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肇事中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案情]

2011年5月31日7时30分,被告章某驾驶轿车与原告马某乘坐的其所在单位的通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上班途中的原告马某等车上人员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乘坐车辆及原告马某无责任。马某等人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章某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主动与马某及其公司工头,实时了解马某恢复情况,以便及时快速的对马某进行理赔。几个月后,马某的伤情经住院治疗已经完全康复,并且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马某所在公司将马某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全部材料交付章某,章某依据医疗费收据向原告马某所在的公司进行赔偿,并签订收款凭证。在被告章某赔偿完毕后,章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审查了章某提供的所有票据,并证实章某确实已经就此次事故的所有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马某。由于被保险人已经就侵权事故向第三者支付了所有的费用,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便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向章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来,原告马某不知因何原因始终没有拿到此次事故的赔偿款,遂前往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这时马某才知道:其所在的单位已经取得赔偿款,保险公司也将赔偿款支付费了章某。马某认为:其所在公司没有将赔偿款支付给自己,是保险公司工作失职造成的。马某起诉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9849.63元。

[判决书正文]

原告马某遂将章某及章某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5月31日7时30分许,被告章某驾驶的轿车行驶至该市西胜殡仪馆时,与马某乘坐的其单位的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班车上的马某等乘客受伤,伤者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马某确系某铸造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马某上班的途中。后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为工伤,经劳动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工伤。在原告马某出院后,章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就此次事故进行了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了某铸造公司,其中包括原告马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误工费。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机动车保险人员损失计算表、劳动合同、保险款支付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

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止工作接受和资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照常支付。原告马某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原告所在单位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所有票据向被告章某索赔的行为,对于章某来说是真实有效的。章某赔偿完毕后,持所有票据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章某支付赔偿款的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猴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前,原告马某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焦点一,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章某支付理赔款是否合法。本案中,章某在原告向其提供了所有的理赔材料后,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赔偿,而后又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将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章某,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依据《民法通则》: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

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本案中原告所在公司向章某索赔的行为明显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善意的章某而言,此次双方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保险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费被保险人。本案中,被保险人章某向此次事故中受伤的马某的代理人进行了赔偿,而后又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依据规定向被保险人章某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就原告主张的误工、护理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于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收入减少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而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坚持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对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次事故发生在原告上班途中,原告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本案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与工伤法律关系的竞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国与工伤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企业职工于工伤期间单位不

得扣发员工工资,且应当派人对工伤人员进行护理。综上所述,原告在工伤期间其单位不能扣发其工资,并应当派人进行护理。原告因为此次事故就不存在因为此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及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情况,保险公司也就不必对其进行补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进行赔偿。(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载于《民事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杨立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

[3]张鑫宝:《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4]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 2000年第5期。

[5]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