和储存环节必须有专门的场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2所有配送和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预防食品腐败和变质。

3.3所有食品配送和储存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

3.4所有食品配送和储存工作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食品服务环节4.1食品服务环节必须有专门的场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2所有食品服务场所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预防食品腐败和变质。

4.3所有从事食品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和培训。

4.4所有食品服务工作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4.5所有餐具和器具必须用开水烫洗,并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五、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5.1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5.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培训,了解食源性疾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

食源性疾病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制度模版一、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用水传播的疾病,包括由细菌、病毒、寄生虫及其他有毒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这些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法律法规依据1.《食品安全法》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三、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预防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机制,定期进行食品样品采集与检测。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食源性疾病处理与控制1.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2.建立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和信息共享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响应。

3.加强食品相关企业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五、食源性疾病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1.建立完善的食源性疾病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加强食源性疾病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食源性疾病预警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六、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

2.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

3.加强食品进口的检验和监管,防止食源性疾病通过进口食品传播。

七、食源性疾病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撑1.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病原学研究,深入了解不同病原体的传播途径和机制。

2.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安全性的研究,推动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

3.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八、评估与监督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2.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防控措施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3.建立食品企业的追溯体系,追踪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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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科
保健科
地市疾控中心
地市疾控中心
省疾控中心
省疾控中心
国家主动监测 上报系统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中心
工作职责
一、要充分认识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 主动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对食品污染的信息,采取预 防为主的监督理念,不但要有量的要求,还要质的保证 ,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上报信息。 二、临床医生负责食源性疾病日常报告工作。 三、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保健科要提高监测培训质量,做好医务人员知识培训、 人员调配。 五、院内配备必要的诊断试剂、抗菌、解毒药品及抢救设 备。 六、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病例的 医疗救治工作。
七、相关负责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分工,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八、负责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报告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统 一部署和应急人员的调动。 九、培养医务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 诊断及报告意识。 十、诊疗专家组负责对临床报告的食源性疾病进行会诊、排 查。 十一、对符合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并填写纸质报 告卡,字迹清晰规范,内度
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2017年食源性 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 报告工作,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及时收 集资料并填写纸质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要 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 及时向保健科报告。 四、保健科每周对院内的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临床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 要求进行报告,进行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 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黑龙 江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制度汇报 及检验检测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
1、监测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 分析,了解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 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和暴 发线索。
2、报告内容及报告程序 严格按照《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和 《2017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的规定, 临床医生接诊为食源性疾病的病例,立即填 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向保健 科报告,由保健科负责上报区卫计委、区疾 控中心,可视事件严重程度在报告区级主管 部门同时直接上报市卫计局。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1、监测病例定义 食源性疾病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 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由食品或怀疑由食 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 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
2、病例信息采集 重点监测诊室由肠道门诊、儿科门诊、 急诊内科、脾胃科接诊医师负责,对符合 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填写《食 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信息表》当天将表 报送保健科。
3、样本采集与运送
各科接诊医师填写《食源性疾病主动 监测病例信息表》后,采集病人的粪便或肛 拭子样本送至检验科细菌室。 阳性样本应尽快送往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进行病原检测。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登记表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流程
哨点医院检测部分 哨点医院接诊医生 实验室检测部分
医院检验科 刘文秀6021152 骆海涛 6021146、602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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