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养老保险文件
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
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新农村养老保险是指在我国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旨在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使农村老年人也能在晚年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
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是证明农民参加新农村养老保险的一种文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的内容和意义。
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的第二部分是参保信息。
这部分包括参保单位、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内容。
参保单位是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单位,可以是农村企业、合作社等团体组织。
参保时间是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日期,一般来说,参保时间越长,个人的养老保障水平越高。
缴费情况是指个人在参保期间的缴费记录,包括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
缴费情况是决定个人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的最后一部分是个人权益保障。
这部分主要包括个人在参保期间享受的各项权益,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参保期间可以享受到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生育保险是指个人在参保期间可以享受到的生育津贴等权益。
这些权益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健康和生育权益,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的重要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能够证明农民的参保情况,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障政策所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其次,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可以作为农民参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凭证,对于农民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可以作为农民参与养老金领取的重要依据,确保农民能够按时领取应得的养老金待遇。
最后,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可以为农民提供福利发放、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和依据,便于农民享受到各项福利政策所规定的待遇。
因此,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对于农民晚年生活的幸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是农民参加新农村养老保险的一种重要文件。
它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养老金计算表、个人权益保障等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新农村养老保险证明能够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障政策所规定的权益和待遇,促进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幸福和社会稳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底养老金的上下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上下: Z实指数的上下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存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存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 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上下的参数,全部
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 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 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 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 〔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 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根本养老保 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 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社保是对保障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都应该交社保。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4〕7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4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相关推荐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养老保险,全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到了国家规定的劳动责任的年龄,或者因年迈而缺失劳动能力无法再进行工作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创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定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形势,促进和引导有参保愿望且有缴费能力的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为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现就93号文件在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市社会保险局王涛副局长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一、参保范围1.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答: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不可以采取趸交的方式补缴缴费年限?答:不可以。
9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3.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申请一次性缴费?答:不可以。
93号文件规定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参保。
4.超龄人员(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不可以按照93号文件办法参保缴费?答:可以。
5.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的人员,参保时需带哪些证件去社保局参保缴费?答:符合93号文件参保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局参保缴费。
.6.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去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答:不可以。
凡是按照93号文件办法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外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时将临时账户转回一次性缴费地,在一次性缴费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延迟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自2022年起,我国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灵活退休政策,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具体实施方案还需根据情况进一步确定。
2.月缴存额标准:2021年1月1日起,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和失
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分别为30856元和26163元,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个人账户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个人缴费
部分归个人所有。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调整职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费率为0.1%。
4.跨省转移就业:2019年6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就业跨省异
地转移接续制度,对应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职工可通过系统调配,将在原就业地已经缴存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就业地参保并连续作为个人缴费年限计算。
5.公司年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
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企业设立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附加福利和退休金,有助于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多层次保障体系。
总的来说,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是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职工收益,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并且逐渐从政府统筹为主的模式,向以个人账户为主的模式转变。
2022年湖南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湖南养老保险最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在2022年的湖南,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湖南的养老保险现如今有哪些政策?一起来看看湖南养老保险政策吧。
2022年湖南养老金政策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22〕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22〕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湖南养老金费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22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人社部山东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山东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doc
2019年人社部山东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山东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
人社部山东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山东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文件
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在全国率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会议部署,要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深入研究改革配套政策,做好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准备,提出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措施。
每年退休人员都十分关注养老金是否会调整,会议传递出一个喜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继续调整。
截至底,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实现“十一连调”,养老金水平由月人均1575元提高到2515元,居全国第9位。
