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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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劳保统筹、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房产局承担的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产工作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维修基金、白蚁防治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的职责1、将承担的村镇规划职能划归市规划局。

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四)增加的职责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日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量,切实保障城市居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3项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20〕9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建成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清洗消毒、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和标准,规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市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二)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三)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机构。

邵阳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邵阳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邵阳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邵阳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日益迅速,物业管理工作也随之变得尤为重要。

良好的物业管理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居民居住环境的舒适度,还能够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提高城市形象。

为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民生活品质,特制定了邵阳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二、目标1. 提高邵阳市物业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宜居环境。

3. 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提升市民幸福感。

三、方案1. 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明确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设立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统筹协调小区物业管理,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2. 加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市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管网、照明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工作,保障城市运行的顺畅和安全。

3. 提升小区和社区管理水平加强对小区和社区的管理,完善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小区巡逻制度,加大对居民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

4. 推动社区自治鼓励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推动建立居民自治委员会,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通过居民自治委员会,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社区凝聚力,建立和谐社区。

5. 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加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力度,严格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加强市容市貌整治,保持城市干净整洁,提升城市形象。

6. 推动智慧物业建设推动智慧物业建设,引入物联网技术,提高物业管理的科技含量。

建立智能化的物业管理系统,实现对小区和社区的远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7. 强化物业服务意识加强物业服务意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

建立物业服务评价制度,引导物业管理人员更加关注居民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四、保障措施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督评估物业管理工作。

2. 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造。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邵市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5日邵阳市居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消防设施设置和管理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XF1283-2015)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居民社区、住宅集中区等居民住宅物业(含公共建筑的住宅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未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宅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

湖南物业管理制度

湖南物业管理制度

湖南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物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二、组织机构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处应设立客服、维修、安全、环境等多个部门,明确各自职责。

三、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四、物业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

2.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

4. 交通秩序管理。

5.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

五、物业服务标准1. 制定详细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质量等。

2. 定期对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服务质量。

六、物业服务收费1.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2.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七、维修基金管理1. 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维修基金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八、安全与应急管理1. 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

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九、环境卫生管理1. 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分类。

2. 加强绿化管理,保持绿化区域的美观和生态平衡。

十、违规处理1. 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

2. 对严重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1. 本物业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的物业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维修实施方案(范文)

物业维修实施方案(范文)

物业维修实施方案物‎业维修实施方案‎篇‎一: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物业‎管理实施方‎案邵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物业概述:‎物业名称:‎帝豪澄湾总筑‎面积176869平方‎米由欢乐谷、港岛湾‎、怡景楼、怡雅楼、芙‎蓉苑、潇湘苑、浅水湾‎、藏龙湾、紫金阁、莱‎茵轩等建筑组成。

我‎公司前面分析小区的设‎计理念、总体布局、建‎筑风格、和物业特点后‎,在实施物业管理中,‎坚持规范管理,挚诚服‎务。

专业的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自律相结合。

‎通过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广大业主创建一‎个安全、文明、优美、‎舒适的环境。

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功能。

使其‎保值、增值,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二、‎管理依据 1 2 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X】76‎号。

3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三、管理目‎标条件成熟,两年内‎创“邵阳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并作以下服‎务承诺。

1 2 对‎保安、水电、消防监控‎提供24小时服务。

‎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所有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专业管‎理。

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100%持证上岗‎。

3 4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清洁无盲点‎,绿化完好率达90%‎以上。

5 6 业主‎投诉处理率100% ‎每年不少于一次业主意‎见征询,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

我们将‎为业主提供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满意,实现“精到‎管理、精致服务、精彩‎生活”。

四、‎物业管理机构设臵及‎资源配臵(一‎)机构设臵方案业‎务流程及各部门职责‎1、机构设计图‎:机构图说‎明:机构图‎设臵的原则:‎精干、高效、一专多能‎。

实行小区整体管理和‎各围合分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管理处‎实行垂直领导,职责分‎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轮候与分配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六章权属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邵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市辖三区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市房产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26施行日期2010.04.26文号市政办发[2010]4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4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邵阳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稳定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市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负责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确定和审核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房成本价格的审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过程中监督工作。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邵阳市城市常住户口;2、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3、无房户。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现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房屋,5年内出售过房屋,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所辖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非住宅或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内单幢的住宅、非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供暖(冷)气管道、煤气管道、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使用,并对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使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帐、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业主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房屋产权人)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 20—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予以减免。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规定缴存:(一)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 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存。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15
•【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
法计划》的通知
邵市政办发〔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邵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邵阳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5件)
(一)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地方性法规(1件)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4件)
二、预备提案项目(1件)
三、调研项目(3件)
围绕邵阳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城市养犬管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开展立法调研。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市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

市区国家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由市房产局另行规定。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不同形式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利用其建筑物、构筑物设立的柜台、摊位和自有房屋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生活消费等活动,并且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视同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租赁受法律保护。

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到房屋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邵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

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方案

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方案

盛世家园物业管理方案一、概述:盛世家园位于邵阳市火车南站东北面,通过邵水四桥与邵阳新城区——佘湖新城融为一体。

该区将是新邵阳的交通、文化和经济中心,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升值潜力巨大。

良好的物业背景,更显得盛世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准的重要。

二、目标:贯彻开发商开发盛世家园小区项目构思,引进大都市物业管理理念,通过优良的服务将盛世家园小区管理成都市居住区,让业主在小区里享受大都市生活氛围。

并使物业功能发挥最大,力促盛世家园小区物业保值增值。

树立邵阳市人和物管公司——服务以人为本,管理以和为贵的品牌。

三、组织:物业管理行业是一微利行业,当前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要更加简洁、实用,降低组织内耗及劳资成本等。

