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温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温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温习的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概念界定(万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①机动车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进程中,因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碰撞)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妥的驾驶活动致使损害的发生。
所以,若是损害不是因为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
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发生交通事必定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归责,在交通事故归责的过程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两个归责原则。
往往在交通事故中都会采用过错原则。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2022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哪些归责原则(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津高法〔2017〕14号四、责任承担(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过错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①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②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比例1、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①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多方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
(三)责任承担顺序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交通事故不仅对受害者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安全和司法公正,我国不断加强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改革。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我国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责任划分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交通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客观事实原则责任划分应基于客观事实,依据证据鉴定和调查研究的结果进行。
划分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保责任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3. 合理期待原则根据合理期待原则,责任划分应考虑到参与交通事故的人员的行为合理性,合理期待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
例如,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车,如有人擅自闯红灯导致事故,其应负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改革的方向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合理获得赔偿,我国不断改革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要求。
1. 增加赔偿项目除了通常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基本赔偿项目外,我国还增加了心理损害赔偿、丧葬费和抚养费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增加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
2. 提高赔偿标准为了反映物价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我国多次提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者能够获得更为合理和充分的赔偿,恢复正常生活的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
3. 建立赔偿基金制度为了避免一部分事故责任方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所有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
当事故责任方无法或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索赔,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
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情形实行不同的规则原则,总的来说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详情请看下文。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都是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
在这一点上,原条文和新条文没有变化,而是更加明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已。
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按照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好像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对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
因为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
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
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民法典》与《道交法》的衔接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民法典》与《道交法》的衔接编辑:伊路芳菲【内容提要】1.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关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民法典》保留了由《道交法》第76条确⽴的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的侵权责任赔偿制度。
2. 由此决定,其他⾏政法规或规章不得作出与《道交法》第76条规范内容相冲突的规定;如果其他⾏政法规或规章作出与《道交法》第76条条规范内容相冲突的规定,则有可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采纳。
【相关规定】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千⼆百零⼋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适⽤】《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道交法》第76条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被我国⽴法再次予以确认。
交强险制度,尤其是《道交法》第76条的具体规定,改变了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的传统做法,这对我国现实社会⽣活及司法实践产⽣了重⼤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收藏】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同声音,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并最终于2007年12月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修改。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究竟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无过错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第76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收集鉴定意见等方式,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判断和认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能够公平、合理地认定,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首要原则是遵守交通规则。
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该在道路交通中遵守相关规则,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法等规定。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违法或违规行驶,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其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客观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以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通过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与证言,还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
同时,还需要对现场、车辆和当事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以便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事故的责任。
3.比较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比较原则进行的。
即通过对参与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其责任相对较大;而对于无法确定过错方时,一般将降低责任归属于更有责任的一方。
4.公平公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等,都应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被一视同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利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在认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
5.证据主导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证据进行,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是对证据进行认定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是物证、证人证言还是高科技设备录像等证据,都应该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评估和分析,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基于遵守交通规则、客观、全面、比较和公平公正等原则来进行的。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案例评析李某珍等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1]案情: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
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方面。
文章首先概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性及研究意义。
在详细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介绍了责任主体是谁,如何认定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以及赔偿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最后在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未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有助于深入理解和应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引言、正文、结论、总结、展望、研究意义、概述1. 引言1.1 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双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根据这一原则,造成事故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以便恢复受害方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认定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的交通管理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赔偿标准不够明确、责任认定不够公平等。
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提高赔偿效率和公正性,对于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频繁发生的一种意外事件,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深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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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及其归责原则
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开放性的道路,而非封闭性的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特征:
第一,社会危害性与无法完全避免性。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事故(主要指汽车之间或者汽车与其他车辆、行人之间)。
汽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由于汽车的质量与速度等原因,其破坏力非常巨大,如若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致人轻伤和财产受损,重则致人伤残死亡和财产灭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完全摆脱交通事故的侵害,机动车由人来驾驶,而人又不可能不出错,即使由机器来操控那么程序也有可能出现乱码和出错的时候,因此交通事故在所难免。
第二,促成原因的多元化。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纷繁复杂。
既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也包括车辆自身安全瑕疵问题,还包括自然界中的不可抗力等。
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既可能是由上述原因中某一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多种因素相结合作用的结果。
相比较之下,人为的因素要远远多于自然因素
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损失弥补的不确定性。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一般情况下恢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所需的物质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当事人(包括侵害者与受害者)所无法承受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分配他们之间的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来确定。
例如:财产状况。
不是法院判决了,就能承担的了的。
第四,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除非正好遇有监控设备否则事故个案难以科学重现,事故发生时当事人主观状态难以确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具有独特性。
无论基于何种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都避免直接确认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根据”危险理论”原则,由于侵害方控制着机动车,于是便倾向于加重事故侵害人的证明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这种侵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关系是个性和共性、特殊和一般的关系。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混合共同体。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既包括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侵权,也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
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具有危险性的活动而致人损害的行为。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是其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或者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具有危险性的活动而致人损害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而依照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侵权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责任条款所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责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基于与自己相关的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而致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
率作用,所以被有的学者称为”侵权行为法的核心”。
责任的归属取决于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承担。
目前在侵权归责的立法理论上,形成了四种原则: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它又称过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重要依据,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其基本内容:(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无过错则无责任。
(2)过错是归责的最后因素和基本因素,即有过错就不排除责任。
(3)过错为确定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过错的形态和过错的程度,成为责任的大小、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减免的法律依据。
第二,过错推定原则。
指的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推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除非能证明有属于法定免责的情况存在才可免责。
过错推定原则从本质上说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但二者又有显著的区别:(1)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的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一般适用过错原则。
(2)二者的举证范围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二者的赔偿责任形态不同。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其侵权损害赔偿形态是自己责任;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
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严格责任,它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是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适用根据的归责原则。
即指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独立地调整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具有独立存在价值。
第四,公平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同时法院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来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但不予赔偿又不公平时法院根据公平的理念使当事人来分担损失。
如今西方更多的采用严格责任和向严格责任演变、靠拢,西方多数学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与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相比,有以下优势:(1)比后者更能达到有效的威慑作用;(2)增加了受害者能够获得补偿的机会;(3)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手段,防止夸大损失或者将损失转嫁给富人;(4)可以确保从危险活动中得利的人赔偿因其危险活动而造成的损失;(5)比过错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予以借鉴。
参考文献:
[1]徐智渊:《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再思考》[d],内蒙古大学,2009
[2]雷群安:《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求索,2010年 07期
作者简介:李杰(1983.9-),男,河北任丘人,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