会议部署,今年将适当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由于今年我省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所以今年将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并适度调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了全体参保居民,目前累计补偿180.7万人次、37.8亿元,有效解决了群众“因病返困”的问题。
当前大病保险制度在参保的城乡居民中推行,
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并未建立这一制度,参保城镇职工实行的是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会议部署,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补偿政策调整机制,健全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与管理体系,今年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人社部发[2020]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024年81号文件养老金计算38年工龄
2024年81号文件是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职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及职工参保和领
取养老金的条件。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38年工龄的职工可以按照一定比
例领取养老金,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2024年8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
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规定执行,以工资作为基础计算。
具体而言,职工个人
的养老金积累是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因此,对于拥
有38年工龄的职工来说,他们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其次,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其就业期间的全部
工资进行统计和计算的,但在计算时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规定的工资水平
进行核定。
一般来说,职工在享受养老金待遇前需要先计算他们的平均工资,并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最终的养老金数额。
再次,对于拥有38年工龄的职工来说,根据2024年81号文件的规定,他们的养老金计算比例是根据其工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职工每年的缴费年限越长,其养老金的计算比例越高。
例如,如果一个职
工的工龄满足38年,那么根据文件规定他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金计算
比例。
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保对象(一)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5年以上,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二)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起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每间隔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且不超过2000元。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四)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选择缴费标准100元-500元的,补贴标准30元起,逐档递增10元;选择缴费标准600元-1200元的,补贴标准75元起,逐档递增5元;缴费标准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享受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员不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计生对象中二女户女儿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10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重症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五)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相结合的要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2、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非学生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金筹集(1)个人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3)政府补贴:政府对基础养老金中西部全额支付,东部支付50%。
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对困难人群地方政应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
5、建立个人帐号:除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各项补贴,缴费,资助等都计入个人帐号。
6、养老金待遇与调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号/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号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可继承。
7、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
特殊情形:A实施时已满60岁的,不用交费,可享受55元/月,其子女参保就行了。
B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8、相关制度衔接凡参加了老农保,且在享受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但未满60岁的应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按新农保标准缴费。
农村养老保险交哪个档次最划算尽量选择较高一点的档次。
在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的时候,大家尽量要把缴费档次给交得高一点,虽然说缴费档次高,我们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会稍微大一些,但是大家把缴费档次交的高一些,退休以后就可以享受到更多的退休金,所以退休以后的生活质量就会更高。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当然是把缴费档次交的高一点是最好的,如果实在是经济实力有限,那我们也可以适当的把交费档次调整的低一些。
总之一定要在自己的经济范围之内去缴纳养老保险,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最新文件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最新文件
一、参保范围
1.具有市户口(不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无档案人员;
2.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包括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
3.包括已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参保缴费当年延吉市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缴费标准,绵费比例为20%。
其中:缴费基数的8%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2%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三、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材料
参保人员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
四、职工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1.按以上政策一次性缴费,不能调离吉林省,只能在吉林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集休补助、利息,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退休后享受正常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调整
1.定额调整基数为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适当提高了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地区的增加额;
2.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
五、职工养老保险查询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查询的途径主要包括三个通道:社保中心查询、网络查询、电话查询,其中网络查询又包括官方网站查询和第三方平台查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国家统一安排,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百分之十左右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183号令(养老保险)-文件解析[精品文档]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
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丨养老保险新政策: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老人、中人、新人待遇分配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丨养老保险新政策: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老人、中人、新人待遇分配【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丨养老保险新政策汇总】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工资会不会相应增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资金从哪里来?会不会“吃掉”积累多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工资会不会相应增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资金从哪里来?会不会“吃掉”积累多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近日,国新办举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副部长胡晓义解答了这些热点问题。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老人”、“中人”和“新人”。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中人”则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在湖南省近196万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99%以上属于“中人”。
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总体原则中,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衔接,国家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但由于每个省份“中人”群体年龄层次不一样,有的省份的过渡期可能短于10年,有的可能长于10年。
湖南省的过渡期,大致在10年至15年之间,目前正在请大学精算专业人员进行精确测算。
焦点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已发到各单位胡晓义明确表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已经出台。
胡晓义说,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近日,网络上热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的“红头文件”,胡晓义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焦点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不会降低《决定》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其他在职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待遇如何呢?胡晓义说:“绝大多数人待遇不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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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民网[-0.42% 资金研报]北京1月14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以下为《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