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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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
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再做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地质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涉及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情节严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本规则所指的从轻、从重,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减轻,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以下处罚。最终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后附件,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进行量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一般分为轻微、从轻、一般、严重四个等级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按照规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确定。
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按照规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按照中间倍数;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为平均值;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的一倍确定。
本规则所称的严重处罚,是指按照规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不得低于平均值;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的三倍确定。
本条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案件承办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向本部门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县局监察股审查;
(三)一般案件经监察股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同时具有2个或2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部门申请提交局会审会议议定,并由局主要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公开制度:
县局应当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通过政务公开平台(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后,对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项制定标准,书面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确保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要定期对国家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及时更新公示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告知制度:
案件承办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决定建议时,对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