四、人事:人事设置原则:一人多岗,不要因人设岗。

预计28名员工(按整个小区交付时设计)。

员工招聘后即由公司聘请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进行培训,骨干员工将送市主管部门的岗位培训结构培训。

培训率100%。

五、经营预测a) 经营收入:46.1万元(年度,以下省略)物业管理费:住宅部分应收368772元〔61462×12×0.5=368772(元)〕商业用户部分121252元〔10104.4×12×1=121252.8(元)〕1.预计收入 44.10万元(收缴率90%)2.维修服务费:0.5万元3.特约服务: 0万元4.其他收入: 1.5万元b) 支出:47.6万元1.人员工资福利:28.6万元2.办公费用:4.5万元(办公、安全护卫、绿化、保洁、消杀等)3.垃圾清运:0.5万元(542×3×3=4878元)4.维修保养费用:2.5万元5.税金:2.5万元(44.10×5.55%=24476.74元)6.固定资产折旧4万元7.不可预见费用:5万元c) 润亏:-1.5万元d) 物业接管期间前期投入:20万元(办公设施购置费、通讯器材、员工服装配置费、安全护卫用品、绿化等)e) 公共性服务费构成测算:21.962万元/年, 0.61元/月*M2(1)员工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福利:264000*23%=60720(元/年)合计:324720元/年(2)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及保养费:2.5万元(3)绿化管理费:绿化率45% 1.2万M2*1元/年* M2 =1.2万元(4)清洁卫生费:6人*12月*80元/月*人=0.576万元(5)安全护卫费:13人*200元/年*人=0.26万元(6)办公费:按管理人员工资总额25%计算 10.2万元*25%=2.55万元(7)固定资产折旧费:按20%计算即 4万元(8)税费:按营收5.55%缴纳即 2.5万元〕(9)保险费:暂不投保(10)合理利润:按营收8%计算 44.1万元×8%=3.528万元但为减轻业主负担,我司将通过多元化经营、特约服务,严控经营成本等多项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从而降低公共性服务费价格,拟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本小区公共性服务费价格指导价格为0.5元/月* M2 。

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所辖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产权物业管理项目和相对集中的住宅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为管理已投入使用或正在建设的物业向社会公开选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

第八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使用人,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使用人负责组织。

招标人也可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其招标投标方案,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和被邀请的投标人分别不得少于3家。

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区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非住宅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项目,经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邵阳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邵阳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

邵阳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邵阳市房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及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隶属邵阳市房协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邵阳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邵阳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邵阳市房产管理局及市房协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并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场所: 邵阳市邵水西路邵阳市房产局办公楼五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邵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物业概述:物业名称:帝豪澄湾总筑面积176869平方米由欢乐谷、港岛湾、怡景楼、怡雅楼、芙蓉苑、潇湘苑、浅水湾、藏龙湾、紫金阁、莱茵轩等建筑组成。

我公司前面分析小区的设计理念、总体布局、建筑风格、和物业特点后,在实施物业管理中,坚持规范管理,挚诚服务。

专业的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自律相结合。

通过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广大业主创建一个安全、文明、优美、舒适的环境。

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功能。

使其保值、增值,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二、管理依据1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三、管理目标条件成熟,两年内创“邵阳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并作以下服务承诺。

1对保安、水电、消防监控提供24小时服务。

2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所有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专业管理。

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100%持证上岗。

3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4清洁无盲点,绿化完好率达90%以上。

5业主投诉处理率100%6每年不少于一次业主意见征询,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

我们将为业主提供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满意,实现“精到管理、精致服务、精彩生活”。

四、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资源配置(一)机构设置方案业务流程及各部门职责1、机构设计图:机构图说明:机构图设置的原则:精干、高效、一专多能。

实行小区整体管理和各围合分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管理处实行垂直领导,职责分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业务流程:根据公司机构设置,通过资源整合,流程设计,任务分解,过程控制,持续改进。

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让业主满意,使物业管理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3、各部门职责:主任:根据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前面主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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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非住宅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改委、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税务、环卫、供电、供水、电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范围。

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予以确定。

县(市)城镇的物业管理区域 ,由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定。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 20户以下)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 60%以上的,或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60%但使用已超过2年的,在实施物业管理时,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

对在建的住宅、非住宅,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和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第十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自成立之日起20日内,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有效投票权数的确定,由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30%以上物业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一般为一年一次,也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 1/ 2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1/ 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 3以上通过。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为7名或9名,其中设主任1 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或6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五年,期间因特殊原因,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增补。

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工作津贴,由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承担,承担的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因故需解散的,应在解散当日停止工作,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资料、印章等移交物业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

第十七条通过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全体业主应共同遵守。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管理面积规模较小(住宅50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2000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按《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执行。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结合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参照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预售物业之前,应当结合所建物业的实际,参照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内容,制定出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物业建设单位结合所建物业的实际参照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承诺书”及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交易档案中必备资料,在物业销售前应将其内容明示物业买受人。

否则,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拒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随之终止。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5‰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特定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等。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抵押或改作他用。

新建物业在规划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就物业管理用房及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需建物业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六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七条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之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第三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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